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4372723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PPTX 页数:163 大小:2.11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6页
第6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7页
第7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8页
第8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9页
第9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63页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63页
亲,该文档总共16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16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十章运输单据,导言第一节海运提单第二节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第三节租船合约(合同)提单第四节多式运输单据第五节空运单据第六节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七节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八节运输单据综述,导言,运输单据(ShippingDocument)是出口商按规定装运货物后,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一种收货凭证。

它不仅是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的证件,也是结汇中最重要的单据。

见运输单据图。

运输单据图Back,本章开始讲述跟单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各种单据,对每种单据先作一般介绍,然后介绍审核。

审核的标准是:

1.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2.UCP600的全部条文。

3.ISBP的全部段落。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45号,ISBP),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2007年,针对UCP600的发布实施,国际商会对第645号出版物进行修订,推出了ICC出版物681号,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81号,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ISBP全书共185段,结构如下:

第一,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第1段至第5段)。

第二,一般原则。

它们不是针对UCP600的任何一个条文,也不是针对任何一项单据而订立的(第6段至第42段)。

第三,明确地连接着一项指名单据类型:

(1)汇票(第43段至第56段);

(2)发票(第57段至第67段);(3)运输单据(第68段至第169段);(4)保险单据(第170段至第180段);(5)产地证(第181段至第185段)。

4.其他有关审单上说到的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和其他的国际商会出版物。

5.见运输单据流程图。

运输单据流程图Back,UCP600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文如下:

1.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19条。

2.提单第20条。

3.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第21条。

4.租船合同提单第22条。

5.空运单据第23条。

6.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24条。

7.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25条。

UCP还有一些条文与所有运输单据有关的具体事项的规定:

8.“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26条。

9.清洁运输单据第27条。

第一节海运提单,根据汉堡规则,海运/海洋提单(Marine/OceanBillsofLading)(简称提单)是指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UCP600中的提单(BillsofLading)是要求港至港的运输单据,也就是说只要运输的起始地和目的地都是港口,就适用于UCP600第20条。

第20条写明海运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单据名称不是审核准则,审核准则是:

(1)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

(2)符合第20条适用部分;(3)是信用证要求的海运运输方式。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代表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在跟单信用证实务中,提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单据之一,因为其“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的属性,银行往往对其设置担保权益。

见海运提单样式。

Back,一、海运提单的功能第一,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据(ReceiptforGoodsShipped)。

第二,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约的证据(EvidenceoftheContractofCarriage)。

第三,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的转移。

第四,海运提单是索赔依据之一。

上述四种基本功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是:

1.海运提单可当做可流通单据(NegotiableDocuments),经过背书和交付可以转让他人。

2.海运提单能够控制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能凭申请人交来一张正本提单方可把货物交给申请人。

3.海运提单可供买主采用转让提单给一位新的买主的方法来出售在途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承运人(Carrier)和托运人(ConsignororShipper)是运输合约的两个当事人,也是提单的基本关系人。

承运人是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在不同的情况下,它可能是船舶所有人即船公司,也可能是租船人.托运人也称为货方,它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约。

按交易情况不同,它可能是发货人(Shipper)或卖方,也可能是收货人(Consignee)即买方。

信用证项下提单上的Shipper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除了基本关系人外,在提单上出现的还有收货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NotifyParty)。

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它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之人。

三、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可流通转让的性能,因此DocumentofTitle与Negotiability这两个词语是相连接的,如NegotiableBillofLading。

海运提单按其收货人的表示可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单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Non-negotiableNamedConsigneeB/L),又称直交提单(StraightB/L)。

在收货人格内载明运交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

(二)可流通形式提单可流通形式提单可分为三种: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其收货人格内填写“tobearer”。

这种提单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以转让他人,如果遗失不易补救。

现在极少采用。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抬头人名称须列有“order”字样,不得遗漏。

该提单经过背书可以转让他人。

三种抬头人的表示方法:

(1)以开证行或其指示方为抬头人(UntoorderofIssuingBank)。

此种提单经开证行背书后转让给申请人,凭以向船公司提货。

(2)以申请人或其指示方为抬头人(UntoorderofApplicant)。

此种提单经申请人背书才能提货,银行因不能掌握物权,所以不愿接受这种提单。

(3)以托运人或其指示方为抬头人(UntoorderofShipper)。

此种提单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银行。

这里还可分为两种:

Untoshippersorderandendorsedbyshipper;Untoorderandblankendorsed。

这两种均须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NegotiableNamedConsigneeB/L)。

记名抬头人提货时要出示证据以证明其身份,并交出一张正本提单换取货物。

该抬头人也可把提单经过背书转让他人,受让人提货时同样须证明其身份,交出经过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货物。

常见的提单背书形式如下:

(1)出口商(XYZCo.)以shipper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2)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之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3)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则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1.按货物装船与否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onBoardB/L)。

已装船提单是船公司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2)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系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先行签发的一种提单,其特点是先签单后发运。

2.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B/L)。

即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B/L)。

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按运输途中是否转船划分

(1)直运提单(DirectB/L)。

即货物运输途中不转船,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

(2)转运提单(TransshipmentB/L)。

是货物需要在途中港口换船才能运往目的港的提单,一般注有在“港转船”的字样。

4.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B/L)。

提单收货人名字、地址确定,且不可背书转让,只能由收货人本人提货,多用于贵重物品或捐赠品的运输。

(2)不记名提单(OpenB/L)。

提单收货人未指明,任何提单持有者都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这种提单不用背书即可转让,风险很大。

(3)指示提单(OrderB/L)。

是在记载收货人姓名时,记载为“凭指示(toorder)”或“凭指示(totheorderof.)”。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FormB/L)。

即正反面均有详细条款,全面记载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和义务的提单。

目前一般用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又称背面空白的提单(ShortForm/BlankBackB/L)。

按照国际商会的定义,是指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背面未印有承运条款细则,仅注明某些或全部装运条款系参照提单以外的来源或文件。

除非信用证有特殊规定,银行一般不接受简式提单。

6.按使用船只的不同划分

(1)班轮提单(LinerB/L)。

由班轮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2)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

大宗货物通常包租不定期船整船运输,当货方租船运输时,由船长、船东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以租船合约为依据的提单就叫租船提单。

7.按承运人身份的不同划分

(1)承运人提单(CarrierB/L)。

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2)运输行提单(FreightForwarderB/L)。

由运输行以自己名义签发的提单,由运输行以承运人名义或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的提单均称为运输行提单。

8.按在装运港是否付运费划分

(1)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Collect)。

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

(2)运费已付提单(FreightPrepaid)。

提单上注明运费已预付。

五、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不同船公司设计的提单格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完整的提单包括正面关于商品装运情况的记载和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一)提单正面的内容

(1)托运人/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2)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3)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

NotifyParty:

只需将照样缮打在通知方栏即可。

NotifyParty:

Applicant。

需将开证申请人的名址缮打在通知方栏内。

NotifyParty:

Applicantandus。

这种情况除缮打开证申请人的名址外,还要加打开证行名称。

当信用证未对NotifyParty作明确规定时,通常此栏可缮打实际收货人名称和地址(一般情况下即为Applicant),当然也可将此栏空白。

但为通知收货人提货,副本提单的此栏一定要缮打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4)船名、航次号。

5)起运地,即装货港,指货物实际装船起运的港口,是承运人义务的起点。

5a)监管地。

如果监管地与起运地不一致,则应在提单上注明“onBoard日期,船名”。

6)卸货港。

7)交货地,也称最终目的地。

8)提单号。

9)集装箱号。

10)铅封号、唛头。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唛头,提单此栏应照样填写,位置和形状最好都不要改变。

如果没有唛头,则填写“NoMark或N/M”或空白。

11)外包装数量。

如件、箱等。

12)货物描述。

13)毛重。

14)尺码。

15)外包装数量大写。

16)正本提单份数。

17)签单地和签单日期。

18)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

19)已装船日期批注。

20)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已装船批注的证实的签字或简签,从UCP500开始生效起,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一般无须在此栏加签。

(二)提单背面内容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的豁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处理争议时的依据。

根据UCP的规定,银行不审核这些条款。

六、海运提单正面和海运提单签字人的要求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运输方式广泛采用后,过去单一的海运或海洋提单表明港至港运输已不能满足多式运输要求。

20世纪80年代运输单据广泛使用两用格式代替,正面提单名称是:

BillofLadingforcombinedtransportshipmentorporttoportshipment,六个运输项目:

Pre-carriageby前段运输PlaceofReceipt/PlaceofTakinginCharge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Vessel船只PortofLoading装货港PortofDischarge卸货港PlaceofDelivery/PlaceofFinalDestination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这是既可适用联合运输,也可适用港至港运输的提单。

UCP600第20条第i款规定,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理或代表承运人,还是代理或代表船长签字。

第i款表明对于提单的两个要求,即提单正面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对提单签字人的要求。

现在分别说明如下:

(一)提单正面要求注明承运人名称

(二)对于提单签字人的要求1.若提单正面已有用来识别当事人为承运人的“carrier”一词,承运人自己签字,提单签字格内可以不再写上“Carrier”。

2.若提单正面没有用来识别当事人为承运人的“carrier”一词,承运人自己签字,提单签字格内的承运人名称后面必须写明其为承运人。

3.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字,若提单正面已经印明谁为承运人:

(1)提单签字格采用第一种式样:

ABCCO.LTD.asagentfor(or“onbehalfof”)ChinaOceanShipping(Group)Co.,Carriersignature,

(2)提单签字格或者采用第二种式样:

ABCCO.LTD.asagentfor(or“onbehalfof”)ChinaOceanShipping(Group)Co.,signature(3)提单签字格或者采用第三种式样:

ABCCO.LTD.asagentfor(or“onbehalfof”)thecarriersignature若提单正面没有印明谁为承运人,提单签字格式必须采用第一种。

4.船长自己签字。

5.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长签字时,在UCP500适用时期,需要写明委托人,即船长的名字和身份,而在UCP600适用时期,则不必标明船长的姓名。

七、已装船批注问题UCP600第20条a(ii)规定,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

1.提单如何加列已装船批注

(1)ShippedB/L即已装运提单,是预先印上“货物已装运在指名船上(goodshavebeenloadedorshippedonboardanamedvessel)”。

这种提单较少,无须加上已装船批注,它的发出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2)ReceivedB/L即已收妥提单,没有印上“货已装船”,需要加上“已装船批注和日期”。

这种提单很多,提单上的已装船批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表明卖方已将货物装上船只交出货物。

装船批注的用语可参见ISBP681第97段的说明:

“已发运且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已载于船(Ladenon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onboard)”或其他包含“已发运(shipped)”或“已装船(onboard)”之类字样的用语,与“已装船发运(Shippedonboard)”具有同样效力。

2.UCP600取消了UCP500第23条a(ii)第4段“收货地或货物监管地与装运港不同时,装船批注必须显示装运港名及货物装上船的船名”的要求,简化了一部分的制单和审单工作。

3.提单上面的“船只”运输项目填写有特殊表示时,要求已装船批注作出特定的批注。

4.提单的“前段运输”项目填写VesselV,“远洋船只运输”项目填写VesselC,这样全部运输项目出现两只远洋船名,为了表明货物是在装运港装载哪只船上,已装船批注需要加上第一程船名。

5.能否接受批注船名不同于提单船名按照InsightSpring1997登载的银行委员会对于询问的答复,信用证要求远洋提单从曼谷运至鹿特丹,允许转运,提单航运项目是:

Pre-carriagebyPlaceofreceiptOceanvesselPortofloadingVesselYBangkokPortofdischargePlaceofdeliveryRotterdamviaSingaporeOnboardnotationasfollows:

LoadedonboardVesselXatBangkokDated15Sept.,200,从以上可以看到,已装船批注的船名X与提单上的船名Y不同,国际商会认为提单写明“viaSingapore”相似于“withtransshipmentatSingapore”,表明这是转运提单。

但船名栏仅列出了第二程船只Y船,这是货物在新加坡转运的附加资料,漏列了X船。

为了说明X船是第一程船,装船批注中加上了“atBangkok”,那么第一程船名不同于提单上列出的第二程船名,这样的已装船批注可以接受。

八、装货港和卸货港UCP600第20条a(iii)规定,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在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1.提单航运项目列有预期装运港时,已装船批注需要加列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如有预期卸货港情况相似。

2.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从都柏林装运至香港,允许转运。

交来收妥待运提单表示如下:

已装船批注:

Onboard(specifieddate)peroceanvesselMfromDublin。

3.信用证要求的指名装货港一般应显示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位。

4.信用证要求的指名卸货港一般应显示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位。

5.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表明实际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ISBP681第100段),九、全套正本1.海运提单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

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联”、“第三联”等字样的运输单据均为正本。

提单不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方为正本。

2.1/3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

议付行收到交来全套单据中包含2/3提单,由于1/3提单早已寄给申请人用于提货,2/3的两张提单实际已经无效,议付行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不能议付单据。

若受益人没有把握交来正确单据,不能接受一张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件。

(ICC596R252),3.提单包括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简式/背面空白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4.提单上的更正和更改必须经过证实。

证实必须看似由承运人或船长所为,或者由其任一代理人所为,但要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ISBP681第109段)对于正本提单可能做过的任何更正或更改,其不可转让的副本无须加具任何签字或证实。

(ISBP681第110段),十、运输行签发海运提单的问题运输行(FreightForwarder)又称国际货运代理人,简称货代。

随着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运输行/货代经营业务日益广泛,发展出多种不反映运输合同的单据,例如小提单、货代收据、货代发运证明、货代运输证明,货代货物收据等。

例如运输行接受出口商托运的零星货物而签发的货运单据是分提单(HouseB/L),它只是起着货物收据作用,银行不能接受。

近二十年来,不少的运输行自营或代营海洋运输业务,自己作为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可流通的海运提单,UCP600认为只要运输行/货代出具的运输行单据符合UCP关于各种运输的条文规定就可以接受,无须对运输行/货代出具的单据作出专门规定。

因此,UCP500的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条文在UCP600中被删除了。

信用证规定“要求海运提单和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时,银行可以接受由受益人交来的以下三种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中的任何一种:

1.以运输行的名称和身份出具并以运输行的身份签字的提单。

2.以运输行作为承运人身份而出具和签字的提单。

3.以承运人名称出具并以运输行作为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规定“仅要求海运提单”时,银行可以接受由受益人交来的上述2、3两种中的任何一种。

三种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

1.以运输行的名称和身份出具并以运输行身份签字的提单。

ISBP681第95段说明: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字而无须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提单不必显示承运人名称。

2.注明作为承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的运输行签字。

3.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

十一、转运和分运1.集装箱运输有时需要使用支线船只运输,把整个运输分为两段航程,第一段运输是支线船只将货物从最初起点港口运至中心港口卸下,再装上干线船只去完成第二段运输,将货物从中心港口(即装货港)运至目的港(ICC613R352)。

ISBP681第104段说明:

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

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2.和多式联运单据下的转运不同的是,港至港运输下的转运并不像在多式联运下那样是必然发生的。

UCP600第20条c款规定,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拖车运输是指一种装载拖车的滚装船运输(rollon/rolloffvessel),即该船在船的首尾或者船侧设有开口,从此处可跨过登船斜道,装满货物的拖车可方便地驶进驶出该船。

这种运输方式适于短程海运,货物的装卸时间较短。

LASHbarge运输一般称为子母船运输,LASH(LighterAboardShip)为母船,又称载驳船;barge(lighter)为子船,是一种本身不具动力的小型驳船,每条驳船可装载400公吨到1000公吨的货物。

此类运输方式适用于短程海运,特别是航程中涵盖内河运输的情况,在欧洲比较常见。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之所以不允许转运,主要是担心转运会延误运输时间,造成货损,以及增加额外的费用。

集装箱、滚装船运输、子母船运输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UCP对此予以接受是一种反映实务的做法。

3.ISBP第105段规定: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时,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者,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

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UCP600第31条a款规定:

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十二、海运提单其他审核注意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