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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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项管理制度
东怀煤矿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地面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
2、爆破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必须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不得中途停歇。
3、货物包装应牵固、严密。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装在同一车厢内。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100mm。
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则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
5、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知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在井下支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2、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有的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入高度不得超过矿井边缘。
(3)爆破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
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3、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瞬息万变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不应装在同一容器内,如果电雷管和炸药在同一容器内,该容器必须有坚固牢靠的隔板,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东怀煤矿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制度
一、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二、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
储存完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发给的〈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三、地面库、井下库、井下发放峒室的构筑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库房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
帐物相符。
五、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东怀煤矿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二、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工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三、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浇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四、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五、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
掩避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六、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地销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八、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东怀煤矿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爆破器材的防火,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安全地点。
二、使用、运输、储存爆破物品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三、从民爆公司到矿分库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环节中的防火,警卫由保卫部门负责,分库的防火,警卫由材料库和保卫部门分别负责,机电部门负责分库内用电和避雷系统的安全工作,从分库到井下库及井下库储存的安全管理由通风部门负责,从出井下库到生产现在使用由使用部门负责安全工作。
四、库房内严禁烟火,库区内的杂草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五、储存爆破器材的地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灭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爆破器材保管、警卫等工作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
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并积极参加补救。
七、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存地公安机关。
东怀煤矿爆破器材管理罚款和奖励制度
一、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私藏、私带、滥用爆破器材的,要给予记过、降薪、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盗窃,非法贩卖爆破器材的,除追回爆破器材外。
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积极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坚决同针对爆破器材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东怀煤矿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要执行严格的收发登记制。
爆破器材入库认真清点验收。
马纸箱有双绳捆紧,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二、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时进行。
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峒室或壁槽里发放。
三、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四、应每月按生产计划控制发放,发不够使用需由生产单位报审增加计划(但不能超过消耗定额),有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才能发放。
五、发放员必须凭生产单位负责人盖章和经领人签字后的爆破器材领用单和“爆破证”才能发放,发放员应当班核对当班台帐填写的发放数,实用数和退库数是否符合当班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清。
六、现场当班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
剩余的炸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井下火药库。
严禁个人私存和自带出井。
七、严禁无证、无箱、无锁发放炸药。
放炮员领到炸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到现场后,分别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火药箱内,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八、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无证,无箱,无锁发放炸药的,一经发现罚款50~500元。
东怀煤矿电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一、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认仪逐个作全电阳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二、导通和编号工作必须在专用的工作室内和有软垫不燃性材的工作台上进行,并高有安全装置,每次拿到工作室的电雷不得超过100发,导通和编号由专人进行操作。
三、电阻合格的电雷管应按规定进行编号。
已编号的电雷管及时放回库房以备发放,对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必须放回库房指定地点。
四、进行电阻检查的电雷管要建立台帐当班记录清楚(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五、工作室内不得安装电灯照明,采用自然采光。
六、导通、编号人员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得穿化纤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