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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注意事项

审计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风险比较高的一项工作。

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利较大,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存在着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作奸犯科的可能,如果审计人员没有发现这些问题,就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和社会舆论压力;二是经过近年来的国企改革,企业正在逐步做大做强,企业规模愈来愈大,而审计的人力、财力和时间资源有限,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要完成审计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量风险着实不小。

抓住重点,把主要的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揭露出来是防范审计风险的主要手段。

此外,我们在撰写审计报告过程中也要讲究一些策略和写作手法,尽可能的回避一些审计风险。

  一、分清审计机关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各自的责任。

报告的起始一段要注明被审计领导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避免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不真实而承担审计风险。

  二、注明审计的范围。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要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整个任期的财务收支及履行经济责任有关情况进行审计,而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做到。

一方面有的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较长;另一方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效性强,时间要求紧。

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审计人员有时不可能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几个重点年度进行审计,而对其他的年度采取抽查或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追溯审计的方式。

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不可能全面对所有的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进行认定或评价,因此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就要将这种重点范围加以说明。

  三、注明审计的方法。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这里所说的真实、合法、效益涉及的审计内容非常多,也比较复杂,审计不可能面面俱到。

如企业存货是否需要盘点,应收账款是否需要函证,下属企业是否要全面审计等,都要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

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认定就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审计报告对审计的重点内容应该加以说明,表明审计运用的统计抽样、内控制度测评等方法。

  四、利用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要作出说明。

考虑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问题,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往往会利用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

如利用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等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对此审计报告也应加以说明,明确责任。

  五、限于审计手段无法彻查的问题也要予以反映。

这类问题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或是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作为“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单独反映,以引起企业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的重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风险。

  六、把握好审计评价的两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第二个原则是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

  

(一)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涉及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状况,这就需要对此四项内容作出评价。

对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要简略表述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在财务管理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任期内累计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是多少?

任期内第一个财务年度和最后一个财务年度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别是多少?

最后一个财务年度和第一个财务年度相比较,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了多少?

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收入、支出、利润、资产、负债金额,与该单位总收入、支出、利润、资产、负债相比较,失真率分别为多少?

有了以上数据分析,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及违纪违规问题的严重程度就一目了然。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审计涉及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建设情况、这些制度执行了没有、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这就需要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价。

对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首先要简略表述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做法,然后说明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共计多少项,涉及金额多少。

审计抽查了多少项,涉及金额多少,其中重大投资和工程项目决策、重大资本运作决策、重大资产处置决策、重大采购决策、重大担保决策各有多少。

在抽查的项目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的有多少项,涉及金额多少;决策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多少项,涉及金额多少,占抽查项目总金额的比率是多少。

  (三)内部管理情况。

审计涉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这就需要对上述三项内容作出评价。

对内部管理情况的评价,应表述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主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是什么样子,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哪些职能和权力。

接下来逐项表述由于总公司层面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力以及下属公司违规操作等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

审计涉及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对上述内容逐项予以评价。

对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的评价,比较适合定性评价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评价的标准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接下来表述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风险。

审计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的产业安全、经营安全和境外资产安全,需要对此三项内容作出评价。

对企业发展中面临重大风险的评价,应从企业所在行业或产业角度,被审计单位是否面临风险;从企业经营角度,是否存在经营失误导致巨额损失、包袱沉重、产能过剩的风险;企业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境外资产经营状况如何。

评价以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六)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需要对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个人经济问题作出回答。

如果有问题,逐项表述,不做评价。

如果没有问题,表述为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有个人经济问题。

  只要做到以上几点,就基本做到了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既实事求是,又回避了未审计领域的审计风险。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汇报了国有骨干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李金华说,去年,审计署对12户中央管理的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企业诚信意识不强,以及对企业领导人的业绩考核过多依赖于收入、利润等指标,导致企业做假账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虚增利润的问题较为突出。

李金华说,审计发现,由于内部控制薄弱,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衡,少数人借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原总经理等人,于1994年10月和1995年2月,违规为北京和山东两家公司办理进口货物信用证担保,这些担保均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涉嫌金融诈骗。

目前这两个被担保公司已注销,由银行向境外垫付的信用证本金和利息全部损失,折合人民币7.76亿元。

1993至1995年,还擅自动用巨额资金投资或出借给香港和北京的有关公司,目前已形成损失2.08亿元。

以上担保、投资和借款,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但直接责任人7年来始终没有被追究责任。

对此,国务院已责成公安部立案查处。

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 则

  1.1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1.3本指南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本指南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

对于任职期限长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力量和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逐年详查的方法,也可以重点审计任期内最后三年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关问题和重大事项追溯以往年度的审计方法。

  1.4.2审计资产范围。

审计资产应占该企业资产总量80%以上。

1.5本指南适用于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审计立项。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做出审计安排。

  2.3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3.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执行。

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3.2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方案。

  2.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4.1审计工作目标。

  2.4.2审计范围。

  2.4.3审计对象。

  2.4.4审计内容与重点。

  2.4.5审计组织与分工。

  2.4.6工作要求。

  2.5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2.5.1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

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5.2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6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7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8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2.8.1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签发。

  2.8.2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

  2.9审前调查。

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下列情况。

  2.9.1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关联方关系、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2.9.2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9.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9.4对实行会计电算化、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企业,应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

  2.9.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2.9.6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2.9.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10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根据《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和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10.1编制的依据。

  2.10.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10.3审计的目标。

  2.10.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

  2.10.5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2.10.6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2.10.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2.10.8编制人员和日期。

  2.10.9其他有关内容。

  2.11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2.12审计组分工。

审计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和审计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分工。

对规模较大有总机构的企业,可组成若干个审计组分工实施审计,各审计组应合理分工。

  2.12.1企业本部审计小组。

企业本部审计小组除承担统揽整个审计项目的组织和对外协调、联络,承担具体的审计任务以外,还应负责审计结果报告的起草工作。

  2.12.2下属企业审计小组。

负责对全资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经济活动中涉及被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问题等事项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2.13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所在企业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向送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取得送达回证。

  2.14收集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提供如下资料并做出承诺:

  2.14.1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其内容包括。

  2.14.1.1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14.1.2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14.1.3任期内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2.14.1.4任期内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14.1.5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2.14.1.6企业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14.1.7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2.14.2审计组可以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

  2.14.2.1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

  2.14.2.2年度经营计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下达的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考核指标。

  2.14.2.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历年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2.14.2.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2.14.2.5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14.2.6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

  2.14.2.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查证资料。

  2.14.2.8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5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审计实施阶段

  3.1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和被审计企业意见的过程。

  3.2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企业时,审计机关应与干部管理部门一起,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

审计机关领导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通报工作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提出需要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

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就履行职责情况做出说明,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同志应当就如何搞好审计工作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3.3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调查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以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等。

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企业经营、管理、效益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和评价。

  3.4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

测评的主要方法是:

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

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3.5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3.5.1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

  3.5.2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3.5.3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3.5.4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5.5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6.2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

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3.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3.7.1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逐项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3.7.2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7.3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7.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

  3.7.3.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7.3.3事实是否清楚。

  3.7.3.4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7.3.5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

  3.7.3.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3.7.3.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7.4必要时,审计组长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3.8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9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

  3.9.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3.9.1.1标题。

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3.9.1.2主送。

主送单位为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3.9.1.3正文。

主要包括。

  3.9.1.3.1导言。

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3.9.1.3.2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关系、财务核算方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任职期间、审计期间;还应包括规模大小、结构设置、人员结构、经营范围和方式;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主管的工作范围等内容。

  3.9.1.3.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执行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9.1.3.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级人民政府指令中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3.9.1.3.5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具体是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地区经济责任目标,财务收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经济指标,重大经济决策,企业技改投入和新产品开发情况,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在评价主要成绩的基础上,还要指出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说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3.9.1.3.6审计建议。

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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