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611顶板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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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611顶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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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6?

11”顶板事故

  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发生单位:

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

  ⒉事故发生时间:

6月11日9时30分。

  ⒊事故发生地点:

;-300水平东翼五石门回风上山下变坡点往上6m处。

  ⒋事故类别:

顶板。

  ⒌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2人。

  ⒍直接经济损失:

148.8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位于涟源市枫坪镇肖家园村,位处斗笠山矿区观山井田20~50线地段。

有2km乡村公路与涟源至娄底的主干公路相连,距涟源城区15km,距娄底城区35km,交通较方便。

  该矿井为涟源市96对保留矿井之一,2007年与原青山煤矿进行资源整合;矿井现主要是进行开拓延伸和系统技术改造。

  群力煤矿于1984年建井,1986年简易投产,原为村办集体企业,在1994年由谢应生等人出资480万元购买其产权,2005年新建主井扩能至3万t/a。

2007年与青山煤矿进行资源整合,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t/a。

现矿井总投资近9000万元,由邻近村民集资入股。

矿井现有在册职工210人。

  矿井证照:

采矿许可证号为4300000820303,有效期2008年7月~2009年7月;生产许可证号为X181003060Y1,有效期2005年12月17日~2007年9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湘)MK安许证字[2005]0489号,有效期2005年8月3日~2008年8月3日;工商营业执照号为430000000007344(1-1)HM;矿长安全资格证号为第080443010004560,有效期2008年11月29日~2011年11月29日;矿长资格证号为湘煤-0810131,有效期2008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25日。

  该矿井于2008年6月由湖南同德矿山科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资源整合初步设计,其设计已经娄底市煤炭局以娄市煤生监[2008]155号文予以批复;委托由湖南同德矿山科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专篇》的编制,其专篇由娄底煤监分局娄煤安监[2008]265号文予以批复。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t/a,采用“四.六”作业制。

  矿井2008年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根据湘煤行[2009]26号文件,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该矿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9.68m3/t,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13.27m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二)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为斜井开拓方式,设计划分为二个水平,分别为-300m、-500m水平。

现矿井生产为第一水平,开采标高为-200m~-300m,二水平为开拓延伸水平。

  现矿井正在技改阶段,没有进行正规的回采作业,主要是进行技术改造:

-250m水平运输大巷掘进,-300m水平回风上山掘进、回风巷道维修和系统维护;-300m水平的开拓延伸主体工程已完成,已形成系统。

  2.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全负压通风。

装备二台型号为YBK56-4-NO12、电机功率为45kW的轴流式风机,其中:

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额定静压为200Pa~1050Pa,额定风量为480~1560m3/min。

  3.该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供电源一路来自枫坪镇35kV变电所,另一路来自涟源市35kV变电所,采用10kV架空线输送到矿,矿井建有10kV变电所,安装一台S9-400/10/0.69型变压器供井下动力用电,一台S7-200/10/0.69型变压器供井下局部扇风机用电,安装二台S9-400/10/0.4型变压器供地面动力和生活用电。

  4.主斜井用JKY-2.8/2.3B型绞车,配套电机功率为250kW。

矿车型号U-0.75m3,轨距600mm,使用26NAT6×7S+FC1770ZSGB8918型钢丝绳。

主斜井为全能井,担负全矿提升、进风、行人和管线敷设;运输大巷为人力推车。

  5.矿井水文地质简单,矿井正常涌水量6m3/h,最大涌水量为20m3/h。

  矿井采用二级排水,分别在主斜井底-300m和-200m水平设置水泵房和水仓。

-300泵房安装三台D85-67×9型离心式水泵,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200泵房安装三台D85-67×4型离心式水泵,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6.矿井装置了KJ-90型瓦斯安全监控系统。

配备了打印机,UPS电源等。

  7.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已建好,地面装备了二台2BEA-205水环式真空泵,抽放管采用直经为φ160mmUPVC管。

现正在进行-250m底板巷的钻场布置和抽放管路安装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由谢益群任法人代表,黄建和担任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谢国金担任安全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谢双凤担任生产副矿长,分管生产安排、顶板工作;胡景华任技术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肖书桂担任一通三防副矿长,分管防突、一通三防工作;谢新玉担任开拓副矿长,分管开拓等技改工程工作;谢育才担任经营副矿长,分管经营;跟班矿长2人(分别是谢向前、谢松才);下设值班长兼安全员4人(谢厚生、谢海日、李加群、谢建雄),值班长负责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事故当班值班矿长为谢向前,值班长为谢海日。

  (四)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300m水平东翼五石门回风上山下变坡点往上6m处,-300m水平东翼共5个石门,其中一、二、三、四石门技改前已回采完。

五石门煤巷回风上山为整个-300m水平东翼回风上山。

该巷道上部与-250m回风巷相连,下部与-300m水平五石门煤平巷相连。

  该回风上于2009年3月成巷,采用φ120~160mm的圆木梯形棚支护,巷道上宽0.8m,下宽1.1m,高1.2m,棚距450mm。

从回风上山往上约6m处为五石门一平巷和回风上山交岔点,交岔点处抬棚倾倒,此处巷道顶板破碎,有5架木棚严重变形,连续七架木棚有断梁折柱,急需维修。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9年6月11日7时30分,由矿长黄建和主持召开了矿领导参加的调度会,7时50分由值班矿长谢向前组织召开了进班会。

当班进班17人,共安排有4个作业头:

-250m运输大巷掘进5人,-300m底板回风上山掘进3人,-300m东五石门回风上山维修3人(大工谢军华,小工谢春华、谢有元),-200m水平瓦斯抽放管安装2人,辅助管理人员4人,其中本班安全员兼带班长谢海日。

谢向前在进班会上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并要求当头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加强顶板管理,维修时不能空帮空顶,要先加固后撤断梁断柱。

  安全员兼带班长谢海日和-300m东五石门3名作业人员于8时10分一同下井。

8时30分,3名作业人员到达-300m车场,并背了一些材料,随同谢海日到达-300m东五石门回风上山维修作业点,此时为8时40分。

到达作业地点后,谢海日对大工谢军华交待了维修注意事项:

维修前应先架好抬棚,在断梁处打好点柱,下出口要畅通才能逐架往上进行维修。

交待完上述事项又过了约15分钟后,就去了-300m东翼底板上山岩巷掘进头。

同时,另一小工谢有元返回-300m车场背运第二趟材料。

  谢军华和谢春华2人看到作业地点巷道断面小,在没有采取加强支护、架设抬棚和点柱的情况下就开始维修,谢军华首先抽除了一些背帮背顶材料,接着就支好了二帮立柱,然后安排小工谢春华扶着左边棚腿,自己去上顶梁,在击打顶梁过程中,顶部煤矸不断冒落,导致了顶板失稳,大量煤矸垮落将正在下部作业的谢春华和谢军华当场压住。

  9时30分,搬运材料的谢有元在第二次回到作业地点时,发现作业地点已垮落,2名作业人员被冒落的矸石压住。

谢有元一边大喊“出事了”,一边往外跑找人求救。

在该石门开门处碰到了从-250m水平掘进工作面检查过来的跟班矿长谢向前,2人赶到出事地点,发现冒落了3~4吨煤矸,被压住的谢军华、谢春华正在大喊救命。

谢向前安排小工谢有元赶紧扒煤,自己跑到-300m东翼底板回风上山掘进头去喊人。

在-300m东运输大巷遇到了值班长谢海日,要他赶快带人去抢救,然后自己跑到-300m水平东五石门避灾硐室打电话向地面作了汇报,此时为9时40分。

  打完电话,谢向前又赶到出事地点,同谢海日、谢有元一起用木楔(作前探梁用:

木楔规格长2m,宽200mm,厚50mm)和木柱将顶板临时控制好后,3人再扒煤矸。

到9时50分,出了约2吨煤矸石以后,将小工谢春华救了出来。

继续清理了约1吨煤后(9时55分),谢军华也被抢救出来。

谢向前、谢海日等抢救人员迅速将2名伤者护送至地面,并紧急将伤者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过程中2名伤者先后死亡。

  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在交岔点,应力集中,巷道顶部压力大;事故地点支架严重变形、连续断梁折柱,已失去支护作用,随时都有冒顶的危险。

  2、维修时作业人员违反该回风上山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在没有采取加强支护的情况下,拆除原有支架扩修巷道,导致原有脆弱的支护平衡体失衡,发生冒顶将作业人员当场埋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在回风上山的应力集中区域,棚距和材径没有及时调整;巷道施工质量差;没有及时安排维修。

  2、违反该回风上山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章由下往上维修。

  3、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该回风上山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没有自始至终跟班盯守。

  4、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

矿井依然使用传统的木支架支护,材料支撑力小,抗压强度低;巷道背帮背顶采用非整体性的荆条和茅柴,容易漏帮漏顶。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

  (三)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谢军华,大工。

违反该回风上山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从下往上,在没有采取加强支护的情况下,拆除原有支架进行维修,造成冒顶。

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谢海日,事故当班安全员兼带班长,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违反该回风上山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没有坚持在现场盯守和及时制止职工由下往上维修的违章行为。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44条的规定,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40条规定,撤销其安全员兼带班长安全资格证。

  3、谢向前,事故当班井下值班矿长。

在安排人员从事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时没有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没有坚持在现场盯守,大工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44条的规定,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40条规定,撤销其带班矿长安全资格证。

  4、谢双凤,生产副矿长。

在应力集中区域,棚距和材径没有及时调整;巷道施工质量差;没有及时安排维修。

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44条的规定,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5、黄建和,矿长,中共党员,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对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

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40条规定,撤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

  6、谢益群,矿井实际控制人,中共党员,农民。

安全投入不足,所使用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煤巷依然使用传统的木支护。

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井下施工作业。

  8、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六、防范措施

  1、在处理撤换支架等重大安全隐患时,至少要有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蹲守,有效监督和及时制止职工的违章作业行为。

  2、倾斜巷道的维修,应当从上往下逐架进行,以便于控制顶、邦;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逐段进行;撤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架,一架一架的进行更换。

  3、在巷道应力集中区域支护材料规格必须及时调整,巷道交岔点处必须采取抬双栌、对支架进行连锁等方式加强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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