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4385986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PPT 页数:181 大小:1.4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侵犯财产罪.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6页
第6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7页
第7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8页
第8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9页
第9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181页
侵犯财产罪.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181页
亲,该文档总共18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侵犯财产罪.ppt

《侵犯财产罪.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犯财产罪.ppt(18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侵犯财产罪.ppt

第章,侵犯财产罪,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破坏侵犯财产罪的危害性和整体特征,熟悉这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掌握此类犯罪同其他犯罪的界限,并了解对每一犯罪的处罚规定。

重点掌握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与认定。

本章重点讲授罪名,一、抢劫罪二、盗窃罪三、抢夺罪四、敲诈勒索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挪用资金罪,难点,各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特征及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要注意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非法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侵犯财产罪的类型,侵犯财产罪的刑法条文从第263条至第276条,共14个条文,有12个罪名。

侵犯财产罪根据其不同的行为特征,可以划分为四小类犯罪:

第一类,强制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二类,盗窃、诈骗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三类,侵占、挪用型侵犯财产的犯罪;第四类,毁坏、破坏型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二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一、抢劫罪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财产所有权是其主要客体。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抢劫罪的掌握,主要注意三个问题:

1、抢劫行为方法的认定。

2、抢劫罪的加重构成问题。

3、转化的抢劫罪的问题。

(二)一般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

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即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

1、关于抢劫罪的暴力方法该暴力方法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案例1】,某甲在旅游区森林里看到一女青年乙,遂上前抓住乙并将其挟持到僻静处,欲行强奸,遭乙反抗,甲猛击乙的头部,将其击昏后就地进行强奸。

在强奸之后,趁乙昏迷之际,见乙的手提包扔在不远处,捡起后发现里面有手机、手表以及一千多元的财物,于是据为己有。

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处理?

【分析】,此案中,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很明显的。

其强奸之后取财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因为甲对乙实施暴力殴打,目的是为了顺利实施对乙的奸淫,并非是为了夺取乙的财物而殴打,该暴力行为与占有财物之间没有主观联系,不能仅仅看到暴力致使乙无反抗能力从而占有财物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一点,还要分析有无主观联系。

故对甲应以强奸罪与盗窃罪并罚。

【案例2】,但是,如果对上述案情稍作改变:

甲用暴力殴打乙之后,将乙强奸。

待乙穿好衣服,惊魂未定之际,甲又对乙强行搜身,乙不敢吱声,甲搜走乙所带的一块高档手表后,又从乙的口袋里搜出一钱包,内有一千多元现金,非法据为己有。

对甲应如何定罪呢?

【分析】,应定强奸罪和抢劫罪。

因为此时行为人强行搜身,即使不发出任何语言威胁和暴力举动,结合具体环境与案情也是对被害人的无声威胁和精神强制,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因此,强奸之后的取财行为定抢劫罪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2)暴力所打击的对象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

如果行为人当着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的面,而对其在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暴力打击,迫使其交出财物的,也应以抢劫罪论。

但如果对现场的与要抢劫的财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施加暴力的,不能作为抢劫罪论。

【案例】,甲与乙深夜欲进一农村信用社行窃,见丙、丁两青年在信用社门前闲聊,不便其作案,遂上前让他们“快滚开”,由此引起双方口角,在争执中,甲乙掏出刀子将丙刺伤、将丁赶跑。

然后,二人撬锁进入信用社,盗窃了数万元的财物逃走。

问:

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在这一案件中,丙、丁与行为人甲、乙所要抢劫的信用社并不具有利害关系,甲乙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分析】,(3)暴力程度有无限制的问题,我国刑法对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并无限制,只要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抢劫的暴力程度最高可达杀人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作出了类似解释,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关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胁迫”具有两个特征:

(1)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2)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财物,不属于抢劫罪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了。

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是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巫婆某甲利用某乙的迷信观念,胡说乙家中了邪气,不除掉此邪气,乙家不久就得死人,并说如果某乙愿意出4000元钱,她可以帮助请神仙为其除掉邪气,某乙很害怕,遂答应某甲的要求。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分析】,应成立诈骗罪。

因某甲的胁迫行为并不是以自己将要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而是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自愿”交出财物。

另外,同上述“暴力方法”一样,该胁迫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和持有者,但也可以是在现场的与前者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至于胁迫的方式,通常是有形有声的,也有可能是有形无声的(如假装掏枪的动作);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的。

3、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典型的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这些“其他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

如冒警“抓赌”、“抓嫖”而“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应分别构成招摇撞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2)其次,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是由被害人自己或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者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乘机掠走财物的,只能以盗窃罪等论处。

【案例1】,行为人张三趁值班保管人员在室内不备,将其门锁住,然后掠夺走其保管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如何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分析】,对此应具体分析:

如果值班人员发觉,因无法出门阻止而使张三得逞的,应认为是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构成抢劫罪。

如果保管人员并未发觉,如在睡觉等,此时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2】,某甲骑车在路上不慎将某乙撞倒在地,某乙腿部受伤不能起立,某甲看看四周无人,不但不救助,还当着某乙的面公然将其甩在路边的手提包(内有手机和数千元现金)拿走据为己有。

如何认定某甲非法占有的行为?

【分析】,虽然被害人某乙的不能反抗是由行为人某甲造成的,但某甲是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当时并无占有某乙财物的目的,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故某甲的行为应以抢夺罪论处。

(三)加重的抢劫罪,一般的抢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的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有下列八种情形:

1、入户抢劫的;,入户抢劫,指的是进入供人起居的场所抢劫,也就是民宅。

因此,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商店等,这一些地方不是供人生活起居的场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有司法解释: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人员、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注意:

这里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外。

主要是因其乘座人数有限,不涉及公共安全。

至于机关单位内部的班车,即使乘座数十人,也不属于法律上所谓的公共交通工具。

因其社会影响范围相对较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注意: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交通工具(运钞车除外)、办公用品之类的物资并不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另外,这里的银行,不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均包括在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之外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3次以上的情形;“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是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指的是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因使用暴力抢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在事先以暴力杀害被害人然后抢取财物的,如果这个暴力本身就是为了抢取财物服务的,通常也认为是结果加重犯。

例如:

新疆发生的一案件,2人事先预谋杀人越货,搭乘他人货车,趁驾驶员下车换轮胎时,将他打死,然后把这一车货开走卖掉了。

情况是先打死人后劫货,法院判的是抢劫罪。

注意:

如果在抢劫既遂后,为了杀人灭口或者是泄愤报复起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应该数罪并罚。

例如:

一搜被害人身上没有预想的那么多钱财,一怒之下,对被害人扎一刀,致重伤或者死亡。

这就不是为抢劫服务的暴力,而是基于伤害或杀人的故意独立实施的伤害、杀人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能认为是结果加重犯。

为了其他目的杀人的,在杀人后见被害人身上有财物,临时起意拿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一般认为,“冒充军警人员”是指冒充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司法警察等身份,包括有此种军警人员身份的冒充另一种军警人员身份,如士兵冒充警察。

7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注意:

这里指的是持真枪,如果持的是假枪,当然可以构成抢劫罪,但是不属于加重的抢劫,它只是属于普通的抢劫。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枪,关键看其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

但是行为人虽然有枪,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或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也不能适用加重构成。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注意:

这里的军用物资不包括警用物资设备,抢劫警用物资设备当然够成抢劫罪,但无须加重处理;另外,也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

案例,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

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

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答案】BC,(四)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1、转化型的抢劫罪(准抢劫罪)的认定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准抢劫须具备3个要件: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为,如果数额不够较大,没有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的标准,但是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抢劫论处。

注意:

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一般要数额较大,达到犯罪的程度。

如果数额不够较大,但是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才以抢劫论。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个“当场”通常指的是作案现场,但是,也包括由这个作案现场延伸的一段距离,特别是跟踪追击的场合。

例如,行为人把他人自行车筐上的皮包夺了就跑,路人见义勇为紧追其后,追出一二百米,追出一段距离。

行为人一看人渐渐少了,就开始使用暴力抵抗了。

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抢劫。

但是如果事后发现了罪犯持有自己的财物,而与之发生争执纠纷的,这不涉及转化的问题。

因为不是当场。

A、抗拒抓捕;这个抗拒抓捕既包括军警人员的抓捕,也包括事主和其他群众的抓捕,并没有特定的限制,是任何人的抓捕。

注意,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挣扎挣脱行为的,不认为是抗拒抓捕。

(3)具备3个目的之一,B、掩护赃物,就是护住赃物不被他人夺回。

C、毁灭罪证。

例如:

行为人盗窃时被人家一把抓住了,他来一个金蝉脱壳,衣服给脱下来了,自己逃跑了。

可是,没跑两步,发现衣服里面有身份证什么的,不对头,就回来夺取它,夺取的时候发生了严重暴力。

这种情况下,以抢劫论。

转化的抢劫罪与人们生活常识有段距离,所以,一定要注意。

刑法第289条规定,即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注意:

这种情形下不论是抢走而非法占有,还是毁坏而根本没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案例,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

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

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多选)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BCD,案例,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

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

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

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

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

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

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

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

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

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

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

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

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案】ABD,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需要注意,这里不需要对被害人显示出凶器或者实际使用凶器为必要。

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结果加重犯与数罪的界限。

(2)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而故意杀人,在把被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的情况的认定,4对于“谋财害命”的情况,要加以区别,

(1)如果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预谋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属于上面说过的结果加重犯。

(2)如果行为人为了“将来”得到财产或财产利益,如争夺遗产、骗取保险金、赖掉债务、侵吞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等而谋杀他人,属于出于贪利动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

(五)抢劫与绑架罪的界限(六)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罪须注意两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案例,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

“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

“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强迫交易罪解答:

C。

对这样罕见事例,首先使用排除法。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

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

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

黄某听到王某的呼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

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

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

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答:

A、B、C、D。

本题首先是转化抢劫的认定。

其次是共犯、自首、未成年人责任问题。

赵某使用暴力属于共犯的“过限行为”,由其单独承担抢劫的罪责。

黄某对此缺乏共同故意和行为,不承担转化抢劫的罪责。

故黄某仍是盗窃罪。

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

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微型彩电、录像机等物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

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解答:

以抢劫论,转化抢劫。

二、抢夺罪,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区别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压制,拿走其财物。

包含着对被害人的精神或者是肉体的强制,足以使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而抢夺虽然有一个“公然”的抢取,但这种抢取不依赖于对被害人的压制,精神和肉体的压制,而是依靠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因此依靠的是快速和敏捷,依靠这个才敢“公然”夺取。

所以这个“公然”不是依仗武力,而是凭借机敏、灵巧才“公然”这样。

这是抢夺和抢劫区别的要点。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转化的要件是:

(1)携带凶器;

(2)意图用于犯罪;(3)实施抢夺。

问:

是否以向被害人显示或露出凶器为必要?

一般认为,只需要意图使用并使凶器处在“待机”或随时可取用状态即可,不以显示为必要。

但是,仅仅携带,无使用意图的,不能以抢劫论。

例如,木工、泥瓦匠随身携带刀斧等工具上工,临时起意抢夺,确有证据表明没有使用意图的,不能以抢劫论。

行为人虽携带凶器,但不在随时可取用的位置,表明没有使用的意图,也不能以抢劫论。

(三)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在抢夺中,如果因为用力过猛,带倒被害人致摔成重伤或者摔死的,或者因为被害人身体不好或者年老体弱,遭抢后摔倒致死的,如何认定处理?

这属于抢夺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夺案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应区分为两种情况解决:

1如果抢夺的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抢夺罪,那么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抢夺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如果抢夺数额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一抢夺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属于想像竞合犯,只有按想像竞合犯原则处理,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抢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按抢夺罪处罚的场合,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按过失致人死亡处罚的场合,抢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四)抢夺与盗窃的区别盗窃是秘密窃取,它指行为人用自以为不被他人知晓的方式取得财物。

不排除自以为他人不知道,而实际上他人知道的情况。

这种情况之下,依然是盗窃。

盗窃的重要特征是和平地、悄悄地取得财物,以对应于抢劫暴力、威胁,或者是抢夺的“公然”夺取财物。

(五)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抢夺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夺案的解释(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六)抢夺罪的处罚,1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主动投案、全部追赃或者退赔的;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2法定刑,刑法第267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司法上的从重处罚情节,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案例,陈某在街上乘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00元)夺走。

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000元。

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

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多选)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答:

A、B、D。

三、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的特点:

敲诈勒索罪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威胁通常指以施加暴力加害对方相威胁;要挟是利用他人的隐私、弱点相讹诈。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一方面有讹诈钱财的行为和意图,另一方面应当是凭借某种不法的方式讹诈钱财。

如果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不构成敲诈勒索。

例如,吃冰棍吃出脏东西,写信给厂家索要百万元,否则就要诉诸媒体、打官司。

相反,如果行为明显违法,如不满足要求就要破坏厂房,或者捏造他人产品有缺陷,诬陷厂家,骗取财物,方法明显超出社会能够容忍的程度,才属于敲诈勒索。

(二)敲诈勒索的对象,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实践中多以钱财居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作为本罪构成条件之一的“数额较大”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

对于财产性利益如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理论上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非法占有财物既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是日后再得以满足。

(三)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的区别,要点是:

抢劫罪通常是“两个当场”,也就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抢取财物;而敲诈勒索往往是以扬言施加暴力相威胁,来索要财物,因此,暴力和财物取得都是将来的事情,当场实施的只有威胁(言辞的或书面的,如恐吓信等)。

(四)敲诈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