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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研究People

 

王宏:

如何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

王宏

提要:

本文视角聚焦到“工薪劳动者及其劳动报酬”上,提出了“中等收入劳动者”概念与收入标准,分析了群体规模与现状,并就“扩中”路径及工资调控政策提出相关建议。

本研究获得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2012年度院级优秀课题成果奖”。

课题负责人:

王宏,女,硕士研究生学历。

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宏:

如何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

本文从劳动报酬(工资)分配角度对“扩中”问题进行全面研究,针对普通工薪劳动者及其劳动报酬中的“中等收入”进行探讨,并就“扩中”路径及工资调控政策提出相关建议。

报告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为什么要提出“中等收入劳动者”的概念

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劳动报酬分配是整个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

劳动报酬分配与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关系最密切,其分配结果最直接、最量化,最容易用来进行对比,因此社会对此也最敏感。

从国民收入分配的大流程上看,初次分配是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而劳动报酬分配则是初次分配的基础和核心。

其次,从社会结构看,工薪劳动者应当是中等收入群体的主体和关键组成部分。

2011年在我国7.6亿的就业总人口中,包括2.5亿农民、0.2亿城乡私营企业投资者(含城、乡)、3757万户城乡个体工商户业主(按一户一个业主估算)、以及4.5亿工薪劳动者(见图1)。

而这4.5亿工薪劳动者中,有2/3集中在城镇,只有1/3在农村。

国外工业化、城市化和“中产化”的经验也表明,二战后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大公司的白领职员、技术工人、政府雇员等成为各国“中产阶层”的主体。

第三,实证分析也证明,劳动报酬水平以及工薪就业者总量与收入分配格局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2010年我国城镇家庭总收入中,工薪收入占比65.2%,转移性收入占23.5%,经营净收入占10.9%左右,财产性收入1.2%。

工薪收入是城镇家庭收入的主体。

同时,对于收入水平处于中间状态的家庭而言,工薪收入的重要性更加明显(见图2),而这些家庭正是今后最有希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后备军。

我们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SR)为应变量,以职工工资水平(GZ)和城镇就业人数(JY)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相关分析结果显示应变量与两个自变量之间显著正相关。

线性回归模型为:

SR=-2733.711+0.37GZ+0.235JY。

日前,西南财经大学发布报告称,工资性收入、工商业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分别是49.3%、17.4%和23.3%。

工资性收入目前还是造成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

理论分析、实证分析、现实国情分析和国外经验都证明,劳动报酬是普通劳动者当期收入和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中等收入劳动者”是中等收入群体的主体和最基础组成部分,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是实现“扩中”目标的首要任务。

当然,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劳动者”与“十二五”规划中提到“中等收入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前者是针对劳动就业者,收入主要是指劳动报酬收入。

后者针对全部社会成员,可以是劳动就业者,也可以是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未就业的职业家庭主妇等等。

其收入来源除劳动收入外,还可以是股票买卖获利、房屋租金等资产性收入,也可以是抚恤金、退休金等转移性收入。

二、中等收入劳动者的标准是什么?

考虑到我国城乡劳动报酬分配差距较大的现实,在课题研究中区分了城、乡,并以城镇工薪劳动者为研究对象。

为了准确界定城镇工薪劳动者中等收入的标准,课题组做了三项基础工作。

一是归纳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

二是分析当前我国城镇劳动就业者的劳动报酬分配格局,即现实基础。

三是对天津、浙江、河南、内蒙进行实地调研,采用座谈、访谈和调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公众的观点和看法。

经反复测算、比较,课题组提出“中等收入劳动者”的概念和标准为:

到2020年前,在城镇就业的工薪劳动者年收入达到6-15万的,即可以称为“城镇中等收入劳动者”,同时不同地区可按0.8到2的地区差异系数确定本地区标准。

(一)6-15万全国标准的确定

“中等收入劳动者”的全国标准,是在估算当前城镇工薪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采用外推法推算出2020年平均工资水平,并以此作为“中等”下限,上限按照下限的2.5倍确定。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1799元/年,私营单位和农民工24556元/年。

按照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14094万,占城镇劳动就业人口3.2亿的44%;其他城镇劳动就业人员占56%的权重加权计算,2011年城镇劳动就业者的平均工资为3.2万左右,大致相当于非私营单位职工工资的77%。

在此基础上,按照7%-9%的年均增速外推,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极有可能达到6-7万/人年(2011年价)之间。

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翻番目标,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达到3.8万元/人。

在此基础上,按每户2.88人、就业1.49人的平均家庭结构推算,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翻番所对应的家庭中单个城镇工薪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应当达到7.3万元/人,考虑其资产性或转移性收入占一定比例,将劳动就业者人均工资标准确定为6万比较合适。

这与发改委课题组研究成果、2010年世行上中等收入国家标准以及社科院2011版《城市蓝皮书》的标准也都比较吻合。

在此基础上,上限按下限的2.5倍左右确定,即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我国城镇工薪劳动者中等收入的标准是6-15万。

(二)地区差异系数的测算与确定

将造成劳动者实际收入地区差别的因素,构建成包括“收入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生活成本压力”、“就业结构”和“人力资本结构”5个维度、共计10个指标的指标体系(见表1),并对2010年31省份面板的数据,采用因子综合评价与聚类分析方法来确定地区差异系数。

表1体现地区差异的指标体系

收入水平类指标

生活成本压力类指标

经济发展程度

指标

就业结构类指标

人力资本类指标

城镇家庭人均工薪收入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食品价格指数

居住价格指数

人均GDP

二三产业GDP占比

城镇单位中非农产业就业人数占比

高工资行业就业比重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比重

根据聚类方法计算的地区差异系数,北京、上海分别高达2.74和2.93,其余29个省份集中在0.8-1.5之间。

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在上述实证分析结果的基础上,课题组人为将北京、上海的地区差异系数确定为2。

不同地区的“中等收入劳动者”标准见表2。

 

表231省份“中等收入劳动者”标准(用调整后地区差异系数计算)

省份

差异系数

“城镇中等收入劳动者”标准下限(万元/人年)

上限(万元/人年)

上海

2.00

12.00

30.00

北京

2.00

12.00

30.00

天津

1.50

9.02

22.56

广东

1.40

8.37

20.93

浙江

1.28

7.68

19.20

江苏

1.26

7.57

18.93

辽宁

1.19

7.11

17.78

重庆

1.15

6.92

17.30

西藏

1.14

6.81

17.03

山东

1.11

6.67

16.67

福建

1.10

6.60

16.50

陕西

1.10

6.59

16.49

湖北

1.07

6.42

16.05

宁夏

1.06

6.37

15.93

河北

1.06

6.36

15.90

内蒙古

1.06

6.36

15.90

安徽

1.04

6.25

15.62

山西

1.03

6.20

15.51

四川

1.02

6.12

15.30

江西

1.00

6.02

15.06

吉林

1.00

6.00

15.00

湖南

1.00

5.98

14.94

黑龙江

0.96

5.77

14.42

广西

0.96

5.74

14.36

青海

0.95

5.72

14.31

河南

0.94

5.66

14.16

贵州

0.92

5.50

13.74

云南

0.88

5.26

13.14

甘肃

0.87

5.22

13.05

新疆

0.85

5.10

12.75

海南

0.80

4.79

11.99

三、中等收入劳动者现状

将6-15万的标准按每2011年城镇家庭2.87人、1.48人就业的平均家庭结构推算,中等收入劳动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应当在3.1万-7.8万之间,这一收入区间应当涵盖大部分高收入户家庭、少部分中等偏上户和少部分最高收入户家庭,大概占全部城镇家庭的18%-20%左右(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可以达到30%以上)。

这些家庭中的劳动就业者基本上可以进入“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总人数在6-7千万左右,约占全国3.2亿城镇劳动就业人口的约18%-20%左右,占城镇总人口的9%-10.3%。

目前中等收入劳动者达主要分布在北、上、广、深以及一些发展较快的大、中城市中。

这一群体拥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良好的礼仪和行为,从事需要较高专业知识或综合能力的“白领”职业(见图3),消费行为上更加关注生活质量和闲暇、个人发展以及社会交往等高层次需求。

四、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的路径选择

预计到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时,会有35%-40%城镇家庭中的劳动就业者步入“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行列。

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正常发展可达到的目标(avilable),也是中等发达国家中产阶级占比的一般水平。

中等收入者占主体的社会分配格局是整个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各方面综合发展的产物,它是以“产业结构高度非农化、高度城镇化、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为经济基础,以“教育普及、政治平等民主、科技发达、文化繁荣昌明”为社会特征,以“专业人员和技术职业占主体”为职业表征的一种社会分配格局。

当前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以及韩、新、台、港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中产阶级人口基本成为社会的主体,大致占总人口的35%-70%。

各国中产阶级发展壮大的历史可以分成两种路径。

第一种路径,是英、法、德、美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经历的、自发式“中产之路”。

第二种路径,是包括日本、北欧以及多数新兴市场化国家在内的、政府引导或推进式发展路径。

反观我国的现实基础,有三个最大的现实国情: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已深度介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三是快速工业化、城市化,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期。

因此,我国要实现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应当选择“由政府引导和推动的、自发与自觉相结合的路径”。

五、制约因素分析和政策建议

从我国劳动力市场和劳动报酬分配角度,深入分析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制约因素分析

1.企业利润增长较快、劳动报酬税费负担较重限制了劳动报酬总量增长空间。

数据显示,在初次分配领域,从上世纪90年代初到“十一五”中期,我国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下降了6-7个百分点。

在初次分配中企业所得上升了5个多百分点(其中从1993年到2007年14年间营业盈余增长了9.17倍,年均增长18.02%),形成了利润侵蚀工资的不合理局面。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五险一金的单位缴费比例合计占税前工资总额45%左右;职工个人缴费合计占个人税前收入的22%左右。

两者相加已经达到劳动报酬的67%左右,若再加上我国工资薪税3%-45%的累进税率,劳动报酬相关的税费负担相当高。

尤其是以社平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做法,会造成低端的劳动者实际负担的边际税负过重问题。

劳动要素回报的相关税费负担较重,形成“职工收入不高、企业用工成本不低”的局面。

2.劳动力市场相对滞后是限制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最大障碍。

劳动力场二元分割局面依然没有彻底消除,劳动力市场主体建设落后。

低端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水平偏低,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和意识薄弱。

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非公企业建会率低,维权作用有限。

3.保障和增加低工资群体收入的机制严重不足。

劳动密集性行业、私营企业、农民工等低工资群体工资权益得不到保障、工资增长缓慢是实现扩中的重大障碍,而工资支付保障和工资增长机制不足则是重要原因。

一方面,工资支付及欠薪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执行效果不佳,低工资群体的合法工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作进展缓慢,最低工资标准未能发挥应用的作用。

4.工资调控政策尚未发挥应有作用。

其中,工资指导线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面向各类劳动者,调控范围广而且调控手段丰富。

具体包括:

通过发布增资下限、基准线和警戒线“三条线”来调控企业间增减幅度;通过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调控行业间工资差距;通过对垄断或工资过高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进行“限高”;通过“企业一线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不得增长”等规定来调整群体之间的分配关系等等。

工资指导线最适合体现政府对工资差距的调控意图,各地的工资指导线文件也都基本上加载了“保低”、“限高”、甚至是行业工资调控的内容。

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各地区政策差异性很大,实际发挥功能非常有限。

具体表现为:

各地工资指导线的增资空间不统一,个别地区增资幅度弹性过大,不利于缩小工资分配差距;

对工资偏高企业和垄断企业的限高政策导向不明、措施不力,有的地方严格限定这些企业工资“零增长”,有的地区按下线控制,有的按基准线控制,个别地区甚至放宽到了警戒线;

对于一线职工的倾斜政策过于原则,难以落实。

究其原因,首先是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明确导向和整体平衡,无法从全国高度来调控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其次是工资指导线的法律强制力低,执行效果差。

5.我国税收体制与制度不合理,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较弱,甚至存在逆向调节。

一是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增值税覆盖了大部分的生活必需品和劳务,造成低收入者实际承担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高于高收入者。

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不合理,分类课税模式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全部的、真实的收入情况。

另外,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成员构成及支出结构因素,也会加重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

6.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加剧了分配不公。

一是部分企业有在工资表外列支发放的补贴、津贴、实物分配等制度外收入名目繁多,数量难以统计,尤其是垄断企业在高工资之外的超高福利很容易引发社会不满。

二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多采用实报实销形式,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三是部分地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外收入名目多、数量大,造成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规模庞大。

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工资外收入膨胀的结果,不仅放大了实际收入差距,同时助长了各种权力机构的寻租行为或腐败现象。

(二)相关政策建议

1.通过政府减让税费,扩大劳动报酬增长空间,这是通过增量推动存量进行收入分配改革的前提。

一是继续生产税的结构性减税,推进营改增范围。

二是加大国企分红用于充实社保基金比例,研究对低收入群体降低社保缴费负担。

2.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

我国人口红利期即将在10-20年结束,当前是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

一要尽快清除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加快统一劳动力市场建设进程,逐渐形成劳资对等局面。

二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主体建设,既要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强工会组织的作用,又要着眼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部署,通过教育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与技能水平。

关键是整合和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同时政府通过经费投入和政策引导,调动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实战技能培训。

3.引导企业让渡利润,各类职工按贡献分享发展成果。

首先是企业对资本收益率要有客观的认识。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对美国工业企业的研究表明,竞争市场中多数企业的资本收益率在15%-25%之间,极少数可能会超过35%,但这种高回报率是不能长久的。

其次是企业要完善岗位价值度评估、市场价位对标、绩效考核等基础,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分配关系。

最后,政府还有责任研究和推广已有经验,帮助和引导企业通过利润分享或股权激励等制度创新,真正形成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机制。

非股份制或大股东不愿意稀释股权的股份制企业,适合选用利润分享等激励作用和风险小的非股权式机制。

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则更适用股权式分享机制,如员工持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4.引导就业升级,扶持自主创业,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来源。

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必然带来就业结构调整和职业结构升级,应当在扩大就业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劳动力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集聚。

同时在传统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升级、能源开发和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以及旅游业、现代物流业、家庭服务业的大发展中,积极拓展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空间。

同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扶持政策,鼓励人才自主创业、科技创业,让劳动者获得更高收入,逐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5.加强工资支付保障与正常增长机制,推动更多低工资劳动者进入中等行列。

一要加快工资支付立法进程,明确同工同酬、加班加点、假期工资支付计算基数等老问题,同时加强劳动定额管理。

二要进一步提高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周转金制度的强制性,扩大工资保证金的范围,明确建设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要帮助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非公企业建立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挂钩的正常增长机制。

四要推进劳动密集型行业的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探索“以上代下”协商机制,在谈判中运用好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政策信息,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6.强化并用好工资分配调控政策,实现“提低”、“限高”。

一是通过立法等途径提高现行工资调控政策(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等)的强制力。

法律出台前,可以借鉴地方经验,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时认真履行三方会商机制,并以劳动、工会、企联、工商联名义联合发文,或者以地方政府名义发文,提高政策文件的效力。

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工资调控政策的评估与指导机制,明确并贯彻统一的政策导向。

效果最好的做法是“国家先行发布导引、地方细化”。

“国家导引”的内容包括:

与宏观经济景气相适应的总体增资幅度空间;

不同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工资增幅空间;

不同的地区的工资增幅空间;

垄断性国有企业或工资增长过快国有企业的工资增长空间等。

起始阶段,建议从国家统一评估做起,即国家对上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和国企工资总额管理等政策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调控政策幅度与地区物价、劳产率、社平工资等相关指标关系是否合理,不同调控政策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地区间在调资幅度或频率的横向比较情况等,总结地区在政策制定方法、程序、调控手段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三是推动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线的试点工作。

先从社会关注度较高、问题比较集中的垄断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始,要处理好行业性政策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的关系。

四是将工资总额的调控范围调整为“职工薪酬”,即劳动者提供劳动而从用工单位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保险以及福利。

从原来窄口径的“工资管理”扩展到“薪酬管理”,将工资外、制度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津补贴统一纳入调控口径,才能真正做到对劳动要素所得分配差距进行调控。

7.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收入分配调控功能。

一是增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加强税收体制的收入调节功能。

二是在个税制度设计上“劳动要素收入所得合并纳税、税率下调”。

建议将主要体现劳动要素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稿酬”和“劳务所得”合并纳税,简化税率档次,最高税率降低为40%。

一则鼓励劳动就业者通过诚实合法劳动获得更多收入,二则对劳动要素回报形式一视同仁,体现公平性。

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中增加随物价指数的自动调整机制。

当然从长期看,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向还是要向家庭申报、综合课征转型。

当然在再分配领域,政府还需要提供更广泛的社会保障与福利体系,扩大教育支出,解决医疗、住房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增加农民收入,逐步消除城乡差别。

同时,政府还应当推动资本市场发育,合法、合理地增加劳动者的经营性和资产性收入,通过开展财产税、遗产税等手段缩小财产性收入的贫富分化。

(经作者同意本文摘自: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重点课题《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群体研究》报告)

课题负责人简介:

王宏,女,197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收入分配、工资立法、劳动关系、劳动标准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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