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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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岗位
职责
时限
服务中心
救生人员及泳池相关岗位人员培训及溺水急救演练
泳池开放前
明确办理游泳证的程序及要求,建立游泳证办理的管理制度,编制泳池特殊事件处理预案
负责泳池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组织泳池设施安全情况及安全管理措施专题评估(泳池外包时适用)
外包泳池开放前
对泳池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泳池外包时适用)
泳池开放期间每周至少一次
泳池管理人员
开展泳池管理风险评估
泳池开放期间每月
对外包泳池开展风险评估(泳池外包时适用)
泳池开放期间每月至少一次
服务中心管理人员
对泳池周边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泳池关闭期间至少每日一次
6.方法和过程控制
6.1准备工作:
所有进场人员需佩戴工作证,工作人员需统一制服、配戴上岗证,填写虫害工作记录表。
6.2人员:
泳池开放必须有专人管理,救生人员必须持有《救生员证》和《健康证》。
6.3泳池现场应配置如下工具:
扫把、拖布、水桶、水瓢、胶手套、抹布、垃圾桶、水管、小心地滑告示牌、暂停开放告示牌等。
6.4作业环境:
6.4.1泳池救生设施配置:
6.4.2救生观察台配置
1)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
2)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増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
3)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室内游泳池天花低于3.5米并泳池面积较小的,观察台高度
4)不得小于1.2米。
室外泳池救生观察台需要有遮阳设备,遮阳设备不得遮挡救生员视线。
5)救生观察台需要可靠固定,不得有倒塌、断裂危险。
人员上下应方便,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救生观察台位置应靠近池边,避免救生台前方站人,出现观察死角。
6.4.3有救生圈、救生杆等救生器材。
250平方米以下的泳池救生圈配制不少于4个,250平方米以上泳池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一个救生圈。
救生圈材质须符合安全要求,室内泳池不能使用船用海圈圏。
救生椅上应设置至少一个救生圈,其余救生圈均匀分布在泳池周边。
救生杆按水面面积每250平方米配置一条,救生杆均应放置在泳池周围便于取用的位置。
6.4.4泳池配置有急救室的,急救室应配有氧气袋(瓶)、救护床、急救救药品和器材,救抑器材应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未配置急救室的,泳池现场应配备救生药箱。
6.4.5救生药箱内应配置如下药品:
心脏急救类(如:
速效救心丸)、消毒类(如:
酒精)、止血类(如:
云南白药、创创可贴)、防中暑类(如:
藿香正气丸、十滴水)、包扎用品(如:
纱布、剪刀、胶布)、跌打损伤类(如:
红花花油)。
6.4.6水质检测及处理应配置如下物品:
余氯/PH值测试盒、余氯/PH值测试药剂、强氯精、片碱、食用用碳酸钠、聚合氯化铝或明矾、硫硫酸铜等。
6.4.7救生员应配置如下救生工具:
偏光眼镜、哨子、手持式扬声器。
6.5泳池设备设施改造
6.5.1对泳池池体、护栏及区隔设施,循循环管网及设备,给、回水口及泄水口,防滑地面等涉及泳客行动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的,必须由公司专业部门拟订改造方案,经泳池建设单位专业端口进行技术审核后,报原设计单位复核同意。
符合报批、报建条件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程序的要求。
6.5.2涉及到泳池给、回水口及泄水口、溢流沟、平衡水池、循环管道、循环过滤设备、池水加热设备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泳池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6.5.3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的设计、选址、水质处理设施配备等必须按当地政府要求经体育、卫生、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经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5.4泳池区域实施较大规模维修改造时,必须暂停泳池使用。
泳池池附属设施实施较大规模维修改造时,必须暂停该设施使用或暂停泳池使用。
暂停泳池使用或设施使用时入口需要有醒目标识,相关通道应可靠封闭。
泳池兼有消防储水池功能的,停业后不能长时间放空,在换水期间也应做好相应的消防用水应急措施并报属地消防部门备案。
6.5.5使用泳池作为消防水池的,抽水口格栅面积不能小于抽水管道面积的6倍,格栅孔隙宽度不得超过10m,抽水口格栅孔隙水流速度不能大于0.5m/s。
严禁在儿童池或泳池浅水区设置消防抽水口。
6.6泳池运行安全管理
6.6.1泳池经营证照要求:
1)泳池开放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及其它当地政府要求的证照。
2)相关证照复印件必须在泳池现场公示。
6.6.2泳池救生人员配置要求:
1)人工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儿童池需安排专职的救生员。
海水游泳场所按每100m海岸线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泳池开放期间需有医务人员在泳池值班,不能安排在现场值班的,必须保障医务人员通知后10分钟内赶到现场。
3)专职泳池救生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救生员上岗证》、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及其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取得的证件后方可上岗,相关证件应使用复印件进行公示。
4)泳池每日开放场次由物业服务中心根据泳客游泳需求、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确定,但每场次开放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两场次应间隔不少于30分钟。
场休期间应该保障救生员得到充分休息。
6.6.3泳池救生人员培训:
1)泳池开放前前,必须对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泳池管理相关人员及救生员进行培训。
对管理人员应强调泳池管理规范要求的培训。
对救生员的培训应涵盖救生技能训练、泳池现场秩序管理要求等内容。
与泳池管理有关的所有人员需要熟记泳池管理《三大纪律十项注意》内容:
⏹“三大纪律”内容:
入口管理要严格;
泳池秩序是生命;
泳池开放不缺岗。
⏹“十项注意”内容
人人有健康声明;
监控无视线死角;
救生员不分心走神;
标识要齐全醒目;
夜场须灯光明亮;
教练
不超过五个孩子;
水质要时时达标;
按时做设施检查;
每周有救生训练;
关闭后防钻防爬。
2)临时顶岗救生人员、泳池入口岗位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熟悉岗位工作要求。
6.6.4泳池安全警示标识:
1)办理游泳证(票)前温馨提示(应安置在泳池售票处显眼位置):
以下情况不允许进入泳池区域,不便之处请见谅:
■患有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痢疾、严重脚癬或其它皮肤癬疹、化脓性或渗出性;
■皮肤病、红眼病、严重沙眼、中耳炎等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病人;
■患有心血管疾病、肾炎、支气管哮喘、鼓膜穿孔及其他因游泳可能影响自身安全的病人;
■患有癫痫病、精神病、性传播等疾病者;
■大病初愈者或身体虛弱者以及高龄并行动困难者;
■无有效健康证明者或未签署健康申(声)明者;
■怀孕4个月以下8个月以上的孕妇及孕妇无监护人陪同下池游泳者;
■12岁以下及身高1.4米以下儿童无成年人监护者;
■酗酒者或携带酒精性饮料者;
■携带宠物者。
2)进入泳池区域前注意事项(应安置在更衣室或进入泳池通道显眼处):
■12岁以下及身高1.4米以下儿童必须有监护人在泳池内陪同方能游泳,监护人离开泳池,儿童必须离开;
■孕妇必须有监护人在泳池内陪同方能游泳,监护人离开泳池,孕妇必须离开;
■必须着泳装、戴泳帽方能下水游泳;
■泳客更衣后,应先淋浴,并经浸脚池浸脚消毒后方可进入游泳区;
■室外泳池遇雷电、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请勿进入;
■存放物品后请锁好柜门,钥匙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请勿存放在更衣柜中。
3)泳池区域注意事项(应设置在泳池周边显眼处)
■禁止在游泳区内更换衣裤,禁止裸泳;
■泳池区域内不能奔跑和追打嬉闹,防止发生危险;
■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将被请出泳池区;
■不得在泳池内使用水床、橡皮艇等大型水上娱乐设施,以免妨碍他人;
■严禁做出推人入水、拉人入水、按人在水中等危险行为;
■严禁跳水,以免受伤或伤及他人;
■严禁在游泳场内拍照,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见到有人溺水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呼救;
■请照顾好小孩,儿童严禁进入深水区。
4)《办理游泳证(票)前温馨提示》、《进入泳池区域前注意事项》、《泳池区域注意事项》三块标识应该分开设置在相应区域,标识上半部分为中文,下半部分应按照《万科物业管理常用语英译规范》制作英文标识。
5)在泳池入口处应有“进入该泳池区域代表您承诺:
您及您所监护的人员属于适合游泳的群体,不存在可能会因为游泳活动而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标识。
6)泳池区域必须设置适量的水深标识:
泳池最深处和最浅处的池边必须标明深、浅水区并标明水深。
水深发生明显变化的位置在池边必须设置水深标识。
水质、水温、气温告示牌,并公示泳池开放时间段、每日检测的水质结果以及卫生部门近期检验合格的《水质检测报告》等。
7)泳池入口处必须设置身高标线,便于判判断儿童身高
8)在地面沾水后易滑位置必须设置防滑地垫,同时必须在显眼位置设置“小心地滑”标识
9)在公共场所的救生设施必须设置防止随意动用的标识。
10)各种有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危险警示标识。
各种通道和功能房应该设置功能指示标识。
11)在救生室或泳池边应设置紧急抢救须知牌(救生常识宣传牌牌)。
12)在泳池区域可设置救生员以及教员介绍牌。
6.6.5泳客游泳证办理:
1)泳池应明确办理游泳证的程序及要求,建立游泳证办理的管理制度。
住户办理游泳证时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的,目视没有影响公共卫生的疾病,可以请其签署《健康申(声)明》;
2)对于可以跨年使用的游泳证,次年使用时也应请客户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或签署《健康申(声)明》。
6.6.6开放期间游泳区域现场管理:
1)泳池开放前必须进行池体及附属设施检查、泳乐设备检修、人员培训及溺水急救演练,公司和项目应开展全面风险评估,排除风险后方能开放泳池。
泳池开放期间,每月都要进行溺水急救演练。
2)泳池入口处必须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值守,短暂离开必须有经过培训并熟悉入口管理要求的人员顶岗。
3)负责泳池入口管理的人员应根据《办理游泳证(票)温馨提示》内容,做好不能进入泳池人员的沟通工作,把好入口关,将安全隐患控制在泳池大门以外。
4)应制定泳池人数控制标准:
游泳池内人均水面面积不得小于4m。
入口管理岗位应做好高峰期泳客人数控制工作
5)应编制泳池特殊事件处理预案,包括括但不限于:
泳池入口发生客户不愿意填写《健康申(声)明》、须有监护人陪同的人员无监护人、有妨碍公共卫生或影响自身安全的病人要求游泳等情况的回复口径及处理措施,溺水急救、事故应急处理等预案。
相关岗位应对预案学习、演练到位。
6)使用用泳池作为消防水池的,应制制定通知泳客迅速上岸并清场的预案,预案每年至少演习两次。
需定期测试消防栓和消防喷淋泵时,应避开泳池开放时间。
在泳池尚有泳客的情况下,严禁启动在泳池抽水的消防泵或喷淋泵。
7)一名监护人不得带领超过2名儿童进入泳池区域。
成人携带异性儿童游泳的,为防止儿童先行下水,在更衣室出口应该有人管理,发现单独出来的儿童应及时管理,要求其等待监护人来到后一同下水。
8)救生员无论任何原因短暂离开岗位,必须向泳池管理现场负责人请假并有人员顶岗,顶岗人员必须持有救生员证。
9)泳池开放期间,救生员严禁兼顾其它工作。
当职期间不得安排救生员从事搬运、清洁等分散安全监控精力的工作。
10)救生员上岗需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泳池现场值班时,不能参与聊天、与儿童逗乐、指导个别泳客游泳等分散精力的活动。
救生员必须随时处于视野开阔,能够监控责任区域的位置。
11)泳池有泳客游泳的情况下,救生员不能依靠判断泳客是否会游泳而转移监控重心,时刻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泳客的状态,发现游客体力不支应及时提示,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组织救助。
12)救生员在救生监护过程中,对于身穿救生衣或依靠救生圈在水中玩耍的儿童应该重点监护。
对于无监护人陪同游泳的儿童,应禁止其进入深水区。
监护人仅在岸上监护的,儿童只能在水深不超过0.6米的区域活动,以防安全事故发生。
13)救生员必须熟悉保障泳客安全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应根据《进入泳池区域前注意事项》和《泳池区域注意事项》的要求做好提示、劝止、帮助等工作,维护泳池区域良好的秩序。
14)应制定泳池相关岗位工作要求,其中应包括救生员的工作纪律要求、日常管理要求技能训练要求等,岗位工作要求必须培训到位并监督落实。
6.6.7游泳培训班管理要求:
1)泳池培训合作前应与教练员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2)儿童游泳班只能在1.2米以下浅水区教授游泳。
3)没有1.2米以下浅水区的泳池,严禁开设1.4米以下儿童游泳培训班。
4)游泳培训班每名教练员同时教授的学员,成人学员不超过8人,12岁或1.4米以上未成年人学员不超过6人,12岁或1.4米以下儿童学员不超过5名。
如果不同年龄段学员混合开班的,人数按较小的年龄段核定。
5)游泳班每次授课,至少有两名教练同时在场,否则不能开展授课活动。
6)凡1.4米以下儿童游泳班学员,必须在泳池区域外集合后由教练员统一带入泳池,个别迟到的学员必须通知教练员带领方能进入泳池区域。
出泳池也需要集合后由教练员统一带领出泳池区域。
教练离开泳池,所有学员必须离开(确认有学员监护人在泳池实施监护的除外)。
对于课时尚未结束要求提前离场的学员,必须由教练员或儿童监护人带领出泳池区域。
严禁儿童脱离监控独自在泳池区域活动。
7)救生员应加强对游泳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同时监控学员是否始终在教练员的视线范围内,协助教练员做好学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6.6.8泳池非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
1)泳池关闭后各处通道必须可靠封闭、上锁,钥匙妥善管理,防止不受控的开启。
2)无围墙的泳池或围墙存在缺陷的泳池,必须通过加装围墙或种植绿篱等方式防止人员进入,以防跌落;
对于无门的通道需要加装门或使用隔离栏防护,防止人员入内。
有条件的,可安装红外对射等报警装置。
报警信号须引至控制中心或附近固定安全管理岗位。
3)泳池关闭期间,必须安排安全人员定时巡查。
检查围墙、隔断装置有无被逾越现象,通道有无不受控开启等。
4)有条件的泳池以及新建泳池必须安装监控镜头,采用24小时监控并录像(通道可以完全封闭的室内泳池,关闭期期间可以不用录像)。
泳池监控镜头宜采用一体化球机,如果使用固定镜头的,应该保障镜头能够监控整个泳池水面区域。
5)泳池关闭期间,相关管理人员至少每天一次对泳池周边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情况应有记录。
F、泳池关闭期间,泳池入口处悬挂或摆设“泳池关闭,请勿入内”等字样的标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泳池。
6)泳池关闭期间,为防止池底干裂,可保留满足泳池水泵正常循环过滤所需的最低水量,预留的水量不宜高于1/2池深。
7)每年泳池关闭前,提前在项目公告栏张贴通知和非开放期间泳池管理规定,告知客户泳池关闭信息。
泳池关闭后如进行维修、改造,施工期间应锁闭所有通道,防止外人进入;
如周边护栏施工改造,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或警戒带,并安排人员监控。
6.6.9泳池风险监督要求:
1)各物业公司应建立泳池风险监督制度,落实泳池风险管理责任,明确分级监督检査的责任,将泳池风险检査结果纳入对项目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保障泳池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2)泳池开放期间,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泳池风险评估,评估方式应灵活有效,内容应该涉及泳池管理的各个方面。
发现现问题应有改进措施并跟进完成整改。
应将泳池相关岗位培训效果抽査纳入泳池风险监控的范围内。
3)每天泳池开放前,泳池管理人员必须开展泳池及附属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泳池开放期间,需要将泳池管理纳入日常业务控制范围,加加强对救生员、入口处服务人员、泳池保洁人员及相关岗位的检查和引导,发现问题需及时纠正。
5)每天泳池关闭后,泳池管理人员需要监督做好水质消毒,设施检查、修复工作。
做好非开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管理人员检查制度,保障泳池通道不被非法开启。
6.6.10泳池开放申报流程
服务中心完成泳池开放准备工作后,应向公司负责泳池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邮件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评估,并经邮件批准后物业服务中心方可开放泳池。
6.7外包泳池安全
6.7.1泳池外包后,安全管理效果必须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物业服务中心必须将外包泳池纳入日常业务监督体系,实施与自管泳池相同的安全与服务品质监督。
6.7.2在泳池外包前需要与外包方签订泳池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泳池安全管理责任的约定。
2)保障泳客安全的系统措施约定。
3)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
4)保障安全措施得到落实的相关奖惩约束机制。
6.7.3外包泳池开放前,必须组织对泳池设施安全情况及安全管理措施开展专题评估,发现问题必须完成整改,经过公司组织的验收后方能开放泳池。
6.7.4泳池开放期间,物业服务中心每周至少一次对泳池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必须涉及入口管理、救生员状态、设备设施安全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内容。
发现问题及时向外包方通报,落实整改。
存在重大隐隐患的,应该要求关闭泳池,完成整改后方能继续开放。
6.7.5泳池开放期间,公司负责泳池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外包泳池的风险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括泳池入口管理、泳池现场秩序控制、救生员工作状态、救生员救生技能、泳池水质处理效果等内容。
泳池办有游泳培训班的,应该将游泳培训班安全管理状况作为评估重点内容之一。
6.7.6外包泳池存在的隐患得不到整改或反复发生,对泳客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责令关闭泳池后应向外包方书面提出警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措施。
6.8作业流程图
6.9环境因素和危险源
6.9.1环境因素
序号
地点
工作
环境因素
1
安全管理
游泳人员较多
2
太阳光线
3
游泳人员不听劝
4
戏耍声音较大
6.9.2危险源
危险源/危害因素
可能造成的事故
游泳池
巡查过程防护不当导致摔伤
扭伤
值班过程发生疾病
人身伤害
6.10与EHS相关的要求
活动/服务
要求
泳池安全
1)泳池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公示;
2)泳池水质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使用复印件公示;
3)泳池从业人员《健康证》、救生人员《救生员证》使用复印件公示;
4)泳池使用规定告知栏应安装在醒目位置,字体醒目;
5)室外泳池禁用时间应明确规定,室外工作人员应使用遮阳伞、镜、护具、衣物;
6)现场医务急救措施、器材、设施应专人妥善保管,医务急救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及考核。
7.维护与解释
该文件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万科物业千林山居项目所有。
8.相关文件
9.相关记录表格
10.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