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工程建质87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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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工程建质87号文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建质[2009]87号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在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二)施工企业完成审查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三)上述编制、审核、审定者均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亲笔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和身份证号。

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过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深度虽未超过3m(含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流沙、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遂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

(八)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或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九)跨度30m以上或单层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钢结构,重量300吨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网架结构施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应挑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能力的,可以在专家库中挑选相应人员;专家库分为省、设区市两级,分别由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整合当地安全技术人才资源,组织设立。

第七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从省级专家库中挑选相应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证审查。

(一)开挖深度超过8m的深基坑工程。

(二)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2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4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

(四)起重量超过300吨的起重吊装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

 

第八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交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施工企业完成审查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议,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职机构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列席论证会,并介绍方案编制审核情况;需要从当地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的,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

(三)专家组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所有成员均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专家组书面审查报告应当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四)施工企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要做重大修改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将专家组意见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第九条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管理,要建立并落实登记制度和验收制度;在图纸会审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好识别登记,纳入内部管理程序,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对于已按专家组审查报告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专职安全机构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跟踪落实,并履行好检查验收手续,不得无故变更。

对于实际情况有变化、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重新按程序审查,并履行审查签字手续。

第十条施工现场存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应当在大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要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于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认证审查报告实施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编制详细的监督计划,实施跟踪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法定审查程序和安全责任。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要坚决停工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被停工整改的项目工程和施工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按季度逐级上报至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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