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连锁加盟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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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连锁加盟协议模板

经销商、连锁加盟协议模板

经销商加盟协议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耗材加盟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遵守甲方《加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加盟甲方公司,成为甲方的品牌加盟店;乙方需同时提供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予甲方备案)。

二、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经营理念和企业CI进行挂牌经营。

三、乙方同意将财务报表与甲方的财务报表合并,乙方的资产与甲方的资产合并后做资本经营,其利益将用于高价收购乙方股份。

四、甲方不要求乙方必须经营甲方的产品,乙方可根据市场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经营甲方的产品,乙方可自由选择甲方的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但乙方必须承认其为甲方加盟商身份;如果乙方经营甲方产品,产品一律按厂价直供乙方,其质量和价格在同类产品中具有绝对优势,经营者将获取更大的利润,其进货协议另行签定。

五、在上市计划执行时,甲方可以用现金、产品及其它方式高价收购乙方51%股权,收购后其资产和经营利润仍留在乙方,以便合并上市,收购时合同另签。

六、乙方一旦经营甲方产品、注册变更公司名称后,甲方将向乙方提供CI设计和资助,在未经营甲方产品时只需在原招牌前挂“XX”或挂“XX授权”牌匾。

七、乙方加盟甲方后,必须陈列甲方产品,其产品由甲方按出厂价向乙方供货。

八、“XX”是甲方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是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权,否则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对加盟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未尽事宜以加盟手册规定或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印章):

乙方: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年月

签约地点:

加盟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双方本着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乙方(或称“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加盟xx公司设置健康管理中心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协议的有关文字定义

甲方经营技术:

指由甲方开发经营的系列产品的独特的经营技术,包括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识、服务模式、店铺样式、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销售方式、营销培训研修在内的统一经营体系。

第二条申请加盟资格取得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加盟:

1、认同甲方企业文化,并且取得公司二级经销商资格;

2、接受甲方统一的培训,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被甲方认可的合格者;

3、经甲方考察,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者。

4、认购甲方经营的系列产品,货款即时付清,并完成甲方统一的结构式框架。

5、健康管理中心须向甲方缴付伍万元人民币作为首批进货款购买甲方产品,并按甲方规定进行设备及产品的配送(详见公司《健康管理中心加盟政策》)。

为了支持市场发展,2006年12月30日前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无须交纳加盟金和保证金。

第三条加盟协议的特别约定

1、乙方在对甲方进行实地全面考察并确认后,根据本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办理申请加盟资格手续。

2、本协议的主体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若不具备主体资格,应在二十日内办妥相关手续,确保合作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活动。

3、双方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任何一方违约应该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

4、本协议所有约定,不因乙方加盟甲方健康管理事业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四条经营权的委托

1、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委托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使用甲方经营技术,销售甲方所提供的系列产品;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需在此协议签订七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首批订货清单,并交纳相应货款。

3、乙方须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及产品的配送。

4、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先行付款,款到发货。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5、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可以自提货物,也可以请求甲方办理委托承运。

如请求甲方办理委托承运,一次性购货满9800元人民币或9800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方将承担到达县级以上城市运输费用,不满9800元人民币的,运输费用由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自行承担;

第五条价格统一

1、甲方按统一的价格向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提供所有产品;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甲方统一价格销售产品,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利益返还

根据加盟健康管理中心销售产品的数量,若由健康管理中心实行配送和服务的部分,甲方按照积分的6%提成返还乙方,若由公司直接实行配送的部分,甲方按照积分的4%提成返还乙方。

第七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可使用甲方商标及其它标识;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本协议中甲方同意使用的标识;

3、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要在自己的商号中使用甲方商号的一部分,或将甲方商标作为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商号的一部分,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承诺;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的商标。

第八条使用权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同时必须以甲方经营技术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使用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的行为;

(2)除出于经营店铺需要而向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员工传授甲方经营技术及甲方有特别旨意外,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经营技术。

第九条追加建店

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要新建店铺时,必须依照本协议内取得加盟资格的相关约定,与甲方另外签订准许加盟协议,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无权自行另外加设其它加盟健康管理中心。

第十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向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至少四名参加甲方统一的教育研修,掌握必需的知识和技术或技能;

3、开业后,如甲方有培训要求,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必须按照要求派遣人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培训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培训所需的费用由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承担;

4、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必须参加甲方要求参加的合作协商会议;

5、除召开合作协商会议外,甲方每年向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派遣营运部负责人进行巡回指导。

第十一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售出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及统一性、提升甲方形象,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运作指导和规定;

2、为维护甲方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必须遵照甲方统一的标准。

第十二条盘点

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库存和销售的盘点,制定营业报告书、年度销售报告书等,将运营状况详细汇总至甲方,以便甲方给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做出相应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营业义务

1、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店铺的营业成绩;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第十四条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健康管理中心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其它有关资料及有损于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利益的情报;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经营技术秘密及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十五条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损害甲方和其它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及其它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业务。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

1、若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发生如下任何一种行为,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若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加盟合作,取消该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继续从事嘉骏健康管理中心的资格。

1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没有履行甲方的价格统一约定;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拖欠需交甲方的货款;

③、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从事其它有损甲方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的经营活动;

④、其它违反本协议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甲方公司倒闭,注销,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店,并按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招牌、商标等的拆除

1、无论协议约定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协议一旦终止,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自然失去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的使用权;

2、协议解除后,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必须自行撤除甲方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清除甲方标识、服务标识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主动撤除以上所列项目,甲方或经甲方授权代理人可以自行撤除,并要求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负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经营权的让渡和承继

1、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予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甲方认为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止时,为保持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运营,甲方可以视具体情况临时接替营业。

待甲方确认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可以重新营业时应及时把事业权归还给加盟健康管理中心;

3、如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甲方有接受店铺建筑或承租的优先权;

4、遇上款情况,甲方和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协商,制定让渡价格和租金;

第十九条退换货特别约定

乙方签定合同后,不得退店和退货,签约期满一年后方可解除协议。

1、乙方若要换货,必须在该产品保质期届满日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并将外包装完好无损的产品,送到甲方物流部门,经验收确认后,当即按同等价款予以办理调换。

货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2、退换货乙方承担产品销售价格10%手续费用。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向对方承担因超越协议约定条款之外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但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抗力条件除外。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全部条款,按单次业务所涉及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其它

1、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

协商内容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除非发生本协议第十七条中情形,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加盟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签定合同之日起,从第二年开始,乙方每年需向甲方支付亚健康检测系统网络服务使用费1000元整。

4、本合同签定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6、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约人):

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约人):

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连锁加盟合作协议

旅行社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代表身份证:

地址:

日期:

电话:

传真:

手机:

网址:

电子邮件:

旅行社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代表身份证:

地址:

日期:

电话:

手机:

宅电:

网址:

电子邮件:

本协议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甲方的声誉和信誉。

2、甲方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的特色服务。

3、甲方专有的技术支持,培训和部分偿息资料。

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秘密。

4、甲方的专用标识、网站。

甲方独有的人力资源。

一、合作方式和内容:

1、甲方将上述服务组合成的经营管理体系给乙方使用,乙方接受甲方的经营体系,按甲方统一的模式从事黄河“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体系(经营管理体系即以甲方的名称、商标、培训体系、财务体系、标准化操作手册、VI设计等)进行活动的运作。

3、乙方只可以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和范畴内从事黄河“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的经营,超出授权区域和范畴开展该活动的经营,就是对甲方经营体系的恶意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从事本项目的基础是乙方首先向甲方以及地接社付清全款,如果地接社由于接待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力要求地接单位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相关费用,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年。

合同在双方确定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加盟费用(即相关策划费、培训指导费、客户服务费和部分资料费等),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五日内将加盟费(人民币元)汇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方可获得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权。

同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本项业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开发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其他版本,乙方若愿意合作,不需要交纳加盟、策划费用。

3、乙方在本地区开发的二级经营单位应得到甲方的确认,并交纳元策划、加盟费。

乙方负责收取、其中元交纳甲方配备资料,另外元由乙方自由支配。

4、乙方汇总所辖区域的报名营员,每满40人时将综合接待费用及时汇往甲方指定的帐户。

费用标准按2005年《接待手册》规定执行。

甲方将按40:

1的比例减免乙方赴西安工作人员的接待费用。

5、截止在出发日前五天,乙方必须将营员综合团费的%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其余%在团队离开西安前24小时全部付清。

6、乙方需要征订服装、包、帽、营员手册等物品,需要提前30天预定并交征订款。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品牌进行不断完善和提升。

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所需的一切材料范本。

为乙方开展“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提供电话培训和指导(包括二级市场)。

对乙方开展工作及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甲方有权给予指正。

2、为保证活动的统一性,营员服装及其他有形载体所使用图形与文字由甲方统一制作,甲方拥有所有权。

宣传材料由甲方制作,乙方购买。

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3、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以及乙方开发的市场进行“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检查、督导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乙方解决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4、企业在西安赞助签约权归甲方所有。

在乙方所在地,签约获得的赞助,甲、乙双方按1:

9的比例分配。

赞助条款必须由甲方审阅、认可。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定价权。

乙方可以就本活动制定的价格提出意见。

由甲方统筹考虑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可制定特殊标准。

6、甲方为乙方提供“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传播所需的报纸广告设计、平面设计、电视专题宣传片样稿。

甲方根据乙方所辖经营区域策划加盟费用收取情况,可以给予乙方一定的推广支持。

乙方在新闻媒介的宣传和广告应当报甲方审核后方可发布。

7、甲方在对于乙方经营所辖的二级区域,不得直接接受乙方所辖的二级市场的团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开展当地“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乙方可以在甲方活动的宗旨和各种标准基础上丰富自身经营和促销活动。

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管理体系进行营销活动。

2、乙方在“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开展前接受其营销活动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开展活动。

如乙方需要开展培训,报甲方申请,其中食宿费用、往返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不享有授权区域和范围之外“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以外的活动中使用甲方名称和标志。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第三者进行类似的营销活动。

4、甲方开发的产品,不论任何版本,在招收每满40名学员时,乙方应将学员的详细档案如实向甲方汇报,同时乙方必须将营员团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乙方督促二级经营单位交纳费用。

按周在组团期间将“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的人数及收入情况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虚报、漏报。

如果由于乙方虚报、漏报,造成甲方接待困难或难以接待的。

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负责。

5、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制定好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行程安排,如出现修改,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根据地区情况与营员家长签定甲方指定的合同,并为每位营员投

保保险,执行甲方的售后服务计划,按照10%的比例做学生家访,并将内容向甲方如实汇报。

五、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如擅自解除合同,则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叁万元。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在乙方的经营区域内许可给其他企业进行同业经营,否则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叁万元。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销售西安区域的其他夏令营产品,否则赔偿甲方损失叁万元人民币。

4、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夏令(冬)营旅游代理合同书》,否则,发生各种风险的赔偿由乙方负责。

5、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即《旅游费用预收单》,否则,发生因收据不规范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保密: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两年内,不将其所知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所有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它人、组织、公司透露。

否则赔偿甲方叁万元人民币。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甲方以上信息资料的,承担赔偿叁万元人民币。

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自行制作或使用与甲方许可相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或标识。

(2)降低“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的组团服务质量或以其经营的组团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3)乙方疏于内部管理,招收手段不当使得业务开展十分艰难,影响业务的进程。

(4)没有及时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汇入相关费用。

(5)乙方擅自转让活动许可权或擅自改变活动范围。

(6)乙方不遵守“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体系程序规范。

(7)没有及时向甲方以及地接社汇清费用,则每天按所收全部营员总款的1%处于罚款付给甲方,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

九、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乙方应在十日内归还甲方“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所有商业资料。

2、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该活动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和标志)。

3、在甲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双方本项合作后,乙方在叁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策划的相类似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

否则应向甲方赔偿伍万元人民币。

4、在合作终止时,甲方有权在当地报纸声明,与其他单位独家合作。

但不得有损于乙方的名誉。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

由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结束。

十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西安律师处备有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字有效)。

在合作期间,双方传真盖章有效。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不论发生什么纠纷,均由甲方所在地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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