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教材变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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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教材变动
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旧教材变化
一、总体变化情况
(一)变化情况
1.修订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版)。
2.编写原则
(1)坚持本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内容》)的主要内容;
(2)以修改内容为主。
3.基本结构
基本构架结构不变
(二)数据统计
1.教材总体变化:
248处;实质内容变化:
200处。
整体变动比例:
35%。
变动比例较大章节:
第一章3一9节;第二章第2节;第三章第2节;第四章第1、3节;第五章第1节;第八章第2节。
变化部分涉及的知识点高达50分,对于此处备考建议:
由于历年考查分值较高,且都是重点章节涉及的考点,应根据21年最新课程及2021版教材重点学习,区分新旧变化知识点,需要特别注意新增内容和变化的内容。
2.页码变化:
无变化;变动比例:
无变化。
3.大纲情况:
继续保留20年教材去掉“掌握、熟悉、了解”等内容程度的要求。
4.体系变化:
未变化。
5.案例情况:
16处。
6.三级标题变化:
未变化。
二、细节变化解读
所有变点对比分析
2020版教材
2021版教材
变化1
P2
P2考点:
法的形式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总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变化】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变化2
P9
P9考点: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017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变化】
2020年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变化3
P11
P11考点: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案例)
《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变化】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发生效力。
”
变化4
P12
P12考点: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变化】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变化5
P12
P12考点:
代理的法律特征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变化】
《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变化6
P13
P13考点:
代理的种类
例如,《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变化】
例如《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变化7
P13
P13考点: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变化】
《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变化8
P13
P13考点: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
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变化】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变化9
P14
P14考点: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变化】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变化10
P14
P14考点: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变化】
《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变化11
P14
P14考点: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变化】
《民法典》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变化12
P14
P14考点: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变化】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变化13
P15
P15考点: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案例)
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总则》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
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变化】
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
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变化14
P15
P15考点: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变化】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此处删掉了“该”字)代理行为有效。
变化15
P17
P16考点: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案例)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
因此,甲公司对丙租赁公司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
当然,对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此处删掉了“该”字)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
因此,甲公司对丙租赁公司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
当然,对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变化16
P17
P17考点: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007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变化】
《民法典》也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变化17
P17
P17考点: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一一所有权,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是为了形成《物权法》意义上的物一一建设工程。
【变化】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一一所有权,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是为了形成《民法典》意义上的物一一建设工程。
变化18
P17
P17考点: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删除“《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变化19
P18
P18考点:
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新增】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变化20
P18
P18考点: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新增】【变动】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变化21
P19
P18考点:
土地所有权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士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变动】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变化22
P19
P19考点:
土地所有权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新增】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变化23
P19
P19考点:
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删除】
变化24
P19
P19考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新增】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变化25
P20
P20考点:
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变化】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变化26
P20
P20考点: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化,顺序也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变化27
P22
P22考点: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新增】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其中,《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变化28
P22
P22考点:
侵权
2009年12月公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变动三段合为一段】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29
P22
P22考点:
无因管理
【新增一段】
《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变化30
P23
P22考点:
不当得利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变化31
P25
P25考点:
专利权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增】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变化32
P26
P26考点: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变化】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变化33
P29
P29考点:
著作权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010年2月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变化】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个人。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010年11月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变化34
P29
P29考点:
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变化】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变化35
P31
P31考点:
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删除】
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删除了“可以”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36
P31
P31考点: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变化】
《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变化37
P32
P31一32考点: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建设工程著作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商标权,应当是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变化】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应当是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商标权,应当是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变化38
P32
P32考点: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在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为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是假冒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由专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主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变化】
在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为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是假冒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