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大学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WORD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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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党委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委机关公文,是学校党委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党委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党委公文处理并负责指导党委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遵守纪律,积极工作。

第六条党委办公室和党委各部门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学校党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条例

适用于党委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

适用于与学校党委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发文字号

第九条根据学校党委机关工作实际,设立如下发文字号:

(一)山大党字

适用于学校党委发布规章、任免干部、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及发布学校党委重大决策、工作安排等。

(二)山大党组字

主要适用于学校党委组织工作事项。

(三)山大党宣字

主要适用于学校党委宣传工作事项。

(四)山大党统字

主要适用于学校党委统战工作事项。

(五)山大党综字

主要适用于以上字号未涵盖的其它党务工作事项。

第四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文件”,使用小标宋体字,字体为红色,字号小于22mm×15mm。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用3号黑体字,标记在首页右上角。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用3号黑体字,标记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或者偏左排列。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1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是指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主送机关和公文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

(八)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

1.xxxx”)。

(九)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应当居中下压成文时间,上距正文2mm—4mm。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十二)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

抄送机关名称标注在主题词下1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三)印发机关为“山东大学党委办公室”,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印发时间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公文页边及版心尺寸和式样见附件。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三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五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七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达准确。

(三)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八条公文由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

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校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条部门代拟文稿,不得直送领导人签发。

须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后,由文秘人员送校领导签发。

文件缮印前,由拟稿人负责校对。

第二十一条公文审核的内容是:

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需要办理的公文,党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党委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委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阅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阅批时间,其他阅批人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八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关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

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绝密级公文应当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

2.公文首页版式

3.公文末页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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