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docx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阳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东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开展地名管理的依据。
凡在本规划区域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
2.以构筑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体现东阳特色,增强地名整体性。
3.从尊重历史出发,在地名更名或调整时,既要适应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又要顾及各方利益和市民的生活方便,把握地名的稳定性。
第四条规划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范围为东阳市行政区域,重点是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近期(2008--2012年):
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街道、镇各级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中期(2013--2016年):
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所有地名标志、各种图件中的地名(包括地名的专名和通名)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即单一罗马化等。
远期(2017--2020年):
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六条规划目标
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镇(乡、街道)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2.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调整工作;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
3.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七条规划任务
1.确定市区地名命名原则。
2.规范市区各类地名的通名层次,以及相应的字词。
3.划分地名系列化命名的区块框架及命名采词的导向。
4.规定地名系列化、条理化原则。
5.规定对地名现状进行审慎调整、优化的原则和方法。
6.制定城市主干道路名称方案。
7.对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提出原则性意见。
第八条规划对象
除行政区划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未标准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九条规划原则
1.与城市规划同步,随着城市规划的调整而调整。
2.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注重地名可持续发展的潜质,提高地名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
3.反映东阳的自然与人文特点,词义贴切,体现明显的指位功能。
4.在规划期内各种地名命名采词,均须遵循本规划拟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以保持连贯性和体现强制性原则。
第十条规划体系
由地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两个阶段,组成地名规划的完整体系。
各规划阶段的主要职责:
1.总体规划阶段
确定地名命名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研究、拟定城市地名网络的总体框架结构;划分地名系列区块、规定地名的层次、等级及相应的通名;确定主干道名称及其它全市性主要地名命名的原则和方案;确定地名调整基本原则等。
2.分区规划阶段
按总体规划的原则和客观实际需要,对划定的各区块系列地名加以细化和深化。
第十一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颁发,1996年6月18日施行)。
4.《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4年6月8日)。
5.《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政部1999年10月21日)。
6.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7.《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1994年12月30日施行)。
8.《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浙江省地名办1999年6月)。
9.《浙江省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民政厅2006年4月)。
10.《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06年1月16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11.《东阳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
12.《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东阳市民政局,2006年)。
13.《关于加强城区道路和住宅区名称命名规范的意见》(东阳市民政局,2007年)。
14.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地名空间总体布局
第一节划分地名系列区块和采词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地名系列区块划分的依据
1.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总体结构及其功能定位,是地名空间布局的主要依据。
2.地名系列自身发展的规律性,是地名空间布局的着眼点。
3.原有地名基础,是确定地名空间布局的重要基础。
4.现行政区境界及主干道路、河渠的分布状况,是选择划分系列区块边界的重要因素。
5.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影响地名系列区块划分和命名采词选择的内在要素。
第十三条地名系列化采词需把握的重点
1.老城区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和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为重点。
2.新城区以全面层次化、系列化为目标。
3.镇、乡和村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反映本地特点、消除重名为主。
第十四条执行区块划分和采词导向的基本要求
1.必须辅之以详细、具体的地名分区规划。
2.必须遵守总体规划确定的总的采词导向或主题要求。
3.避免雷同。
虽然规定了地名系列区块划分的框架和地名采词的基本导向,但对某些功能相近、相同的区域,仍要注意避免各区块间的地名系列用词可能雷同的情况发生。
4.逐步淘汰、调整各区块中现存的不符合城市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地名。
第二节地名系列区块框架
第十五条为与《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东阳市域城镇体系结构、东阳市城市总体布局形态等相适应,东阳市地名系列区块分为中心城区、副城区、郊区。
1.中心城区,指东阳市区,共由四个城市分区组成。
其中主城区由老城区和江北区组成,城西区和城东区各自形成一个城市分区。
2.副城区,指市域中心镇横店镇、巍山镇。
3.郊区,指除“中心城区、副城区”以外的镇、乡。
第三节中心城区地名规划导引
第十六条中心城区地名采词导向
1.反映东阳建置历史。
2.反映东阳市名雅义。
3.反映东阳是著名的建筑之乡、工艺美术之乡、教育之乡、恐龙之乡及我国重要的影视基地、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浙中地区工业城市和旅游城市等特色。
4.反映东阳书院文化。
5.反映东阳文化名人。
6.反映东阳城区秀丽山水景观。
7.反映东阳木雕古建筑成就,可用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点的著名木雕古建筑的堂名、雅称,来命名城区或木雕古建筑所在地的道路名称等。
8.中心城区地处东阳江两岸,大盘山脉与会稽山脉之间,风景优美,地名命名可从历代歌咏东阳山水的名诗佳句中采词。
9.慎重选择东阳著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等作为道路名称,以反映当代经济特色。
第十七条老城区
该区块即东阳老城区域。
老城区原地名网络已经相当完备,基本以有丰富历史内涵的地名为主要特点。
该区块地名命名:
1.该区块范围内的新生地名或调整地名,应延续原有的古城地名特色,可选取与古城门、古坊巷、古建筑、古遗址、重点文保单位等相关的语词作为地名采词的词源,适当保留、沿用老地段名和消失的老地名。
2.反映双岘峰景区秀丽风光。
3.反映东阳书院文化。
4.反映东阳古建筑成就。
此外,卢宅旧有“卢宅十景”,这也是该区块地名采词的资源。
第十八条江北区
该区块即东阳新城区域。
该区块地名命名:
1.反映东阳建置历史。
2.该区块地处东阳江与会稽山脉之间,风景优美,地名命名可从古代名人歌咏东阳的名诗佳句中采词。
3.慎重选择东阳著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等作为道路名称,以反映当代经济特色。
4.从当地的自然景观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5.从当地的人文景观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第十九条城西新区
该区块位于八华路以西,东阳江南岸,义乌市以东。
该区块地名命名:
1.反映西甑山风景区秀丽景观。
也可从古代名人歌咏西甑山的名诗佳句中采词。
2.从当地的历史名称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3.从当地人文景观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4.慎重选择东阳知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等作为道路名称。
第二十条城东新区
该区块位于迎宾大道以东,东阳江两岸。
该区块地名命名:
1.反映东阳文化名人。
2.反映东阳市名雅义。
3.反映东阳是著名的建筑之乡、工艺美术之乡、恐龙之乡等特色。
4.反映三都胜景、落鹤山、社姆山景区秀丽景观。
5.从当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6.从当地的历史名称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第四节副城区地名规划导引
第二十一条副城区地名命名原则:
1.在副城区内的道路基本上称“街”、“路”、“巷”、“弄”等,严格控制以“大道”作通名。
副城区应遵守与中心城区相一致的通名等级划分、使用规定。
2.逐步消除重名现象。
对副城区中、副城区与副城区之间、副城区与中心城区之间的重名现象,须在建设发展中有计划的逐步调整消除,并避免产生新的重名。
3.淘汰不适宜的地名。
对副城区中原来存在的过分土俗的地名等,如不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可逐步予以调整、淘汰。
4.新的地名命名要求体现地域特点,提高文化内涵和品位。
应反映当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色等。
5.可从当地有较高知名度的山峰、溪塘、瀑布等自然景观名称,书院、义塾、寺观、庙宇、祠堂、塔亭、楼厅、牌坊、园苑名称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人造水库等人文景观名称,历史名人的字号、文集名称及诗词文联中的佳辞妙句,镇、乡、村的历史名称、雅称、别称、始祖迁建时的年号及古代的“八景”、“十景”名称等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道路等。
6.慎重选择当地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道路名称等。
第二十二条横店镇
该区块地名命名:
1.反映影视基地特色。
2.反映当地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经济、文化特色。
3.从当地的历史名称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4.慎重选择当地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道路名称等。
第二十三条巍山镇
该区块地名命名:
1.从当地的古建筑等人文景观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2.从当地的历史名称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3.从当地的自然景观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
4.慎重选择当地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道路名称等。
第五节郊区地名规划导引
第二十四条郊区地名采词原则
1.要从其地域的发展角度,加强与地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一致性。
2.地名通名规定为路(街)、巷(弄)两级,可从实际出发选择通名。
3.街路巷弄的命名原则是“突出特点,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含义健康,好找易记”,实现街路巷弄名称层次化
4.其它地理实体通名的使用,需与邻近组团保持协调、一致。
5.避免与邻近的主、副城区和组团中的地名重名。
现存在的重名现象,要在城镇建设中逐步调整消除。
6.地名命名应反映当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色等。
7.可从当地有较高知名度的山峰、溪塘、瀑布等自然景观名称,书院、义塾、寺观、庙宇、祠堂、塔亭、楼厅、牌坊、园苑名称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人造水库等人文景观名称,历史名人的字号、文集名称及诗词文联中的佳辞妙句,镇、乡、村的历史名称、雅称、别称、始祖迁建时的年号及古代的“八景”、“十景”名称等地名资源中采词命名道路等。
8.选择当地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道路名称等,应十分慎重。
第二十五条郊区地名的科学化、规范化
1.逐步调整重名。
在本规划期限内,结合城市建设的扩展和对农村的村庄整治,逐步达到在一个行政建制区内的街(路)、巷(弄)、住宅区名称等不重名。
2.提高地名依法申报意识,强化管理,彻底改变擅自命名现象,使地名的产生纳入有序化管理轨道。
3.农村范围内房地产商开发的楼盘名称,也必须与规划区块的地名整体系统统筹兼顾。
第二十六条各类旅游区、风景区、保护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地名,均应体现当地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特点和功能。
加强系统性,提高艺术性,突出景观特点。
第三章地名通名规划
第一节地名通名规划原则
第二十七条地名通名规划原则
1.规范化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地名通名体系,明确各类通名的含义、通名命名标准及使用规则。
2.系统性原则。
建立覆盖面广、适用性强、标准明确、容易操作的通名体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3.层次化原则。
构成层次分明的通名体系,使之与地理实体的等级和规模相适应,以准确反映复杂多变的现代城市环境。
4.地域性原则。
富有东阳特色,保护和继承地域文化。
第二节地名通名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地名通名语词必须简约、用词贴切、通俗易懂、含义健康,并与实体的实际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必须严格按地名规定的用字条件,使用相应的通名。
不许随意更改或与其它类别通名混用。
第三十条新产生的新型实体,需要另外选用新的通名时,必须通过充分论证,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现有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地名通名,须有计划的逐步纠正、理顺。
第三节道路通名规划
第三十二条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下(含隧道、地道)、地面和高架等交通道路。
2.道路通名系统规定为:
大道(大街)、路、街、巷、弄、里、高架路、隧道、地道等。
3.地面道路通名分为三个等级:
大道(大街)、路(街)、巷(弄、里)。
第三十三条地面道路通名划分的基本原则
1.中心城区道路通名,大路称路(街),小路称巷(弄)。
2.大道(大街)用于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长度5千米以上(已命名的除外)。
“大道(大街)”通名的使用须严格控制。
3.街(路)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至60米以内的道路。
4.巷(弄)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内的生活便道。
5.农村的道路通名,视具体情况以“街”、“路”、“巷”、“弄”等为通名。
6.中心城区的新区道路通名,一般南北方向的大路称路,东西方向的大路称街。
第三十四条分段道路通名的使用原则
为避免长距离道路的门牌号数位过多,使门牌好找好记,又使道路名称整体延续,可以根据客观需要进行分段。
1.长度超过10千米的“大道(大街)”、或超过4千米的“街(路)”,可以适当分段。
在道路名前或后,以方位词(东、西;东、中、西;南、北;南、中、北)区分段位,如“××东路”等。
2.走向相平行的各路分段位置,大体上采取统一的以相交道路、河流、铁路等为界,以体现规律。
3.中心城区内,由于道路情况比较复杂,对确实需要进行分段、调整的,应从各道路实际出发,逐条提出方案,不搞一刀切,以兼顾历史、方便使用和市民习惯。
第四节居住区通名规划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的通名采用区、小区,苑、里、园、庄、坊、花园、山庄,舍、庐、宅、楼、邸、阁、轩、庭、榭、墅、湾、筑、座、府、馆、公寓、别墅、房屋等带有人类居住场所含义的字词。
单体住宅的通名采用公寓、楼等明确类别的字词。
选择通名应与其规模、类别、环境等相适应。
1.区:
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
小区: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
2.苑、里、园、庄、坊、花园、山庄:
建筑面积在5—20万平方米。
3.舍、庐、宅、楼、邸、阁、轩、庭、榭、墅、湾、筑、座、府、馆、公寓、别墅、房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
4.花园:
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的居住区,其绿地率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绿地面积不少于2千平方米,方可用花园作通名。
5.公寓:
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6.别墅:
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
其花圃、绿地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7.山庄:
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居住区。
其绿地和休闲用地面积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50%,不靠山的不得以“山庄”命名。
第三十六条根据居住区的环境、景观和设施水平、档次等特点,可在通名之前加修饰性专名。
如××小区、××苑、××山庄、××公寓等。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城市居住区一般不再使用“新村”专名。
“新村”今后主要用于村庄整治、村庄搬迁、“农改居”之后所建的居住区。
第三十八条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重叠使用通名。
第五节商用楼盘等大型、突出建筑物通名规划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所指商用楼盘等大型、突出建筑物,仅限大型、高层、突出的或有醒目的方位指示和定位作用的楼宇(群)。
第四十条商用楼盘等大型、突出建筑物(群)通名的主要原则
1.通名与建筑物(群)的功能、规模相符。
2.所选用通名需有较大众化的、明确的类别含义。
3.不重叠使用通名(如××楼大厦等)。
4.杜绝名不副实的名称,已出现(或存在)的要逐步调整,使其名实相符。
5.一般不使用变异的通名(如将商用楼盘称“广场”)。
第四十一条商用楼盘等大型、突出建筑物(群)通名及使用条件
1.大厦、大楼、商厦:
“大厦”指高层或大型建筑楼宇,要求楼宇高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
达不到该标准、但相对于周围环境显得十分突出、醒目,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但其高度必须在7层以上。
以商贸为主、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商厦”。
2.中心:
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较大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当以“中心”作通名时,必须严格控制其标准条件。
3.城:
指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大型建筑物(群),可在严格控制其标准条件的情况下使用。
4.广场:
一般指城市中供市民休闲、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所。
当借用此词指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但必须严格控制使用。
第六节桥梁、隧道通名规划
第四十二条桥梁通名系统
桥梁通名,大桥、桥、立交桥、天桥、高架桥等,应根据其规模和功能选用。
1.“大桥”通名一般限用于东阳江、南江上的桥梁,及其它规模相仿的特大型桥梁。
2.一般的公路、铁路、跨溪及街路桥梁通名用“桥”。
3.互通式或非互通式的立体交叉桥的通名均用“立交桥”。
4.跨街人行桥的通名用“天桥”。
5.具有高支撑的塔或支柱,跨过道路、建筑物、河流或其它低处障碍物的大型钢筋混凝土桥梁的通名用“高架桥”。
第四十三条“隧道”用于从山体中、或从地面、河流下挖掘而成的道路路段通名。
第七节自然地理实体通名规划
第四十四条自然地理实体指:
山体、水系、原野三大类。
1.山体通名一般使用“山”、“峰”、“尖”、“岩”、“岗”、“岭”等,保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山体通名,如、“顶”、“坞”、“坪”、“背”等。
2.水系通名一般使用“江”、“溪”、“河”、“塘”、“湖”等,保持与水系相关的“坑”等地方特色的通名。
3.原野通名一般使用“畈”等。
第四十五条自然地理实通名的使用要求
1.保持现有自然地理通名的稳定性。
2.对现有自然地理通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3.选用规范化的自然地理通名进行命名和更名。
第四章地名专名规划
第四十六条地名专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1.法定性和标准化、规范化。
2.历史的继承性和时代创新。
3.整体性和层次化、系列化。
4.提升地名的文化内涵。
5.加强指位性,方便社会使用。
第四十七条道路专名
1.加强道路专名的层次化、系列化、条理性,并与道路等级相适应。
2.体现较好的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3.反映特点,提高指向、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4.主、次干路不用纯数序词。
但街路网较密集的地区,允许使用主街路名称加数序派生的方法,产生巷、弄名称。
5.次要街、路及巷、弄如采用以与之相接的主次干路专名派生命名时,一律按“从里、从东、从西、从南、从北”的规律。
6.道路门牌号码是道路专名指位的延伸和具体化,必须高度有序,正确选择起编方向。
第四十八条桥梁专名
1.强化指位性:
跨河的最大桥梁可使用所跨河流命名;一般桥梁以两岸的地名命名;或以桥梁连接的道路名称命名;或以桥梁所处的区域方位命名。
立交桥名可采用附近地名命名,也可根据桥况命名。
2.加强桥梁命名采词的文化内涵和地理指位,反映当地的历史、地理、文化及时代特点。
第四十九条广场专名
1.就近就地派生。
当广场名称就地采用原有古今地名命名时,必须坚持就近、就地选用名称进行派生,避免使用没有紧密地缘联系的名称进行移植,使广场名称能准确的反映和强化原地名网络的位置与指位功能。
2.反映当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地理、经济、文化、时代特色等。
3.根据广场性质、特征、用途等命名。
第五十条公园专名
根据公园的性质、特征、用途、位置、环境及所在地自然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特色等命名。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商用楼盘等标志性大型建筑物(群)专名
1.应使用词义健康、优雅,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和我国的政治、道德标准,且易被社会大众理解,不使用晦涩难懂、牵强附会、超出常理和怪异的语词。
2.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
3.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专名,也不宜用疑拟外国语的语词作专名。
4.不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能在汉语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
5.要在专名中含有“中国”、“中华”、“浙江”、“东阳”等语词时,必须出具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组织的认定文件。
第五十二条高架道路的专名
高架路的专名与对应的地面道路专名相一致。
第五十三条隧道、地道专名
隧道、地道的专名应与其地理位置相一致,避免使用含义模糊和指位不确切的专名。
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当地原有的地名。
2.采用隧道、地道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语词。
隧道也可采用其上之山体或水系名称命名。
3.采用所在道路名称的专名。
第五十四条自然地理实体专名
新产生的自然地理实体应赋予专有名称。
专名采词一般采用当地的地名,在某一个地域内,以某一个共同的主题进行采词,形成该地域内的名称系列。
属原实体延伸或派生的,其名称应力求与原实体名称保持一致。
第五十五条派生地名
1.以派生方式拟定新地名时,派生地名与其主地名必须有地缘上的紧密联系,即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保持一致性。
2.重新启用(借用)已消失的旧名称时,应遵守与旧名称基本同地、不错位、不乱序等基本要求,以保持新、旧名称指位的有序。
3.现有派生地名(包括以派生方式产生的企事业单位、市场、店铺等名称)中不规范、易导致指位混淆者须逐步纠正。
第五十六条有偿命名地名
1.有偿命名的名称必须符合地名命名的相关规定。
2.地名有偿冠名使用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方法有偿获得。
第五章城市主要道路名称规划
第一节快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