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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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向广大公众进行有效的科普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科普展厅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

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各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五条各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细则详见附件。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需获得设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省直相关部门、省级学会直接推荐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

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

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影像等相关材料。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由省直相关部门、省级学会或设区市级科协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

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认定命名。

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省科协发文确认并颁发“黑龙江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省科协是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部门。

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

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省科协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

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各推荐单位要加强省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重视和关心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省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度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省科协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考核检查,并支持考核优秀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省科协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省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黑龙江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能达到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省级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五)不接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2.公共场所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3.教育科研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4.生产设施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5.信息传媒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附件1

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科技场馆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有专用参观场所。

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有互动体验类展品。

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展品,专业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三)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

科普教育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

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180天,专业科技馆不少于240天。

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馆不少于5000人。

(二)全国科普日、科技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一)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每年开展4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6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五)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2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附件2

公共场所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公共场所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科普教育基地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

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具有基地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三)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

(一)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万人次。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4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每年开展3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五)积极促进科普与旅游的结合,扩大科普教育的影响面,并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2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附件3

教育科研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开放接待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90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40天以上。

(二)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建立1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1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附件4

生产设施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生产设施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

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500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二、开放接待

(一)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30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

科技周、科普日期间开放,平时每周设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二)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2000人。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查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三)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1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附件5

信息传媒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细则

信息传媒类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阵地设施

(一)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二)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业务量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二、开放接待

面向公众积极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理念,并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配套相关服务。

三、经费投入

每年科普经费能保障日常运行,并以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递增。

四、科普队伍

(一)设有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

(二)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开展的有新意、特色明显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四)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4次以上科普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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