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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矛盾

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矛盾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不仅充分肯定了按劳分配的合理性,也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货币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否属于剥削呢?

由此又涉及到解释剥削现象的两种理论。

一种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另一种是琼•罗宾逊的不平等竞争理论。

探讨剩余价值理论的科学性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劳动力价值范畴和剩余价值范畴

1.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的原因

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指出了劳动虽然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却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已经为解释剥削现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剥削作为利用资源占有权参与价值分配的一种不劳而获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完全可以在价值的分配和交换关系中找到。

然而,在他看来,“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贱买贵卖的不等价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参见《资本论》第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6页)。

他试图证明,“即使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等,资本也一定可以形成。

资本的形成不能用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的偏离来说明”,“必须根据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来加以说明,因此等价物的交换应该是起点。

”。

他研究剩余价值的理论起点在此确定,即以等价交换为假定前提来研究剩余价值的产生。

等价交换的涵义是什么呢?

就是所有的交换都是等价的,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与他从社会中拿回来的产品中包含的物化劳动量是相等的。

等价交换本身就表明市场上不存在任何造成不等价交换的条件,不存在任何垄断或不平等竞争,所有的社会主体在市场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这一假定前提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不仅不能用贱买贵卖来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而且也不能用不等价交换的实例作为证明自己论点的论据,所用的实例必须符合等价交换的前提,不能与之相悖。

这个假定前提使马克思进入了一个纯粹的理想社会的境界,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这种研究思路一开始就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交换确实不创造价值,但并不等于不能通过贱买贵卖来占有或剥削价值,他把创造价值与占有价值两个不同的命题混淆了。

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价值分配关系的唯一基础,没有劳动创造的价值,就谈不上对价值的占有,这是毫无疑义的。

剥削是资本家对工人劳动成果的侵占,而侵占的手段正是所谓“平等”的交换关系,交换才使得劳资双方的资源归属关系发生改变,没有事实上存在的不等价交换,资本就不能增值。

为了避免既定的等价交换这一毫无事实根据的前提而带来的无法克服的矛盾,唯一的出路就是引入劳动力价值范畴,通过双重标准来解释剩余价值的产生。

这就是马克思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的根本原因。

如果没有等价交换这个假定前提,他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

2.确立劳动力价值范畴的方法属于循环论证

劳动力有没有价值不是可以通过逻辑证明的命题,而是对事实本身的客观描述问题。

劳动力是人本身的一种自然属性,与劳动、劳动者、劳动产品都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外界对象,任何人都无法证明劳动力价值的存在。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因为劳动力没有价值,马克思要证明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只能采用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证明劳动力价值这种循环论证的方法。

他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时,并没有遵守自己设定的等价交换为前提的讨论规则,论证一开始劳动力的买卖双方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买主已经是“货币所有者”,卖主则是“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的“自由人”。

这确实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遗憾的是,这一事实不能纳入他证明劳动力价值范畴乃至剩余价值范畴的理论之中,原因在于他的论点及其证据必须与等价交换的前提保持一致,不等价交换的实例不能为他所用。

3.采取以量代质的方法确立劳动力价值范畴

劳动产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这没有问题,但不能说劳动力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因为产品是人作用于物的结果,而劳动力则是人本身的属性,可是,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就是这样解释的,只是我们去掉了中间的过门,使之更加清晰可辨。

劳动力与其它未经劳动加工的物质要素都属于生产要素,都不属于劳动产品,都不能用价值来说明。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论,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可以有“价值”,补偿生产要素的劳动的价值,也可以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

进一步分析,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实际上是劳动力价值量。

他并没有概括出劳动力价值的内涵,劳动力价值指的是什么,谁也不知道。

他只给出了劳动力价值量的涵义,当然也不是科学涵义。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他用量的概念代替了质的概念。

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劳动力价值既可以当成劳动力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又可以当成劳动力价值量的规定性,用这种质与量相混同的方法,确立了一个他自己想象出来的没有质的内涵的劳动力价值范畴,并且在劳动力价值的性质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就开始以劳动力价值量的概念,去演绎剩余价值理论。

4.确立剩余价值范畴采用的是双重标准

资本家投入的生产要素和产出的产品,若按同一尺度计算价值,不管是以单一的劳动价值还是以单一的劳动力价值计算,都不能产生剩余价值。

所以,马克思只能以劳动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双重标准来建立剩余价值范畴。

按照他的理论,资本家销售的产品是按劳动价值计算的,这一点没有问题。

但投入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就是用双重尺度来计算的。

这可以通过下列等式表示出来:

投入品价值=物化劳动价值+劳动力价值

产出品价值=物化劳动转移价值+追加的劳动价值

剩余价值=追加的劳动价值-劳动力价值

由第一个等式可知,投入的生产要素价值等于物化劳动的价值加上劳动力价值,物化劳动投入部分显然是按照劳动价值计算的,而活劳动投入部分则是按照劳动力价值计算的,劳动价值与劳动力价值性质不同,在量上是不能相加的。

马克思用双重尺度证明剩余价值范畴的确立,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

由于第一个等式中的物化劳动价值与第二个等式中的物化劳动转移价值是相等的量,用第二个等式减去第一个等式时可以互相抵消,产出品价值减去投入品价值得到的差额即剩余价值,就是第三个等式所反映的等量关系。

简单地说,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就是以劳动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计算出来的差额,是一个不能成立的概念。

这一点在恩格斯所做的解释中得到了证实:

“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量。

货币所有者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LL劳动力被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它自身的日价值多一倍,LL货币所有者赚得了这个差额LL,魔术变完了。

剩余价值产生了”。

马克思用两种尺度证明剩余价值的存在,在投入环节和产出环节并没有始终坚持等价交换的假设条件,所以才会有劳动价值与劳动力价值两种尺度之间的差额,恰恰否定了等价交换的假定前提,反而验证了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不能证明剩余价值的产生。

马克思提出的剩余价值范畴,同劳动力价值范畴一样,也是没有质的内涵的一个量的范畴。

恩格斯在解释剩余价值的涵义时指出:

“资本家一开头就买进他自己不需要的东西;他为卖而买,而且要卖得贵些,以便收回最初用于购买的货币价值,并且在货币上有所增加;马克思把这种增加叫做剩余价值。

”。

剩余价值作为一个描述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的经济范畴,属于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其质的规定性应当与剥削相同,是指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或货币的垄断条件,无偿地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为。

如果他要对剥削现象作出科学的解释,就必然要从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中解释剥削现象,不能提出绝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这类单纯从生产过程说明剥削现象的概念,而且这些概念都是采取以量代质的方法确立起来的没有科学内涵的范畴。

  二、劳动力买卖与雇佣劳动

1.雇佣劳动关系是一种租赁关系

众所周知,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资本家利用货币或财产的垄断对工人进行剥削的雇佣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实质就是租赁关系,是买卖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是某种产品或使用价值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的转让,在这种使用权转让的同时,其实际所有权在这个租期内也随之转让,租期结束之后其所有权才能回到出租者的手中,在租期内出租者的所有权只是存在于他的理念中。

租赁关系并非就是一种剥削关系。

租赁关系体现着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是因为在确立租赁关系之前,资本家与工人的经济地位已经存在着不平等,工人迫不得已才把自己作为生产工具租给资本家,为资本家干活,获得微薄的劳动工资即租金。

2.劳动力不能成为买卖的独立对象

马克思为了确立剩余价值范畴,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事先论述了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实际上劳动力不是买卖的独立对象,对劳动力买卖关系的论述没有事实根据。

第一,劳动力不能独立存在。

所有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存在于商品体中,离开了商品载体使用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劳动力作为人本身的一种能力,只能存在于人的身体中,这就决定了劳动力不能直接成为买卖的对象,劳动力的购买以获得对劳动者的支配权为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就不能获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以,并不存在单独的劳动力的买卖关系。

第二,劳动力不能直接计量。

劳动力作为人的体力和智力,是劳动者的自然属性,看不见、摸不着,从劳动者身上不能直接测度劳动力的数量,也就无法计算劳动力到底值多少钱,即使劳动力能够单独出卖,也不能确定劳动力的量。

第三,不存在独立的劳动力买卖过程。

劳资双方进行买卖的过程与劳动是同一个过程。

马克思也谈到了这一点,“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买者和卖者缔结契约时还没有在实际上转到买者手中”。

这说明,在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之前,买卖关系并没有完成,只是买卖双方达成了协议,劳动力还没有作为商品被交换,买卖过程只有在劳动过程结束的时候才能完成,资本家才真正获取了劳动者出卖的使用价值。

就算劳动力能够出卖,由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过程,也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在劳动过程之前不可能独立存在着劳动力的买卖关系。

第四,劳动力只能表明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可能性。

资本家和工人都很清楚,他们要进行买卖的不是劳动的可能性,而是要联系准备生产的商品所需要的劳动,包括劳动的强度和复杂程度、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具体事项进行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或者没有达成协议。

制造一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生产商品的某些环节或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劳动,只要未成年人的劳动能够完成,而且可以节省雇工的费用,资本家就必然以雇用童工为首选目标。

3.资本家购买的实际上是工人的劳动

劳资之间买卖的唯一对象是劳动。

按一般的商品交换关系来衡量,这样的说法似乎不能成立。

但是,在劳资之间的买卖关系中,不存在独立于买卖主体之外的商品,而且买卖过程同时又是劳动过程,所以这个结论恰恰是能够成立的。

马克思把劳动力当成独立的商品,表明他忽视了劳资之间这种买卖关系的特殊性。

实际上,不单纯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就是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各种劳务或服务都是通过直接出卖劳动来取得收入的,因此,确认劳资之间以劳动为买卖的对象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第一,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只能有一个对象。

换个说法,就是这种经济契约关系的标的只有一个,劳动力、劳动者、劳动三者必居其一,但不能同时存在三个对象。

劳动力作为买卖关系的独立对象已被排除。

那么,买卖的是不是劳动者呢?

显然不是。

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是购买的对象,就与购买奴隶一样,劳资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存在能够把劳动者出卖的“奴隶所有者”,显然不属于这种买卖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本身的某一种属性是购买的对象,还是无法计量,不能确定劳动者的这一属性值多少钱。

排除了前两个对象,就只剩下了劳动这个买卖关系中的对象。

第二,资本家购买的是一种经济行为。

虽然劳动离不开劳动者及其拥有的劳动力而单独存在,但是,前提并不是事物本身,资本家自己拥有各种物质形态的生产要素之后,要生产出商品并获得利润,需要的就是把物质要素变成商品的一种经济行为,这种行为只能是劳动。

第三,劳动可以直接计量,具备成为买卖对象的必要条件。

劳动和劳动力相比较,唯独劳动可以通过劳动时间直接计量,而且可以通过劳动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来判断劳动所起的作用,采用计时或计件的方法确定一定的劳动的质和量值多少钱。

第四,劳动与劳动者和劳动力可以区分开。

劳动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本身就与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者及其拥有的劳动能力不同。

劳动力与劳动者不能分开,只有通过劳动这种行为,才能使劳动者作用于劳动对象,并把活劳动物化在商品体中,从而使劳动与劳动者分离开来,取得与劳动者和劳动力相区别的独立的劳动成果的存在形式。

第五,劳动的使用价值可以被人们直接认识。

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无法直接感知不同,劳动的使用价值人们都知道。

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能够生产商品或使用价值,既能把物化劳动的价值转移到商品体中,又能使新投入的活劳动物化在商品体中,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转移到商品体中。

劳动的使用价值对于劳资双方具有不同的实际意义,资本家用劳动来创造价值并谋得利润,雇佣工人用劳动换取使用价值以求得生存。

第六,劳动作为买卖的对象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则。

虽然劳动的买卖不像一般的商品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使用价值从卖者转移到买者手中要经历劳动这个过程,交易过程又贯穿于消费过程的始终,但使用价值这些特点仅仅决定交易方式带有特殊性,并不违背交易规则,不影响买卖行为的实现。

尽管确认了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但由于劳动毕竟以劳动者的行为存在着,与一般商品出卖以后被完全消费掉不同,劳动过程结束以后,劳动者还要恢复市场主体的地位,因而决定了劳动的买卖关系实质是一种租赁关系或雇佣关系。

4.把劳动力当成买卖的对象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

从逻辑上来说,如果劳动力成为买卖的对象,就否定了劳动价值论。

由于“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因而劳动力买卖与劳动是同一个过程。

这个过程既是资本家消费劳动的使用价值的过程,又是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中只有一个买卖的对象。

如果买卖的对象是劳动,那么,价值就是劳动创造的;如果买卖的对象是劳动力,那么,价值就是劳动力创造的。

但不能在同一过程中,价值既由劳动创造,又由劳动力创造,否则,价值就是一个涵义不确定的范畴。

如果确认劳动力是买卖的对象,劳动创造价值就不能成立;如果确认劳动创造价值能够成立,劳动力就不是买卖的对象。

从投入方面来说,买卖的对象究竟是劳动力还是劳动呢?

从产出方面来说,商品的价值到底是由劳动力创造的还是由劳动创造的呢?

由于马克思从思想上把劳动过程与劳动力的买卖过程看成了两个毫无联系的过程,割断了劳动投入与产出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使自己陷入了两难境地,显然无法回答这两个问题。

马克思既然已经确认了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客观事实,就等于确认了劳动力不是买卖的对象。

如果把劳动力当成买卖的对象,并且认为劳动力也有价值,在理论上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

或者是直接否定劳动价值论,或者是把劳动价值论由一元论变成二元论,间接地否定劳动价值论。

因此,劳动价值论的确立,从逻辑上已经决定劳动力不但不是买卖的对象,而且不可能具有价值的属性。

5.把劳动力视为独立的商品就无法解释雇佣劳动

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中,资本家把雇佣工人仅仅作为生产工具,他所关心的是把劳动物化在商品体中,而不是把劳动者物化在商品体中。

如果使用机器比使用劳动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资本家就会毫不犹豫地放弃使用劳动。

这充分暴露了雇佣劳动剥削关系非人性的本质,雇佣劳动与一般的社会劳动具有质的差别,劳动者在这里并不是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而存在的,只是作为劳动这种自然力的载体而存在的,是作为劳动的商品体而存在的,以劳动为对象的买卖成交之后,劳动过程一开始,劳动者就变成了具有生命的活着的机器,作为社会主体的独立性随之丧失。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物对人的支配关系,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雇佣劳动的体现者”;“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而且社会劳动生产力愈发展,这种奴隶制度就愈残酷”。

可是,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力买卖的时候,却把劳动力视为独立的商品,这就意味着工人拥有作为劳动力的商品,资本家拥有代表一切商品的货币,他们拥有的“财产”虽然不同,社会主体地位却是相同的,工人的社会主体地位没有丧失。

说到这里,问题终于明朗化了。

马克思在劳动力买卖问题上形成的具体观点,没有给《资本论》揭示雇佣劳动关系的基本立论提供有力的支持,而是与之完全相悖。

这种互相矛盾的理论观点,造成了《资本论》中截然不同的论述同时存在。

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工人“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LL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LL形成剩余价值”。

这种抽象越来越离谱了,好像工人在一段时间内为自己生产,另一段时间为资本家生产,把事情的真相完全弄颠倒了。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劳动过程,就它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来说,显示出两个特殊现象。

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

LL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

当他从虚幻的抽象中回到现实中来的时候,又作出了这样精辟而深刻的真理性描述。

当年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确实非常残酷,资本家与工人约定购买劳动之后,由于劳动依附于工人的身体,工人实际上已经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自己也租给了资本家,这期间工人失去了人身自由。

所谓保持劳动力的所有权不变,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所有出租的商品在租期内,出租者都没有实际的所有权,工人也不例外,他的一切权力都只是观念的存在,根本没有为自己劳动的权利,不仅工人本身听命于资本家,而且全部劳动成果都归资本家所有。

从两者之间的法权关系来看,资本家从购买劳动开始,就获得了对劳动和劳动成果的法定占有权和支配权,连带获得了对雇佣工人的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劳动过程结束以后,工人恢复了人身自由,准备再次“卖身为奴”;而资本家出卖归他所有的劳动产品,挣多少钱或者赔多少钱,都与工人无关。

恩格斯曾经对雇佣劳动制度与奴隶制度的相同本质作了深刻的分析:

“这种奴隶制和旧式的公开的奴隶制之间的全部差别仅仅在于现代的工人似乎是自由的,因为他不是一次就永远卖掉,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地按日、按星期、按年卖掉的,因为不是一个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主人,而是他自己不得不这样出卖自己,因为他不是某一个人的奴隶,而是整个有产阶级的奴隶。

”。

  三、提出剩余价值理论的思维方法

1.在研究思路上混淆了创造价值与剥削价值的问题

马克思对剥削现象的分析,一开始研究思路就不清晰,既想从流通领域解释剥削现象的产生,又想从生产领域解释剥削现象的产生,一方面认为,“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

它必须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

另一方面又认为,“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的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

剩下的出路只有一条,就是直接从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来解释剩余价值的产生。

这说明,马克思在确定研究剥削现象的基本思路时,没有严格区分创造价值与剥削价值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把两个不同的命题混在一起。

按照这样的研究思路,再加上等价交换的既定约束条件,已经堵死了通向真理彼岸的唯一通道——不等价交换,在分析的进程中,必然会遇到无法克服的矛盾。

马克思肯定了劳动价值论之后,研究剥削现象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劳动买卖关系。

因而他从这一买卖关系入手开始分析,如果没有堵死价格这条路,可以毫不费力地直接说明剥削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资本家购买劳动的价格低于劳动本身创造的价值。

既然堵死了价格这条路,他就只能从劳动方面找出路,可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已经确立,从劳动本身还是找不着出路。

为了解开这个死结,他提出了资本家购买的对象是构成劳动行为的主体方面的物质内容,即劳动者自身的一种属性——劳动力,以便为确立劳动力价值范畴铺平道路。

很明显,采取这种方法也不能使他摆脱困境,甚至会越陷越深,因为道理很简单,就算劳动力是能够出卖的独立的商品,它也是因为有了价格才成为商品的,而不是因为它有价值才成为商品的。

马克思在毫无退路的情况下,只能在劳动力范畴的基础上,提出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绝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等一系列经济范畴,建立系统的剩余价值理论,走上了一条只用价值而不用价格来描述剥削现象的不归路,产生了一系列概念和理论观点上的失误,使自己陷入重重矛盾之中。

对此,我们已经做过分析,这里不再重复。

恩格斯指出,“无论如何,财产必须先由劳动生产出来,然后才能被掠夺”。

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了没有劳动创造的价值,就不能有对价值的占有和剥削,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决定了劳动创造的价值是解释剥削现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毫无疑义。

但是,剥削毕竟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仅仅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不可能对剥削现象直接作出科学的解释。

从整个社会来看,劳动与剥削相区别的标志就在于,劳动能够使社会财富总量发生改变,而剥削却不能使社会财富总量发生任何变化。

剥削本身并不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果在财富总量既定的情况下,剥削者占有的财产增加,被剥削者占有的财产就相应减少。

剥削是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归属关系的转移,交换和分配手段就可以改变财产占有关系,直接产生剥削。

无论劳动创造的社会财富增加还是减少,财富本身并不决定归谁占有及其占有的多少。

劳动只能使社会财富增加,但不能决定工人创造的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如果劳动能够决定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工人创造的社会财富就不能被资本家无偿占有。

从个别商品生产的不同环节之间的关系来看,资本家与工人进行购买劳动的谈判时,已经清楚地知道,他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劳动即将创造的价值,生产过程作为创造商品价值的过程,在这里不过是把活劳动物化和物化劳动转移的过程,以便使资本家通过商品销售实现获取劳动购销差价的目的。

很明显,生产环节是为资本家实现劳动的购销差价服务的,剥削关系在生产之前就确定了,生产和销售环节只是实现剥削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因为交换本来就是实现剥削的手段,所以生息资本不经过直接的生产过程,照样可以参与社会劳动价值总量的分配,达到资本增殖的目的。

从个别的商品生产的全过程来分析,具体的劳动过程也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

劳动过程实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行为过程的重合,作为劳动的买卖过程,劳动过程是资本家通过不等价交换对工人进行剥削的过程,是一种社会关系;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劳动过程是工人的劳动被资本家消费,并制造商品或使用价值的过程。

如果买卖双方具有平等的社会主体地位,不存在不等价交换这一必要条件,就连劳动的买卖过程都不能产生剥削,劳动过程本身就更谈不到直接产生剥削,剥削仅仅与劳动的买卖没有实现等价交换直接相关,与劳动本身的自然属性不存在直接的联系。

如果把劳动的买卖关系撇开,直接从生产过程中根本不可能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

马克思误认为剩余价值是被劳动过程直接生产出来的,是因为他把买卖劳动的过程当成了生产商品的过程,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把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区分开。

他试图直接通过生产过程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这种研究思路本身就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不可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

剥削现象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特殊的本质只能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只能用贱买贵卖的客观事实作出说明。

事物本身的逻辑使马克思兜了一个大圈子之后,还是回到了贱买贵卖上,“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

2.提出剩余价值理论的思想基础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失败,思维方法上的直接原因,是受黑格尔的影响太深,辩证法用过了头。

马克思公开承认他是黑格尔的学生,并试图把黑格尔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纠正过来,至少在《资本论》中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

他提出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等经济范畴,都带有明显的主观随意性,有悖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由于等价交换的假定前提不切实际,必然导致他在论证过程中,一方面否定了自己的理论前提,另一方面也否定了据此提出的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那样博学而伟大的思想家、理论家,本来不该发生这样简单的逻辑错误,可偏偏真的发生了,根本原因并不在逻辑思维方法本身,而在于他对资产阶级黑暗统治无比愤恨,要不惜一切代价推翻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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