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解决纠纷法律制度83必考知识点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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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解决纠纷法律制度83必考知识点上

一建法规 |解决纠纷法律制度83必考知识点(上)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的民与民之间);行政纠纷(官与民之间);刑事纠纷(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2、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

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性质上属于双方约定。

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另一方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5、★《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6、仲裁特点:

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快捷性。

7、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8、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地)人们法院管辖。

9、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中未明确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0、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

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

三种适用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与专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

1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3、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委托”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即诉讼代理人物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1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原则。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6、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1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8、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

19、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0、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1、证据的应用: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认证。

22、不能作为或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3、可以作为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

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证明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相反证据不阻力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力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5、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时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力起诉,法院依然应当受理。

如果法院经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6、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

(2)对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券请求权。

27、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为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不合格商品为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时间的有效期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28、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当时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9、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0、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1、《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32、《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3、《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4、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看验笔录。

35、法庭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6、★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7、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8、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

是指由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有错误。

39、★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掏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迫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0、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裁决、审判的执行。

41、执行案件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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