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河分行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及岗位轮换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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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河分行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及岗位轮换实施办法

ⅩⅩ银行河分行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及岗位轮换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内控体系建设,防范和规避重要岗位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也为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实施办法(2007年版)》、《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及我行员工休假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本部及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二级分行、郑州城区直属支行(以下简称“二级行”)、省行部门的管理层成员。

二、基层管辖支行、经营性支行、分理处等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各级机构从事授信、资金交易与管理、柜台业务、会计结算、管库、对账、计算机系统支持、守库押运岗位工作,以及涉及现金、重要凭证、印鉴、密押等岗位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强制休假”是指重要岗位员工每年必须在一段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进行休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岗位轮换”是指重要岗位员工在职位聘期届满后,一般不再从事本岗位工作,进行岗位交换。

第六条“重要岗位”的管理。

一、二级行、省行部门的管理层成员重要岗位由省行人力资源部确定。

二、省行部门根据“第三条”所列范畴确定本部门的重要岗位,建立“重要岗位清单”,并向省行人力资源部报备。

三、二级行参照上述规定,明确辖内重要岗位的管理层级,建立“重要岗位清单”。

四、各单位确定重要岗位时,需重点考虑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因素,同时兼顾流程整合、职能调整、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的影响,每年对“重要岗位清单”进行更新。

第二章强制休假

第七条强制休假包括“一般性强制休假”和“指令性强制休假”两种形式。

第八条“一般性强制休假”与员工正常休假相结合。

重要岗位员工根据所在机构的年度休假计划和个人的实际需求,每年自行安排一次休假。

第九条“一般性强制休假”纳入员工年休假的管理范畴,每次休假的时间不短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个人年休假的最长时间;休假时间短于年休假时间的,两者的差额部分按现行休假规定执行。

第十条“指令性强制休假”是指为强化内控风险管理,强制要求员工离岗进行休假。

第十一条“指令性强制休假”不占用员工正常休假时间,每次休假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在休假期间发现问题,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休假时间,但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指令性强制休假”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二级行、省行部门的管理层成员“指令性强制休假”由省行管理层统一安排,省行人力资源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省行部门重要岗位员工“指令性强制休假”,按照年度计划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由人力资源部下达“指令性强制休假通知书”。

三、二级行重要岗位员工“指令性强制休假”,由二级行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二级行所辖基层管辖支行、经营性支行、分理处等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指令性强制休假”,应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职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指令性强制休假”和代职管理。

郑州城区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指令性强制休假”及代职管理,由省行个人金融部制定代职计划,建立代职队伍,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机构每年安排“指令性强制休假”的员工应不低于重要岗位员工总数的10%,员工新获聘职位任职不满一年的可不进行指令性强制休假。

第十四条重要岗位员工因特殊原因当年未自行安排“一般性强制休假”的,次年必须进行一次“指令性强制休假”。

第十五条“指令性强制休假”的休假方式以个人安排为主,可适当安排专项培训学习或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第十七条强制休假的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实施的随机性和突然性,“指令性强制休假”计划和方案为我行机密,除员工所在部门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有关人员外,不得对其他人员泄露。

二、重要岗位员工收到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指令性强制休假通知书”后,应立即工作交接,进行离岗休假。

三、重要岗位员工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安排、不接受强制休假。

对于不安排、不接受强制休假的员工,应加强教育,必要时应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强制性的检查措施或调整工作岗位。

四、员工强制休假期间,需离开工作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事前应提供详细、准确的行程信息及联系方式,报所在机构或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并保持通畅联系。

第三章岗位轮换

第十八条“岗位轮换”可以是同一机构不同职位的互换,或不同机构同类职位的交换,或不同机构不同职位之间的轮换。

第十九条重要岗位员工所在机构在保证岗位对专业骨干需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内控需要、工作安排、以及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岗位轮换计划,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经内控委员会批准后,按照职位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和所在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重要岗位员工岗位轮换应与职位的聘期管理、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结合。

一、经营管理类的重要岗位员工岗位轮换,应按照《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聘期管理要求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类、技能操作类的重要岗位员工一个聘期届满后,一般不再续聘同一职位,因特殊原因,聘期届满未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次年必须实行岗位轮换。

聘期届满当年未实行岗位轮换的比例不得大于当年聘期届满人员的50%,并且在岗位轮换前每年必须执行强制休假。

第二十一条按照“岗变薪变”原则,岗位轮换人员从次月起执行新聘职位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工作接任

第二十二条强制休假期间,应确定工作接任人:

一、二级行及省行部门的管理层成员强制休假期间,由副职或B角接替其工作,或由省行人力资源部指派人员临时负责。

二、基层管辖支行、经营性支行、分理处等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职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代职管理和工作交接。

三、其他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期间,所在机构应安排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接替其工作。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原有的各项授权自动取消,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得干涉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期满销假后且离岗检查未发现影响其复岗履职问题的,各项授权自动恢复。

第二十四条员工进行强制休假或岗位轮换应与工作接任人做好工作交接。

工作接任人对所接工作应保证正常运转,不得等、靠、推、拖和积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离岗检查

第二十五条重要岗位员工进行强制休假期间,应进行离岗检查:

一、二级行及省行部门管理层成员,由省行人力资源部发出离岗检查要求,法律合规部会同相关业务条线部门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基层管辖支行、经营性支行、分理处等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应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职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要求进行离岗检查。

三、其他重要岗位员工,由所在机构自行组织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任务可以由工作接任人承担,也可以由所在机构或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另行派员。

第二十六条离岗检查应按照有关离岗稽核管理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各级分支机构管理层成员的检查内容:

(一)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三)分管业务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和经济问题;

(四)上级下达的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五)工作交接手续是否完备,工作交接是否有所遗漏;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对其他重要岗位员工的检查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业务核算的准确性,有无重大差错;

(四)所管实物、现金账相符情况;

(五)工作中的各类手续、资料的完整、合规性;

(六)工作交接手续是否完备,工作交接是否有所遗漏;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离岗检查结束时,负责检查的员工应形成书面材料,向所在机构或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所在机构或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归入被检查员工的个人合规档案。

对于离岗检查中不涉及有案件的业务问题,应同时向被检查的员工进行反馈,以便于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重要岗位员工进行离岗检查是一项对企业、对员工本人负责的严肃工作,离岗检查必须遵从真实、准确、严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得推断臆测,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借机打击报复、隐瞒欺报。

一经发现,应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承担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岗位轮换的统筹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实施规范,并对强制休假、岗位轮换的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条各级机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重要岗位清单”制定年度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计划,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报备,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级行及省行部门需定期报送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1月1日起执行,原《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重要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及岗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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