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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组织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干部工作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组织工作宣传,扩大干部群众对组织工作政策法规的知晓度。

现将中共市委组织部整理汇编《组织工作知识问答·干部工作篇》,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参考。

(一)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

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二)问: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答:

应当具备7项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问: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问: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任职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五)问:

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四权”?

答: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六)问: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哪些程序?

答: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七)问:

推荐有哪几种形式?

推荐结果在多长时间有效?

答:

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的结果在一年有效。

对此应当根据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

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有效。

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八)问:

在推荐干部工作中,要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

能够列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对其推荐得票数有何规定?

答:

对正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三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对副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四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

(九)问:

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对象如何确定?

答:

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十)问: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哪个部门进行考察?

双重管理的干部怎样进行考察?

答: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十一)问:

考察的容有哪些?

答: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十二)问:

考察材料包括哪些容?

答: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2.主要缺点和不足;3.推荐、测评情况。

(十三)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对到会人数有何要求?

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十四)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多少人同意形成决定?

答:

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十五)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采取的表决方式有哪些?

答:

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十六)问:

哪些拟任人选应当公示?

答: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围进行公示。

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十七)问: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公示期一般为多少天?

答:

七至十五天。

(十八)问:

试用期适用于哪些领导职务?

答: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设机构的领导职务;2.纪委设机构的领导职务;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十九)问:

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

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十)问: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

应当遵循中央和省委关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在培养、同样使用,动态管理、优进绌退”的要求,后备干部集中调整完成后,各级党组织要与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培养和动态管理上来,努力提高后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二十一)问:

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与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十二)问:

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行为。

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如何处理?

答:

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十三)问:

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几年不得提拔?

答:

两年不得提拔。

(二十四)问:

对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并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二十五)问:

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什么围,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答:

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十六)问:

我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是什么?

答:

我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二十七)问: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

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3.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二十八)问:

《干部任用条例》对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有何规定?

答: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二十九)问: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十)问: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哪些职务?

答: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与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三十一)问: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答: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以与近姻亲关系。

(三十二)问: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哪些?

答: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三十三)问: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多少年,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围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答:

三年。

(三十四)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选人用人,要建立健全什么样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答:

要建立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三十五)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要坚决整治什么问题?

答:

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十六)问:

哪些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围?

答: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7.各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十七)问:

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具有中华人民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八)问: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与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什么办法?

答: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三十九)问:

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十)问: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

1.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2.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四十一)问:

已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今后是不是就不再发生变化?

答:

否。

已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四十二)问:

市级与以下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权限?

答:

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四十三)问: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能不能还实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答:

不能。

经批准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与其配套政策法规。

对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工资福利等规定,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十四)问:

公务员能否与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交流?

答:

可以。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四十五)问: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

1.发布招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与体检;5.公示、审批或备案。

(四十六)问:

怎么办理因私出国境?

答: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四十七)问:

我市哪类人员属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

答: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离(退)休的处级以上干部和各部门、行业中涉与国家安全与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本单位列为特定岗位的人员。

(四十八)问:

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申领普通护照有什么要求?

答:

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其职务任免机关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对其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申请。

(四十九)问:

能不能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答:

根据有关规定,严禁通过因私(包括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以与进行考察、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十)问:

什么是特定岗位人员报备责任单位?

答:

特定岗位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为报备特定岗位人员的责任单位。

(五十一)问:

特定岗位人员报备是否要经常化?

答:

是。

已报送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行政级别等报送容变动和新提拔为副处级的人员,导致特定岗位人员身份撤销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化的,报备责任单位须向上级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填报特定岗位人员《备案表》。

(五十二)问: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选聘原则、方法和步骤是什么?

答:

选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发布公告、网络报名、统一考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择优聘用、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的方法步骤进行。

(五十三)问: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怎样进行日常管理?

答: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协助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日常工作。

(五十四)问: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聘期有何规定?

答: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限为3年。

聘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经双向选择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

(五十五)问: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有哪些?

答: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与其后备干部。

(五十六)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五条原则:

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2.全员培训,保证质量;3.全面发展,注重能力;4.联系实际,学以致用;5.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五十七)问:

对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有没有时间要求,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它培训机构五年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完成培训。

其它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五十八)问:

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期间的待遇怎么算?

答: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二十三)问:

省实施晋升副县处级领导职务资格基本知识考试有何意义?

答:

从2010年开始,省探索建立了晋升副县处级领导职务资格基本知识考试制度,意在把干部教育培训与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调动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以激励干部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五十九)问:

参加晋升副县处级领导职务资格基本知识考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省晋升副县处级领导职务资格基本知识考试试行办法》规定:

考试对象为各州市县和省直党政机关的正科级干部,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集中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二年。

考试合格作为干部晋升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考试不合格者,不具备担任副县处级领导干部资格。

(六十)问:

我国的学历分为哪几类?

答:

我国的学历分为:

初中,高中(包括:

高中,职高,中专,技校),大专(大学专科),大本(大学本科),硕士(硕士研究生),博士(博士研究生)。

(六十一)问:

学历与学位有何区别?

答:

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

通常所说的“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与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博士学历”。

(六十二)问:

通过在职学习新取得学历学位是否需要认证?

答:

是的,新取得学历学位需到当地干部教育培训主管机构即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认证。

(六十三)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大战略任务;要求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培训实效,更好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任务;明确提出要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十四)问:

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2010年,中央印发了《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指出今后1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六十五)问:

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答:

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点是办学体制、运行机制、容方式、师资管理、宏观管理几个方面的改革。

(六十六)问: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十七)问:

哪些部门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答:

党委(党组)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六十八)问: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

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六十九)问: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不列入追究围?

答: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与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围通报。

(七十)问: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

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围进行推荐、测评的;2.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推荐、测评、考察等情况的;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与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6.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七十一)问: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

1.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的;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围进行考察的;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与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七十二)问: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

1.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七十三)问: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

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5.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6.泄露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七十四)问:

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七十五)问:

追究责任主要包括哪几种方式?

答: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3.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4.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七十六)问: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答: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围通报。

(七十七)问:

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

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人员,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七十八)问:

发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时,应如何进行调查处理?

答:

1.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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