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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培训手册流动性覆盖率LCR

图表目录

 

第一章《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与过往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从原来的多达10项监管指标简化为三项:

流动性覆盖率LCR,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三项,其他旧体系下的核心负债率、流动性缺口率等多个指标在《管理办法》中变为监测类指标。

三个监管指标中,LCR指标是全新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同时,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将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二、影响银行LCR达标的因素较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所谓“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对存款提前支取条款的认定”。

《管理办法》的章节概要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要求,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等各项基本要素,用单独成节的方式分别进行了规范。

同时,从现金流测算分析、风险预警、限额管理、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

《办法》要求监管机构采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照流动性风险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整改、监管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在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事件时,要求监管机构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流动性覆盖率的适用范围和过渡期安排等。

本《培训手册》主要围绕LCR指标的相关知识、达标难点等进行介绍。

第二章流动性覆盖率(LCR)的诞生

本章节旨在介绍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诞生的背景,流动性风险相关政策的国内外情况及我国的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基本要求。

2.1指标诞生背景

2014年2月20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引入LCR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Ratio,LCR)是用于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偿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是银行期限转换业务具有的内在风险。

流动性风险具有诱因复杂众多、突发性强、传染性高、低频高损、资本不能完全覆盖等特点。

流动性风险管理强调时间维度的现金流匹配以及基于现实的偿付能力。

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需要多维度的指标和工具。

流动性覆盖率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相比,更为全面和精细,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对于当前我国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流动性覆盖率考虑了压力情形,也有助于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前瞻性。

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凸显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重要性。

在危机中,银行暴露了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对金融市场流动性变化考虑不足、融资渠道消失来不及应对、忽视表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等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尽管资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场也出现了从流动性过剩到紧缺的迅速逆转。

危机前,各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做法各异。

缺乏全球统一的流动性定量监管标准。

危机后,国际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

2010年12月颁布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引入了两个量化流动性监管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etStableFundingRatio,NSFR)。

2013年7月,巴III发布了《流动性覆盖率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指标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

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

因此,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我国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

2009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借鉴巴III流动性标准,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新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14年2月,在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以后,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

表2.1巴III与我国国内流动性监管标准对比

巴III

中国国内

类别

名称

名称

相关1104报表

监管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

G2501

净稳定资金比例

流动性比例

G22

存贷比

单独计算

监测工具

合同期限错配

流动性缺口

G21

流动性缺口率

G21

融资集中度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G23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G24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单独计算

核心负债比例

单独计算

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G2501

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与市场相关的监测指标

2.2指标意义

巴塞尔流动性覆盖率定稿的重要意义:

1、第一个国际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量化标准,对资本监管标准形成良好的补充。

2、引入压力情景,与流动性风险在压力情景下凸显的特点相吻合。

3、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表外项目进行分类,分别赋予压力情景下的资金流入流出系数,全面的囊括了表外内业务的流动性特点。

4、促使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减少对短期批发融资的依赖。

5、为银行内部基于现金流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方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基本框架。

6、引入了宏观审慎视角。

7、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更符合本国情况的标准。

目前,欧盟公布了流动性覆盖率的总体实施方案,美国、澳大利亚、香港已经公布了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新加坡已经公布了流动性覆盖率实施框架的征求意见稿。

2.3我国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要求

我国从2011年开始,在银监会的1104监管报表体系中加入了G2501流动性覆盖率和G2502净稳定资金比例两大指标。

2014年根据最新的巴三流动性覆盖率正式定稿,在原有的填报制度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修订,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

银监会在2014年2月最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图2.1我国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达标时间要求

影响指标达标时间的主要要点包括:

1.提前支取的影响。

特别是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占比较大,如果存款合同中无明确约束“客户不可提前支取”的条款,该存款将全额计入资金流出项,对指标产生负面影响。

2.存款业务关系的认定。

客户将存款存放于并不被视为就与“有业务关系”。

监管机构对所谓“有业务关系”的存款有极其严格的规定,而“有业务关系”的存款流失的比例远低于没有认定业务关系的部分。

相当大比例的客户存款可能被认定为与“无业务关系”。

3.数据质量的改善。

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源系统的数据需满足监管要求的各个维度的区分。

应按照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确保指标能够按照监管要求逐年达标,这项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第三章流动性覆盖率(LCR)基本定义

3.1指标定义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稿)中对于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这样定义的: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办法相关规定的现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办法规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未来30日内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量-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

3.2指标压力情景

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以及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如:

1、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能力下降;

3、以特定抵(质)押品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短期抵(质)押融资的能力下降;

4、银行信用评级下调1-3个档次,导致额外契约性现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抵(质)押品;

5、市场波动造成抵(质)押品质量下降、衍生产品的潜在远期风险暴露增加,导致抵(质)押品扣减比例上升、追加抵(质)押品等流动性需求;

6、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在计划外被提取;

7、为防范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回购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

与存贷比及流动性比例等指标不同,实际上流动性覆盖率体现的并不是正常情境下银行的流动性状况,而是遭受压力情况下,其所拥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是否能够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现金净流出的比率。

3.3指标计算框架

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计算表分三个部分,I基础数据、II汇总计算和III附注部分。

 

I基础数据

图3.1流动性覆盖I基础数据表样图

I基础数据表格一共有144行内容,表格的第一列是序号编号,第二列是填报的项目简述,第三列是需要填列符合要求的实际金额,第四列是监管给定的折算率,第五列折算后金额是根据金额乘以折算率自动计算得来的金额。

简单来说,分子项,折算率越高,对其资产的优质性的认可越高。

分母是压力情景下一个月内的流出项减去流入项。

流出项,折算率越高,压力情况下视同流失越严重。

流入项,折算率越高,则压力情况下的流入缓释越有效。

在后面的章节,我们将详细说明各个不同项目的折算率差异。

I基础数据表中的折算后金额项目汇总后结果得到II汇总计算表。

 

II汇总计算

图3.2流动性覆盖率II汇总计算表样图

从汇总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流动性覆盖率的主要汇总项目。

分子是合格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2A资产、2B资产三项汇总计算。

分母净现金流出由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的汇总计算得来。

它们又分别包含了不同业务类型的流出和流入汇总计算。

分子分母相除的结果就是流动性覆盖率。

III附注

图3.3流动性覆盖率III汇总计算表样图

附注项目主要是考虑押品互换对分子项目的影响。

填列附注项目第一部分表格内容后,第二部分由公式自动计算得到结果。

第四章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方法

本章节我们将根据流动性覆盖率的基本框架,从分子项到分母项模块依次介绍指标的主要项目和主要要求,并加入了辅助案例帮助理解该指标的计算过程。

4.1分子:

合格的优质流动性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其中,“无变现障碍”是指资产未被作为抵质押物或信用增级工具,未被用于支付经营成本(如租金、工资等)。

逆回购和证券融资中收到的、没有被再抵押且可被银行使用的资产可以被视为合格优质流动资产。

合格的优质性流动资产具有安全性高、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低、易于估值定价和变现、交易市场活跃等特征。

表4.1流动性覆盖率分子构成

类别

主要包括项目

折算率

一级

资产

现金

100%

超额准备金

100%

存款流失可以释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100%

风险权重为0的主权实体、央行及部分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地方政府债等)

100%

二级

资产

2A资产:

风险权重20%的主权实体、央行和部分国际组织发行和担保的证券

85%

2A资产:

信用评级AA-以上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

85%

2B资产:

信用评级BBB-到A+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

50%

图4.1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构成及折算率简要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目前商业银行自身无法自由动用,因此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目前在我国的流动性覆盖率的实际计算中是不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

超额准备金可以动用,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另外,优质流动性资产构成还有几个约束条件:

二级资产最多只能占分子合计的40%。

2B资产最多只能占分子合计的15%。

其他附属的抵押品互换的扣减调整规则。

4.2计算案例举例

A银行是中国国内一家普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其风险管理状况基本良好。

其中下表格中除法定存款保证金外的资产均在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控制和管理范围下,且不存在变现障碍。

该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8%,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我们假设其流失存款释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为115.20亿元。

该行在2013年年末不存在未到期的买断式正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交易。

该行的所有债券的发行人均为境内,发行货币均为人民币,其购买的企业债券均为非金融债券。

其企业债券均有活跃市场交易。

A银行,2013年末时点资产部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案例金额单位均为亿元,货币为人民币。

科目类型

金额

其中质押式正回购金额

现金

5

-

央行法定准备金

1,200

-

央行超额准备金

20

-

国债

100

5

政策性金融债

200

6

地方政府债

300

7

央票

400

8

企业债券(AA及以上)

500

9

企业债券(BBB-)

600

10

测算存款流失释放的法定准备金

115.20

-

结合填报方法,我们可以整理大致的计算步骤如下表所示(单位:

亿元):

科目类型

金额

质押式正回购金额

LCR

类别

纳入

计算

金额

LCR我国

折算率

折算后

金额

现金

5

-

一级资产

5

100%

5

央行

法定准备金

1,200

-

N/A

-

0

-

央行

超额准备金

20

-

一级资产

20

100%

20

国债

100

5

一级资产

95

100%

95

政策性金融债

200

6

一级资产

194

100%

194

地方政府债

300

7

一级资产

293

100%

293

央票

400

8

一级资产

392

100%

392

企业债券

(AA及以上)

500

9

二级资产2A

491

85%

417.35

企业债券(BBB-)

600

10

二级资产2B

590

50%

295

流失释放的法定准备金

15.2

-

一级资产

115.2

100%

115.2

合计

1826.55

我们自此可以计算得出该行的流动性覆盖率的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金额为1826.55亿元。

可以看到,在流动性覆盖率LCR的分子计算中,对于主权级别和准主权级别的低风险债券,采取了100%的折算率全部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而对于存在信用风险的企业债券等,根据评级不同,给予了一定的折扣率,分别只有85%和50%。

4.3分母:

短期现金流出概述

流动性覆盖率分母项,是由1个月内的现金流出和1个月内的现金流入计算得来。

其中流出和流入的金额,需要分别乘以各自的折算率。

分母的现金流出是测算指在办法规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

它所反映的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的预计流失或提取的情况,包括无明确到期日(如活期)、30天以内到期或可在30日内被提取的负债(可提前支取的普通定期存款)和表外项目。

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存款保险制度,境内各项存款均应计入“无存款保险”相应项目内。

“有存款保险”、“满足有效存款保险附加标准”相关项目应为满足条件的境外业务。

图4.2流动性覆盖率现金流出部分基本构成

填报项目金额和项目折算率区分考虑的要点包括:

图4.3流动性覆盖率分母:

短期现金流出项目区分要点

1、是否30天内到期(合同到期时间的判断);

2、是否可以提前支取(提前行权的法律文本条款及业务性质);

3、是否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及是否算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附加条件(目前大陆地区尚未实施将要实施。

澳门分行目前已经实施);

4、批发还是零售(资金来源类型);

5、交易对手类型(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是否主权级别或公共部门);

6、业务关系情况(清算、托管、现金管理关系的认定);

7、稳定与否认定(个人和小企业存款,目前只针对境外保险覆盖的业务);

8、资金担保情况(是否存在担保品,抵质押品价值和交易金额情况);

9、表外业务类型(承诺是否可撤销、便利类型等);

10、非契约性还是契约性。

表4.2短期现金流出折算率差异及填报区分要点

短期现金流出

区分要点

权重差异

零售存款资金流出

1存款保险制度

2是否稳定

3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1稳定存款&存款保险制度3%

2其他稳定存款5%

3欠稳定存款10%

无担保批发资金流出(无抵押品的

1交易对手类型

2是否稳定

3是否有业务关系

4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3%、5%、10%、20%、25%、40%、100%

不同权重

担保融资流出

1交易对手类型

2担保品资产级别

0%,15%,25%,50%,100%

不同权重

其他项目

1产品类型

2是否可以撤销

3交易对手类型

4其他区分

5%、10%、20%、30%、40%、50%、100%

不同权重

其他或有融资义务

1产品类型

2是否可以撤销

3交易对手类型

4其他区分

0%、2.5%、50%、100%

不同权重

关于提前支取的规定,除了特殊项目存在说明以外,实际填列的金额

=1个月内正常到期+1个月以上可提前支取金额

=全体金额–1个月以上不可提前支取部分金额

4.4零售存款的现金流出

零售存款是自然人存放于银行的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和存入保证金中的零售部分。

填报30日内到期及可在30日内被提取的零售存款。

对于提前支取的情况,我国监管做了如下规定:

“零售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但商业银行允许存款人在不支付相应罚金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

对于不可提前支取的零售定期存款,如个人保证金存款,如剩余期限在30天以上,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

零售存款现金流出金额

=(1个月内正常到期+1个月以上可提前支取金额)&条件1&条2

=(全体金额–1个月以上不可提前支取部分金额)&条件1&条件2

零售存款的现金

流出

稳定存款

满足有效存款保

险制度附加标准

3%

不满足有效存款

保险附加标准

5%

欠稳定存款

10%

条件1是否稳定。

条件2是否满足有效存款保险制度附加标准。

图4.4零售存款现金流出折算率差异图

区分条件1:

稳定与否

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或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并且存放于交易性账户(如自动存入工资的账户)或者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存在其他关系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

此类业务目前监管说明均为境外业务。

欠稳定存款由于未存放于交易性账户或存款人与填报机构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关系,易被迅速提走(如网上存款)。

欠稳定存款部分不管是否有存款保险制度均按照10%的折算率计算。

区分条件2:

有效的存款保险计划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是指有能力迅速赔付、保险覆盖范围明确且公众广泛知晓的存款保险计划。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包括:

(1)保险人能够定期从接受保险的商业银行预先收取费用;

(2)保险人具有充足的手段确保在发生大额偿付需求时,能够及时获取额外资金,如获得明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担保或从政府借款的常设授权;(3)存款保险计划被触发后,存款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获得保险偿付。

目前我国境内暂时均未实现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澳门分行在当地已经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

案例举例

(二)

A银行基本情况同前案例,A银行大陆地区无存款保险制度,其澳门分行有存款保险制度。

项目

合同到期日

金额

LCR类别

纳入

计算

金额

折算率

折算后金额

储蓄活期存款

次日

100

欠稳定存款(无存款保险)

100

10%

10

储蓄定期存款

1个月内

100

欠稳定存款(无存款保险)

100

10%

10

储蓄定期存款

1个月以上

100

欠稳定存款(无存款保险)

100

10%

10

个人保证金存款

1个月内

100

欠稳定存款(无存款保险)

100

10%

10

个人保证金存款

1个月以上

100

N/A

-

澳门欠稳定存款

(有存款保险覆盖部分)

1个月内

100

欠稳定存款(有存款保险)

100

10%

10

澳门欠稳定存款

(存款保险覆盖限额部分之外)

1个月内

150

欠稳定存款(无存款保险)

150

10%

15

合计

65

案例中,零售存款带来的现金流出测算出来为65亿元。

其余的后续项目的流出计算逻辑与本案例二基本相同,只是会有其他维度的细分,如是否有业务关系、交易对手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4.5无担保批发现金流出

无担保批发现金流出是指客户有权在30天内收回、最早合同到期日在30天内和无确定到期日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

主要根据负债的交易对手性质分了四大类并加上了其他和自身发行债券一共六项。

2.1.2无担保批发现金流出

2.1.2.1小企业

2.1.2.2大中型企业

2.1.2.3主权国家、央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

2.1.2.4金融机构

2.1.2.5未包含在以上无担保批发现金流出分类的其他类别

2.1.2.6填报机构发行的30天内到期债务

与零售存款的提前支取处理原则一样,所有流出项目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但银行允许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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