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424247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2.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9页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docx

法学名词解释乱传的

法理学重点术语解释

收集排版:

yuyang

1、法学:

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

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

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9、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

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委任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6、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整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29、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0、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32、公理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33、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35、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38、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9、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0、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1、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43、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45、习惯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45、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46、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47、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48、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49、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50、公法

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51、私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52、衡平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54、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8、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60、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61、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6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64、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5、权利

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6、义务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67、应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68、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9、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又称作“客观权利”。

70、现实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71、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72、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

73、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74、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75、性权利亦称

“原有权利”。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76、第二性权利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77、人权

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78、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

79、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80、集体行为

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8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为。

82、角色行为

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

83、非角色行为

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就是非角色行为。

84、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

85、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

86、自为行为

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

87、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88、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89、消极行为

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

90、主行为

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1、从行为

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行为之行为。

92、抽象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93、具体行为

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94、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5、非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96、意志行为

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97、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9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

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9、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100、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101、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2、刑事责任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3、诉讼责任

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104、国家赔偿责任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105、违宪责任

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6、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107、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108、公平责任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109、职务责任

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的。

110、个人责任

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

111、财产责任

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112、非财产责任

所谓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113、归责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14、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115、制裁

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116、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117、强制

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

118、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19、基本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120、普通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122、平权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23、隶属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24、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25、相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6、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127、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128、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29、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30、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131、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3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134、法律关系的形成

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

135、法律关系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

136、法律关系消灭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

137、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8、法律事件

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39、法律行为

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140、确认式法律事实

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1、排除式法律事实

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实),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2、单一的法律事实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出生、死亡、放弃债权等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

143、事实构成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4、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45、法系

法系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46、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7、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8、法律继承

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49、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150、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