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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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方案
2015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结合我区今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通过采取中介机构或专家查隐患、矿山企业抓整改、安监部门督落实的措施,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关闭工作,使全区在生产的非煤矿山基本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三项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安全隐患治理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被依法关闭,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二、职责分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的专家“会诊”排查。
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企业的专家“会诊”排查工作。
县级安监部门要根据专家会诊排查意见及时向矿山企业下发整改指令,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治,并根据企业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组织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复核。
对于整改无望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按照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整改指令、中介机构的整改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全区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三、排查内容
(一)排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包括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证照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种类、数量及持证情况,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情况等安全管理档案。
(二)地下矿山重点排查提升系统、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及信号系统、采掘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领导带班下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露天矿山重点排查开拓上山公路、超前剥离、开采顺序、台阶参数等与设计的符合情况及边坡管理、监测监控、排土场、爆破作业等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等。
(三)尾矿库重点排查排洪系统、排渗设施、在线监测和各类观测设施、坝体、库区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相关要求;汛期领导值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汛期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四)外包队伍管理重点排查外包作业队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异地备案情况,井下作业统一协调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发包方签订协议情况,外包队伍设备及检测检验情况,外包施工方特种作业岗位、数量及持证情况。
各市、县可按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表(附件)内容组织专家进行排查,也可参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细化增加内容,要突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环节、隐患常见部位的排查。
四、方法步骤
(一)排查阶段(4-7月)。
市、县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照排查内容及要求对矿山、尾矿库逐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专家组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形成“会诊”报告和整改建议,送达被“会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管局。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接到“会诊”报告后,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二)督促隐患治理阶段(8-10月)。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督促矿山企业组织专家或聘请技术机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市安全监管局要采取重点抽查和异地互检等方式,督促矿山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要掌握每个项目的整改和治理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取得实效。
每次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情况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隐患整改。
(三)整治验收总结阶段(11-12月)。
各市、县安全监管局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或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落实“会诊”机构或专家组。
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全覆盖、细排查、严督办、求实效的原则,制定专家“会诊”监管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法措施、资金渠道等内容。
要组织切合本地区矿山实际、满足工作要求的专家队伍。
积极争取将专家“会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建立经常性的资金渠道和财务专项费用。
“会诊”机构或“会诊”专家组可以由市级、县级安全监管局直接组织,也可以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参加排查的专家要具备矿山相关专业的职称及具有一定的矿山从业经历,专家组不少于3人。
要签订合同文本或协议,明确安全监管局、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矿山企业的责任。
(二)采集普查信息和全面排查治理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掌握所有矿山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楚,组织专家对照法规、标准要求对所有矿山开展会诊式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采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表信息,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信息管理软件后再通过在线填报方式录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库,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各地要于2015年7月底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引导企业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家会诊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对安全隐患治理任务较重或进度较慢的项目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工作,切实进行整改。
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四)各市安全监管局要于2015年4月20日前制定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专家“会诊”监管方案并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2015年12月15日前将专家“会诊”监管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地下矿山)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实地检查情况
整改建议
1
安全管理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新、改、扩建矿山项目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2
2.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3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4.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设备检验检测和检查维修记录等档案记录是否完善。
5
技术资料
1.是否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报告及附图。
6
2.是否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及附图。
7
技术资料
3.是否具有能反映和指导企业生产的现状图纸。
(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8
矿山开拓采掘
1.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是否大于30米。
9
2.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采场)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10
3.井巷断面是否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11
4.采矿方法及技术参数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安全可靠。
12
5.斜井施工,井口是否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是否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是否随工作面的推进而同步移动;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是否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13
6.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架设的工作台,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掘进高度超过7m时,是否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
14
矿山开拓采掘
7.地表陷落区是否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是否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15
8.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是否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等防坠措施。
16
供、配电
及通讯
1.井下管路、电缆、电线架设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17
2.井下照明电压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伏;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18
3.矿山的一级负荷(提升、通风、排水)是否由两个电源供电。
19
4.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是否有接地保护,是否存在接零或中性点直接接地,是否有井下保护接地网。
20
5.井下敷设电缆是否有有必要的保护和绝缘措施。
井下开关应为带漏电保护开关。
21
供、配电
及通讯
6.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是否有照明。
22
7.是否有完善可靠矿井井上、井下通讯设施。
23
通风安
全管理
1.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
24
2.是否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5
3.是否按设计安装主扇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6
4.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27
5.主扇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是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28
6.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9
通风安
全管理
7.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携带下井。
30
8.井下主要通道是否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和照明。
31
9.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
32
10.矿井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特性。
33
11.下列非阻燃的设备设施是否已淘汰:
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非阻燃风筒、非阻燃输送带、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主要井巷木支护。
34
防排水管理
1.是否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地面到井下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是否按规定敷设两条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的独立线路;是否对排水设备定期检修、维护;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35
防排水管理
2.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是否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36
3.是否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以及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7
4.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是否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是否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38
提升运输管理
1.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9
2.地下矿山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0
提升运输管理
3、下列提升设备是否已经淘汰:
非定型竖井罐笼、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型矿井提升机、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XKT型矿井提升机、JTK型矿用提升绞车、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等。
41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
42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
43
6.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44
顶板管理
1.是否落实顶板管理制度。
45
2.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6
顶板管理
3.回采作业前,是否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是否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是否存在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的情况。
47
4.发现冒顶预兆,是否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是否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48
地压和采空区管理
1.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
49
2.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50
应急保障
是否制定完善了防中毒窒息、透水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是否储备有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
51
外包工程
管理情况
1.承包单位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山采掘施工资质。
53
2.是否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落实执行。
54
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3.是否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5
4.承包单位是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56
5.承包单位是否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57
6.承包单位是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检查人签名:
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露天矿山)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实地检查情况
整改建议
1
安全管理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新、改、扩建矿山项目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2
2.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3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4.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设备检验检测和检查维修记录等档案记录是否完善。
5
开拓与开采
1.开采范围、开采顺序是否与设计相符。
6
2.矿山开拓公路、剥离、削顶等基建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完成。
7
3.是否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8
4.台阶(分层)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
5.是否存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
10
边坡管理
1.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
11
2.采场工作帮是否做到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坡是否做到每月检查一次。
12
边坡管理
3.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
13
4.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是否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
14
监测监控
是否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对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
15
排土场
是否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加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管理;排土场堆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土场是否存在捡拾矿石现象。
16
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有资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
17
2.矿山爆破工程是否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
18
3.是否存在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是否采用非电起爆技术。
19
4.露天矿山在雷雨天气时,是否进行爆破作业。
20
应急保障
是否制定完善了边坡垮塌、爆破和机械伤害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
21
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1.承包单位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山采掘施工资质。
22
2.是否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落实执行。
23
3.承包单位是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25
4.承包单位是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检查人签名:
非煤矿山检查表(尾矿库)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实地检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安全管理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2
1.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3
3.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4.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6
设计建设
1.尾矿坝堆积坡比是否陡于设计值。
7
2.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是否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8
运行管理
1.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是否存在未经论证擅自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是否存在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等现象。
9
2.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
10
运行管理
3.是否存在尾矿库高水位运行。
11
4.是否存在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12
监测监控
是否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13
汛期管理
1.汛期前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14
2.汛期和洪水过后是否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
15
应急管理
是否制定了防溃坝、防汛等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是否备足应急救援物资。
16
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1.承包单位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
17
2.是否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落实执行。
18
3.承包单位是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19
外包工程
管理情况
4.承包单位是否执行领导汛期值班制度。
20
5.承包单位是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21
其他情况
1.已停用的尾矿库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闭库手续。
22
2.回采利用的尾矿库是否履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
23
3.头顶库、三边库加强安全管理情况。
检查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