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集3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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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集3doc
物业管理案例集3
管06-1梁晓磊
案例分析
1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主权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
分析:
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业主买房时,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共有面积和共有设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展台。
如果不拆除,则利用业主共同财产赚的钱,理所当然也归全体业主。
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将这笔收益用来贴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直接纳入到维修基金之中,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共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向全体业主分配。
2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
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
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他询问:
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分析:
(1).业主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2).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
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3).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
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结论:
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任意一个业主无权单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业主无权以此作为对抗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事由。
理由是: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只是为某一个或几个业主单独提供服务,而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全体业主的共同委托或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委会的委托,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
其次,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见《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条)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
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或对物业管理费使用存在疑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将难以为继,这必然导致全体业主(包括欠费的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
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使用、管理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即业主将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让给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管委会行使;同时,业主赋予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以及各种维修基金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起诉要求赔偿业主损失的权利。
3河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家中被盗,财产损失达二万多人民币。
王某认为其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治安管理服务内容,因此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分析:
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管理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
因此,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
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保安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保安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
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是物业管理最基本的内容。
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规避不可预测风险,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增加保安人员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大安全防范的力度。
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险,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管06-1盛晚晴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一.被告:
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
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
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
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
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被告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
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
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
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
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
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
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 赵女士搬到新住宅小区的一年时间里,一直受到楼内各家各户装修的干扰。
有一天赵女士下班回家一开门,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
臭污水已流得满屋都是,地漏还是不停地往外冒水,房间已不能进人了。
赵女士立即给物业管理公司打电话,并提出索赔要求。
物业管理公司立即派人前来查看了现场.并到楼上找到正在装修的工人问明了情况,原来是装修工人为了图省事,把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导致住在一层的赵女士家下水管堵塞,楼上各单元排出的污水不能及时排走,逐渐由赵女士房间地漏处冒出。
造成了损失。
虽然这个事件明显是由装修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
原告赵女士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该承担责任,.遂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被告人为:
据了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设离的维修、养护。
该物业公司的内部维修管理规定,污水管道每月至少清理一次,就在事发前几天,物业公司才刚刚按工作计划完成该楼污水管道的例行清理。
所以,物业公司完全尽到了设备日常维护的职责。
另外,该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对住户装修也有明确规定:
业主装修必须先向物业部门申报,领取装修许可证,并应严格遵守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在楼上业主装修中,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与装修业主及施工队伍签订了装修协议书,并要求其交纳了装修押金,还经常派管理人员到装修现场巡视监察。
因此,装修工人是在逃避物业公司监管的情况下,偷偷将装修废弃物倾倒入污水管道中的,这已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及力量所及,所以,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与职能,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因此,赵女士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楼上装修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如能明确是受委托的装修公司的过失造成损失的。
装修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进行修复和赔偿。
三. 昨日,湖里街道和旭里小区一位业主向记者反映:
该小区11名业主对湖里区法院判令他们限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一审判决不服,已经上诉,正等待市中级法院判决;同时,该小区其他124名同样未缴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也面临着被起诉的境况。
如今厦门的不少小区都新添了宣传公示栏,不管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常常通过它与业主沟通。
如果这一沟通渠道能够畅通无阻,许多纠纷就能避免。
原告认为:
通过诉讼追缴物业费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伤了感情,以后可能产生新的拖欠
在万地欣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地欣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我们,和旭里小区是安置房、统建房及商品房混合的小区,其中有160套壕头村民的拆迁安置房。
2000年5月,开发商特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特祥公司)将和旭里小区9栋房屋交给业主后,万地欣公司接受委托,履行各项管理业务。
可是,3年多来,有135户长期欠缴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金,总金额达23.5万元。
于是,万地欣公司对其中的11户提起起诉。
公司负责人坦言,管理费被拖欠,造成公司入不敷出,选择11户起诉,目的之一是促使所有住户缴交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公司通过诉讼追缴物业费的举动并不多见,尤其是对零散的业主,不仅是因为所欠金额不大,更重要的是怕闹僵了,伤害感情,刚刚催缴完旧欠,又出现新的拖欠。
不过,一个明摆的事实是,物业管理费问题引发的纠纷已经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外地人群体入住和城市改造而拆迁的住户小区中,物业费拖欠的现象更为严重。
据市建设与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前埔有一个通过了省优考评的组团小区,其中几栋安置房的业主长期以来不缴交物业管理费。
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无可奈何,只好用管理其他楼盘得到的利润垫付。
这位工作人员担心,长此以往,物业公司很可能不堪重负,最终退出小区。
被告认为:
和旭里11名被告业主提出了如下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万地欣公司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就与母公司特祥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原告的物业管理是强行服务行为;和旭里属拆迁安置房,在基础设施不完善,尚不能正常入住的情况下,其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金应该由拆迁方承担;小区早就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但特祥公司没有组织业主委员会;特祥公司至今未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万地欣公司服务质量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未持《健康证》;按最高标准收费不合理。
这些业主还表示,不愿再接受万地欣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要自行选择物业公司。
实际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各种各样。
有的因为与房地产发展商就购买房屋面积误差产生了纠纷,有的埋怨房子建筑质量有问题,有的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建得太少不满,有的认为管理费太高须按附近小区标准收取。
这些问题有些涉及物业管理,更多的涉及开发商。
法院认为:
服务质量不是“欠费”理由
在有关物业费的诉讼案例中,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几乎百分之百胜诉
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与万地欣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在和旭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合法有效,现未解除委托,仍然有权进行管理,事实上也在进行管理。
在特祥公司未组织业主会议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自行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续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
因此,法庭做出了11名业主败诉的判决。
和旭里11户居民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同时,正在着手组织业主委员会。
万地欣公司的老总则表示,2004年1月1日,公司正式退出对和旭里小区的物业管理。
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的是拆迁安置小区。
这些业主过去从来没有过住房要人管的经历,更没有交物业管理费的概念,有的还对拆迁的具体政策不理解,这些反映出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
据悉,在有关物业费的诉讼案例中,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几乎百分之百胜诉。
道理很简单,物业公司只要具有资质,收费经过审批,业主就必须缴费。
至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之间有什么猫腻,收费标准是不是定得偏高,服务质量好不好,并不影响物业费欠缴这一事实的存在,也难以由法庭裁定。
数字厦门物业费收缴率不到80
记者日前从市物业管理协会了解到,由于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我市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不到80%。
近40%的物业公司称,因物业管理费收不齐而出现经营亏损。
厦门市目前有230家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近两万人。
其中有国家二级企业9家,其他均为三级。
据市消费者委员会今年第三季度开展的一次住宅生活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入户问卷调查显示,15.56%的业主不满物业公司。
这项调查涉及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管理项目的维护、修缮与整治服务。
没有固定场地,凯旋广场公寓的部分业主借用其他小区开会,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早日成立,是业主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之一。
收不齐而出现经营亏损。
管06-1刘蕊
案例1: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
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
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分析:
1.业主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2.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
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3.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
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结论:
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任意一个业主无权单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业主无权以此作为对抗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事由。
理由是: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只是为某一个或几个业主单独提供服务,而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全体业主的共同委托或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委会的委托,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
其次,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见《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条)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
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或对物业管理费使用存在疑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将难以为继,这必然导致全体业主(包括欠费的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
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使用、管理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即业主将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让给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管委会行使;同时,业主赋予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以及各种维修基金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起诉要求赔偿业主损失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是,任何业主无权单独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对各项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异议,且无权以前述异议为抗辩理由对抗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代缴费用的义务,只"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反映"。
只有在这种法定的机制下,才既能体现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又能保证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维护管理的顺利开展,最终确保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
(见《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项"管委会的职责"、《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
由此可见,业主将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费以及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审核工作的权利赋予了管委会,业主个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也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
案例2:
顺义区小区业主胡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在小区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强迫业主交纳车位租金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将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支持了胡先生的请求。
据胡先生介绍,在未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今年单方决定在小区内道路和楼前空地上划分车位,并将车位出租给区内业主,向业主收取泊位租金,每车位年租金为960元。
2005年3月18日,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要求办理2005年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对于不办理此项协议的车辆,保安人员拒绝放行。
4月1日,自己迫于无奈与物业签订了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960元。
胡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有关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园区停车泊位协议收费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迫使自己签署的该协议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业主的权益,故向顺义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
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租用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非法收取的停车费960元,赔偿误工费300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和楼间(前)空地,为区内全部业主的公共用地。
物业管理企业对该部分用地没有所有权,也无法定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停车泊位租用协议》系无效合同,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泊位租金返还给原告。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
21日海淀区逸成东苑B区业主谢女士本来想一次性买足一年的水量,但却被告知每个月只能买5吨。
一听这话,谢女士急了:
“因为工作忙好不容易才抽时间买水,没想到物业还限制水量。
”不过她说,从当天起,买煤气不再受限制了。
另一位业主王先生则称从18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限制买煤气和水了,后来经过沟通,他们现在只限制每次买的水量,“但是家里人多,一个月至少得用10吨水。
限制买水量后,基本生活都保证不了了。
”因为只能通过物业买水,该小区近百户业主买水受限制。
物业:
业主没交物业费。
“我们只限制了每次购买的水量,没有限制购买的次数,其实业主可以多次购买,一样能保证水、煤气的供应。
”该小区物业公司王姓负责人解释说。
这样做算是对没交物业费的业主的一个提醒。
据王先生介绍,这些受限制的都是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而且有一年多之久。
因为,之前买水的资金是用物业费先垫付的,业主不交费物业工作就不能正常维持,对业主限买水也属无奈之举。
记者调查:
都是分区管理惹的祸。
逸成东苑分为两区,A区是塔楼,B区是板楼,价格和小区配套设施存在着差异。
据业主谢女士介绍,业主入住时,物业承诺两区实行分区管理。
两小区间由一堵长约80米、由灯柱及绿篱设施砌成的墙相隔。
“但现在那墙不知被谁推倒后,物业就没有重新修砌。
”B区业主谢女士指着几根没被拆除的灯柱说。
记者看到,原墙址上还留下了几棵树,几根绳子系在上面以作隔离之用。
她告诉记者,没墙后B区居民的生活受到了影响。
“所以,我们B区近一百户居民就拒绝交纳物业费。
”而物业公司解释称,那墙是经过首都发展委员会认定为非法建筑,不能重新修砌,“但实际上即使没有墙,也是实行分区管理的。
”
律师说法:
物业无权限制业主购买。
中同律师事务所顾新华律师称,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起诉业主。
但水、电、气的销售属于代购代销,物业公司没有权力限制业主购买水、电、气的数量和次数。
业主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管06-1蒋云涛
1.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
但因为全家要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签了名,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
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没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缴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
问
1认为房屋细部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又收了房屋钥匙该女士的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了呢
2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
3对质量问题应怎样解决
答:
1按照程序及相关标准该女士已经属于房屋交付在检验房屋过程中提出的细部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是房屋有重大建筑结构性问题及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者房屋没有达到交付条件与房屋合同有巨大差异等业主才有权拒绝领房
2物业费的交纳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次日按照前期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因为业主全家出国半年在次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将其房屋视为空关房物业费的收取也应是按照正常比例的80%来收取另很多业主以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3房屋质量问题应联系物业督促其尽快对房屋质量问题联系相关维修人员按照国标整改并最终达到业主满意为止
2.楼上扔烟头,导致业主甲家阳台上的东西着火,将业主甲家玻璃以及业主甲家阳台磁砖烧坏,管理处帮忙来救火,但灭火器,防毒面具的钱以及阳台墙体磁砖的钱要求业主甲出,是否合理?
另在帮业主甲家救火过程中,消防栓出现故障,消防袋和消防栓脱开,无法关上,使水流入业主甲家,水差点流入电梯,当时及时将电梯开打到楼上,但造成电梯摄象头坏,管理处要求业主甲家赔偿摄像头的费用,是否合理
答:
1.关于楼上扔烟头所致业主甲家着火及遭受部分损失,物业公司前往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业主甲家支出,但业主甲可以在事后向法院提请诉讼,将业主甲家楼上所有业主告上法庭,只要不能证明事发时间不在小区,业主甲所损失的费用将提请法院由楼上未能证明未在小区或请他情况下的业户承担。
2.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甲支付电梯内摄像头费用一事,业主甲不必理会物业公司,因为公共消防设备在物业公司管理期间未能做到管理完善,以至消防栓出现故障,最终导致电梯内物品出现损失.另,如业主甲家存在因因消防栓故障导致家中进水引起的损失,可向物业提出赔偿,如双方协商未果,可向法院提请诉讼,以物业不作为、管理不到位为由申请赔偿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