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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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x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府办发107号)和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局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局机关的国有(公共)财产。

其中,按形成方式可分为局机关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局机关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局机关接受捐赠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局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特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存货。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局机关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设备;

(二)办公通用软件及通过市政府、市财政批准或组织专项经费购买的信息系统;

(三)公务用车;

(四)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

(五)文物、陈列品、图书及档案;

(六)办公耗材、燃料、日常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厉行节俭、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原则,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与维修、保管与清查、处置与产权管理、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科室、使用科室和财务管理科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六条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对本单位实物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组织拟定局机关国有资产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各科室编制资产新增及维(修)护等采购预算与计划,并负责推动、落实资产采购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科室办理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维修、调拨、移交、处置等相关审批事宜;

(四)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册,编制资产编号、资产台账及卡片等实物档案资料;

(五)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不定期检查,提出盘点(盈亏报废等)处理建议;

(六)督促整改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各科室作为日常使用与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单位,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所用资产的完整性具体负责。

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科室资产的保管、保养与维护等,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正确使用资产及其卡片信息,及时反馈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报修;

(三)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负责对本科室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立资产明细账、对资产正确计价与核销;

(二)负责资产采购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三)审核、处理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四)参与资产的采购、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三节国有资产的计价与核销管理

第九条国有资产计价与核销等核算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确定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价值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一)以支付对价(购建)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二)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捐赠、调拨的资产),其计量金额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三)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四)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一条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是延长使用寿命所发生的改建、扩建或是修缮等后续支出,须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加其账目价值。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所发生的日常的修理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的支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为,应根据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核准清单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及账务核销处理。

第四节固定资产配置与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局机关国有固定资产的配置坚持调剂优先、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十四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单位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业务科室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填写《固定资产配置/维修申请表》,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汇总。

办公室资产管理岗与办公室财务财务审核局机关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维修)计划申报表》(配置业务类专用资产的,还须提交资产配置需求分析报告,下同)。

第十六条局机关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须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提出资产购置(维修)计划,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维修计划申报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审批。

第十七条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要求设备购置的,由项目主责承办科室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办公室方可组织执行。

第十八条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程序并根据各科室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使用。

第十九条单位内部的资产需要维修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按照事前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组织实施维修。

第二十条资产配置严格依据预算批复执行,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或参照局机关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资产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五节办公耗材、办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科室填制《办公用品需求表》。

每年初各科室填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

非常规公用品还需经科室分管局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

紧急的临时需求,由申请科室填制《办公用品申购表》,经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安排采购。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申请及库存情况,汇总编制单位《办公用品申购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参照局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分批次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物品采购到位后,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组织两人以上进行验收、清点入库,经确认无误后资产管理岗登记《办公用品管理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在入库完毕后,通知需求科室按需领用,领用人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登记,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按照规定确定办公设备、设施定点维修单位,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服务协议。

各业务科室需维修维护办公设备、设施、更换耗材,需填制《办公设施维修登记表》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协议单位安排人员维修、更换。

第六节资产使用、保管与清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购入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依据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编码原则进行编码并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离职时,需把本人管理使用的资产须移交本科室相关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需将资产移交信息报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对资产归属做相应变更,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人事科在收到办公室出具的资产移交清单后,方能办理领导、职工的调任、离任、借调、借用、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每年决算前,由办公室将更新维护、签批后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报办公室;办公室依据账套中固定资产账簿对台账中的资产名称、编号、单位价值、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出具固定资产年度对账报告。

报告审批及对应后续工作参照盘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盘点工作。

盘点前,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编制盘点工作方案,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式、人员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清查盘点方案,召开盘点准备会议,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和动员,发放盘点表,做好盘点的各方面准备。

此外,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还可以对单位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条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办公室财务、各科室资产使用人员以及科室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实地盘点,并对盘点结果和差异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清查盘点后,办公室编制清查盘点表并签字确认形成《实物资产盘点表》。

办公室与办公室财务根据资产盘点表与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公用品入库明细账》及《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等进行核查比对。

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资产,由办公室和具体使用科室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建议,落实责任人。

办公室对是否存在记账差异进行审核,存在记账差异提交办公室组织拟定处理意见。

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办公室按本制度资产处置相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盘点处置意见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系统录入或注销信息,办公室财务管理岗负责更新资产相关账务。

《资产盘点表》、《盘点差异表》、《盘点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和办公室财务分别归档、保存。

第七节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资产存在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报废、报损,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已发生转移,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等六种情形,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处置资产、进行产权的转移或注销。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转让、出让、出售、置换等八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

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报废:

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适合继续使用而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

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转让:

资产占有、使用权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向其他单位让渡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六)出让:

资产所有权人以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七)出售:

以对价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置换:

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调拨,由调入调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调出方向区机关事务局报送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须经调入调出双方单位(有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审核签字后上报区机关事务局,区机关事务局初审后,由区机关事务局和区国资委联合下达批复。

办公室依据最终审批文件,结合意向性协议要求进行资产转交、签制交接清单。

办公室财务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审批文件和资产移交手续完成产权变更或注销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外捐赠资产时,办公室会同办公室财务整理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捐赠资产的有效凭证等材料一并报送区国资委按权限审批。

办公室财务根据审批文件、捐赠证明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第三十七条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办公室资产管理岗会同办公室财务整理如下材料,报送区国资委审批。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八)资产评估报告。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交易,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局主要领导核准后方可再次交易。

办公室财务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资产置换参照出售、出让、转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会同办公室财务提供以下材料,报送相关领导按权限进行审批。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报废、盘亏、毁损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状况和价值进行审核,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盘亏资产应由单位组织资产清查,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因失窃、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公室财务根据已经审批后的材料完成资产核销及产权注销工作。

第三十九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区国资委组织最终调解、裁定。

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办公室组织办公室财务、政策法规处等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国资委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取得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节资产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单位负责人为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科室科长应对本业务科室使用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科室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四十二条局机关人事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局机关各科室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区国资委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局机关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办公室财务会同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定期向单位领导、区国资委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区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节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

局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局机关“三重一大”事项职责权限清单

“三重一大”事项职责权限清单

权利类别

分事行权

分岗设权及分级授权

例外说明

序号

权力事项

经办科室

经办岗位

审核1

审核2

审核3

审核4

终审

重大决策事项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区政府、区财政局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市政府、区政府、区财政局监督目标任务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

局领导

党组会

2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建设、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方案、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

局领导

党组会

3

单位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审议制定,上报上级部门的文件

相关业务科室

经办岗

办公室

分管

局领导

局务会

4

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与发展和改革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

办公室

经办岗

主任

分管局领导

局长

局务会

5

全区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事项

相关业务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局务会

6

制度、规定、办法等规范性重要文件的制定,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人事科

经办岗

主任

分管局领导

局务会

7

部门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绩效评价

办公室

经办岗

主任

财务分管局领导

局长

局务会

8

各类重要会议的举办与承办

办公室

经办岗

主任

分管局领导

局务会

9

领导班子分工调整、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办公室

经办岗

主任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10

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11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相关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局务会/党组会

重要干部任免

12

干部的任用、交流、调整、奖惩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13

优秀后备干部选拔、推荐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14

各类优秀、先进等的推荐与评定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15

局机关人员进出和调整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16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17

研究讨论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机构调整合并等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18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人事问题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重要项目安排

19

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发展和改革项目的实施

相关业务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局务会

20

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办公室

经办岗

主任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局务会

21

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

办公室

经办岗

主任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局务会

22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相关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局务会

大额度资金使用

23

发展和改革经费及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相关业务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24

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

相关业务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25

单位购买大宗办公用品计划与使用

相关业务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26

大型活动预算与开支

相关

业务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27

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策划与开支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28

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方案制定

相关业务科室

经办岗

主任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29

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支出

办公室

经办岗

主任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办公室

30

职工年度绩效工资、奖励金的发放

人事科

经办岗

科长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31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相关科室

经办岗

科长

办公室财务

财务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党组会

附件2:

局机关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设置

关键岗位设置

本单位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涉及:

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

主要关键岗位设置如下:

一、预算管理关键岗位——预算管理岗

岗位简介

岗位名称

隶属部门

直属上级

预算管理岗

办公室(财务)

办公室(财务)负责人

1.组织制定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管理规定和细则,报经局务会审批。

2.负责局机关预算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年度预算编报工作,明确预算编报的政策依据、标准和具体要求;指导并组织各业务科室进行预算编制。

3.对各业务科室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价、协调和平衡,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4.汇总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项目预算,并编制局机关的部门预算,报相关领导审核、审批。

5.负责对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内部分解、细化经济开支事项,确定预算执行规则,并审核各业务科室预算指标执行申请。

6.制定预算考核方案;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

7.对各业务科室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8.汇总科室提出预算调整及追加方案,审查追加预算的合理性,并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9.负责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将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草拟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单位主要领导审。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收支管理关键岗位

1、会计核算岗

岗位简介

岗位名称

隶属部门

直属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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