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节能和暖通设计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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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节能和暖通设计审查

 

江门市建筑节能和暖通设计审查

常见问题汇编

 

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常见问题

(一)建筑节能计算模型常见问题

1、采用软件未及时升级,设计中出现外窗遮阳系数计算、参照建筑(设计建筑)取值、建筑立面方位误判等错误。

应及时更新节能设计软件,并认真复核软件相关参数取值和计算结果。

2、建模过程中没有准确设定填充墙面积、冷桥热桥面积及厚度。

应认真复核建模时的取值。

3、外墙梁和柱子未在模型中正确设置,导致计算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时缺少梁部分或热桥面积比例偏小。

应将剪力墙、柱子设置为热桥,并在软件中外墙属性窗口设置梁的高度和构造做法。

4、模型中阳台门或公建(商铺)外门未正确设置,未参与窗墙面积比计算,导致窗墙面积比偏小和外窗材料选取错误。

应在软件中用“门改窗”命令将阳台门设置为“透光门”。

建议模型建完后用“模型观察”命令查看所建建筑是否与图纸一致。

5、节能计算报告书中外墙、屋面和挑空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出现修正后的计算结果。

应在软件构造做法表中重新选中“自动计算”。

6、东西向宽度大于1m的剪力墙应有隔热措施,并在计算书中进行隔热验算。

应在软件中将剪力墙设为外墙形式,其构造做法出现在软件构造做法表中外墙栏。

7、建筑墙体做法不连贯,如热桥过梁采用内保温做法,填充墙体仅抹灰,两者厚度不一致,缺乏可实施性。

墙体的批荡应采用连贯一致的做法。

8、外窗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过率取值不合理。

外窗材料取值应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附表H.0.1-3和表H.0.2,特别是热反射镀膜玻璃的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过率需对应合理,节能计算书中可见光透射比应与图纸一致。

9、节能计算围护结构各构造层热工参数的取值未列明依据。

一般可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2007)或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资料或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二)建筑节能设计和计算常见问题

1、对材料可实施性了解不充分,以昂贵的材料构造满足热工设计要求,导致现场更换材料,节能设计需重新计算。

在节能设计中应尽量从建筑本身特点优势出发进行节能设计,对各部位围护材料精细分类,加权核算。

2、部分建筑进行节能设计时选取规范依据不正确。

按照《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1.0.2条条文解释,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以及托幼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公寓等非住宅类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划、消防)的批复文件认定建筑的功能和性质。

3、建筑外凸面未做隔热处理。

居住建筑外凸超过50cm的顶面应做隔热处理,公共建筑外凸超过50cm的顶面和侧面应做隔热处理,其传热系数均不应大于0.9W/(m2K)。

4、对推拉窗的气密性要求过高。

一般的推拉窗的气密性难以达到6级及以上的要求,对气密性要求高的窗,建议选取平开窗。

5、部分节能材料在计算中未加入修正系数。

相关修正系数应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表G.0.2取值。

6、柱、梁厚度未按墙体厚体修正。

梁、柱实际厚度通常大于填充墙厚度,此处的传热比较复杂,不是简单的一维传热。

为了简化节能计算工作,建议梁、柱的计算厚度取填充墙的厚度;若取实际厚度,则应按二维传热计算。

7、居住建筑屋面、外墙或外窗热工性能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的,其天窗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6条,屋顶、东西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第4.0.7条相关规定,方能对节能设计进行综合评价。

8、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或外窗热工性能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的,需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4.1条相关规定,方能对节能设计进行权衡判定。

9、外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取值有误。

外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为根据立面颜色和材质按面积进行加权平均值。

屋面及外墙采用浅色外饰面的(公共建筑ρ<0.5,居住建筑ρ<0.6),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计算时,可附加0.2的热阻值(性能化指标时不应再手动附加热阻值,因权衡判断及隔热计算时,软件已经考虑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的影响因素)。

应杜绝建筑设计图纸中外墙采用浅色饰面,而施工时改为深色饰面的情况。

10、干挂石材空气层的热阻取值不正确。

气体为对流换热,其热阻计算方法不同于固定热阻计算方法,而是根据厚度参考《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空气间层热阻值可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附录H选取,居住建筑屋顶空气间层热阻值应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表4.0.7选取。

11、平屋面热工性能的计算中,找坡层的计算厚度取值有误。

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2007)第10.2.1条要求,找坡层的计算厚度应取最小厚度,即起坡高度。

12、甲类公共建筑节能计算中,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2.4条相关规定,当单一立面窗墙比小于0.4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当单一立面窗墙比不小于0.4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13、居住建筑主要房间窗地面积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按照《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5条要求,居住建筑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如果是客厅相连通的过道,只要没有门隔开都应计算在内。

当房间窗地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建筑采光标准》(GB50033-2013)第4.0.2条的规定,住宅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修正计算后对应的窗地面积比为1/5.5。

14、节能计算中屋面、东西外墙、超1m剪力墙或异型柱未作隔热验算。

夏热冬暖地区节能设计更侧重于通风隔热,《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规定,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必须满足隔热要求。

因此节能计算中应提供相应的隔热验算。

15、节能计算书中窗扇的开启面积与实际门窗详图不符。

甲类公共建筑房间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换气装置(宜不小于20次/小时)。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居住建筑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

主要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应按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要求设计;厨房、卫生间、户外公共区域的外窗,应按不小于外窗面积的45%设计。

当平开窗、悬窗、翻转窗的最大开启角度小于45度时,通风开口面积应按外窗可开启面积的1/2计算。

16、报审表及备案表中各围护结构设计值及节能措施应正确、规范、完整填写,若有电气、暖通专业的节能设计,应填写报审表中各项设计值,设计人、校审人应签名。

(三)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常见问题

1、节能设计规范依据选择有误。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2、门窗热工性能栏中未注明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过率及玻璃规格。

(1)在门窗热工性能表中应补充一栏“玻璃遮阳系数”,窗玻璃遮阳系数=窗遮阳系数/0.85,幕墙玻璃遮阳系数=窗遮阳系数/0.9。

(2)应注明单层玻璃的厚度,中空玻璃应注明空气层厚度,如6low-E+12A+6。

(3)两类以上外窗应注明使用位置。

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部分数据与节能计算书不一致,如居住建筑采光最不利功能房间栏填写与节能计算报告书不一致等。

每次修改模型导致计算书数据有变化时,应相应修改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的相关数据。

4、送检要求填写不符合要求。

(1)送检项目应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第4.2.2条(墙体)、第6.2.2条(外窗)、第7.2.2条(屋面)提出设计要求。

注明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要求时,应连带注明规格、容重、厚度、抗压强度等要求;注明浅色涂料或面砖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检测要求时,应连带注明耐污染、耐久性等要求。

(2)建筑节能计算、设计取值应与送检限值保持一致。

应注意计算书的内容是外窗材料参数,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送检要求是窗的气密性和玻璃的热工参数,不应混淆。

(四)建筑节能施工图常见问题

1、构造做法中倒置式屋面隔热材料厚度填写不正确。

根据《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第5.2.5条要求,倒置式屋面隔热材料设计厚度应比计算厚度大25%。

构造做法表中厚度应为设计厚度,另应在节能说明专篇屋面热工性能栏注明设计厚度和计算厚度。

2、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未设置建筑外遮阳措施。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的系数SD不应大于0.8。

建筑图纸中应详细表达需做外遮阳的外窗及外遮阳具体的构造形式,并注意考虑外遮阳措施的合理性。

3、节能计算书与建筑设计图纸中材料作法不一致。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中材料性能取值与建筑设计图纸不一致。

应认真复核,保持一致。

4、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节能计算书中的面积与建筑设计说明不一致。

建议将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节能计算书中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改为“节能计算面积、节能计算层数、节能计算高度”。

5、外墙保温做法未在构造做法表中注明。

在构造做法表中应注明外保温或内保温做法,并应有相应的防开裂和脱落措施。

在构造做法表和节能说明专篇外墙热工性能栏中应注明保温做法、使用的朝向及填充墙或热桥部位。

特别是东西向热桥或填充墙,或者不同朝向部位采用不同的保温做法更应详细注明。

6、凸窗顶板和挑空楼板节能做法未在图纸中注明。

应补充注明。

7、门窗表中未详细注明玻璃材料。

对于不同朝向或楼层外窗采用不同的玻璃材料应在门窗表中按窗编号详细注明玻璃材料。

商住楼的公建及居住部分若外窗(透明外门)所选用的玻璃不同,应在图纸中区分表示清楚,不应简单表示为“详见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

(五)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处理问题

1、一般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内容可由设计单位直接出具修改设计文件交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

常见的建筑节能一般设计变更(即未降低节能性能)有:

(1)增加保温材料厚度。

(2)补充注明外窗、幕墙玻璃的遮蔽系数Se,且外窗遮阳系数Sc与玻璃的遮蔽系数Se比值在Sc/Se=0.85~1.0范围内(属于规范允许范围的变化)。

(3)修改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且修改后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在0.40~1.0(仍满足规范要求)。

2、重大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修改设计文件(注明属重大变更),经建设单位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才可实施,若新选用砌体容重大于原设计砌体容重,除满足建筑、节能等相关要求外,还应由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员进行结构复核。

常见的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有:

(1)修改幕墙或窗尺寸(变大或变小),建筑立面发生变化,导致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变化。

(2)居住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变小。

(3)取消玻璃幕墙或外窗内侧原有填充墙,导致各朝向外墙窗墙比变化。

(4)东、西向建筑外墙保温做法由外保温改为内保温做法,或由内保温做法改为外保温做法。

(5)改变玻璃、外墙、屋面隔热等材料种类和做法,公共建筑外窗窗框材料种类或外饰面颜色由浅变深。

3、送检材料热工参数或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时,设计单位应根据材料的热工性能检测结果和新的参数重新进行节能验算,并出具设计复核报告。

计算结果符合规范要求时,设计单位出具修改热工性能设计参数的修改设计文件,并按上述第1条一般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处理;计算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设计单位应调整节能设计,并按上述第2条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处理。

二、民用建筑暖通设计常见问题

1、设计、施工依据引用已作废的规范版本,或规范的出版年号漏写、错误。

应及时更新设计和施工依据。

2、设计文件中无节能专业专门的节能章节或表格。

空调工程应有专业节能章节;对于业主自购的分体式空调器,设计中应提出“应选购节能型空调器”的要求,标明应达到的能效等级。

3、空调系统未设补水量计量,集中空调系统缺少冷源供冷量计量、循环水泵耗电量计量。

应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要求设置相应的计量。

4、公共建筑主要房间的最小新风量不满足要求。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的最小新风量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3.0.6条的要求,其中集中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送风系统,零星设置分体空调的房间可考虑通过外窗渗透补给新风。

5、部分建筑未按要求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

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

 

6、空调冷负荷未逐项逐时计算。

空调冷负荷必须逐项逐时计算,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参数,应与建筑节能计算取值一致,计算结果应分系统汇总。

7、未提供空调系统风管道、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阻力验算等。

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7.10条的要求提供。

8、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过大。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3.22条的相关规定。

9、设有空调采暖系统时,未计算热水的输送能效比。

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3.9条的要求,计算热水的输送能效比,并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10、空调风管的保温材料及厚度不满足要求。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D.0.4条的规定,即送风温度≥15℃的空调风管,保温材料最小热阻为0.81m2·K/W,离心玻璃棉的最小参考厚度为30mm,柔性泡沫橡塑的最小参考厚度为25mm。

11、空调水管的绝热材料与厚度不满足要求。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D.0.2条的规定,即5℃≤管内介质温度≤70℃的单冷或冷热合用管道,1)采用离心玻璃棉时,厚度为:

≤DN25时,40mm;DN32~DN80时,50mm;DN80~DN350时,60mm;≥DN400时,70mm;2)采用柔性泡沫橡塑时,厚度为:

≤DN40时,32mm;DN50~DN80时,36mm;DN100~DN150时,40mm;≥DN200时,45mm。

12、空调冷凝水管防结露最小绝热层厚度不满足要求。

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表K.0.4-2的规定,即在非空调房间内,1)采用离心玻璃棉时,厚度为:

15mm,2)采用柔性泡沫橡塑时,厚度为:

13mm。

13、设计中未通过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计算来确定保温层厚度,未对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λ值提出要求。

应按要求计算和提出要求。

14、未考虑通风及空调系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10.2.3条的要求,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15、空调器室外机的进、排风口设置不合理。

空调器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不应设置在建筑的闭口天井内,或宽度小于4m且进深大于6m的凹槽内,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应达到90%以上。

16、选用多联空调机组时,机组的综合性能系数取值不正确。

应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作为设计依据,机组的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符合该标准之附录A的规定。

17、消防控制室、冷拼间等特殊场所未设置能够满足24小时值班要求的独立空调系统,而是将空调器连接到整个建筑物的大空调系统中。

应独立设置,并满足持续供冷要求。

18、主要设备材料表中设备及其性能参数不全面。

应完善设备表内容,如标明对应工况、噪音及所在位置室内风柜,通风机、空调机组的能效比,静压箱降噪要求,水泵设计工作点的最小效率及制冷空调设备的最大阻力损失等。

19、设备表中空调设备产品型号对应单一品牌。

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注明空调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注:

空调设备型号标注方式应执行国标标准,若仅为设备选型,应注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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