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限额等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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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限额等概述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限额等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总体而言,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强制性,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保险监管部门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广覆盖性,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仅保障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同样给予保障。

  3.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

  交强险标志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篇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为有效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有助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肇事逃逸等,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的精神。

  3.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

通过保险费率与机动车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情况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政策,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助于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的意识,自觉遵章守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朱某和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从法律上说属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但依据规定,占某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

朱某作为机动车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之外的人,也是符合交强险赔偿的条件的。

  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

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按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到23条的规定,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具体范围如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和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义务;

  在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在机动车一方有部分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在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在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受害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在受害方负全责,致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致害方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仍然承担无责任赔偿义务,即总额不超过1.21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00元。

  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在致害方负全责,受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即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在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0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拖拉机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

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

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

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400元人民币。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如:

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

950×(1-10%)×(1+30%)=1228.5元。

  ■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赔偿原则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保障范围不同:

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具有强制性:

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根据《条例》规定: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六、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七、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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