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439029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docx

论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是公平价值准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永续的重要基础。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财政的基本职能要求。

公平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再分配工具,发挥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一直是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被置于新的高度,成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与重要内容。

在此背景下,深入系统地分析和审视税收再分配机制,探究适应新时代政治、经济、社会需要的税收再分配政策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一、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的理论分析

税收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增进社会福利,按法定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在理论和实践上,税收可以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积累的各个环节征收。

不管法律上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是个人或组织,纳税环节是在国民收入循环的哪个阶段,税收负担实际上都是由个人负担。

因此,无论哪个环节征税,是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财产税,还是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及其他税种,各项税收最终都由个人负担,从而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理论上讲,不同税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或大或小,或促进分配公平、或扩大收入差距,但不存在不影响收入分配的税收。

在既定的经济和市场条件下,不同的税制设计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转嫁和运动轨迹,进而产生不同的税收归宿结构和再分配效应。

因此,要强化税收调节,健全税收的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关键在于基于税收转嫁和运动规律的具体税制设计。

一般而言,商品税具有累退性,所得税和财产税具有累进性。

这一税收再分配调节作用的概括,是基于相关税种通常设计的理论分析、相关税种实践的经验考察得出的一般性规律。

普遍征收的商品税,如增值税,征税范围广、税率相对统一,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购买相同商品所负担的税收相同,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规律下,高收入者负担的商品税与其收入之比低于低收入者负担的商品税与其收入之比,这使增值税一般具有累退性。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税都是累退的。

比如消费税,通常会对奢侈品或高收入者消费更多的商品征税,并且税率往往较高,一般情况下,高收入者负担的消费税高于中低收入者,这使消费税特别是对奢侈品或高档商品征收的消费税具有累进性。

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累进税率等设计,使低收入者相对高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使个人所得税具有累进性,因此,个人所得税也被作为政府公平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税收工具。

个人所得税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可以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效果,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设计。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为企业,实际上是对企业盈利征税。

在不征税的情况下,企业盈利全部归于作为股东的资本所有者,征税直接减少企业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所得税是对资本课税。

资本所有者往往收入相对较多,这使企业所得税具有累进性。

当然,理论上,企业所有者可能将企业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消费者、供应商、雇员等,这使企业所得税的最终负担分布和累进性并不确定。

对财产的课税,如房产税、遗产税,个人财产越多,其负担的税收越多,对财产课税,税收转嫁相对较为困难,这使财产税主要由财产所有者负担,从而使财产税具有累进性,被作为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工具。

前文所述的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是基于税制要素设计角度的分析。

实际上,税收征管权的配置以及税收在地区间的横向分配,也会对收入再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其一,税收征管是以生产地原则还是消费地原则,不同的征管权配置方式,影响着税收在不同收入水平地区间的横向分配。

由于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或生产地主要位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基于生产地原则或机构所在地原则来配置税收征管权,税收收入在地区间的横向分配更有利于高收入地区,高收入地区成为税收流入地、受益地;相反,低收入地区成为税收流出地、受损地,从而影响收入再分配。

其二,在多级政府和财政分权体制下,各地方政府都有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履行其支出责任的相应税收收入需要。

为取得所需收入,相对于没有发生地区间税收流入和流出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和横向分配的税收流出地需要征收更多的税收,本地居民会负担相对更高的税负;而税收流入地则只需征收相对较少的税收,本地居民会负担相对较低的税负。

总之,税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一方面,通过对诸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基、税率等基本税制要素的选择及税收的征收,使收入高的个人或家庭负担更多税收,收入低的个人或家庭负担更少税收,以税收负担的差别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另一方面,通过税收征管权的配置及税收在地区间的横向分配,影响个体间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二、我国税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一)税收征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弄清我国税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需要知道各税种的税收转嫁情况及税收负担在个人或家庭的实际归宿。

岳希明等(2014)基于流转税由消费者负担、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负担、企业所得税由资本所有者、雇员和消费者共同负担、财产税由财产所有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按照不同的税收转嫁假设组合并利用2007年微观数据,测度得出我国税制整体上是累退的,即我国的税收制度并未起到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甚至是相反的效果。

汪昊等(2017)对包括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在内的财政工具的再分配效应测算显示,财政再分配使我国基尼系数上升2%,对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

卢洪友等(2019)对税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等财政体系整体再分配效应测算显示,我国财政分配体系对收入分配具有微弱的正向调节效应,整体上使全国基尼系数下降了4.06%;直接税具有公平收入分配效应,间接税对收入分配起到逆向调节,税收未能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

我国税收整体上的再分配作用之所以效果不明显,主要在于我国税收体系中以具有累退性的商品税为主,具有累进性的所得税和财产税规模相对小、占比不高。

比如,2018年全国商品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4.9%,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合计占税收总收入的31.5%,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8.9%。

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紧密相连。

2011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税率及级距调整,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累进性,但使平均有效税率降低,从而整体上恶化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岳希明等,2012;徐建炜等,2013)。

我国多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都有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这一方面会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另一方面会降低平均有效税率。

而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主要是降低中高收入者的税负,低收入者却没有受益,这会弱化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徐建炜等,2013)。

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与收入的基尼系数呈U型曲线关系(刘元生等,2013)。

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设专项附加扣除,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进行综合征税。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重大变革,增强了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但由于综合课征范围有限,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效应仍比较有限;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但也使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下降,从而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作用。

总体而言,新的个人所得税制更加科学合理,实现了对个人减税和增进个人福利的作用,但再分配调节作用仍比较弱。

企业所得税对收入分配也产生着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累进性因税收转嫁假定而异。

在假定税负一半由消费者负担时,我国企业所得税具有累退性;在其他假定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累进的(岳希明等,2012)。

田志伟(2018)对企业所得税的归宿和分配效应研究发现,在初次分配中企业所得税由资本要素承担,劳动要素从企业所得税中受益,同时考虑消费品中包含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企业所得税仍具有一定的累进性,能够减少城乡之间、城乡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小微企业是中低收入者特别是低收入者就业的主渠道,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低收入者脱贫和缩小收入差距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不断提高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放宽认定条件,降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些改革有助于增强企业所得税累进性及企业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前者为一般商品税、后者为选择性商品税,两者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不同。

聂海峰等(2013)假设间接税向前转嫁给消费者,测算得出间接税是累退的,分税种看,增值税和消费税也都是累退的。

同样基于间接税由消费者承担,岳希明等(2014)的研究显示,增值税具有累退性,而消费税具有累进性,消费税的累进性低于个人所得税,高于企业所得税。

张楠等(2018)研究显示,低收入家庭的间接税负担率远大于高收入家庭的间接税负担率,间接税扩大了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对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使我国基尼系数分别上升了1.4%、0.08%。

不同的间接税转嫁假设可能会影响间接税收入分配效应的估计,尹音频等(2017)分别基于间接税完全由消费者负担、由消费者和厂商共同负担两种不同情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两种转嫁假设下间接税均体现为累退性,间接税拉大了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

通过构建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田志伟(2015)同样得出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使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上升0.272%,对收入分配产生着逆向调节作用。

已有的经验研究都是基于2014年之前相关数据的研究,近年来我国间接税进行的诸多改革,如营改增,使平均税率下降,对公平收入分配具有正效应,但由于增值税制本身累退性增加,营改增对增值税的逆向调节作用的缓和度有限(倪红福等,2016)。

总体上看,在我国,间接税具有累退性使其对收入分配产生着逆向调节,增值税的累退性远高于消费税。

虽然消费税主要是通过对高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征税,可以产生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消费税仍未有效发挥收入调节作用。

近年来,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增值税税率简并和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改革等,有效降低了增值税平均税率,从而降低了增值税的累退性;消费税税目税率改革,对增强消费税的累进性,发挥消费税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有着积极影响。

我国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

理论上讲,财产税具有再分配调节效应。

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受其税收转嫁的影响,岳希明等(2014)研究表明,在财产税的全部或一半由消费者负担的假定下,财产税具有累退性;在其全部由资本所有者负担的假定下,财产税具有累进性。

卢洪友等(2019)基于2012微观住户调查数据的估计显示,财产税具有逆向调节作用。

何辉等(2016)对房产税的再分配效应测算显示,征收房产税具有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虽然其再分配调节效应较弱,但随着居民财产收入的增加,房产税的正向再分配效应在逐步增强。

2011年重庆和上海展开居民自用住房房产税试点,詹鹏等(2015)对重庆和上海房产税改革方案的估计显示,虽然两个房产税方案的税率很低,但其累进的税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公平收入分配作用。

理论上,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可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实的房产税是否能够起到公平收入分配的效果还取决于税制设计和征收管理。

张平等(2016)基于不同的房产税税率和减免方案的估计表明,不同方案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存在差异,但各方案下富裕群体均承担了大部分的房产税税负,房产税调节分配的效应明显。

总体而言,由于我国的房产税征税范围主要为经营性房产,广大的居民自用住房还未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狭窄,并且在从价计征时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这样的税制设计限制了房产税再分配调节作用的发挥,房产税尚未担当起应有的收入再分配作用。

(二)横向税收分配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现行税收分权体制,主要是各地税务机关征得的税收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

目前各税种的单行税法关于纳税人、纳税地点等的规定,事实上也确定了各税种的地区间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划分方式。

实践中,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性共享税主要基于生产地原则进行征税、分税,而企业汇总纳税、生产和管理的空间分离、产业集聚、总部经济等,引致地区间税源和税收背离,造成了税收在地区间流入和流出的横向转移,总体上呈现出税收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发达地区是当前横向税收分权下的税收流入地和受益地,欠发达地区是税收流出地和受损地(李建军,2013)。

满向昱等(2018)对我国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的测算表明,中部和西部是税收流出地、东部为税收流入地。

李建军等(2018)的测算显示,商品税、企业所得税和总税收在省际间的税收流动和转移中,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省份是横向税收分权的税收流入地和受益地,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湖南等省份为税收流出地和受损地。

简言之,现行以生产地原则为主的地区间税收征收与分配制度,导致地区间税收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逆向流动,造成地区间税收分配不公、加剧地区间财力和公共服务非均等、经济发展不平衡,进而对居民收入分配和福利水平产生逆向调节。

三、健全税收再分配调节机制的政策取向

(一)稳定宏观税负,调节国民收入在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

发挥税收收入调节作用要求税收收入有相当规模,而税收规模过大、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份额过高,又会挤占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这使宏观税负与收入分配存在着竞合关系。

2018年,税收总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7.3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与GDP之比为27.15%,除土地出让收入外的政府收入与GDP之比为28.87%。

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算高,特别是税收总收入占GDP的比重相对偏低。

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和公共支出刚性约束下,应保持广义宏观税负相对稳定,稳定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防止政府对国民收入的过多汲取。

当前,我国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偏低,这是因为,资本日趋集中,资本雇佣劳动、劳资双方互动中资方优位持续强化,使国民收入分配逐渐向资本倾斜。

要保持经济的活力和动力,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客观上又会产生有利于资方的分配方式,引致资本收入份额的上升、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

为此,一方面,应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激励价值创造的功能;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和税收的作用,通过征税,使资本所有者负担更多税收。

同时,通过用税,即提供公共服务,使税收使用的受益更多归宿于劳动者,对国民收入在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最终分配进行调节。

(二)完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占比

如前所述,总体上,间接税具有累退性、直接税具有累进性。

具有公平收入分配效应的直接税,若征收范围窄、收入规模小,即便税率设计具有较高累进性,也难以发挥其公平收入分配的效应。

要发挥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要求具有公平收入分配效应的直接税规模扩大、占比提高。

直接税占比提高不能通过直接税单向的增税实现,而应在保持宏观税负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间接税占比,为直接税占比的提高提供空间,通过间接税占比和直接税占比的“一降一升”,达到完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占比及再分配调节的效果。

我国近期推行的增值税税率改革,有效降低了增值税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为中长期直接税占比的提高创造了空间。

由于资本流动性强、全球税收竞争激烈,我国企业所得税不具增税空间。

为此,从中长期看,提高我国直接税占比,主要在于逐渐提高税收累进性更强、流动性相对较弱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间接税主要由企业或单位而非个人直接缴纳,税收可见性低,个人对间接税下降的感知度相对较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等直接税凸显性强、可见性高,个人对直接税提升的感知度和敏感性相对比较强。

在税制结构调整过程中,间接税减降、直接税提加可同时进行,但不易同幅调整,直接税占比的提高应循序渐进。

(三)优化所得税税制,更好发挥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

发挥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首先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2018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对四项劳动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收,显著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但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的角度看,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其一,实行按家庭为纳税单位课征。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使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课征的属性明显增强。

下一步可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已婚者可选择夫妻双方合并申报,从而更好反映作为个人经济社会活动基本决策单元的家庭的支付能力,改变夫妻分别申报纳税下家庭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增强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调节作用。

同时,这一纳税方式更符合我国家庭成员共享收入、共担支出和风险的文化传统。

其二,扩展综合课征的范围,逐步将个人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纳入综合课征范围,改变分项征收造成的税负横向和纵向不公。

其三,在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范围的同时,调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使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综合所得税率,与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相平衡。

当前,我国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为45%。

实际上,其适用对象非常有限,且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抑制个体经济活动,还会增强纳税人的逃避税动机,从而使得45%税率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为此,可将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降至35%,与生产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保持一致,以实现不同收入来源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

其四,建立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年指数化自动调整机制。

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实质上属于成本和生计扣除,由于个人和家庭取得收入的成本、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计费用会随着物价变化而变动,以固定金额的方式确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会变得越来越不合理。

因此,可建立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年指数化自动调整机制,比如根据每年消费价格指数自动调整。

其五,实施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对有劳动收入且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或家庭实施退税(也即补贴)。

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补贴设计一般有三个阶段,在递增阶段,劳动越多、补贴越多,激励低收入者或贫困者多劳动;在水平阶段,不因劳动增加而减少补贴,稳定劳动供给水平;在递减阶段,当低收入者或贫困者脱贫,补贴逐步退出,避免福利依赖。

引入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这一具有劳动激励、补助贫困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作用。

发挥企业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

其一,基于小微企业发展对公平收入分配和缓解贫困的重要价值,应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将这些阶段性、临时性减免政策改为长期性减免优惠,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其二,继续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实施加计扣除政策,并扩展扣除范围,将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职工教育对提升劳动者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而提升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具有积极作用,为此,可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年度扣除限额标准,在长期可对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行据实扣除。

其三,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对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应完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

一方面,将企业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临时性规定,改为长期实施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改革企业公益捐赠年度限额扣除后的超出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结转的规定,提高年度扣除限额标准,并实行无期限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

 

(四)改革商品税税制,发挥商品税公平收入分配的应有作用

增值税具有累退性,但通过税制设计可以降低其累退性,增强正向的再分配效应。

其一,设定合理的增值税起征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调整,使大量小微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免于缴纳增值税,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业者发展。

其二,降低中低收入者消费相对其收入之比较高的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以降低增值税累退性。

如可进一步降低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生活必需品(如水暖气煤等)等适用税率为6%,以降低增值税累退性,同时有利于简化增值税,使税率由三档简并至两档,使增值税更具中性。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的商品税,税制设计应以效率或中性为基本准则,不应承担过多的收入再分配责任,其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应与其效率或中性特征兼容。

消费税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上有很大的作用空间。

应从以下方面改革消费税制:

其一,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逐步将高档箱包、高档服装、私人飞机、别墅、高档家具、高档餐饮、高档酒店、高档俱乐部(如高档美容会所、高尔夫球场)等更多的奢侈商品和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使高收入群体负担更多税收。

其二,现行按排气量征收的小汽车消费税,主要考虑的是节能环保目标,收入分配效应相对不足;对超豪华小汽车征收10%的消费税再分配政策目标明显,但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适用范围极窄。

为此,可对超豪华小汽车标准之下、一定价格标准之上的豪华小汽车加征3%~5%的消费税,使购买豪华小汽车的高收入者负担更多的税收。

其三,现行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区分酒的类型实行差别税率征税,未充分考虑酒的档次,可将超过一定价格、属于奢侈消费品的高档酒(如单位价格超过一定水平的白酒、红酒等)再征收一定比例的消费税,使消费高档酒类的高收入者负担更高的消费税,以增强消费税再分配调节作用。

其四,一般而言,汽油的消费与收入水平呈正比,为此,可改成品油(主要是汽油)消费税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增强汽油消费税的弹性,进而适当增强汽油消费税的再分配调节效应和节能减排效应。

(五)推进财产税改革,调节财富和收入分配

财产可以产生收入,财产不平等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和体现,公平收入分配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

为此,应推进房产税改革,将居民自用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对拥有超出个人和家庭生活合理所需范围之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

基于生存权保障原则和公平收入分配的要求,房产税征收中对个人或家庭住房宜主要采取按人均面积免征。

在税制设计上,家庭人均40平方米的住房或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以视作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和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居住面积,家庭可以选择按人均面积减免或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免税,仅对超出免征范围的住房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税。

这样的设计,可以使拥有唯一住房的大部分家庭(如三口之家住房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四口之家住房面积160平方米以下)免于缴纳房产税,仅对家庭拥有多套住房超出免征面积部分的评估价值征税。

通过税制设计,使房产税只向拥有超出生活合理所需范围之外的个人或家庭征收,且超出合理范围的房产越多、价值越高,应缴纳房产税越多,体现量能负税原则,发挥房产税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考虑到房产税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房产税改革要着眼长远,采取“小步慢走、渐进推进”的策略。

遗产与赠与税是财产税中对财富和收入分配具有积极作用的税种。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经济的大发展带来了财富的大积累。

根据瑞信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全球财富报告》,2019年,我国私人财富(不含房地产)超过63.8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私人财富(不含房地产)超过百万美元的富翁数量达444.7万,占世界的10%、位居世界第二。

这为遗产与赠与税的征收提供了物质基础。

但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可能造成财富外流,以及全球遗产与赠与税减降的趋势,建议采取通过个人所得税实现对遗产和财富的赠与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对“偶然所得”的征税规定,受赠人获得的受赠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偶然所得”项目,但对于个人将房产、股票等资产赠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