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方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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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方案样本

峡江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力度,遏制城区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如下简称“两违”)屡禁不止突出问题,规范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峡江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峡江县私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执法责任主体不变,实行依法整治。

(二)综合整治。

在县“两违”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两违”清理整治办公室(如下简称县“两清办”)牵头协调,以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为执法责任主体,信官东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加,坚持专项清理整治与宣教相结合,实行综合整治。

(三)分类解决。

“两违”当事人可以在《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告示》(简称《告示》)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审查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惩罚后,予以补办有关手续。

若当事人拒不申报,或对惩罚决定不履行,将坚决依法予以强行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她设施。

对严重影响规划实行、存在地质(房屋)安全隐患坚决依法强行拆除。

在《告示》发布后来仍在发生“两违”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二、工作目的

通过加强督办,进一步强化各执法主体单位和各责任单位抓好县城规划区内“两违”清理整治工作责任意识;通过加强巡逻,遏制县城规划区内“两违”行为蔓延;通过强化办法,及时拆除顶风违章违规建筑,锁定县城规划严控区域现状;通过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国土、规划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决策根据。

三、整治范畴

县城规划区范畴内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一)在违法用地方面: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

2.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

3.买卖或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4.变化批准位置占用土地;

5.变化批准土地用途占用土地;

6.其她违法行为占用土地。

(二)在违法建设方面:

1.未获得或违背《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

2.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范畴内,未获得《暂时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暂时性建设工程;

3.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范畴内,超过批准规定期限暂时性建设工程;

4.擅自变化建筑物使用性质;

5.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范畴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立建筑与暂时棚点;

6.擅自超面积超层违法建筑;

7.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范畴内,擅自拆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

8.其她违法建设。

四、工作职责

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国土、建设部门作为执法责任主体,分别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查处;信官东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详细责任如下:

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办,研究决定全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重大事项和行动。

县“两清办”:

依照县委、县政府和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布置,负责统筹、协调、督办领导小构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协调综合清理整治行动。

县建设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两违”清理整治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城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清理,全面掌握城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状况,并将清理成果以正式文献形式报县“两清办”;加大寻常巡逻力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查处超层和擅自加层违法建设行为;对正在实行违法行为,及时备案调查并下达停工告知书;对拒不断工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强制办法;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断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报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关于部门采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办法;对需执行案件,及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对违法建设积案问题制定详细解决办法,报经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行。

县国土资源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两违”清理整治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城区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既违法用地又违法建设“双违”建设行为清理,全面掌握城区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双违”建设行为状况,并将清理成果以正式文献形式报县“两清办”;加大寻常巡逻力度,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双违”建设行为;对正在实行违法行为,及时备案调查并下达停工告知书;对拒不断工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强制办法;需执行案件,及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对违法用地和“双违”积案问题制定详细解决办法,报经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行。

信官东壤口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本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村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搞好辖区范畴内“两违”清理整治执法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区范畴内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各类不合法用地及建(构)筑行为并予以制止,积极参加配合建设、国土部门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官渡口镇、东壤口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强有力工作专班对神农溪社区规划区内“两违”建设进行清理和整治,采用科学管用手段有效遏制神农社区“两违”行为。

县公安局:

认真贯彻贯彻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关于精神,坚决维护“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秩序和执法秩序;加强对构成犯罪土地违法案件侦办和“两违”案件执行过程中治安工作,保证“两违”强拆现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县人民法院:

对需执行“两违”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裁决,并将裁决书及时送达被执行人;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决,要依法强制执行。

县监察局: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对象在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参加土地非法交易及违法违规违纪实行规划、土地审批等行为,依法依纪及时查处;接到关于人员在城乡规划区范畴内违法建设举报或报告后,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将防止、抵制和查处“两违”行为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并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和追究。

县工商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市场准入登记程序有关规定,对新申请注册开业公司、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严格审查,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经营场合证明,不予登记;发现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登记,及时检查、纠正或撤销;及时查处建筑施工公司违法承揽建筑工程行为;接到与“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关于违背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举报后,应及时采用有效办法依法予以查处。

县林业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制止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行为;对违法侵占、破坏林地和擅自变化林地用途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城乡规划区内林地进行重点保护;对违法侵占、破坏城乡规划区内林地行为,依法及时严肃查处;接到侵占、破坏林地举报或报告后,应及时采用有效办法依法予以查处。

县经管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行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严格管理和指引,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对城乡规划区内土地流转行为依法管理,及时纠正非法土地流转行为;接到土地非法流转举报或报告后,应及时采用有效办法依法予以查处。

县自来水公司:

严格执行《湖北省都市供水管理实行办法》,对自来水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认真贯彻贯彻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关于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工程建设用水,凡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建设批准文献,一律不得供水;接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机构规定停止供水告知后,应及时停止供水;对非法为“两违”建设转供水行为和私接供水管道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县电力公司: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在城乡规划区内,顾客申请新装或增长用电时,必要严格审查顾客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献及关于用电资料,对不能提供有效合法工程项目批准文献,不予供电;发现顾客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用电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非法为“两违”建设供电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切断电源“两违”建设对象进行巡逻和监管,对私拉乱接行为及时从严查处。

县新闻宣传部门: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做好发动引导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形成“全民响应、自觉拆违”氛围,为“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奠定基本。

配合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知法守法;加强对县“两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重大决策和有关政策办法宣传,引导广大居民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到“两违”整治行动中来,做“两违”整治宣传者、实践者和监督者。

县直其她有关部门:

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支持“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按规定完毕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两清办”交办整治工作任务。

五、工作程序

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区用地及建设状况巡逻,信官东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其她各部门要积极参加配合。

动员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两违”清理整治活动,发现“两违”案件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或县“两清办”举报。

国土、建设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派人现场核算,并迅速作出相应解决决定。

县“两清办”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督促国土、建设部门到现场核算查处。

县“两清办”依照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对“两违”案件清理成果和接到举报后现场核算状况,对“两违”案件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对需要依法进行查处,由县“两清办”以正式公文形式,将须查办案件按照执法主体资格不变原则,交由县建设局或国土资源局限时依法组织查处,同步抄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重要领导、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有关成员单位;案件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及时将办理成果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两清办”、县委县政府重要领导和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对需要实行停水、停电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以加盖单位公章函件报请县“两清办”协调,由县“两清办”发函敦请县自来水公司、县电力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实行停水、停电,同步抄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重要领导、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有关成员单位;停水、停电办法实行后,承办单位及时将办理成果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两清办”、县委县政府重要领导和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且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案件没有解决结束前不得供水、供电,依法严肃打击擅自接水、接电行为。

对需要采用综合整治办法,由执法主体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报请县“两清办”协调,由县“两清办”协调监察、法院、公安、工商、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县“两违”清理整治领导小构成员单位及其她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由执法主体部门重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参加,构成联合执法组,实行综合执法。

对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由县建设局或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裁决,并将裁决书及时送达被执行人,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依法强制执行。

六、工作环节

(一)宣传发动。

制定出台城乡“两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告示;县、乡镇召开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全面布置“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运用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张贴公示、出动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教活动,为“两违”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同步,组织力量,加强执法巡逻,对“两违”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二)综合整治。

对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解决;对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建设局进行解决;对公路、码头上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交通局进行解决(依照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分类解决)。

对被认定违法建设行为,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予以停水、断电,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工商部门对拟作商业用途违法建筑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

此后凡未获得土地用地允许证和规划建设允许证违法建筑,有关职能部门坚决不予办理水、电、讯等开户手续。

擅自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水电,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提供者相应责任。

(三)总结提高。

在“两违”专项整治基本上,及时总结经验,对成功经验予以推广,对工作成绩突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扬。

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商请县人大、县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次“两违”整治参战部门进行评议。

七、工作规定

(一)提高结识。

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维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肃性,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基本上,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基本之上,充分结识到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峻形势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高度注重“两违”专项整治工作,增进我县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明显好转,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强领导。

县政府调节“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

领导小构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坚决服从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积极参加“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国土、城建、交通部门重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过问、督办、检查、协调本单位负责“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同步要抽调得力人员参加“两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国土、城建、交通部门要按照执法责任主体不变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工作办法,积极积极抓好清理整治工作。

(三)秉公执法。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程序,严肃办案纪律。

在“两违”清理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为当事人说情,不得通风报信,不得透露案情。

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保障经费。

县人民政府依照工作需要恰当安排经费,保障“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时,也要予以恰当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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