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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合伙协议

四方合伙协议

欧阳光明(2021.03.0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合伙人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出资经营朝天门连锁火锅店(以下简称“火锅店”)。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出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占出资额的四分之一;

2.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占出资额的四分之一;

3.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占出资额的四分之一;

4.丁方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占出资额的四分之一。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经营的火锅店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前足额统一存入下列指定账户:

开户行:

_______账号:

_______。

逾期不存或未足额存入的出资人,其在补足出资之前,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且逾期30日之内,须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其他出资人支付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出资人造成的损失;逾期超过30日的,视为该出资人放弃合伙,其他足额出资人有权要求其退伙。

第五条合伙资金管理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_____同志为四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暂时管理四方合伙人资金。

火锅店筹备成立期间及火锅店经营期间,所有财务支出必须由四人共同监督管理,如有不明支出,或不合理支出,经四人表决。

如果出现不能形成表决,或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等情况,则认为存在不明支出或不合理支出的合伙人,有权在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但是,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火锅店正常经营活动的措施。

火锅店筹备及经营期间,单项开支在元以上以及其他合伙人认为足以影响火锅店筹备及经营事项的决策性开支需经共同讨论一致同意后进行支配。

第六条财务、会计

接受委托进行财务资金管理的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火锅店的财产、会计制度。

接受委托进行财务资金管理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他合伙人提出的要求,对相关财务事项进行说明。

第八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火锅店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

3.火锅店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八条债务承担

1.火锅店债务由火锅店财产偿还。

2.火锅店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火锅店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火锅店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火锅店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九条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同志执行合伙火锅店事务。

第十条执行人的职责

火锅店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火锅店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火锅店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火锅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火锅店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火锅店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火锅店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火锅店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占三方之二以上出资的合伙人表决通过,任何人不允许弃权,必须表态。

如有合伙人拒绝表态,则视为对有关事项的同意。

第十一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火锅店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则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合伙事务的决定

火锅店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火锅店不动产;

2.改变火锅店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火锅店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火锅店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火锅店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火锅店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火锅店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其他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火锅店相竞争的业务;

2.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火锅店进行交易;

3.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火锅店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火锅店,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火锅店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六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火锅店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火锅店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火锅店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火锅店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合伙关系的解散

合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火锅店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九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

2.合伙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火锅店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火锅店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火锅店共有财产偿还,火锅店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火锅店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转让人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火锅店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其他合伙人可按其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本合伙协议而导致火锅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除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外,还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每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火锅店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二条保密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三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丁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手印):

丁方(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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