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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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行资(2009)1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使用权转移、注销等变更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批复文件是单位各部门间资产调配的依据,也是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资产处置及资产的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特别重大资产处置应提交单位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二)报废、报损设备等固定资产,单台(件)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台(件)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三)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负责人审批或负责人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以上资产达到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监管要求的其处置最终审批权在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经财政厅或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五)校内单位间资产调拨划转,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价值较大或较为重要的资产调拨划转,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单位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

(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报单位审批。

(三)经单位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应的论证、资产评估、技术鉴定。

(四)资产管理部门按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有关规定,组织齐全相应的材料,上报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审批。

(五)单位接到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负责资产处置的后期工作,并监督将资产处置的收入上缴到单位财务。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第九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条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一条单位对外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有关单位和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供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三)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四)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三条单位有关部门应代表单位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草案。

待履行完全审批手续后,签订正式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四条单位对外捐赠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有关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三)捐赠申请报告。

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四)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五)单位与受捐单位意向性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第十五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六条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

对于拟出售、出让、转让单项国有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后应当依法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有关单位和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

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单位将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将所持有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产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条单位置换国有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有关单位和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

(二)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三)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七)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不含900-/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五章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二条报废是指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报废国有资产,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和有关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印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报废汽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

件需加盖章。

(四)报废房产的,需提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需提交政府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六)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50万元以上设备的,应由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上设备的,应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已达到报废标准但尚能使用的资产,按省财政厅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报损是指单位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国有资产报损,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各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

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和有关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二)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单位和有关部门准备齐相应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章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上缴金额,并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7个工作日内上缴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置、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要加强对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部门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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