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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安监站管理及考核办法

区域安监站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安监站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安监站“独立检查、异体监督”职能和动态突击检查作用,落实各煤矿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现场管理的常态化、动态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的派出机构,代表安监局行使区域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同时履行专职安全监督检查小分队(以下简称安全小分队)的职责。

未经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和支配小分队。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监站负责对公司所属煤矿、施工队伍、监理队伍实施全面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规程、专项整治、隐患排查的闭合管理、组织机构、挂牌责任制度的落实、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及执行等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第六条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深入到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查处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越层越界生产和出现“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以及“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重大危险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方面的隐患,监督煤矿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对检查的各类隐患有权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所查隐患整改不彻底重复出现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七条检查煤矿井上下各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特别是各重点头面、薄弱环节、边远死角等安全情况。

第八条检查所属区域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对“三级培训”工作,转岗工人、重新上岗工人的培训工作、新工人岗前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检查煤矿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井上、下值班、双带班、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干部上岗指挥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检查煤矿井上、下基建工程的安全情况和基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落实执行情况、施工工程的质量、文明生产等。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以及动态达标情况。

第十二条经常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相关人员。

必要时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并每天向安监局分管领导汇报安全小分队的活动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可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协调与各县(市、区)行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关系,尽量进行联合检查,以减轻煤矿负担,使其能够有精力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安监局设两个区域安监站,分别为东区安监站和西区安监站。

其中:

东区安监站负责区域煤矿的安全检查。

西区安监站负责区域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安监站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负责日常管理,综合科负责对安监站的考核。

第四章安监站活动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小分队的检查活动包括日常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形式,通过多种活动形式,保证不留死角,不漏地点,原则上地面活动与井下活动不同时进行,以便集中精力,做到分类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活动时间以4点班和零点班为主,4点班、零点班活动比例分别不少于检查活动次数的1/3,每月对辖区的煤矿进行两次井下、地面全覆盖检查。

第十九条参加检查活动安监站站长不得少于12次,且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安监员每月参加活动次数不得少于16次,且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2次。

特殊时期针对重点监管矿井的专项突击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下井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条参加每次活动人员,不得少于3人,要明确每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和活动容。

第二十一条所有下井检查的安全小分队活动人员必须亲自到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签到,每次活动井下检查至少3个头(面、线),进行沿线全面检查,入井检查人员要在“三定”表上注明人员定位卡的卡号。

第二十二条日常站留守1~2人值班,及时接听有关方面的,处理站事务,及时接受安监局的紧急通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安全小分队人员出勤天数不得少于市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出勤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安监站按规定对辖区煤矿进行管理,定期交换图纸,及时掌握矿井采掘情况,收集煤矿相关方面的信息,及时熟悉、了解煤矿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安监站要根据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状况,生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程完成情况以及局领导的工作部署等具体安排每天的检查行程,活动前要明确当天的活动容和突出检查重点方面。

第二十六条安监站对煤矿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没有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特殊环境下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的,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处理或者支柱质量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地质构造带或顶板破碎较为严重没有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对责任者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小分队活动期间查出各类现场隐患和“三违”,必须及时对检查矿井填写“三定表”,要求被检查煤矿限时整改,要由煤矿当天值班领导签字负责,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检查到的隐患整改完善后,由被检查单位写出整改报告,交安监站备案。

较大隐患和严重“三违”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或上交安监局安全管理一科追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到的各类隐患,小分队要根据整改容和时限进行跟踪回查,实行闭合管理。

不能按时整改的隐患问题按照事故追究,由安监站进行处罚或上交安监局安全管理一科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安监站检查活动“三定表”,要及时汇总整理,填写《安监站活动汇总登记表》。

每天下午5点前,要将24小时的活动情况汇总报安监局安监一科。

每月将《安监站活动汇总登记表》报安监局综合科归档备案,以备考核。

第三十一条安监站监督检查中所开的罚款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予被处罚单位,另一联周末上缴安监局综合科查对,安监站保存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被处罚单位收到罚款通知单,必须于10天将处罚款上缴公司处罚专用账户,持缴款手续复印件到安监局综合科或安监站销号。

逾期不交者按每日5‰的滞纳金进行收缴,并在安全绩效考核时按规定进行扣分。

第三十三条安监站站长、副站长必须定期参加安监局例会,及时汇报安监站活动情况和煤矿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小分队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不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认真完成相应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安全小分队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吃、拿、卡、要”。

第三十六条安监站在下矿检查以外的时间,要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提高识别隐患和排除隐患的能力。

站长、副站长要定期组织小分队成员学习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煤矿安全规程、建设矿井安全规,集团公司和市公司的规章、规定、制度等容。

第三十七条安监站车辆设专职司机,专职司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整洁,精心维护,定期进行车辆保养。

非专职司机不得随意开启车辆。

各区域安监站站长严格把关,出现违反制度的情况,将对站长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将首先追究站长和专职司机责任。

其他方面严格执行市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安监站人员下矿、下井检查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零点班下矿检查津贴30元/人,下井检查班中餐津贴20元/人,下井津贴35元/人,合计85元/人;司机补助40元/次。

四点班下矿检查津贴15元/人,下井检查班中餐20元/人,下井津贴35元/人,合计70元/人;司机补助20元/次。

八点班下矿检查补助津贴25元/人(包括下井检查)。

外出办事按照市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下矿检查实际出勤由各煤矿上报安监局综合科考核,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补助发给安全小分队个人,司机其他补助仍按照市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安监站人员和司机按规定每天给予野外津贴6元/天。

第四十条安全小分队安检员实行轮岗制度,定期每三个月两个驻区域安监站安全小分队队员之间进行一次调换,每次调换1~2人,但不得影响各安监站安全小分队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每年全部调换一次。

第四十一条安监站安检员与安监局机关科室人员之间也要实行调岗、转岗制度,通过安监局部考核,及时了解每个人的工作能力,逐渐进行岗位调换,力争通过岗位调换,使每个人在合适的岗位发挥自身潜能,最大限度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考核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各安监站活动效果,充分发挥其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作用,对各安监站人员下矿、下井检查活动由各煤矿上报安监局综合科进行考核汇总,并根据每人出勤情况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三条安监站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完成下矿检查和下井检查任务,否则,每少1次下矿检查扣罚100元/人,每少1次下井检查扣罚100元/人。

第四十四条每次下矿检查至少查处三条以上隐患问题或者一人次现场违章作业。

否则,视同没有活动,活动次数不予考核。

第四十五条安监站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零点班下矿检查任务,站长不少于4次/月,安监员不少于5次/月,否则,每少1次扣罚100元/人(本条与第四十三条不采用合并处罚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法定节假日活动次数不得少于3次/月,否则,每少一次安监站负责人扣罚200元/人。

第四十七条安监站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隐瞒严重隐患、严重违章或未按规定上缴安监局管理一科进行处理者,根据情节每次给予相关责任者100~500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检查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将每天的活动情况汇总并于当天下午五点前报安监局综合科,每次扣罚站长和值班人员各100元/次。

第四十九条安监站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活动,在确保煤矿无重伤及其以上或二级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的前提下,每月给予平均每人1000元的奖励,否则,对辖区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专职安检员工作努力,成绩优秀的可通过与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逐步选拔到安监局或推荐到其他部门、煤矿合适的岗位工作。

第六章要求

第五十一条安监站安检员下矿检查煤矿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有权调阅煤矿相关资料,否则,以拒绝接受检查对煤矿值班领导和提供相应资料科室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上报安监局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第五十二条各煤矿每月5日前到所辖安监站交换一次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应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并标明当月掘进进尺和回采进尺)。

第五十三条安监站下达的检查意见书,由当班值班按照限定时间和措施落实整改,整改完善后,由相应分管副矿长验收确认,安监站回查落实时,对于没有整改落实的隐患,按照分类不同,依据有关规定,可对验收确认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各煤矿对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施工工程(地质构造),必须及时上报所辖区域安监站,以便安监站掌握煤矿实际安全工作动态,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上报的同时报安监站备案)。

第五十五条煤矿出现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问题时,可以上报安监站,由安监站反映给市公司,请求协助解决。

第五十六条煤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已发生的煤矿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事故煤矿股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续报,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安监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2013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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