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PPP模式整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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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PPP模式整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合

清远市清新区PPP模式整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合同

 

甲方:

清远市清新区水务局

乙方:

2019年月日

文本说明1

八、建设期利息72

九、调价机制72

十、绩效考核74

十一、开票和付款78

十二、其他付款保证80

附件2:

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128

文本说明

本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第215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第113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粤建城〔2015〕2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制定,具体编制依据详见附件8。

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承继合同》,该《承继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自动成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应由甲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声明

一、甲方声明:

(1)甲方已获得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满足本合同的管理和履约需要。

(3)在本合同签署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任何未决、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程序。

(4)在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工作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和维护管养服务。

(5)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项目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承诺给予相应补偿。

(6)在本合同签署后,未征得乙方/项目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本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与本合同合作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合作关系。

(7)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日历日以内,乙方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辖区范围内经合法程序独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合作期不得迁出清远市清新区,甲方不参股,但应予以必要配合、协助。

二、乙方声明:

(1)乙方为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他附属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余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

(三)乙方应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合同,并保证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四)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它任何政府机关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利益对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建筑物、建设用地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五)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等程序。

(六)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历日以内,项目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33.35万元,采用货币出资,项目资本金由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分步分期、及时、足额缴纳,设立项目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七)乙方应在领取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公司成立的全套法律文件复印件报备给甲方。

(八)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保证在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一十)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将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一十一)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存在不属实或错误的,对甲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可给予日的宽限期,若宽限期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与本合同相关的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一十二)乙方保证接受甲方或所在区的财政局、甲方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

(一十三)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或相关采购文件约定,向甲方或甲方所在区的财政局指定的主体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十四)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本项目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但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项目公司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

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影响到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项目公司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

(一十五)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由于该等资金的金额与时间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专项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专项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三、不限制法定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行监管。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及引言

甲方(政府方):

清远市清新区水务局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乙方1(乙方/项目公司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乙方2(乙方/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乙方3(乙方/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清远市清新区PPP模式整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本合同由清远市清新区水务局代表政府方(下称“甲方”)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于年月日确定乙方1/乙方2/乙方3/项目公司(下称“乙方”)为本项目的合作投资人,并于年月日与乙方1/乙方2/乙方3/项目公司签署本合同。

在本合同中,乙方/项目公司如为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统称乙方,但以“乙方1”、“乙方2”、“乙方3”代表联合体的某一方,联合体各方自行决定各股东股权比例。

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合作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形式合作清远市清新区PPP模式整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由甲方授权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拥有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项目公司负责按合同及甲方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风险承担,并受甲方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本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且PPP项目合同经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由清远市清新区水务局与项目公司签订承继合同,项目公司需全面承继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乙方对本项目及项目公司履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和遵守。

第二部分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及项目公司签署的清远市清新区PPP模式整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合作合同,包括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与本项目合同相关之补充修改的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授权清远市清新区水务局与乙方合作清远市清新区PPP模式整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甲方

指清远市清新区水务局。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乙方/项目公司。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除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由乙方承担的但已由项目公司承继的义务,不应影响乙方继续承担其本身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时提供的股东贷款、或必要时补充提供担保以及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管养责任等)。

项目公司

指乙方/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出资成立的,为实施本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通常独立于政府方及乙方/项目公司而运营。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授权清远市清新区水务局与乙方,合作进行清远市清新区PPP模式整区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资产和用户服务的权利以及获得政府依本合同约定所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权利。

合作期

本项目的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29年。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本合同及附件;

融资文件;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项目设施

指实现本合同目的所需的或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本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项目建设完成后标定为乙方权属的设施;。

(3)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动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

(4)运维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5)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6)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政府部门(地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和用户服务职责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借款人或项目所需资金的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是指从监理公司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开工日

以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运营日

项目公司按照适用法律及PPP合同的要求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维护期。

完工验收

指项目工程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并由甲方、项目公司、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等验收。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

程序

指本合同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终止通知条款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经甲方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由甲乙双方盖章及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满足本合同第五部分项目的前提条件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可用性

服务费

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项目建设投资+项目建设期利息)及合理回报。

运维绩效服务费

指项目运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配套管网的运营、管理及维护工作;甲方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以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的形式,给予项目公司提供的可持续性服务所要求投资回报的保证。

(注:

)(注;运营期常规绩效考核结果应与30%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挂钩。

)。

可行性缺口补助

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移交日期

指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在合作期届满当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指定日期。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其他双方商定应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二、解释

(一)本合同的常见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三百六十五(365)天计,一个月以三十(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二)解释原则

1.本合同条款若出现歧义,应首先采用文义解释方法,采用文义方法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正式文本优先于辅助资料。

在合同订立至履行完毕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种与合同有关的交流文件,如电报、信函、合同草案、通知书等,所以解释合同原则上应以正式文本为基础,辅助资料只起证明正式文本内容的作用,一般不得以辅助资料否定正式文本的内容;

(2)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优先于原合同。

补充或变更合同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不可避免的修改,是当事人依共同意愿改变原合同的重要依据;

(3)对列举事项的解释(指包括但不限于条款)除非当事人明示排除其他可能时,否则不得作为限制概括规定的理解;

(4)文义解释必须合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否则,不予适用。

2.若文义解释方法仍不能解决歧义,则应采用公平合理的方法。

采用公平合理的方法需注意以下几点:

(1)解释合同时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真意。

这些情况包括:

当事人之间最初接触情况,已确定的习惯性做法、订约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性质和目的、通常所赋予合同条款或陈述的含义,交易惯例等;

(2)解释合同时应符合社会经验。

社会经验是为大多数人所肯定或视为当然的事项,解释合同也必须符合社会经验,凡与社会经验不相符合的判断不能成立;

(3)解释合同时应依公平合理的要求。

合同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义时,应取对双方均有利的解释;可做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应取有效解释;条款含义不明时,应作不利于条款提出者或合同起草者的解释。

第三部分 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承诺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合同,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在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居委/镇村工作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和运营维护。

(3)甲方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项目用地的权利。

(4)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同意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乙方的承诺

(一)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设立项目公司的唯一目的为新建清新区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三坑镇、山塘镇5个镇的镇区的污水处理厂,总设计规模13600m3/d,并建设配套污水收集主次干管长度约50.57km,以及提供为期30年(含1年建设期)对上述污水厂和配套管网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服务等工作。

保障所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合作期间内,项目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不得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二)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三)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具备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的能力。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中、大修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合作期限结束时移交权属归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2.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担保事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3.对乙方/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其限期予以纠正。

4.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并通报乙方,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项目公司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对项目公司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7.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给甲方指定机构行使,亦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甲方指定机构代为履行。

甲方对甲方指定机构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部门依据适用法律行使的法定权力。

9、合作期内甲方对项目建设与运营进行监督,对项目公司涉及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资安全的事项以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借款、抵押、对外担保、设立分子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甲方指定的出资人拥有一票否决权。

同时,为确保项目良性运作,甲方不得滥用其权力。

10、甲方以本项目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的所有专项补助资金归甲方所有,甲方可将上述专项资金或者补助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但需抵扣相应费用。

专项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11、负责监督甲方指定的出资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

12、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PPP合作合同的规定,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管养权,且在本项目运营期限内,不得自行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管养。

2.乙方将基于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经甲方及法定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甲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3.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优化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4.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指定地点,但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5.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且协调财政局将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7.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本项目建设临时性用水、用电的需求,但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8.负责引入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为项目公司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法依规协助其争取政策性扶持优惠。

10.负责为本项目办理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作为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以发包人批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的前提条件。

11.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合作期内享有的基本权利

1.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运维服务费。

3.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履约不能的,则项目公司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项目公司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项目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并且甲方应相应的补偿因此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

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4.享有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获得经营利润分红的权利。

5.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PPP合作合同的规定;负责协助项目公司本项目合作期内的投资、设计、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移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广东省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2.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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