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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Characteristicsandtestsfortransportablefireextinguishers

自  1988-3-1  起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推车式灭火器在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推车式灭火器。

  1定义

  1.1推车式灭火器:

指装有轮子的移动式灭火器。

  1.2公称工作压力:

指具有最大额定充装量的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在60℃时的内部平衡压力。

  1.3推车式灭火器的下列定义:

有效喷射时间;完全喷射时间;喷射剩余率;喷射滞后时间;A、B、C、D类火;贮气瓶式推车式灭火器;贮压式推车式灭火器及化学反应式推车式灭火器等。

相同于GB4351—84《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第1.3~1.13条的相应定义。

  2分类

  推车式灭火器的分类,按GB4351—84中第2章的规定。

  3性能要求

  3.1喷射性能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在20±5℃的喷射性能应符合第3.1.1~3.1.4的规定。

  3.1.1有效喷射时间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

  3.1.2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0%,对于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5%。

  3.1.3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10s。

  3.1.4每次间歇喷射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5s。

  表1

  

  3.2使用温度的喷射性能要求

  3.2.1推车式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a.+4℃~+55℃;

  b.-10℃~+55℃;

  c.-20℃~+55℃;

  d.-40℃~+55℃;

  e.-55℃~+55℃。

  3.2.2推车式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应符合3.2.2.1~3.2.2.3规定。

  3.2.2.1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得大于20±5℃时有效喷射时间的±25%。

  3.2.2.2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5%;对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8%。

  3.2.2.3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15d。

  3.3灭火性能要求

  3.3.1扑灭A类火灾的级别

  用于扑灭A类火灾的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性能用级别表示。

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表示级别大小,字母A表示火灾的类型。

  推车式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的能力,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级别。

  表2

  

  3.3.2扑灭B类火灾的级别

  用于扑灭B类火灾的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性能用级别表示。

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表示级别大小,字母表示火灾的类型。

  推车式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的能力,不得小于表3规定的级别。

  表3

  

  3.4密封性能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具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其每年的泄漏量应符合3.4.1~3.4.3的规定。

  3.4.1由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推车式灭火器或二氧化碳贮气瓶,每年的泄漏量不得大于其额定充装量的5%。

  3.4.2充装有驱动气体的贮压式推车式灭火器和氮气贮气瓶等,每年其内部压力降低值不得大于其20℃时额定充装压力的10%。

  3.4.3推车式灭火器间歇喷射后的泄漏量,按4.4.4方法进行试验,5min后其内部压力降低值不得大于喷射结束时内部压力的25%。

  3.5操作性能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操作应简单、灵活、可靠。

  3.5.1推车式灭火器的开启机构应设有保险装置(除手轮开启阀外)。

保险装置的解脱动作应区别于开启动作,且能显示推车式灭火器是否开启过,保险装置的解脱力应不大于100N。

  3.5.2推车式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应设有可间歇喷射的装置,间歇喷射装置的开启力应不大于200N。

  3.5.3推车式灭火器的开启机构和间歇喷射装置的开启动作应分别能一次完成,在55℃时,开启机构的开启力不得大于表4的规定。

  表4

  

  3.6抗腐蚀性能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的外部表面应具有抗大气腐蚀的性能,其内部表面应具有抗灭火剂腐蚀的性能。

  3.6.1推车式灭火器按4.6.1款方法进行外部腐蚀试验。

试验后其表面涂层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龟裂、脱落等缺陷,操作部件应能正常工作。

推车式灭火器筒体采用切片取样。

进行外部腐蚀试验时,试样自外部的轮廓线至内10mm处的表面涂层不作评定。

  3.6.2推车式灭火器按4.6.2方法进行内部腐蚀试验。

试验后其内部表面涂层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气泡、龟裂、脱落等缺陷;如无涂层,其内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锈斑;操作(或活动)部件应能正常工作。

  3.7结构强度要求。

  3.7.1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筒体和氮气贮气瓶应采用无缝结构。

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要求应符合GB5099—85《钢质无缝气瓶》中第1章~第6章的规定。

  二氧化碳贮气瓶体应采用无缝结构,其充装系数应不大于0.67kg/L。

其设计、制造等应符合GB4399—84《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中第2.1.1、2.3.1、2.3.2、2.3.3、2.4.1和2.4.2款的规定。

  3.7.2采用焊接方法制造的推车式灭火器的筒体,其材料、设计、制造和试验等应符合GB5842—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中第3章~第6章的规定。

  3.7.3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的筒体,受内压的器盖,筒体与器盖的连接零件等,应按4.7进行水压强度试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在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宏观变形等缺陷。

  3.7.4推车式灭火器应按4.7进行水压爆破试验。

  3.7.4.1采用无缝结构制造的推车式灭火器,其爆破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GB5099—85中第6.12.3款的规定。

  二氧化碳贮气瓶的水压爆破强度,应符合GB4399—84中第2.1.3款的规定.

  3.7.4.2采用焊接结构制造的推车式灭火器,其爆破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GB5842—86中第6.3.4款的规定。

  3.7.5推车式灭火器各零部件连接应可靠并有足够的强度。

  外挂式贮气瓶与推车式灭火器连接的进气管及接头,应经1.5倍贮气瓶公称工人压力的水压试验,不得渗漏、断裂及宏观变形。

  3.8行驶机构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的筒体及部件应固定在行驶机构上,行驶机构由轮子、轮轴、固定筒体和部件的架子及手把等组成。

  3.8.1行驶机构应坚固,而且能灵活行走,推(拉)时不得有松动、晃动;轮子转动时,轴向跳动量不得大于5mm,经4.11试验后,轮子转动时,轴向跳动量不得大于20mm;各零部件不得有脱落及产生开裂等缺陷并能正常推(拉)动和使用。

  3.8.2行驶机构应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拉)动过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m。

  3.8.3灭火器在使用时,行驶机构应能保证推车式灭火器能放稳。

  3.9安全装置要求

  3.9.1推车式灭火器应设有卸压结构,以保证在带压情况下能够安全卸下器盖。

  3.9.2水型和泡沫型推车式灭火器在喷射通道的最小截面前应设有滤网,滤网的网孔直径应小于通道最小截面处的直径;滤网的有效流通面积应大于最小通道截面的5倍。

  3.9.3当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2.2MPa时,应设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其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范围为17.5~22.0MPa;贮气瓶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范围为20.0~25.0MPa;其余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范围;上限应不大于水压试验压力的90%,下限应等于其公称工作压力。

  3.10喷射软管及接头的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应设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得小于4m。

喷射软管及接头(或喷射枪)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推车式灭火器的公称工作压力(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6.0MPa),并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可靠工作。

  3.10.1喷射软管和接头(或喷射枪)的连接应可靠,经4.7.1.3的水压试验,不得有渗漏、脱落及宏观变形等缺陷。

  3.10.2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所用的胶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不可压扁的空气胶管作为喷射软管的,其性能应符合GB1186—81《空气胶管》的规定。

  b.采用钢丝编织液压胶管作为喷射软管的,其性能应符合GB3683—83《钢丝编织液压胶管》的规定。

  c.采用纤维编织胶管作为喷射软管的,其性能应符合HG4—405—75《棉线编织(缠绕)胶管》的规定。

  d.采用可压扁的涂层(涂塑或涂胶)胶管作为喷射软管的,其性能应符合GB6246—86《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第1.1、1.2、1.7、1.9、1.10、1.11及1.12条的规定。

  e.采用可压扁的橡胶胶管作为喷射软管的,其性能除符合相应的标准外,还应符合GB6246—86中第1.10和1.11条的规定。

  3.11其他要求

  3.11.1推车式灭火器应设有固定喷射枪的装置。

该装置的结构应保证喷射枪等取用方便,按4.11试验后,不得有裂纹、断裂及宏观变形等缺陷,喷射枪等被固定件不得脱落且能正常取用。

  3.11.2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枪应能经受4.12的跌落试验,试验后,喷射枪应能正常使用。

  3.11.3凡充有驱动气体的贮压式推车式灭火器。

应设有可显示内部压力的装置。

该装置经4.6.2和4.11条的方法试验后,仍能正常工作。

  3.11.3.1显示内部压力装置的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作压力:

允许误差为推车式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4%。

  b.零位:

允许误差为推车式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6%。

  c.最大压力:

允许误差为推车式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15%。

  3.11.3.2显示内部压力装置应显示清晰。

其最大量程应为推车式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1.5~2.5倍。

显示装置的零位,指示推车式灭火器在20℃时的工作压力位置及显示装置的最大压力位置,应有刻线和数值表示。

显示装置所对应的推车式灭火器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零位至工作压力下限用红色表示。

  3.11.3.3显示装置按4.9.3进行静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及宏观变形,试验后仍应符合3.11.3.1项规定。

  3.11.3.4显示装置按4.9.4方法进行超负荷试验,试验后仍应符合3.11.3.1项规定。

  3.11.3.5显示装置按4.9.5款方法进行爆破试验,其爆破压力应不大于推车式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8倍。

  3.11.3.6显示装置按4.9.6款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试验后,仍应符合3.11.3.1项规定。

  3.11.3.7显示装置按4.9.7款方法进行气密试验,试验时不得有气泡等泄漏现象。

  3.11.3.8推车式灭火器在安装显示装置的部位,应设有防护圈等保护结构。

  3.11.4推车式灭火器上使用的橡胶和塑料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热稳定性。

  3.11.4.1承受内压的橡胶和塑料件按4.7.3.2进行爆破试验(喷射软管除外),其爆破压力应大于推车式灭火器在60℃时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5倍。

  3.11.4.2推车式灭火器内部使用的橡胶和塑料件,按4.10进行热稳定性试验,试验后不得出现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缺陷。

  3.11.5水型和泡沫型推车式灭火器,其内部应设有明显的充装量标志,防止过量充装。

  3.11.6推车式灭火器内充装的灭火剂,其性能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贮气瓶内充入的驱动气体,其性能应符合有关气体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

  4试验方法

  4.1喷射性能试验

  试验可在室内或室外进行,但风速不得大于1m/s,当在室外进行试验时,应选择无雨、雪天气。

  试验用称重仪器的误差,应不大于被灭火剂公称量的百分之一;计时仪器的误差应不大于±0.5s。

  4.1.1连续喷射性能试验

  4.1.1.1将推车式灭火器称出重量后,放置在20±5℃环境中,并保持24h以上。

  4.1.1.2从20±5℃环境中取出,在2min内进行连续喷射试验,试验时将喷射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喷嘴水平固定(水或泡沫型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嘴仰角为30°),喷嘴中心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m,先将喷射软管前端的间歇喷射控制阀打开,然后开启推车式灭火器操作阀,测定从开启操作阀起到灭火剂喷射出时的喷射滞后时间和有效喷射时间。

  4.1.1.3推车式灭火器完全喷射后,称出重量,测出喷射剩余率。

  4.1.2间歇喷射性能试验

  4.1.2.1将推车式灭火器放置在20±5℃环境中,并保持24h以上。

  4.1.2.2从20±5℃环境中取出,在2min内进行间歇喷射试验。

试验时将喷射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先将喷射软管前端的间歇喷射控制阀打开,然后开启推车式灭火器操作阀,喷射3s,停喷10s,重复三次,测出每次喷射的滞后时间。

  4.1.3使用温度的喷射性能试验

  4.1.3.1将二具推车式灭火器分别称出重量,然后分别放入推车式灭火器的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的环境中,并保持24h以上。

(对于干粉型灭火器应保持48h以上)。

  4.1.3.2将推车式灭火器分别从高、低温环境中取出,在2min内进行连续喷射试验,试验方法按4.1.1.2~4.1.1.3规定。

  4.2A类火灾灭火试验

  4.2.1试验模型

  A类火灾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

  

  纵向木条与横向木条交替堆放,共14层,奇数层为纵向层。

纵向层木条的长度取决于灭火级别,每层木条根数恒定为5根。

偶数层为横层,横向木条的长度恒定为50cm,每层根数取决于级别数。

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

  金属支架由50mm×50mm的等边角钢制造,木垛堆放形式见示例图,模型的尺寸参数见表5。

  表5

  

  对级别大于13A的纵向木条的长度和金属支架的长度及引燃油盘的长度可由小级别的纵向木条和金属支架及引燃油盘拼接达到。

  4.2.2试验条件

  4.2.2.1A类火灾灭火试验可在室内或室外进行,但风速不得大于1m/s。

当试验在室内进行时,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不影响木垛的自由燃烧;当试验在室外进行时,应选择无雨、雪天气。

  4.2.2.2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隔辐射热的防护服与手套。

  4.2.3试验步骤

  4.2.3.1在引燃油盘内倒入30mm厚的清水及5mm厚的70号汽油,将油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4.2.3.2点燃汽油,引燃2min,然后将油盘从木垛下抽出,并让木垛继续预燃6min。

  4.2.3.3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以将喷枪绕木垛任意移动,灭火时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但操作者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得触及木垛。

  4.2.4试验评定

  4.2.4.1火焰熄灭后3min内不出现复燃情况,则为灭火成功。

  4.2.4.2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每次用一具推车式灭火器灭火,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为该推车式灭火器达到了此灭火级别,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4.3B类火灾灭火试验

  4.3.1试验模型

  B类火灾的灭火试验模型由圆形盘内放70号汽油构成。

盘深不小于250mm;汽油层厚30±5mm;汽油层底部加入清水,以保证盘内油面离沿口的规定距离。

圆形盘用壁厚不大于5mm的钢板制成,也可用砖、土等围成。

圆形盘的直径误差应为公称直径的±1%,模型尺寸参数见表6规定。

  

  13A级A类试验模型示例图

  对级别大于10B小于或等于30B的模型,圆盘面积可按0.4m的整倍数扩大,盘内油面离沿口距离150mm;对级别大于30B小于或等于100B的圆盘面积可按1.0m2的整倍数扩大,盘内油面离沿口距离200mm;对级别大于100B的模型,盘面积可按2.0m2的整倍数扩大,盘内油面离沿口距离250mm。

  表6

  

  4.3.2试验条件

  4.3.2.1B类火灾灭火试验可在室外进行,但风速不得小于3m/s。

当试验在室外进行时,应选择无雨、雪天气。

  4.3.2.2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隔辐射热的防护服和手套。

  4.3.2.3油盘可埋入地下,埋入地下的油盘沿口应与地面相平;或在油盘周围堆土,土应与盘的沿口齐平。

  4.3.3试验步骤

  4.3.3.1点燃汽油、预燃60s。

  4.3.3.2预燃结果后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推车式灭火器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

  4.3.4试验评定

  4.3.4.1火焰熄灭后1min内不出现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汽油,则为灭火成功。

  4.3.4.2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每次用一具推车式灭火器灭火,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为该灭火器达到了此灭火级别。

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4.4密封性能试验

  贮压式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的密封性能试验,采用浸水法或测压法。

由蒸气压力驱动的贮压式推车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贮气瓶的密封性能试验,采用浸水法或称重法。

  4.4.1浸水法

  将贮压式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车架、喷射软管等附件卸下后,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不得有可见的泄漏现象。

  4.4.2测压法

  测压法采用标准压力表作计量仪,标准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4级,其最大量程应为被测压力的1.5~2倍。

试验时,应将标准压力表装在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上,然后按该推车式灭火器规定充入压力气体,并验证标准压力表及其与推车式灭火器连接处无泄漏后,放入20±2℃环境中保持24h以上,然后测出内压,移置室内常温下放置一年。

到时再放入20±2℃环境中保持24h以上,再测其内压,前后二次测得的压力差值应符合3.4.2的规定。

  4.4.3称量法

  4.4.3.1称重法采用的称重仪器,其误差应小于被称灭火剂公称量的百分之一。

  4.4.3.2将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称出重量,然后放置室内,一年后再称出重量,前后二次称出的重量差值应符合3.4.1规定。

  4.4.4间歇喷射后的泄漏试验

  4.4.4.1试验前,应将推车式灭火器放入20±2℃环境中,并保持24h以上,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4级,其最大量程应为被测压力的1.5~2倍;计时仪表的误差,应不大于±0.5s。

  4.4.4.2将灭火器从20±2℃中取出后,在2min内进行喷射,当达到该推车式灭火器有效喷射时间的二分之一时,关闭间歇喷射控制阀重新放入20±2℃环境中,测出推车式灭火器的内压,停5min后,再测量其内压,前后二次测出的压力差值应符合3.4.3的规定。

  4.4.4.3对于贮气瓶式的推车式灭火器,在20±2℃环境中,先打开贮气瓶阀门,使推车式灭火器处于工作状态,间歇喷射阀关闭停留20min,待推车式灭火器内压力基本稳定,然后取出,在2min内进行喷射,当达到该推车式灭火器有效喷射时间的二分之一,关闭间歇喷射阀,重新放入20±2℃环境中,测出推车式灭火器的内压,停5min后,再测量其内压,前后二次测出的压力差值应符合3.4.3的规定。

  4.5操作性能试验

  用于测力的测力仪误差应不大于±10N。

  4.5.1保险装置解脱力

  将测力仪与推车式灭火器的保险装置相连接,拉脱保险,测得解脱力。

试验结果应符合3.5.1的规定。

  

  4.6腐蚀试验

  4.6.1外部腐蚀试验

  4.6.1.1外部腐蚀试验的试样应包括从推车式灭火器成品的筒体上割取的试件一块,外表面积应不小于360cm(对于焊接筒体试块必须包含一段长度不小于15cm的焊缝)以及推车式灭火器的开启部件和间歇喷射装置部件各一套;对外挂式贮气瓶式灭火器,还应包括贮气瓶。

  4.6.1.2推车式灭火器外部腐蚀试验的周期为240h,在试验周期内喷雾不能停止,除在检查或其他必要操作时才允许短时打开试验箱,但不得接触试样表面。

  4.6.1.3推车式灭火器的外部腐蚀试验方法应按GB4351—84中第4.9.1.1和4.9.1.2项的规定。

  4.6.1.4试验结束后,从试验箱内取出试样,用温水清洗后,仔细检查表面腐蚀情况。

试验结果应符合3.6.1的规定。

  对经外部腐蚀试验后的推车式灭火器开启部件和间歇喷射装置部件应按4.5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3.6.1的规定。

  4.6.2内部腐蚀试验

  推车式水、泡沫型灭火器的内部腐蚀试验方法应按GB4351—84中第4.9.2.1和4.9.2.2项的规定。

试验到期后,倒出内部试验溶液,用温水清洗后,仔细检查腐蚀情况。

试验结果应符合3.6.2的规定。

  推车式干粉、卤代烷型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内部腐蚀方法按GB4351—84中第4.9.3.1项规定。

试验到期后,将推车式灭火器的内压卸掉。

然后清除灭火剂,用温水清洗后,仔细检查其腐蚀情况。

试验结果应符合3.6.2的规定。

  4.7水压试验和爆破试验

  试验前应将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内部的灭火剂清除,将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的筒体连同器盖等受内压部件一起从车架上拆下,然后将试件安装在试验设备上试验。

  试验水温应不低于5℃;试验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压力的1.5~2倍;试验装置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4.7.1水压试验

  4.7.1.1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的筒体与器盖可分别进行水压试验,但它们之间的连接零件与连接部位也应经受水压试验。

  试验时先升压至公称工作压力,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再以每秒不大于0.5MPa的速率均匀升压到规定压力。

在此压力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1min。

试验结果应符合3.7.3的规定。

  4.7.1.2推车式灭火器外挂贮气瓶的进气管及接头的试验,是将进气管一头堵塞,另一头接试压泵出口,先升压至公称工作压力,然后卸压,反复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再以每秒不大于0.5MPa的速率升压至规定压力,在此压力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1min。

试验结果应符合3.7.5的规定。

  4.7.1.3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及接头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将喷射软管及接头组件从推车式灭火器上拆下,软管一头堵塞,另一头接试压泵出口,先升压至推车式灭火器的公称工作压力,然后卸压,反复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再以每秒不大于0.5MPa的速率升压至推车式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软管和接头的水压试验压力为9.0MPa),在此压力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1min。

试验结果应符合3.10.1的规定。

  4.7.2爆破试验

  4.7.2.1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的爆破试验,应用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推车式灭火器进行。

  试验时先升压至公称工作压力,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再按每秒不大于0.5MPa的速率升压,直至爆破。

  如果未达到规定的爆破压力前器盖密封处发生泄漏,则可将推车式灭火器筒体与器盖分别进行试验,但筒体与器盖的连接件也应经爆破强度试验。

  爆破试验结果应符合3.7.4的规定。

  4.7.2.2推车式灭火器(或贮气瓶)上受内压的橡胶或塑料件的爆破试验,应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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