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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

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

  一、以“排队加塞”透视中国式腐败

尽管眼下中国社会的腐败已到了“人神共愤”、“左右共怒”程度:

贪腐现象,人人喊打,贪官污吏,更人人喊杀——“杀贪官”已进入小学生作文中了。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中国式腐败却偏偏能在这高分贝的“打杀”声中如“水银泄地”般地渗透到各个角落:

再少的采购,也有私下回扣;再小的工程,也会偷工减料。

大单位搞个装修、买个灯饰,甚至中秋节团购月饼,小科员也能回扣个十万、八万!

建筑项目投标、文化单位招考,所有环节的“公开、公正、透明”都搞得像真的一样,惟结果是事先设定的。

这样的腐败案例,让人拍案惊奇,也令人莫名惊诧——这诸多环节中就没有一个反腐人士吗?

为避开各种既有理论范式的束缚,我想结合来自日常经验的“国人排队加塞”实例,先对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作些描述。

按序排队,这是最简单公平的利益分配方式或规范。

对具有法治及公德觉悟的公民来说,面对排队,既不会有加塞意图,也不会允许加塞发生,事情非常简单。

但对国人而言则不同了,凡有排队的地方,就有加塞发生;自觉排队上车,可说是稀罕景象。

面对加塞,国人会采取如下五种态度及行为方式:

A、如果加塞者在自己前面,少数国人会大声批评请其“自觉”,或强烈要求“有关方面”维持好秩序。

B、如果加塞者在身后,国人会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即便加塞者在前方,多数国人尽管气愤,但除非事关重大,仍会做“沉默的大多数”,甚至别人出面制止时,自己仍做“看客”。

C、如果加塞现象无人阻止,排后者或后到者便会想方设法向前加塞。

常用方式是寻找熟人或哥们,一旦找到,后者常会义不容辞地助其加塞,即便此前他曾义正辞严地批判过加塞行为。

如果谁能走后门、不排队,则是“最牛”的加塞方式。

D、如果有正直人士路过,见状大喝一声:

你们这些加塞的太不自觉了!

加塞行为可能会收敛一些。

E、如果加塞者势众,则会理直气壮地回击:

这关你屁事!

一边呆着凉快去!

好像正义在他们那里一般。

排队加塞,未必是腐败;但“权钱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贿赂权力,获得优先或特殊利益的“加塞”行为。

譬如给幼儿园老师送重礼,是想让自己孩子被特殊关照,这对那些家长不送礼的孩子显然是不公的;向主审法官行贿,当然是为了判决有利自己,这对对方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面对此类不公,利益受损者当然会持A或B态度公开或私下表示愤慨。

但愤慨归愤慨,多数国人却会转而采取C态度,去效仿腐败。

事实的确如此,当国人有大事与权力交集时,通常不相信经正常途径可顺利办成,而是先假设此事不找“关系”、不请客送礼行贿便办不成、办不好。

于是,有钱、有“本事”的肯定“送”;没钱、没“本事”的,借钱、借“能人”的“本事”,也要送。

就这样,“公民”、“顺民”便在瞬间完成了向“刁民”身份的转变。

坊间流行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民谚,生动,但不全面。

真正索贿的“大盖帽”有,但不多,且很傻。

真实情况是:

“大盖帽两头请,原告请完被告请”,而且要下大功夫、花大价钱、借大面子请。

别说,咱同胞还真令人钦佩,上千万人口大城市中,各机关的“大盖帽”,需要哪“顶”,就能找到哪“顶”。

接下来,电话通了:

“某兄啊,我一哥们,想认识一下大处长”。

“大哥,有事说事,能办我肯定办,咱别搞这一套了!

”“哪一套?

还是不给面子吧,就是一起坐坐!

”“那好吧,不过今、明、后不行,下星期三吧!

”……国人当然知道“坐坐”是什么意思。

中国式的腐败,多是从“坐坐”开始的,只是心照不宣罢了。

席间,寒暄务虚阶段,也会扯到反腐败,说到义愤处,几乎同仇敌忾。

但这不妨碍到了务实“办事”阶段,哥们红着脸做两肋插刀状,不惜“同腐败、共命运”。

假如有谁拒酒席、永不沾,不给面子,便必定要被哥们唾死!

这就出现了更加吊诡的现象:

明明腐败分子是人民公敌、人人喊打,弄到最后,拒腐人士却成了“人民公敌”!

一个法官,如判本家弟兄输,就是家族的“公敌”;如判哥们输,便是哥们的“公敌”。

从此情断义绝,他便无颜见父老乡亲和兄弟哥们了。

坚定持A,特别是D态度的反腐人士,则不仅是“公敌”、还一定是“死敌”。

他们会突然发现,那“喊打”的“人人”不见了,自己反成了“人人喊打”的对象。

二、从众腐败,“理直气壮”?

任何矛盾、吊诡现象背后必有不矛盾、不吊诡的成因。

那么,国人对待腐败的吊诡态度成因何在呢?

生活中,确有少数腐败分子属于伪君子、两面派。

但对多数国人来说,从“公民”到“刁民”,从愤世嫉俗到同流合污的转变,却是很自然的,其A、C这两套都是“阳”的,没“阴”的,不仅没有做“伪君子”的故意,甚至是“理直气壮”的。

我们的分析就从这“理”入手。

当国人持A态度反腐时,他们所持之“理”,有时便是法治之“理”。

中国司机碰到对方违章时,大声斥责“你没学过交通法吗”?

便属这种情况。

这当然没错,公民有权维护法律秩序。

若公民怕被打击报复,持B态度也无可厚非。

实际上,只要都能采取B态度对“加塞”行为侧目以视,腐败现象也是难以泛滥的。

但是,像一个刚对别人进行“法治教育”的司机,自己会立马违章且不觉羞一样,当国人持B态度参与腐败时,依然“理直”且“气壮”:

别人加塞,我不加塞,这不明摆着吃亏吗?

这年头,别人腐败,我不腐败,行吗?

那么,这种“从众腐败”的理由成立吗?

根据法治之“理”,当然是不成立的;此“理”被普遍信奉,恰好表明当代国人的法治启蒙远未到位、甚至未“开启”。

法治精神的要义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责任完全对等;维护法律程序正义,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只追求“自由”的,肯定不是“自由主义”者;只强调权利的,肯定也不是合格公民。

因为自由、权利都是利己的,谁都想拥有,甚至无需启蒙;但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它只能根据规范,公民间通过彼此交换而获取;社会自由的一半是自律,人人“自由”的结果只能是“类”的自杀。

譬如,“绿灯行”的自由权利,便要靠司机履行“红灯停”的自律义务;如果纷纷抢行,所有人的权利都将化为乌有。

因此,现代公民,要享用法定权利,就必须承担法定责任、维护法治正义——不仅自己不闯,还要阻止他人闯红灯。

所谓法治威力,不能只靠执法力量,更要靠公民自觉守法、护法的责任担当,靠法治信仰和道德情感。

如果说,以身护法、甚至为他人权利牺牲自己,是公民的最高义务的话,那么,绝不违法、不损害其他人权利,则是公民的最低责任。

公民如遇违法现象,惟一可做的是挺身护法,而绝不能自己去违法。

别人加塞,不是自己加塞的理由;别人闯红灯,不是自己闯红灯的理由;哪怕再多人腐败,也不是自己腐败的理由。

即便因此而吃亏,那也是为维护法律正义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的牺牲。

当然,这要求对那些在权力下生存的业主来说,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意思。

因为他们如不按“潜规则”孝敬“官爷”,企业将难存续,但企业生存并不是违法的理由。

现代“法”的核心原则是: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哪怕其违法行为再无奈。

被迫行贿,也要治罪;从众腐败,法理不容。

既然如此,这“从众腐败”之“理”从何而来呢?

三、中国式腐败的六大传统观念

“州官能放火,我就敢点灯”——国人的公平观念

国人“理直气壮”为从众腐败辩护之“理”,从根上讲,正是反对礼制不公的“造反有理”的“理”。

封建礼制造成的贵贱地位差别,本身就是不公的,否定这种差序制度当然有正义性。

但是,此“正义”非法治正义,它不以“法”定是非,而是以“劫富济贫”为目标,因此,弱势者永远“有理”。

问题是,由于缺少法治社会基础,“造反”的结果,只能是改变了造反者的地位而已,不公依然存在。

换言之,国人否定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实不公,而非礼制本身;国人一直是在礼制内反礼制、用封建观念反封建。

高呼“帝王将相宁有种乎?

”的农民造反了,目的也只是“取而代之”,自己当皇帝,绝生不出华盛顿那样卸甲归田的念头。

国人即便当不上皇帝,也要回家打老婆、训儿子、行特权;而反对恶婆婆的小媳妇一旦熬出头,立马会变成恶婆婆;一些在律师帮助下讨回债来的农民工,转眼会潜伏起来让律师变成讨债人……。

与此同理,今天许多国人“打倒贪官”,也主要是痛恨腐败导致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而并非是扞卫法治正义。

正因缺少法治信念,所以,当腐败现象难消除时,每个人都认为社会对己不公、都能为自己的腐败找到“正义”理由:

“州官能放火”,为什么我就不能“点灯”!

于是,反对大官用大权腐败的小官,会心安理得地用小权腐败;反对腐败官员的平民,自己也会托人结识腐败官员……可见,国人反别人的腐败是真反,搞自己的腐败也是真搞。

这便出现反腐败官员一转身就成巨贪、反腐败学者自己搞腐败的怪现状了。

“有了权,就有了一切”——国人的权力观念

礼制中,凡权力,都是“上”对“下”的绝对特权。

有了权,就有了权辖范围内的一切,就可为所欲为、言出“法”随。

尽管今日“公仆”之“公权”本质上非昔日“官爷”的“特权”,但由于官本位制度缺陷及法治信仰缺失,国人对“权”的观念并未改变,仍是既畏惧又欣羡、既憎恨又顺从,骨子里,还是极度崇拜。

一人当大官,全家荣耀、全乡光荣、全县共荣。

“市长是我同学”,这是酒席上最牛的宣言,会让全桌人肃然起敬。

一些人习惯用阶级分析法把腐败官员与平民百姓对立起来,这是不正确的。

“官”来自“民”,社会有什么“官念”,官场上就有什么官员,这是鲁迅早阐明的道理。

一些人千方百计考官、买官、跑官,甚至以博士教授身份争官,看重的就是“权”背后的“势”、“威”、“名”、“利”。

他们一旦当官,必将“公权”视同“私权”,拉帮结派、徇私舞弊、权为己用、利为己谋,甚至连传达都换上自己的“关系”。

这样的官,要是不贪,反倒是不可思议的。

许多官员大肆索贿,不仅为敛财,更为“考验”部下并享受被“朝拜”的感觉。

文强坦言:

谁送钱,记不得了;但谁没送,却记得清清楚楚!

贪官必有淫威,所以,国人可痛骂八杆子够不到的巨贪,却绝不骂管着自己或自己有求于他的小贪。

讨好而不得罪“现官”,是国人一贯处世原则。

因此,一些“山寨”版的高官秘书、亲戚都能轻易谋利或行骗。

为贿赂“权力”谋取私利,国人会使出浑身解数“投其所好”:

爱钱的送钱、贪色的送色、好文物的送文物,办法多的是。

国人不信世上有“不吃腥的猫”、不爱财的官:

咱们的“神”都能贿赂、“鬼”都能收买,何况这肉身官员了。

那些暴发户托人办事时,总会甩出一句:

哥们,钱不是问题。

这样,一面是相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贪官,一面是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刁民,再加上众多趋炎附势者铺路、搭桥,一桩桩非法交易便谈成了。

当然,巨贪们也由此一路顺风地走上了“黄泉”路。

分析一下典型案例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拍马者助力,那些高官的脑袋可能还在项上呢!

“孩子摔了跤,首先打板凳”——国人的责任观念

礼制中,凡属责任,都由“下”对“上”无限承担。

由于“礼法”维护的是权贵利益,护法自然是“肉食者”的责任了,百姓从来都是被强制担责的。

这种强加的责任,当然不会内化为素质,由此便形成了梁启超所说国人凡事“责群不则己”,不承担或尽量推卸责任的习性。

当年在“文革”中无论做了多少恶,一句“万恶四人帮”,就都变成受害者了。

此传统延续下来,除非有强制要求,今日多数国人仍是不愿承担护法责任的——“枪打出头鸟”,凭什么我出头维权,成功后利益均占?

明哲保身的结果,是姑息养奸,今天受害者是他人,明天就轮到了自己。

众人皆不制止甚至纵容参与腐败,腐败者便愈加猖狂——这和某些地区小偷变明抢是同样的道理。

腐败者愈猖狂、国人受害愈严重、怨气便越重,责任的板子便统统打到了“体制”上。

“体制”当然有责任,但这并不能减轻公民个人的责任啊!

中国的孩子跌倒了,大人打板凳;板凳无语,孩子消气了。

自己被腐败了、甚至参与腐败了,都怨“体制”;“体制”无语,自己便“正义”了。

国人沿循这种逻辑思维是正常的,因为我们根本无法理解真正的公民责任是怎么回事。

国内某些城市重复车检、且以车检为名乱收费,司机们年年骂、却年年照交费。

学界一些“着名学者”,一面与学术腐败共舞,靠抄袭剽窃炮制泡沫学术盗名窃利,一面也把责任推到“逼良为娼”的学术体制上,自己装出一副“良家妇女”的样子。

这种表演看着便叫人恶心!

目前的学术体制问题再多,它也没糊涂到允许你抄袭呀!

“违章逮不住,那叫本事”——国人的法律观念

尽管今日之“法”本质上非“王法”,但国人膜拜权力、漠视责任的传统观念,却必然导致了对法的实用主义态度。

在一些官员眼中,“刑不上大夫”,立法的目的就是治民。

典型例子是某些交警上岗严查别人违章,下班自己却开车违章。

而在百姓眼中,法是强加于己、约限自己利益的,当然更不会自觉守法了。

这样,无论是官是民,国人都不敬畏法律,更不会信仰法治。

当法利于己时,国人会非常重视;当法约束甚至影响自己利益时,国人就会像对马路上的红灯一样,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国人对其公然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忌惮,有时反而像孙悟空偷吃蟠桃一样感到骄傲呢!

从官的角度讲,行使特权,就是为显耀自己的特殊身份。

现在官员出门不能鸣锣开道了,于是,弄辆警车,也照样威风。

地方交警、公路收费员必须牢记当地政要的车牌号码,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前不久,某地三局长乘一警车牌照轿车被“收费”了,局长们便大打出手。

局长震怒的原因当然不在区区5元费用,而是你小小收费员竟敢在“太岁爷头上动土”!

某些官员敢公开违法且自豪,百姓就敢偷偷违法且同样自豪。

于是,能从监狱中“捞人”的,那是大“牛人”本事;敢酒后开车的,那是小“牛人”本事;老老实实守法,那只能表明你没本事,甚至会遭人斥责。

某作家从美国接受法治精神回国,空旷马路上遇红灯自觉停下,结果后面的喇叭一起怒号连带一句京骂。

在国人眼中,老实守法,绝对是傻X!

当然,真正“牛人”,则是违章、违法而未被逮住的主。

他们中有的已成为职业的腐败“掮客”,某些地方政府“跑部钱进”,有时还需依靠他们。

在各种聚会上,常遇这种自吹其本事的“牛人”。

可悲的是,尽管“牛人”违法侵犯的恰恰是其他公民的利益——譬如,酒驾者可能撞倒我们的亲人——但这不妨碍利益被损害者对其鼓掌!

在此类场合中,我从未见到一个人对其“鼓倒掌”的。

违法行为,任何国家都不鲜见;但如此违法不当事、反以为荣者,却绝对鲜见于法治国家。

中国法官曾向美国同行请教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方楞是搞不懂这是怎么回事。

有位教授在课堂上大讲“美国人傻”时举例:

自己在美国“买”一台摄像机,给亲戚录完后便“无原因退货”了。

当我听说此事时,自己脸上竟感到火辣辣!

  “中国人,面子要紧”——国人的面子观念

中国人的“面子”是被美国传教士明恩浦“发现”的,他的《中国人的素质》第一章标题就是“面子要紧”。

面子的确是理解中国国民性与儒家伦理的一把钥匙。

“讲面子”范围限于情缘关系、“讲面子”法则基于礼义规范,这些都与儒家相关。

吴思先生独具慧眼,创造了“潜规则”概念,但他将其视为与仁义道德背离的“规则”时,却不得要领。

因为传统的“潜规则”,就是在情缘关系中公开实行的“礼规则”,其中便包括利益共享、彼此互敬“给面子”法则。

今日中国,封建“礼纲”被废除、甚至颠倒了,但“礼义”规范却以“面子法则”方式承继下来了。

根据面子法则办事,绝非都是腐败,但它却为中国式腐败提供了一条合“礼”有“义”的程序化路径。

行贿并非国粹,“黑金”各国皆有。

但如吴思先生所说,国人一旦给“黑金”包上“红纸”,变成“礼敬”,就将“贿银”变成了必须“笑纳”的“礼金”了。

“给面子”,把丑恶的权钱“交易”变成礼尚往来的“交情”,确是中国式腐败的一大特征。

一些巨贪之所以能日进斗金,就因为只要他肯“给面子”,就有无数“关系”愿排队“送银子”。

而对那些清廉官员而言,这面子法则却可能使其良心天天处在煎熬中。

譬如当老同学、老战友、老领导以及哥们弟兄亲朋好友轮番出面请他“给个面子”的时候,他就是想不知法犯法都难。

因为有些面子是必须给、不给不行的。

不少品质尚好的官员之所以在“高危岗位”上一茬茬地倒下,实际上就是被面子法则打倒的。

人们或许会感到疑惑:

不畏法律的国人,为什么对这面子法则反倒敬畏如此呢?

这是因为面子体现着国人的荣辱观念,丢什么,也不能丢面子。

如一位德国教授“发现”的:

国人“面子”不同于西方“体面”,它是在情缘关系中的“复数”存在。

国人是否守法,只是个人行为;而是否讲面子,却牵扯到情缘关系中所有人的荣辱。

如不给某人“面子”,便是不给某群人“面子”,就要受到“不仗义”的舆论制裁,这就会出现变成“公敌”的情况。

譬如,文强向派出所所长明说某黑老大是自己的哥们,此后,再执法得罪了黑老大,那就是不给文强面子。

在这个“讲面子”过程中,党纪国法、法治正义、社会公德,等等,统统被丢到爪哇国去了。

当然,如有人破坏规矩,收了钱不办事,这时,行贿者就可撕破面子了;而一旦撕破面子,法律威力就彰显出来了。

如果巨贪们能按“规矩”办事,在面子法则庇护下,他们可能依然是“优秀公仆”呢!

“兔子不吃窝边草”——国人的私德观念

私德是相对公德而言的。

公德维护的是法治规范,私德维护的是礼制规范。

是否践行公德,与面子无关;是否践行私德,与面子有关。

“私德”不姓“公”,所以,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腐败现象,私德不仅不制止,反而会助长、纵容。

譬如国人吃请,对方是“私款”、还是“公款”,这是要搞清的“首要问题”。

私款请客,点菜别太贵,意思到就行了;公款吃喝,千万别客气,“不吃白不吃”。

以此类推,凡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私德是不会干预的。

但“私德”也是“德”,儒家伦理更是讲“爱”的,“仁者爱人”嘛。

有私德约束,一些丧尽天良的腐败行为总不该发生吧!

像豆腐渣工程,一旦楼倒路垮是要死人的。

但给了回扣,这种工程就能评上优秀。

像假药之类产品,拿了好处就批文,简直等于参与谋杀。

贪官为什么缺德如此呢?

这就涉及私德的外延问题了。

私德或儒家仁爱是维持情缘关系的,它有“德”有“爱”,但又有“边”有“界”。

《礼记》云: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亲毕矣”。

亲既毕,爱即止,道德即失效。

因此,国人对“五服”之内的亲戚,是要讲仁爱的,否则便是“六亲不认”;但“五服”之外的陌生人,理所当然漠然待之了。

“兔子不吃窝边草”,说的就是再缺德也不能害乡亲。

至于是否“吃”了外面的“草”,甚至成为江洋大盗,乡亲们是不闻不问的。

因此,那个竭力让患者“搭桥”的医生,是绝不会让自己父母“搭桥”的。

基于这种现实,认识一个医生哥们还是“必须的”,关键时刻,基于私德,他会告我们实情。

问题是,事关百姓生存安危的领域太多了,我们能认识如此多的懂行哥们吗?

四、廉政文化应是反腐的核心

本文所谓腐败,泛指利用各种权力违规获利的现象。

对普通百姓而言,公域中的腐败未必与己相关,但私域中的腐败却是必然遭遇的。

许多“显性腐败”已人所共知,许多难以识别因而难以逃避的“隐性腐败”,则危害更甚。

如“过度教育”问题。

所谓“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名言”,既是扼杀孩子童年幸福、求知兴趣乃至健康的罪魁,也是助长教育腐败的祸首。

家长们既是被腐败对象也是腐败主体,他们不仅“自愿”购买辅导材料、上辅导班,还自愿给老师、校长送礼,进行钱权交易。

相对公域而言,私域腐败危害更甚,因为它正在摧垮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道德底线。

反腐败是世界性难题。

与国内反腐专家只盯住制度建设不同,国际反腐专家更看重文化建设。

道理很简单:

反腐制度,最多能让人不能、不敢腐败,而廉洁文化,则使人不想、不愿腐败。

制度是表,文化是本。

假如人人有贪腐之心,制度再好也会失效,包括国内许多学者迷信的票选制度。

我在巴西时曾问过当地朋友:

为什么明明知道是贪官,选民还选他?

答曰“选民也受贿”。

北欧国家的清廉让人吃惊。

多年前,中国一法官培训班请北欧国家法官授课,讲到该国二百年来无一法官枉法时,中国法官问这是为什么。

对方语塞,想了一下说,这可能与我们的廉洁文化传统相关吧。

事实的确如此,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客观上支持着中国式的腐败。

这里绝没有全盘否定儒家的意思。

传统只能在延续中变革、文化只能在变革中发展。

我们要保留儒家的积极因素,扬弃或变革儒家不适用法治社会的内容。

弃“礼”归“法”,去“私德”建“公德”,以法律与公德为公民善恶荣辱的统一德性标准。

《论语》说得好: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遗憾的是,这里的“德”和“礼”非今日之“公德”和“法律”。

今日“有耻”维护的恰是礼制规则,当国人不给哥们面子时,便会感到“道德压力”;反之,今日国人“无羞、无耻”的恰是各种违法行为。

违“法”而无羞、无“礼”而有耻,这正是中国式腐败之文化渊薮。

那么,如何对国人观念进行“格式化”改造呢?

鲁迅先生为此而努力了一生。

当代学界新左、新右、新儒家虽彼此争斗不已,但在否定鲁迅批判国民性这点上,众多学者却立场一致。

这令我备感悲哀。

中国拥有的是鲁迅而非赛义德,这是值得我们民族庆幸的事情。

如各派学者真诚期盼把中国建设成一个现代文明强国的话,那就理应继承鲁迅精神,批贪官也批“刁民”,批“精英”也批“国粹”,无情批判社会,也无情解剖自己,扬弃礼制“旧我”,塑造法治“新我”,以此促进国民素质现代化;而不是借高调反腐兜售各自“主义”药方,遮掩问题本质,成为阻碍民族进步的“反动”学派。

当年的儒家精英“修齐治平”,竟能把肯定差等礼制的思想融化到国人血脉中,把孔子诸多近乎乌托邦的“愿景”给实现了,使中国百姓能自觉克己维护了两千年的封建制度。

当代有家国情怀、社会良知的知识分子,也理应把肯定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渗透到国人灵魂中,完成把国人从“臣民”变成公民的启蒙使命。

当然,我绝不轻视制度反腐的努力。

新加坡和香港的经验证明,廉政文化与廉政措施同时建设,标本兼治,是取得重大反腐成果的关键。

中国在这方面是有政治优势的。

各种动议、拟议中的反腐制度,如反腐败法、公务员财产公示法、监督法,等等,应尽快出台。

当然,法治教育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了,让孩子形成违法可耻、腐败丑恶的价值观,对遏制成人腐败可生奇效。

沈浩女儿给爸爸那张“不做贪官”的字条,我想,比廉政措施更管用。

此外,根据中国式腐败的特点,还需制定非常规措施。

建议有二:

一是借鉴美国FBI反腐经验,“卧底反腐”。

即由反贪局人员潜入企业,伺机向官员行贿并取证。

对于某些常规难以突破的腐败领域或腐败人物,这一手非常有效。

同时,应允许公民特别是新闻记者对权力部门进行“钓鱼”取证。

二是建立“廉政期箱”制度。

权力部门干部每人每年可向箱内存放自己收取的礼金存单等材料,并说明情况,同时检举他人受贿情况。

该箱封后存档,三或五年后开箱。

期间案发,可提前开箱,以证清白。

此法利用“囚徒原理”秋后算账,可有效避开面子法则,让贪官“半夜”害怕“鬼叫门”。

它对遏制腐败窝案或“遵命”腐败案,保护廉洁干部肯定有效。

企业也可申请此箱,被逼“进贡”时可“秘密”告状;一旦事发,可免除行贿罪责。

无论何种办法,都未必能立竿见影。

但有法可依了,就可逐步上紧“法”条了。

目前严打酒驾行为,只是把交通法规落实了,犯事概率加大了,哥们便不会拍胸劝酒了。

同理可推,只要反腐力度加大,“出事”概率增加到3%-5%,使“送礼”变成给哥们“送手铐”时,中国式腐败现象便会停止蔓延了。

而当小学生都懂得违法可耻时,中国的腐败现象便可根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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