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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标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股份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2、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4、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

6、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

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7、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标准

1、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运科检查一次,每5年由机运科组织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工作。

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3、主要通风机停风、反风时,必须提前半个月由生产技术科编写好反风措施,经上报审批后,

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

4、主要通风机调整风机工况时,必须提前3天编制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操作票(由机运科制定),操作票要有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运科、机电副总、总工、机电矿长签字,办理完以上手续方可进行风叶调整,风叶调整时禁止停风作业。

5、主要通风机每次倒台时,机电一队(风井工区)必须提前5天向机运科报计划,由机运科、调度室、安检科、副总工程师(通风)、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签操作票,办完手续后,机电副总负责组织机运科、机电一队有关人员进行倒风机操作。

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私自随意倒风机。

6、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机电一队、机运科、安检科、防突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先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

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段电源,工作人员在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作业规程指定的地点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恢复通风、送电工作应按有关措施要求执行。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8、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股份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矿井每3年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0、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三)井下通风系统管理标准

1、生产技术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风门巷道长度不小于10m,其巷宽不小于3.2m,能够满足施工风门的要求。

2、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区、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生产技术科做好会议记录。

3、通风区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责任科室。

4、通风区要完善井下的反向风门,每周进行一次通风设施检查,正反向风门处于关闭状态,风门完好,符合标准要求。

需要施工风门时,由生产技术科根据设计提前一周向通风区下达施工通知单,通风区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提前编制风门施工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审批,报有关领导批准;施工前由生产技术科、通风区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

风门施工,要及时进行连锁,连锁绳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不能过紧或过松,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5m。

5、通风区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联锁化,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通风区必须进行自检,然后由通风区向防突科申请组织验收,通风设施验收后,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科划定管理单位。

6、各采掘单位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

需要调道时,由生产技术科下达调道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罚责任队长100元。

7、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进行,风门两侧一般预留电缆孔(孔径为2英寸)各4个,4英寸风水管路孔各1个,2英寸注浆管路孔各1个,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

风门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8、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技术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每月最后一天进行划分,并以通知单的形式下(或通过网络发布)发各有关单位。

风门管理一直到该头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

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堆放杂物每件罚款50元,发现撞坏风门(按设施的原值加倍罚款),由安检科组织追查,根据追查结果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对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9、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技术科联系,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队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10、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拆除重新构筑时,由生产技术科向通风区下达通知单,通风区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生产技术科下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

11、由生产技术科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风区按照生产技术科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12、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罚生产技术科通风管理人员500元。

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失修巷道由生产技术科安排进行修复。

13、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14、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统调整,通风区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区进行实施,由通风区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

四)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1、局部通风机管理

(1)局部通风机(包括风机启动开关)必须安装在风门以外的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的距离要大于10m,距风门距离大于5m,由通风区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安装,风机要吊挂或垫高,吸风口微倾斜向下,以便风筒与风机连接平缓过渡,降低风阻,离地高度大于0.3m,离帮不得小于0.2m。

在轨道运输巷内安设风机时,风机距轨道的距离不得小于0.5m,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运输及安装风机过程中不准碰撞接线盒。

(2)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与采煤工作面分开,由机运科拿出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按机运科的设计方案进行接电,必须达到“三专两闭锁”,由机运科每月检查一次风电闭锁的使用情况,监测中心每周对瓦斯电闭锁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3)局部通风机应完好,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高压部位应有衬垫且严密不漏风,否则,不准入井。

(4)井下各掘进头确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停风。

根据检修需要,停风30min以下的由施工区队制定停风计划(盖上区队公章),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另报矿调度室、通风区、安检科,由调度室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安检员、调度员、瓦检员必须在现场监督,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并按措施要求恢复通风;恢复通风前及恢复通风后都有要向调度室汇报。

由调度室下达复电、恢复通风的命令;停风30min以上的,由施工区队编制工作面停送风措施,经审批后报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通风区、调度室各一份,由调度室按照审批意见协调实施。

计划停风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

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

如果停风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min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追究责任。

(5)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人为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运科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运科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

(6)供给局部通风机的矿井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7)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管理,任何人都不准随意停开风机,并实行挂牌管理。

风机每班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倒台实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8)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由当班跟班队长(跟班队长不在现场时由班长负责)组织撤出该头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巷道,并在停风巷道口安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佩带自救器进入停风的巷道内检查瓦斯,瓦检员在前,班组长在后,保持10m的距离,边走边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呼吸困难,必须及时返回。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口授安全措施,通风区按照措施控制风量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大队进行排放。

(9)每次局部通风机改变位置,由施工单位编制挪风机(恢复通风)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改变补充技术措施,挪移风机前,必须提前在指定位置安装好一台新风机,并接好电源,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停风时间不得超过10min。

(10)《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写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

开工地点、全风压通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要求,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

井下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和《掘进作业规程》中选型一致。

(11)临时停工、停掘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施工单位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电源、断道、断管路)。

(12)对所有掘进工作面,原则上选择2×15kw或2×30kw型号的对旋风机,同时要选用与之相匹配的风筒(选用∮600mm或∮800mm的风筒)。

(1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供电方案由机运科提供,风机自动倒台试验每班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机运科负责每月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检查。

(15)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

2、风筒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m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

(2)《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m,半煤岩巷不大于10m,岩巷不大于15m,。

风筒工和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区进行处理。

(3)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

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工作面不超过10%。

备用风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发现备用风筒由于车轧等人为损坏的,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掘进头的风筒由施工区队负责安装、拆除,迎头30m后的风筒吊挂、整理、维护交由通风区;凡发现一处风筒被挖洞、刮破或扒开,若在中夜班由施工单位及时报调度室及通风区,由通风区安排处理,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风筒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队每处罚300元。

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回收交通风区,转移由通风区办理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施工队处罚20元/节。

(5)施工队要积极与通风区配合管理好风筒,不准挤压和损坏风筒。

风筒吊挂由施工队(岩巷头)提前在腰线以上1.2m高处(根据现场条件可以调整)每隔5m打一吊挂眼。

施工队不打风筒吊挂眼每处罚50元(指锚喷、砌碹巷道),风筒补过的破口又被人为撕掉,一个洞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发现风筒破口,施工区队要及时通知通风区进行处理。

(6)风筒吊挂必须平直一条线,逢环必吊,随巷道起伏合理,弯曲巷道直线段有轨道时与轨道平行取直,无轨道时与巷道弯曲相同。

接风筒时要采用双反压边,接头平缓,不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不逆接,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风筒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风筒与风机连接处(大小头)必须加上软衬垫,做到严密不漏风,大小头直径略大于风机直径,长短合适,以减小风流阻力,并用8#铁丝捆扎三道,每道接头要错开,其距离不小于200mm。

五)测风管理标准

1、矿井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总工程师确定随时进行测风。

2、矿井总进风、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每旬测定一次。

3、局部通风巷道的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更换局扇和风筒后及时安排测风,否则每缺一次罚通风区技术负责人200元,测风人100元。

4、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风区长安排进行全面测定。

5、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

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核定一次。

6、测定采煤工作面风量时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掘进面测定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风筒出口风量。

7、测风后立即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并与测风记录保持一致。

8、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

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生产技术科汇报。

9、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生产技术科汇报。

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

10、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副总工程师(通风)、防突科,月报报集团公司通风部。

六)盲巷管理标准

1、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2、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3、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和防突科联系,由防突科安排通风区做好封闭的准备工作;由通风区在盲巷口5m范围内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

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小时内完成永久封闭。

4、临时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永久封闭。

密闭要严格按照标准建造,密闭要设检查牌,定期进行检查。

5、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

6、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七)巷道贯通管理标准

1、贯通前,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由通风区构筑好通风设施,为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

一般煤巷掘进工作面巷道贯通在相距60m前,岩巷掘进工作面在20m(综掘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通风区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风区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当贯通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两巷相距60m前,岩巷掘进工作面在20m(综掘50m)前,由地测科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机运科、调度室、安检科、防突科、通风区等部门会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施工单位及通风区必须向工人贯彻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不允许施工。

3、巷道贯通剩余2m时,由调度室组织防突科(掘进或通风主管)、通风区长(或副队长)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科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

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4、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

5、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区的有害气体含量和积水情况,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6、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区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7、通风区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8、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一般为450~500m3/min。

9、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350~400m3/min。

八)通风设施管理标准

1、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通风设施的规格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技术人员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通风设施应设置永久设施,不得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及用风帘代替风门。

3、通风设施要选择在前后5m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

在支护不好的巷道中构筑通风设施必须对巷道加固后施工。

4、新建或拆除通风设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处理。

5、通风区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6、通风区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

7、通风区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底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造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临时通风设施由生产技术科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施工。

8、通风设施的建造要按月计划完成,计划外的通风设施建造由通风区提出并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后安排施工。

9、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风区质量检查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完工后由生产技术科组织进行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造。

10、生产技术科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井下直接队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设置的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区汇报,并定期清理杂物。

12、各施工单位在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

九)检查与考核

1、由防突科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

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单位必须派一名干部参加。

2、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

对于缺乏“一通三防”设施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3、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单位通知防突科、安检科、生产技术科,防突科、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派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4、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通知防突科组织验收。

5、检查验收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防突科下发整改通知单,通风区要及时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防突科反馈,请示复查。

6、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防突科、安检科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7、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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