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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制度是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行政部和计划财务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制衡。

公司设立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行政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业务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初步审查。

风险控制部承担对信贷业务部上报的信贷资料进行复审,贷款还本付息的监控、贷后监管等。

第七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公司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委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贷审委对总经理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贷审委对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公司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客户应当是符合《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贷款对象和用途主要面向贵州省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公司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指定金融机构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除自然人外,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八)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四条贷款是指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公司提供的贷款主要为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公司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办理信用贷款,应当对客户的申请资格、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签订贷款合同。

信用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期。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客户联保贷款等。

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

视借款人经营需要及偿债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担保人的自有资金和合法财产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公司只发放全程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抵押率一般按照抵押物现值的50%—90%灵活掌握。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力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动产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

4.客户联保贷款,是指由在区域内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或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组成的联合小组,在自愿申请,相互担保,经公司考察同意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客户联保贷款,应当对客户的申请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在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协议后,与联保小组成员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信贷投向应体现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宗旨、经营好客户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业务,不断创新信用品种。

第五章信贷业务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第十八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十九条参照贵阳市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人均GDP水平以及贵州省、市政府金融办的规定,制定公司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第六章借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项目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二十四条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六条贷款合同生效后,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披露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章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

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业务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营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予以贷款展期。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公司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社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

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自然人客户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公司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贷审委报告,贷审委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三十一条信贷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客户维护。

对客户提供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三十三条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公司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档案。

信贷业务部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

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整理归档。

对信贷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

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八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三十四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

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监测。

第三十五条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六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

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查、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三十七条债权保全和清偿。

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公司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它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联合制裁行动。

第三十八条抵债资产的监管坚持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公司利益的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易于价值变现和保管、所有权和使用权无争议的资产。

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过户、处置必须按权限和程序进行。

抵债资产工作归风险控制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

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第四十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部负责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风险控制部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盘活。

第九章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按照审贷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岗位、配置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二条实行信贷人员任前考核制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核,获取上岗资格,并由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负责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信贷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

第四十四条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四十五条建立信贷工作奖惩制度。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客户资料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七条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综合行政部各司其职,负责信贷各项数据的录入、数据处理和系统维护等。

信贷业务部负责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初步审查、权限管理、数据上报。

风险控制部负责合同、抵押(质押)等资料的录入。

计划财务部负责信贷业务贷款发放及收回、利息收入等资料录入。

综合行政部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八条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

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和综合行政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

不得将数据、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综合管理员,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

建立系统应用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第五十条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管理。

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基本信息和决策意见,是信贷决策、检查、考核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人员对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负责。

第十一章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开展的各项信贷业务应遵守银行业监督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公司不得跨区域开展信贷业务。

第五十三条建立信贷回避制度。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关系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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