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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000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率

应税项目

注意事项

1.7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2.5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3.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4.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计税依据

   1.收入的形式:

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2.费用扣除的方法:

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办法

所得项目

可以扣除费用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4)定额和核算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得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

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项)。

  提示: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年度和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4.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1.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

  2.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4.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是: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税务管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限额抵免(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退补)

  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解释: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或者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消除境内所得的重复性征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消除境内所得的重复性征税)

  解释:

上述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限制投机,鼓励投资)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

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提示: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归纳表:

收入种类

范围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行政性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解释:

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解释:

管理费强调的是法人之间主要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不可扣除;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利息,强调的是非法人机构之间的不得扣除。

  提示: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免税收入是国家对于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当可以扣除。

  提示:

汇总上述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如下: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当年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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