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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电梯安全技术要求应急管理部

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实施

××××-××-××发布

矿用电梯安全技术要求

Safety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elevatorformines

(征求意见稿)

AQ××××—201×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ICS

D

备案号:

目录

目录I

前言2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基本要求4

4.1环境条件4

4.2通用要求4

5安全技术要求5

5.1整机要求5

5.2部件要求9

5.3机械部件防护17

5.4井道内防护17

6安全使用要求17

6.1基本要求17

6.2机房及相关设备17

6.3层站18

6.4井道设施与要求18

6.5曳引钢丝绳18

6.6曳引轮18

6.7导轨19

7试验方法19

8检验规则22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矿用电梯安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电梯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使用要求、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检测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井下竖井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电力驱动的曳引式矿用电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97电气控制设备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5023.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6部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T12173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GB/T20645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低压电器技术要求

GB/T22562电梯T型导轨

GB/T24478电梯曳引机

GB/T27903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MT/T386煤矿用电缆阻燃性能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7024术语,下列其它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矿用电梯mineelevator

安装在矿山竖井中,在地面至地下各开采水平、地面至竖井井塔机房、地下各开采水平之间运行的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升降装置。

3.2机房Machineroom

安装矿用电梯曳引机及其附属设备的专用房间或硐室。

3.3柔性导轨Flexibleguiderail

采用钢丝绳作为导向部件供轿厢和对重运行的导轨。

3.4超载Overload

轿厢实际载荷超过额定载荷的10%,并且至少超过额定载荷75kg。

3.5安全系数Safetyfactor

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曳引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荷与其所受的最大静张力之间的比值。

3.6制动绳brakerope

在柔性轨道作为导向部件的矿用电梯中,与安全钳配合实施安全制动的钢丝绳。

3.7安全钳safetygear

当矿用电梯速度超过限速器设定的速度限值时,或在悬挂绳发生断裂和松弛的情况下,由限速器操纵,将轿厢或对重紧急制停并夹持在导轨或制动绳上的安全装置。

4基本要求

4.1环境条件

矿用电梯使用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当海拔高度超过2000m时,其电器设备或部件的选型参数应按GB/T20645进行修正。

矿用电梯供电质量应符合GB/T3797的规定。

机房的环境温度应在5℃~40℃范围内,机房内空气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不大于95%(25℃),若可能在电气设备上产生凝露,应采取相应措施。

4.2通用要求

矿用电梯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专门设计,并按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矿用电梯所用的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应有供应厂家的正式标记及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所有标牌、须知、标记及操作说明应清晰易懂和具有永久性,并采用不能撕毁的耐用材料制成,设置在明显位置。

矿用电梯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且符合MT386-2011,4.4.2和4.4.3的规定,随行电缆还应符合GB/T5023.6的要求。

矿用电梯的控制电路和轿厢照明装置供电电压应不超过交流36V,机房、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应不超过交流127V。

矿用电梯底坑内的电气设备或部件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GB4208规定的IP67的要求,其余电气设备和外部组件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GB4208规定的IP55的要求。

此外,电气设备还应符合GB/T12173的其他规定。

对于在腐蚀性环境中使用的矿用电梯,其相关部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矿用电梯的下列部件应适合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环境(包括:

淋水、腐蚀、防爆等),并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a)曳引机;

b)限速器;

c)安全钳;

d)缓冲器;

e)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f)层门门锁装置;

g)层门耐火试验证书;

h)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有时)。

对易于接近的、可能产生危险的旋转部件、传动部件(如曳引轮、滑轮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对于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盘车手轮、制动轮等光滑圆形部件应涂成黄色或部分涂成黄色。

对于提升速度≥3.5m/s或提升高度≥250m的矿用电梯,应配有用于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的辅助装置。

蓄能型缓冲器(包括线性和非线性),只应在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矿用电梯中使用。

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矿用电梯。

对于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矿用电梯,还应符合GB3836的规定。

矿用电梯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安全技术要求

5.1整机要求

轿厢运行速度

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时,载有50%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向上和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匀速段)时的速度,应不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小于额定速度的92%。

矿用电梯加、减速度

矿用电梯正常运行的最大加速度和最大减速度应不超过0.75m/s2。

矿用电梯轿厢振动加速度

矿用电梯轿厢运行在恒加速度区域内的垂直(Z轴)振动的最大峰峰值不应大于0.30m/s2,平均值不应大于0.20m/s2。

矿用电梯轿厢运行期间水平(X轴和Y轴)振动的最大峰峰值不应大于0.20m/s2,平均值不应大于0.15m/s2。

运行噪声

曳引机在运行时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异常的噪声。

机房内的最大噪声值及矿用电梯运行中、开门过程中轿厢内的噪声均不应超过85dB(A)。

平层准确度和平层保持精度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为±20mm。

平层保持精度应为±40mm,如果装卸载时超出±40mm,应校正到±20mm以内。

矿用电梯平衡系数

矿用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在0.4~0.5范围内。

曳引能力

5.1.1.1轿厢装载至125%额定载荷时,应能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5.1.1.2轿厢空载上行和重载下行时应能正常运行和平层。

5.1.1.3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矿用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

a)如果满足滞留工况,应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b)如果不能满足滞留工况,应设置轿厢防冲顶和坠地的保护措施。

安全制动装置

5.1.1.4轿厢下行安全制动装置

5.1.1.4.1轿厢应装有能在下行时制动的安全钳。

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或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应能夹紧导轨或者制动绳,使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5.1.1.4.2采用渐进式安全钳时,轿厢重载下行安全制动平均减速度应为1.96m/s2~9.80m/s2。

5.1.1.5轿厢上行安全制动减速度

应安装轿厢上行安全制动保护装置。

确保空载轿厢上行的安全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9.80m/s2。

负载运行能力

轿厢内载有110%额定载重量的载荷,在启动、全程运行、停止、开关门过程中,矿用电梯应能正常运行。

消防返回功能

如果矿用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消防开关应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站,防护措施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b)消防功能启动后,矿用电梯不应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应直接返回基站或指定撤离层站,开门待命。

曳引机制动系统

5.1.1.6矿用电梯应设有失效安全型制动系统,且制动器应直接作用在与曳引轮刚性连接的部件上。

5.1.1.7在动力电源或者控制电路电源失电时能自动制动。

5.1.1.8制动力矩应不低于额定转矩折算到制动轮(盘)上的力矩的2.5倍。

曳引机温度

曳引电机定子绕组和制动器线圈在采用B级或者F级绝缘时,温升分别不超过80K或者105K。

减速器油温不应超过85℃。

密封性能

曳引机减速箱箱体分割面、观察窗(孔)盖等处应紧密连接,不应渗漏油。

接地电阻

矿用电梯曳引电机、控制柜(屏)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面不应大于4Ω;

b)井下不应大于2Ω。

轿厢位置监测

在电动或手动紧急操作时,应有措施,确保在机房内易于监测轿厢是否处于开锁区。

安全保护

5.1.1.9检修活动板门有效闭合的联锁保护

当设置有检修活板门时,应设置监测检修活板门关闭状态的联锁保护装置。

当检修活板门未关闭时,应防止矿用电梯曳引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并切断制动器电源。

5.1.1.10机房、滑轮间、轿顶、坑底的停止装置

机房、滑轮间、轿顶、坑底应设置停止装置。

当停止装置动作时,应防止矿用电梯曳引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并切断制动器电源。

5.1.1.11层门锁紧和闭合的联锁保护

应设置层门锁紧状态和层门的闭合位置的联锁保护装置。

层门未锁紧或未闭合时,应防止矿用电梯曳引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并切断制动器电源。

5.1.1.12层门防撞保护

动力驱动的自动层门应具有防撞保护功能。

在层门关闭过程中,当乘客或物体通过入口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时,能使层门重新自动开启。

层门再次自动关闭时的动能不应大于4J,该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5.1.1.13无锁门扇闭合位置联锁保护

当采用间接机械连接的无锁门扇时,应设置其闭合位置的联锁保护装置。

未闭合时,应防止矿用电梯曳引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并切断制动器电源。

5.1.1.14轿门防撞保护

动力驱动的自动轿门应具有防撞功能。

在自动轿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物体通过入口被撞击或即将被撞击时,轿门应自动重新开启。

轿门再次自动关闭时的动能不应大于4J,该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5.1.1.15轿门的闭合位置联锁保护

应设置轿门闭合位置的联锁保护。

轿门未闭合时,应能防止矿用电梯曳引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并切断制动器电源。

5.1.1.16轿厢安全窗锁紧状态闭锁保护

应设置安全窗锁紧状态的联锁保护装置。

未锁紧时,应防止矿用电梯曳引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并切断制动器电源。

5.1.1.17防跳装置联锁保护

设置有补偿绳时,应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联锁保护装置。

当补偿绳跳动超过极限时,矿用电梯应停止运行。

5.1.1.18安全钳动作联锁保护

应具有安全钳动作联锁保护功能。

当安全钳发生作用时,矿用电梯曳引机应停止运转,同时曳引机的制动装置实施制动。

5.1.1.19超速保护

矿用电梯应具有轿厢下行超速保护和轿厢上行超速保护功能。

a)当轿厢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的电气保护速度时,曳引机应停止运转,同时曳引机的制动装置实施制动。

当轿厢下行速度超过限速器机械保护速度时,安全钳应发生制动作用。

b)当轿厢上行速度达到限速器的电气保护速度时,矿用电梯曳引机应停止运转,同时曳引机的制动装置实施制动。

当轿厢上行速度超过限速器机械保护速度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发生作用。

5.1.1.20限速器状态保护

应具有限速器复位状态联锁保护功能。

如果限速器未复位,矿用电梯不能启动。

5.1.1.21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保护

应设置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保护装置。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时,矿用电梯曳引机应停止运转,同时曳引机的制动装置实施制动。

5.1.1.2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联锁保护

应具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联锁保护功能。

当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矿用电梯曳引机应停止运转,同时曳引机的制动装置实施制动。

5.1.1.23终端缓冲保护

矿用电梯应安装终端缓冲器。

当采用耗能型缓冲器时,应装设缓冲器复位保护装置确保在缓冲器恢复后,矿用电梯才能正常运行。

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5.1.1.24极限位置保护

矿用电梯应设置轿厢上、下极限位置保护装置。

轿厢达到极限位置时,矿用电梯曳引机应停止运转,同时曳引机的制动装置实施制动,且不应自动恢复运行。

5.1.1.25轿门锁紧状态联锁保护

当轿门设有轿门锁时,应设置轿门锁紧状态的联锁保护。

当轿门未有效锁紧时,矿用电梯不能起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并切断制动器电源。

5.1.1.26盘车手轮联锁保护

采用可拆卸盘车手轮时,应盘车手轮联锁保护功能。

当装上盘车手轮时,应能切断曳引电机和制动器的电源。

5.1.1.27超载保护

应具有轿厢超载保护功能。

在超载情况下:

a)轿厢内应有音响和(或)发光信号通知使用人员;

b)动力驱动自动门应保持在完全打开位置;

c)手动门应保持在未锁状态。

5.1.1.28曳引机制动器断电装置故障保护

应具有曳引制动器断电装置故障保护功能。

应至少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切断制动器电源,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

当矿用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电气装置失效,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矿用电梯再运行。

5.1.1.29曳引电机运行保护

5.1.1.29.1应具有曳引电机断电装置故障保护功能。

应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气断电装置切断曳引电机电源,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均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

当矿用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电气装置失效,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轿厢再运行。

5.1.1.29.2矿用电梯应设有曳引电机运转时间保护功能。

在下述情况下,应能使矿用电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a)当启动矿用电梯时,曳引机不转;

b)轿厢或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止下行,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曳引电机运转时间保护应不大于45s。

恢复正常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恢复断开的电源后,曳引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曳引电机运转时间保护不应影响到轿厢检修运行和紧急电动运行。

5.1.1.29.3矿用电梯应设置曳引电机超温保护装置。

曳引电机任意一组绕组温度超过设计温度时,轿厢到达最近的目标层站后不能再继续运行。

矿用电梯应在曳引电机得到充分冷却后自动恢复正常运行。

5.1.1.30安全回路意外接地故障保护

应具安全回路意外接地故障保护功能。

当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发生意外接地时:

a)应使矿用电梯立即停止运转,或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不能再启动;

b)应只能通过手动复位方式恢复矿用电梯再运行。

5.1.1.31承接装置的联锁保护

设有承接装置的矿用电梯,应具有承接装置位置的联锁保护功能。

当承接装置处于打开位置时,矿用电梯应不能启动。

安全标志及警告(示)说明

5.1.1.32轿厢内应设有以下标识:

a)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乘人数、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改造后的矿用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量、乘人数、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b)各层站水平标高的标识;

c)黄色铃形符号标识的报警装置;

d)安全使用须知;

e)符合AQ1043规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牌。

5.1.1.33轿顶有护栏时,应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5.1.1.34各矿用电梯主开关及照明开关应当设置标志以便于区分。

5.1.1.35在矿用电梯曳引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

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则可在手轮上标出。

5.1.1.36在紧急电动运行按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5.1.1.37在矿用电梯机房内应设有详细的说明,指出矿用电梯万一发生故障时应遵循的规程,尤其应包括手动或电动紧急操作装置和层门开锁钥匙的使用说明。

5.1.1.38在停止装置上或者其近旁,应当标有“停止”标识。

5.1.1.39重要安全部件应有铭牌和标识。

5.1.1.40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和复位操作说明。

5.1.1.41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5.2部件要求

曳引机

5.2.1.1曳引机整机质量

曳引机应符合GB/T24478的规定。

5.2.1.2曳引轮

5.2.1.2.1曳引轮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2.2曳引轮绳槽面应采用与曳引绳耐磨性能匹配的材质,曳引轮绳槽面材质应均匀,表面无缺陷,其硬度差不应大于15HB。

5.2.1.3曳引电机

5.2.1.3.1曳引电机绝缘电阻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电气绝缘要求

安装位置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地面

≤100

250

≥0.25

100<U≤500

500

≥0.50

U>500

1000

≥1.00

井下

≤100

250

≥0.25

100<U≤250

500

≥0.50

380<U≤500

500

≥1.00

U>500

1000

≥2.00

注:

其他电压等级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2.1.4制动系统

5.2.1.4.1制动系统至少应具有一个摩擦型机—电式制动器。

5.2.1.4.2机—电式制动器

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机—电式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

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5.2.1.4.3应能手动松开曳引机制动器并使其保持为松开状态。

5.2.1.4.4制动响应时间不应超过0.5s。

5.2.1.5应急措施

曳引机应设置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能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采用平滑且无辐条的盘车手轮。

限速器

5.2.1.6操纵轿厢安全钳限速器的限速值应不小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各值:

a)除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b)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为1m/s;

c)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d)额定速度大于1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25υ+0.25/υ)m/s。

5.2.1.7可调部件在调整后应加封记。

5.2.1.8对于仅靠摩擦力来产生张力的限速器,其槽口应经过附加的硬化处理或具有一个符合GB7588中M2.2.1要求的切口槽。

5.2.1.9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不应小于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且不应小于300N。

5.2.1.10对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规定的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应超过10%。

5.2.1.11限速器应由限速器钢丝绳驱动,且限速器钢丝绳:

a)限速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与限速器动作时产生的限速器绳的张力有关,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对于摩擦型限速器,则宜考虑摩擦系数μmax=0.2时的情况;

b)限速器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mm;

c)限速器绳轮的节圆直径与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d)限速器钢丝绳应采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e)安全钳制动时,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限速器钢丝绳及其附件也应保持完整无损;

f)限速器钢丝绳应易于从安全钳上取下;

g)当矿用电梯的提升距离大于200m或速度大于2.5m/s时,还应设置防止限速器绳横向摆动的措施。

安全钳

5.2.1.12对于采用刚性导轨制动的矿用电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a)当额定速度大于0.63m/s时,轿厢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当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m/s时,轿厢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b)当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时,则应全部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c)当额定速度大于1m/s时,对重安全钳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他情况下,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5.2.1.13对于采用制动绳制动的矿用电梯,轿厢和对重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或者渐进式安全钳。

5.2.1.14安全钳的动作应由限速器控制,不应采用电气、液压或气动装置控制安全钳。

5.2.1.15轿厢空载或载荷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安全钳制动后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状态的5%。

5.2.1.16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或者将对重侧缓冲器安装在延伸到坚固地面的实心桩墩上。

缓冲器

5.2.1.17蓄能型缓冲器

5.2.1.17.1线性蓄能型缓冲器

a)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总行程应不小于0.135v2(m),且不应小于65mm。

b)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的2.5~4倍或在对重质量的2.5~4倍时,线性缓冲器的设计缓冲行程应满足本条款a)规定的行程范围内。

5.2.1.17.2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厢缓冲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大于9.80m/s2;

b)25.0m/s2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大于0.04s;

c)轿厢反弹的速度不超过1.0m/s;

5.2.1.18耗能型缓冲器

5.2.1.19耗能型缓冲器的总行程应不小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

0.067v2(m)。

5.2.1.20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下落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缓冲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大于9.80m/s2;

b)25m/s2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大于0.04s;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用于轿厢、或对重、或钢丝绳系统、曳引轮;

b)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c)动作保护速度不小于矿用电梯额定速度的1.15倍,且不大于轿厢安全钳的动作速度1.10倍。

轿厢、轿门

5.2.1.21高度与面积

5.2.1.21.1轿厢内部净高度及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m。

5.2.1.21.2轿厢有效面积应满足每人所占底板面积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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