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协议个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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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协议个人
专利权转让协议(个人)
本专利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转让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专利转让
相关转让方将本协议下列的专利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此接受此转让。
本协议一经签署,受让方即拥有本协议所列的专利。
为保证受让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内容、实施要求、保密范围和期限等)。
专利名称:
________。
专利申请人:
_______;专利权人:
______;
申请日:
_________;申请号:
______;
专利号:
_________;专利有效期限:
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按以下约定办理:
_________
第三条转让方义务
(一)为保证受让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转让方并应提供相应技术指导。
第四条受让方义务
(一)转让价款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及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所做出的陈述、保证以及同意,受让方同意就本协议附件所列的专利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元(“专利转让价款”)元。
(二)支付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的三十(30)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向相关转让方支付专利转让价款,付款时应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款项拨入相关转让方的帐户。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一)转让方向受让方关于权利完整有效的保证:
1.转让方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向受让方转让的专利是由其自行享有或与第三方共同享有的,没有附设任何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包括第三方专利权、专利先用权、强制许可等限制;
2.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专利之时(关于该项专利的收益权除外)已获得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任何第三方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与转让方共同享有专利的第三方的同意);
3.转让方的拥有、使用或运用专利;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专利权、专利、或任何其他权利;及
4.不存在任何针对转让方提出的与专利相关的权利要求、法律诉讼、仲裁程序或政府行动及调查,也没有任何由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针对专利向转让方发出命令以禁止或限制本协议的签署、交付或履行。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
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转让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3.(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4.(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二)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质量检验
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
________。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一十条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
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