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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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九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

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评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撤销资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二十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七条第

(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

第二十三条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平台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试行)

为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两年一次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1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全国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

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下属企业数量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3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4

企业职工总数

5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6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7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

人月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其中: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9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10

省级研发平台数

1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5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其中:

地方标准数

16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利润总额

万元

19

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目

20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万元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

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

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研发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地级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以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指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

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指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数量。

17.新产品销售收入:

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利润总额:

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省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附件3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全面客观反映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产出效果和技术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效性。

2.新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统一评价。

3.按“行业系数修正,整体对比计量”原则计分。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基本

要求

创新

经费

20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8

≥5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2

分档

创新

人才

15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7

≥3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4

≥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4

≥4

技术

积累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5

≥1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项

4

≥2

其中:

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4

≥1

创新

平台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4

≥600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5

≥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3

≥1

技术

产出

15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5

≥2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6

≥1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4

≥1

创新

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2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0

≥25

利润率

%

5

≥5

加分

加或

扣分

±

获省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5

企业经营亏损

万元

≤3

说明: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5档:

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的企业为为1.5%,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的企业为为2.0%,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的企业为为2.5%,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级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国家级奖项1项加5分,累计不超过5分。

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三、行业系数

行业

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农业

01

1.5

1.5

1.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2.0

3.0

3.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2.0

3.0

3.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2.0

3.0

3.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1.5

1.5

1.0

食品制造业

14

1.5

1.0

1.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5

1.2

1.5

1.5

烟草制品业

16

3.0

1.5

2.0

纺织业

17

1.2

1.0

1.0

纺织服装、服饰业

18

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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