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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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一、项目法人就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1996年国家就明文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就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与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

但就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与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多年来我省也就是遵循这种做法,尤其就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按规定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目前,我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与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就是通过发改委下达的,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就是通过财政部下达的。

虽然资金来源不同,但工作程序都就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来办理的。

就目前而言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有:

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重大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枢纽水源、界河、泵站更新改造、水土保持及生态)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按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各方面、各环节负总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办法与有关责任书,明确各级、各部门与各单位的资金管理责任,通过有效方式将项目资金筹集、使用与监管等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与责任人员,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与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目前基本建设财务方面执行的制度与法规主要有:

国家部分: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

财政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

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

以上就是国家部分,我省的主要有:

省财政厅、水利厅《黑龙江省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基字【1999】39号)

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0】39号)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的通知》(黑财建【2003】22号)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管理的通知》(黑财建【2003】72号)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通知》(黑财会【2006】21号)

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6】54号)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扩大内需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黑财建【2008】249号)

以上就是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法规与制度。

首先,从法人代表本身开始,要带头执行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要切实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执行。

对于在审计与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

其次,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主要就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与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与管控的动态过程。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效果。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主要就是,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与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与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与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与固定资产的采购与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与监督。

设立内控制度就是主要安全措施,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而言,主要针对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决算等各重要环节在授权审核、批准与方式权限上把好关。

三、项目法人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机构,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财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按照《会计法》规定,项目法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最新出台的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文中就明确规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与核算工作”。

对机构与人员都提出了要求。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就是首要条件,也就是基本条件。

特别就是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会计法》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与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例如实际工作中对印鉴的管理就要求分人保管,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管理,避免出现问题。

所以说项目法人必须着力完善项目财务管理机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合格的基本建设财务人员,统一管理项目财务工作。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工作必须实行专人办理,专人负责。

四、项目法人要依法建账,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照基本建设规定,按基建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项目法人要认真执行财政部财会字(1995)45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重点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仍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与核算或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近几年,国家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项财政改革,尤其就是水利作为国库支付改革试点,促使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的管理体制不断受到冲击。

专账管理就就是针对目前的变化提出来的,过去叫单位设立账户,现在就是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也就就是说每一个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不能把所有的项目都归集在一个账簿核算。

历次审计、稽查都曾提出此问题。

五、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拨付与使用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与挪用。

(以下分六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

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与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项目建设合同签订之前不得支付预付款;项目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之前不得开支建管费;保修期满之前不得结清质保金。

项目法人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建设存款专户。

项目法人负责多项建设项目的,按规定应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存款专户。

严禁项目法人乱开账户、多头开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建设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项目法人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结算与支付,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杜绝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子抵库等违规现象。

严禁在建设成本中列支概算外项目以及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各项费用。

项目法人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与相关控制措施。

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与审批。

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的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

一就是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与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就是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需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就是财务部门审核。

四就是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

以上就是资金支付程序与要求。

项目法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与服务。

第二个要点:

对价款结算管理的要求

合同就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

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

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对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同意。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不得随意更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就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与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其主要要求包括:

1、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凡就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应遵循的程序

①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

按合同约定计算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②监理工程师审核

③项目法人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如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④单位负责人审批

⑤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与开户银行。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查同意。

结算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审核程序。

第三个要点:

对建设成本管理的要求

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与施工作业费以及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与景观、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与挪用。

项目概(预)算就是控制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

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概(预)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成本。

项目法人要按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与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

严禁超概(预)算支出,不得支付非法的收费、摊派等支出。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的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并将其详细情况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防止在预列时的高估冒算。

第四个要点:

对资产管理的要求

项目法人的资产使用主要为自用。

项目法人建设期间购置或调入自用的,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能独立发挥作用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资产,应及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资产移交给接受单位。

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个要点:

对风险控制的要求

各个项目财务风险就是项目建设资金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带来的可能损失。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财务风险控制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财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项目法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管理、资金使用等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规避措施,以减少财务风险给建设资金带来的损失。

项目法人应加强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因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与工程预付款保证等需对方提交支票、本票及汇票等票据作为保证金的,必须经财务部门检查验证后,方可作为保证金的依据。

项目法人接受保证金时,应按现金、票据及保函的顺序优先选择,不得接受抵押、置留与质押等保证形式。

第六个要点:

对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就是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财务情况,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总结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就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作为对建设项目财务情况的最终总结,竣工财务决算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认真做好竣工财务清理。

竣工财务清理就是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环节,清理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其长期积压与滞后,影响决算编制的进度与质量。

项目完建后,组织专门人员对已完成的清理工作进行复查,对尚未清理完毕的事项,集中人力、物力及时清查、清理。

建设期间的所有遗留问题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解决,并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得到体现。

有关决算不就是工程完工后一蹴而就的事情,按部颁规程,从一开始,项目法人就要责成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逐步积累、统计、核准相关资料。

因决算报告就是项目综合报告文件,需要工程、财务、计划等相关部门合成作战完成,互相配合好,才能保证质量,不然很易形成财务上一个数、工程上一个数。

实际验收中,常有此现象,几个报告不符。

这里重点强调:

一定要以会计原始资料为主,不要强令财会人员往工程统计上靠。

项目法人应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要求有:

1、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2、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审计;

3、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并按验收意见进行修改。

4、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按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

对竣工决算审计的要求:

要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3号)的规定办理,凡国家建设项目开、竣工时,均应执行以下有关规定。

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她有关主管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三号令的解释:

省审计厅曾特别强调:

凡经省发改委批复的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由省审计厅执行审计。

实际执行中有些项目省审计厅也就是委托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不然她也审不过来。

六、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以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发生除货币资金以外的投劳折资、投物折资、政策性减免等抵顶自筹事项时,需严格依照《黑龙江省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基字【1999】39号)规定,完备各项手续与程序后由财务人员入账。

简单把这个文件出台的过程说明一下:

1998年,嫩江、松花江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国家增加了对我省水利资金的投入(国债资金),按着当时的政策,国家投资必须由地方安排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地方匹配)。

国家自1998~2000年期间累计投入25亿多元,需地方匹配资金10多亿元。

一就是由于我省财力紧张无力匹配,影响国家资金的投入。

二就是边境河、松花江、嫩江个别流域地区人口稀少,修堤任务十分繁重,若与人口稠密地区相比,人均负担义务工超出正常义务工几倍、甚至几十倍。

因此我厅经过调研,最后于1999年8月下旬,协调省财政厅出台了此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投劳折资”、“投物折资”、“政策减免”、“概算节余”四个方面。

但十多年来执行瞧,国家与省对前三项无疑义,但对概算节余中的招投标节余始终反对抵顶自筹,也就就是说不允许。

最近几年,在验收当中,对概算结余不予认可。

除概算节余外,其她(投劳、投物、占用土地林木所需补偿的政策性减免)均可折算配套自筹资金数额,但必须按文件要求完备各项程序与手续并及时入账,才算完整做好这项工作。

七、项目法人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经常开展自查工作,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审计、监察、稽查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近年来,国家各级、各类审计、监察、稽查机关对水利项目检查的力度不断加大,每年检查的次数都很多,最多的一年九个批次,明年更就是重点。

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问题、私设“小金库”问题、公款私存、大额使用现金问题、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工程款拨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问题、有的未按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法人开具预付工程款保函的问题、地方匹配资金不到位的问题等等。

提请各位领导与法人代表引起高度重视,适时自查自纠,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稽查、督导与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银行账户管理与使用情况

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概预算执行及成本控制情况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情况

资产管理情况

未完工程投资与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

检查、稽查、审计的整改情况

工程建后管理情况

其她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促进落实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项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对检查、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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