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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目标责任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各单位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管理,确保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生产工人的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在签订内部经济责任协议的基础上,对责任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承建工程项目中的质量安全责任作如下要求,希认真执行,确保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一条组织机构及管理

机构建全,责任落实。

责任人必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实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责任人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专职质安员为第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并承担其责任。

1、有自已独立的办公场所,职能部门健全,技术人员齐备。

2、制度完善,职责明确。

责任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上墙,配备齐全各种资源,按照国家法规、強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并按ISO9001—2000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做到事前有计划,实施有检查,整改有措施,转序有交底,结果有总结。

3、责任单位必须接受公司和上级职能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特别是责任单位要坚持“三检制”,做到自检自改,确保无安全质量事故,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质量目标及管理要求

总则,依法组织,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和强制性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将工程转包。

1、质量目标

⑴、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争创优质工程;

⑵、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试件等试验合格率100%;

⑶、各种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合格率100%;

⑷、严禁发生一次性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⑸、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100%;

⑹、顾客满意度必须在80%以上;

2、质量管理要求

⑴、工程开工前,责任单位必须设立办公场所,健全组织机构、责任制度、技术队伍;配同业主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做到亮证经营,压证施工,持证上岗。

⑵、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

⑶、责任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公司工程部、总工办备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⑷、责任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绘审,并及时整理真实、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⑸、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及时配合业主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⑹、责任单位应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采购和进场验收,质检员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留存,不合格的建材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⑺、需送检的建材产品或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取样,并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

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⑻、责任单位必须按标准、规范实行试件取样制度:

①下列试块(件)、材料应按规定数量实行见证取样:

a、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件;

b、用于承重结构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c、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焊接接头试件;

d、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e、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子、石子;

f、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g、地下、屋面、厕浴间中使用的防水卷材;

h、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

②下列建材产品应进行建材抽检:

a、塑料、铝合金门窗;

b、给排水管件、管材;

c、防水卷材;

d、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e、内外墙涂料;

f、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

⑼、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转序。

⑽、责任单价必须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末经年检的,不得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培训和考核须保持原始记录,以备检查。

⑾、责任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的收集、整理。

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施工技术资料签证应齐全,签字盖章应符合规定要求。

单位工程资料应按照国家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工程所在地档案部门要求收集、整理。

竣工图纸、资料数量(套数)按规定要求整理,并移交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留存。

公司必须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资料存档。

第三条安全目标及管理要求

总则,依法组织,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职工的人生安全和健康。

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执行,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1、安全目标

⑴、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

⑵、减少轻伤事故,年因工负伤频率不超过2‰;

⑶、避免重伤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5‰;

⑷、责任单位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杜绝和减少职业病、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⑸、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确保在建工程项目达到JGJ59—99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的要求;

⑹、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建设部JGJ59—99标准,力争在建工程项目创省、市、地、县(市)“标准化文明施工”工地。

2、安全管理要求

、一般规定

、责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度,设立专职安全员。

②、责任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③、工程开工前,责任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写出评估报告。

④、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目标责任

、责任单价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务必分解到人。

、责任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责任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责任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各种安全标志、标识,同时,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项施工方案

责任单位对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用电、爆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分公司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前,责任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种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安全检查

责任单位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定期、不定期对现场作好安全检查并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作好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安全教育

责任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三级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建立培训档案,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且配合上级部门搞好各种安全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原件应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责任单位应为特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责任单位必须加强施工区域或作业层内“三宝”、“四口”与“临边”的防护工作。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临边防护应设置上下两道钢管护栏,立杆钢管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牢固可靠。

钢管应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对此条不执行者将处以50元—5000元的罚款。

、施工用电

责任单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师编制施工方案,并送分公司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执行,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符合“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连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条考核依据和办法

1、依据:

上级部门规定、工程承包合同、总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规定。

2、办法:

、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如发生质量通病,按川华建司发[2005]8号文件执行;如发生1000元以上的安全质量事故给予处罚;如获得地(市)州级及其以上级别的“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奖时,公司给予奖励。

、总公司工程部对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责任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分公司或项目部必须与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公司制度规定分公司向总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元,项目部按合同金额的%缴纳(不促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

总公司年终时对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或转入下年度)项目部视工程竣工前安全考核情况而定];考核不合格,除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承担外,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

、总公司工程部对分公司或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分公司或项目部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工程质量负责,分公司或项目部必须与总公司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按公司制度规定分公司向总公司交纳质量保证金元,项目部按合同金额的%缴纳(不促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

总公司年终对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或转入下年度)项目部视工程竣工前质量考核情况而定];考核不合格,除质量事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外,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总公司工程部对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分公司或项目部责任人对本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总公司根据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年度生产计划下达每月生产计划,分公司或项目部每月30~31日向总公司报送当月生产进度情况报表和次月生产计划。

、分公司或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要求完善工程图纸、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

按公司制度规定,对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及公司要求的项目分公司或项目部向总公司必须交纳竣工资料保证金元。

每单项工程竣工资料(完整的资料、图纸)在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移交给总公司工程部、总工办审查并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总公司档案室归档,并在工程部办理完善其它相关手续后,退还档案保证金。

未上交工程资料或工程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档案保证金不退还。

、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各种保证金,在未满足总公司相关规定之前,不得用于抵扣或挪作它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分公司或项目部不得拖欠或挪用民工工资,工地大门处设置的“七牌两图”必须设有民工工资承诺牌,民工工资必须每月促额发放。

分公司或项目部应按工程总造价的5%预备劳务工资保证金,保持社会稳定。

、分公司或项目部不得拖欠或挪用材料款,因拖欠或挪用材料款造成工期延后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不良因素,后果自负。

第五条奖励及处罚(项目部执行此条款)

(一)、质量管理方面

1、奖励:

、对质量、安全特别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年终评为“质量安全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奖励单位现金5000元、个人1000—2000元。

、对创省优、部优的工程项目,分别按其工程直接费的1‰、2‰给予奖励。

2、处罚:

、在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按照公司《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处罚。

对工程质量事故一次性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给予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的处理。

对工程质量事故一次性直接损失在10000—50000元,给予项目部罚款5000—10000元的处理,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

对工程质量事故一次性直接损失在50000—100000元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0—50000元的处理,扣发责任人5个月奖金。

对工程质量事故一次性直接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项目部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理,扣发责任人当年奖金。

因质量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该项目经理部自行负责。

对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管理方面

1、奖励:

、年终评选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及“先进单位”,对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奖先进个人现金1000—2000元,奖先进单位现金2000—5000元,并通报表彰。

、单项工程项目由总公司列为年度目标考核的,总公司从单项工程总价中提取0.5%作为该项目人员的安全奖,由项目部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对预防安全事故或事故抢险有突出贡献者,奖现金2000—5000元。

2、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元—100元∕人次:

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

酒后进入施工作业;

擅自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穿拖鞋或赤脚上班。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500元∕人次:

电线、开关或闸刀破烂,出现漏电;

配电箱的安装和线路架设不规范而出现安全隐患;

机械传动或危险部位外露无防护装置;

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缺少维修保养,造成设备隐患;

未经领导允许,擅自动用机械设备;

有意破坏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明知自己使用的机具设备出现故障,既不维修也不及时上报情况;

明知有安全隐患不处理也不上报。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个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处罚款500元和1000元,取消责任人当月奖金。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的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扣发当月奖金,并视其情况扣发年终奖。

③对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人按损失总合的10%进行处罚,取消当月奖金和年终奖金,并给予降职、降薪处罚,对责任单价取消当月奖金。

④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公司与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对工程资金、印章、安全、工期进行控管。

控管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对满足条件的工程,在其所在地设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确保工程顺利竣工交付。

2、公司控管的业主拨付的工程资金,不得无故停用和挪作它用,确保工程所需各款项资金及时支付。

3、负责指导责任人做好管理和技术工作。

4、责任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和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否则,公司有权对项目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5、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方法及手段来要求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的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办理工程及其他签证,未经书面授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签字均无效,也无任何法律效力。

6、责任人必须服从公司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应书面报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二、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向公司积极缴纳风险保证金。

2、按公司施工要求,及时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后责任人组织实施。

施工中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和各种施工记录;按时向公司报送生产任务计划;质量、安全统计报表和向公司及时提供所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3、实施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优质(省、部优)工程目标的实现。

4、责任人对本项目工程实施现场管理、经营等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5、责任人应公司领导、支持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公司为实行项目控管而安排的专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专门管理人员的工作。

6、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当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项目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民工、工程所在地居民或村民、其他有关单位等)造成损失,引发第三方对公司仲裁、诉讼或控告、举报、上访等,导致索赔或致使公司受到处罚,项目责任人应赔偿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处理上述事宜而产生的费用)。

7、遵守国家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法令,尊重当地群众的习俗,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如因项目责任人违章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8、项目责任人必须为所有劳务人员购买保险,确保劳务人员的安全、合法利益。

9、负责人所属项目应坚持挂牌制度,做到文明施工。

确保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面、地下管线和构造物以及行人和行车的安全;做到工完场清、场地复原、现场整洁美观。

10、负责人所属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责任人不得擅自以公司、项目经理部或个人名义到业主方领借款,也不得将工程资金挪作他用,必须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工程所需资金由项目责任人自筹解决。

11、工程竣工后,项目责任人将所建工程竣工资料等全部装订交回公司存档。

12、责任人自签定本责任书之日起,必须无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文件。

13、责任人管理期间,项目责任人以项目经理部或个人名义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项目责任人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工程资金,如挪用侵占工程资金或财物价值达3万元以上,公司将追究项目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其它

1.责任人工程未达到国家各部委行业规范标准的,责任人必须进行返工,其返工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如果出现工程质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扣收质保金和履约风险保证金,如有不足公司可另行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2.责任人项目进场后,未能按公司及业主要求组织施工,使质量、安全进度及管理等方面达不到业主和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清除项目责任人和劳务作业队,并另外任命其他责任人,同时没收项目责任人缴纳的各项保证金。

3.责任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的各种印章,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4.在施工过程中,如被业主批评,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伍仟元至壹万元的罚款;若被业主通报上黑名单或禁止投标事件,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人民币叁佰万元的罚款。

发生以上事件,责任人还应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责任人签定责任书后至责任书终止期间,严禁责任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任何协议和合同,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负责,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责任人所属项目如果业主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责任人自己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维持工程建设的日常开支。

7.依法维护和保障本项目民工的合法权益。

及时、如实支付民工工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每月兑现应得工资的80%。

工程完工后壹个月内必须将民工工资全部付清,否则公司有权按民工自己提供的依据代扣代付或由业主直接代付。

代付时如因民工提供依据不属实和其他任何原因造成多付和其他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项目责任人自负。

8.责任人在项目施工中和工程决算前不得伪造和虚增民工费、材料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来骗取公司和业主的资金,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责任人为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项目责任人负责。

10.公司派员到责任人开展事务性工作,以及公司和各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作检查,发生的差旅费由责任人承担。

11.责任人所属项目部发生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的变更而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其产生的费用由项目责任人负担。

12.本责任书有效期自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责任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顺利无事故竣工验收届满后自动终止。

13.本责任书内容与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

14.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公司存档;一份交由项目责任人收执。

责任单位:

负责人:

责任人:

工程部:

联系电话:

工程规模

工程名称

地址

工程结构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工程造价

安全责任人

工期

联系电话

其它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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