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wtos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工作细则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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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wtos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工作细则文档格式.doc

人口普查区域仅用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的收集汇总,不作为人口普查工作以外其它用途。

四、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要参考国土、民政等部门相关资料进行。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与本地国土、民政等部门协商,获取本地遥感影像和相关地理数据,作为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的基础资料。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开发“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和“全国人口普查地图验收系统”,下发各地使用。

五、人口普查乡级及以上区域名单与地址码的确定

(一)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自2010年4月初开始,依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组织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乡级及以上区划名称、代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并与本地民政部门沟通,结合2010年7月底区划冻结时的预计情况,提出本地人口普查乡级区域名单,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

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且《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中没有列出的管理机构及开发区等,原则上不单列为乡级及以上人口普查区域,应按地域原则,整体或分部分归入其地域所在国家行政区划列出的乡级及以上区域中,进行普查。

(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5月1日前将核准后的人口普查乡级及以上区域名单文件反馈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并逐级下发到县级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乡级及以上区域名单信息确定后,未经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批准,不得变动。

六、人口普查乡级区域边界的确定与标绘

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会同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对核准的本县级所辖人口普查乡级区域进行边界确定和标绘工作。

(一)确定乡级区域边界需要遵循的原则

1、乡级区域要尽可能与行政管辖范围保持一致。

行政管辖地域明确的,以行政管辖界线确定边界;

行政管辖地域不明确的,要结合行政管辖情况和人口普查工作需要,落实明确的地域并确定边界。

2、乡级区域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道路、河流等)作标志,做到清晰明确、易于识别,切实起到清楚界定地域范围、明确普查责任分工的作用。

3、乡级区域边界要经地域相邻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认可,有争议的,由县级或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确保做到各乡级区域不重叠,无遗漏,所辖全部乡级区域合起来完整覆盖本县级区域。

4、确定乡级区域边界时,要利用本地遥感影像和界线数据作参考,确保边界落到实处并与遥感影像反映的实际地理位置相符。

(二)人口普查乡级区域边界确定和标绘步骤

1、获取本地遥感影像和界线数据,收集反映乡级区域边界的行政区划图等相关资料,以备参考。

2、安装“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加载遥感影像以及相关地理数据、乡级区域名称代码文件;

3、召集各乡级普查办公室熟悉本乡级单位管辖范围和本地地理环境的工作人员,使用“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以遥感影像为基底,参考相关数据资料,由相邻乡级普查办公室人员共同认定乡级边界,并标绘乡级区域边界线。

标绘乡级区域边界时,要将遥感影像尽可能放大,以保证边界位置的准确。

遥感影像能够清晰显示乡级区域边界确切位置时,依照遥感影像显示的乡级区域边界线的确切位置(如道路、胡同、河流等的中心线)进行标绘;

遥感影像不能清晰显示乡级区域边界确切位置时,要进一步参考本地收集地图资料,对应遥感影像上可清晰识别的相关信息,判断确定边界的相对位置进行标绘。

对其边界线同时属于县级边界的乡级区域,边界标绘时要以从国土部门获取的县级边界为参考。

已有县级边界没有造成遥感影像上显示建筑物归属错误的,可直接借用已有县级边界作为乡级边界;

获取的资料中没有县级边界或县级边界与实际不符,造成遥感影像上显示的建筑物归属错误的,根据实际管辖情况具体标绘乡级边界。

对乡级区域管辖范围存在争议或仅靠遥感影像难以确定的,要进行实地勘察,确保本县级区域内的相邻乡级区域共用同一条边界线。

4、所有乡级区域边界标绘完成后,导出乡级区域边界数据文件,于2010年6月2日前报地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相邻区域边界的一致性核查与处理

1、地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利用“全国人口普查地图验收系统”,于2010年6月3日至6月25日,检查本地级区域内各相邻乡级区域边界是否一致、地域有无重叠或遗漏。

边界不一致的,要协调相关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照遥感影像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边界一致性处理。

相邻乡级区域边界不一致,属于标绘误差,不造成大面积地域重、漏,且不涉及建筑物归属问题的,由地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结合县级普查办公室上报数据,进行边界一致性处理;

相邻乡级区域边界不一致,造成大面积地域重、漏或建筑物归属出现问题的,地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负责进行协调,必要时进行实地勘察,共同对相关乡级区域边界进行认定并作一致性处理。

2、地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经过边界一致性处理更新后的乡级边界数据文件,于2010年6月26日前反馈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时报送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3、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地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上报的乡级数据文件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4、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乡级数据文件,于2010年6月30日前下发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供划分普查区,标绘普查区边界使用。

(四)在乡级区域边界确定、标绘以及一致性检查工作过程中,对存在“飞地”需要跨区域协调的,相关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做好相关的协调和数据资料交换工作。

七、普查区名单与地址码的确定

(一)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5月10日开始,依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的乡级以上人口普查区域名单,组织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村级区划名称、代码以及城乡信息进行核实,并与本地民政部门沟通,结合2010年7月底区划冻结时的预计情况,提出本地普查区名单,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

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且《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中没有列出的管理机构及开发区等,原则上不单列为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整体或分部分归入其地域所在国家行政区划列出的村级区域中,进行普查。

(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核准后的普查区名单文件反馈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并逐级下发到县级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区名单信息确定后,未经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批准,不得变动。

八、普查区边界的确定与标绘

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7月1日至7月25日,对核准的本乡级所辖各普查区,会同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共同进行边界确定和标绘工作。

(一)确定普查区边界需要遵循的原则

1、确定普查区边界时,必须在县级普查办公室划定的本乡级地域范围内进行,做到所辖普查区的地域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本乡级地域。

2、普查区必须是一块完整连片的地域,并尽可能与村级行政管辖范围保持一致。

行政管辖地域完整连片、界线明确的,以行政管辖界线确定边界;

行政管辖地域不连片或界限不明确的,要结合行政管辖情况和人口普查需要,落实一块完整连片的地域并确定边界。

3、普查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道路、胡同、河流、田埂等)作标志,做到清晰明确、易于识别,切实起到清楚界定地域范围、明确普查责任分工的作用。

4、普查区边界要经地域相邻的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共同认可,有争议的,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5、确定普查区边界时,要利用遥感影像和界线数据作参考,确保边界落到实处并与遥感影像反映的实际地理位置相符。

(二)普查区边界的确定和标绘步骤

1、收集本乡级反映村级区域边界的行政区划图等资料,以备参考;

2、安装“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加载上级下发的遥感影像文件、本乡级区域边界数据文件、普查区名称代码文件;

3、召集各村级普查小组熟悉本地地理环境和本村级单位管辖范围的工作人员,使用“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在本乡级区域边界文件界定的范围内,以遥感影像为基底,参考界线数据,由相邻村级普查小组人员共同认定各普查区边界,标绘普查区边界线、并注明相关信息。

标绘普查区边界时,要将遥感影像尽可能放大,以保证边界位置的准确。

遥感影像能够清晰显示普查区边界确切位置时,依照遥感影像显示的普查区边界线的确切位置(如道路、胡同、河流等的中心线)进行标绘;

遥感影像不能清晰显示普查区边界确切位置时,要进一步参考本地收集地图资料,对应遥感影像上可清晰识别的相关信息,判断确定边界的相对位置进行标绘。

对普查区地域范围存在争议或仅靠遥感影像难以确定的,要进行实地勘察;

确保相邻普查区共用同一条边界线。

4、标绘普查区边界线时,不得修改上级下发的乡级区域边界线。

必须要对乡级边界进行更正的,由县级普查办公室对涉及到的乡级区域边界一并进行更正,并重新反馈各相关乡级办公室,由乡级普查办公室利用更新后的乡级边界文件,重新进行普查区边界的确定工作,不可仅对某一个乡级区域的边界单独进行变更。

乡级区域边界的修改涉及县级区域边界变化的,要报地级普查办公室处理。

5、在标绘普查区边界的同时,要在边界相应位置标注边界的名称信息。

以明确的地物(道路、胡同,河流、田埂等)为分界标志的,注明分界标志地物的类型名称;

没有明显地物作为分界标志的,要依据普查区边界线两则建筑物或其他地物的名称,对边界线做文字描述并进行标注。

6、边界标绘完成后,进一步判断确定并标注普查区的居民地中心位置点。

7、所有普查区边界标绘完成后,导出普查区边界数据文件,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并逐级合并于8月5日前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乡级普查办公室制作并打印《普查区图底样》,于2010年8月5日前下发村级普查小组,供划分普查小区绘制边界使用。

对面积较大的普查区,可以采取分幅打印方式,保证打印的底样方便划分普查小区使用。

九、普查小区的划分、地址编码和边界标绘

(一)普查小区的划分

村级人口普查小组于2010年8月5日至8月15日,对本普查区人口居住分布情况进行了解,并按完整地域原则,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1、划分普查小区时,必须在乡级普查办公室划定的本普查区地域范围内进行,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本普查区。

2、普查小区必须是一个完整连片的区域。

各普查小区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同一普查区内划分的普查小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普查区地域。

3、普查小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作为标志(道路、胡同等),以便于明确责任分工。

4、普查小区的规模原则上按一个普查员能够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一般控制在80个住房单元左右,并尽可能不对建筑物或独立院落进行拆分。

(二)普查小区的命名和地址编码

对划分的普查小区,按处于西北角位置的为“001”号,以顺时针从外到内依次顺序编号,并根据其编号分别命名为“第XXX普查小区”。

以各普查小区的编号作为其地址代码。

(三)普查小区边界的标绘和信息采集

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在划分普查小区的同时,在乡级普查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区图底样》上标绘普查小区边界,并收集相关信息。

1、村级人口普查小组结合普查小区边界实地划分情况,在《普查区图底样》上,结合普查区边界线,标绘各普查小区的边界线。

能够根据《普查区图底样》上的信息判定普查小区边界确切位置(道路、胡同等)时,按确切位置进行标绘;

《普查区图底样》上信息无法显示普查小区确切位置时,根据实地勘查情况,在地图上判断普查小区边界的相对位置进行标绘,

2、普查小区边界标绘后,进一步在边界相应位置标明名称信息。

以明确的地物(道路、胡同等)为分界标志的,注明分界标志地物的名称;

没有明显地物作为分界标志的,要依据普查小区边界线两则建筑物或其他地物的名称,对边界线做文字描述并进行标注。

3、判断确定和标注各普查小区的居民地中心位置点,并在对应位置标注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

4、在《普查区图底样》下方相应位置填写所需信息,核对无误后,将形成的《普查区图》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地址码文件的生成

1、乡级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8月21日至9月10日将收集的《普查区图》,利用“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在村级普查小组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对普查小区边界、中心位置点、普查小区个数等信息进行录入和数字化;

2、导出普查小区边界数据文件和普查小区名称及地址代码文件,于2010年9月12日前,报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并逐级上报于2010年9月20日前,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3、乡级普查办公室利用“全国人口普查地图标绘系统”打印输出《普查小区图底样》,于2010年10月15日前下发至各村级普查小组,供普查员绘制《普查小区图使用。

九、《普查小区图》绘制与信息收集

普查员于2010年10月15日开始,利用乡级普查办公室打印的《普查小区图底样》,绘制《普查小区图》。

(一)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的带领下,对普查小区进行实地考察,对照《普查小区图底样》,明确普查小区的界线范围,分清哪些建筑物属于本普查小区,哪些建筑物不属于本普查小区。

(二)普查员对普查小区内建筑物进行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在《普查小区图底样》上标绘建筑物(包括楼房、平房、临时棚户等)图块。

《普查小区图底样》已有信息能够分辨建筑物影像且与实地情况相符的,根据影像显示的位置和形状,标绘建筑物图块;

无法分辨建筑物影像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要根据实地各建筑物的位置与形状,标绘建筑物图块。

(三)对于大部分地域为空地(非居民地)的普查小区,尤其是自然村落,可根据需要将居民地房屋占据范围适当放大,或另用空白纸绘制建筑物分布的示意图块,对位置和大小不做严格要求。

(四)将位于西北方位的建筑物作为第“1”号,按顺时针方向从外到内依次为建筑物顺序编号。

并将编号填写在《普查小区图》的对应位置上。

(五)绘图工作完成后,要对照实际区域进行核实,尤其要注意绘制的《普查小区图》是否有建筑物的遗漏。

核实无误后,由普查员入户登记时携带使用。

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各地上报的普查小区地址码文件,整理人口普查标准地址码库,于2010年10月1日前下发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供各地组织人口普查登记填表和数据处理使用。

十一、普查小区图的收集保管

县级普查办公室于2010年11月30日前收集各普查小区图,妥善保管以备数字化整理使用。

十二、人口普查区域边界的标绘制图工作,也可以在地级或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集中进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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