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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管理办法

 

重庆市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西煤交函﹝2015﹞ 003 号

 

关于重庆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考勤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公司在岗员工均属执行本管理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休

息二天。

  上午8:

30——12:

00

  下午14:

00——17:

30

 第四条考勤程序。

 

(一)公司本部实行指纹考勤 ,各部门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

员工上下班必须由本人指纹考勤或在“部门考勤签到表”上签字。

 

(二)综合部设置考勤员,并建立《员工个人考勤登记簿》。

凡员工

因工出差或经批准休假不能签到,考勤员均要在《员工个人考勤登记

簿》上注明并做好登记,休假要附上假条。

  (三)考勤员应按月填写《考勤汇总月报表》,每月出勤不是全勤

的员工,必须在《考勤汇总月报表》上签字,并附上假条,经部门负

责人签字,于次月 5 日前报公司办公室,并留底备查。

如部门未按时

报送《考勤汇总月报表》,本部门工资缓发。

(四)员工请事假和因公出差一天(含一天)内,由部门负责人

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三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请事假或因公出差三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五)紧急、特殊情况。

  1、员工因公出差不能指纹考勤或签到的,由部门主任在次日内补

办出差申报单;

  2、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分管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口头

备案,出差人返回后完善手续。

  (六)因各类假不能出勤的需提前填报请假单,按审批权限审批,

危重病或家庭突发情况等特殊原因,需 2 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资料

补办请假单,报送办公室。

无故未指纹考勤或未出勤,或未按规定时

限报送出差(假)申报单,或弄虚作假填报出差(假)申报单,视为

旷工。

  第五条迟到 早退。

  

(一) 超过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迟到,迟到一次交纳罚金 20 元。

 

  

(二) 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者早退,早退一次交纳罚金 20

元。

  其罚金由员工本人交到办公室,如不上交,在固定工资或效益工

资中按每次 30 元扣除。

  (三) 每月迟到、早退 3 次以上(含 3 次)除每次罚金外,扣发

次月效益工作的 5%,半年内迟到、早退 10 次以上(含 10 次)扣发半

年业绩考核后的效益工资的 10%(剔除已扣发部分);全年内迟到、早

退 15 次以上(含 15 次),扣发全年业绩考核后的效益工资的 15%(剔

除已扣发部分)。

  第六条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 未经批准不上班或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上(含 30 分钟)

为旷工。

  

(二) 利用病、事假时间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的。

  (三) 不服从工作安排而造成的停工时间。

  (四) 未经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活动的。

  (五) 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

  (六) 利用工作时间干私事,从事第二职业及炒股的。

  (七) 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纠缠围攻领导,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打牌、赌博的以及因打架造成受伤的治疗时间和休息时间。

  (八) 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收审的。

  (九)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旷工。

  第七条凡旷工的员工,扣发旷工时间的工资,当月无效益工资,

合同制员工连续旷工十五天,累计旷工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工

旷工超过一天以上,给予辞退。

  第八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部门领导同意,可到规定范

围内的医院就医,凭医疗费收据、病历计为看病假;若不能坚持工作,

需停工治疗或休息者,需凭规定医院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

离岗病休,否则离岗时间视为旷工。

(急诊除外,但当天必须与部门领

导取得联系,方为有效)。

  

(二)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渝府发[2000]47 号文件规定的扣发

比例。

  短期病假(六个月内),扣发比例: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30%扣发;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20%扣发;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10%扣发;

  4、连续工龄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5%扣发。

  员工病假当月奖金扣发比例:

  1、员工请病假一天的,不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2、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二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10%;

  3、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三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20%;

  4、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四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40%;

  5、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五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60%;

  6、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六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80%;

  7、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超过六天的,当月无效益工资。

  (三)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其医疗期

在六个月以上的,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其病假工资按以下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且每月

发给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区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伤病等级办理退休或一次性处理,或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第九条事假。

  

(一) 员工因有特殊事由(如父母、配偶、子女生病或发生意外

事故等)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本人亲自前往处理,可请事假,请事假应

事先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按规定的请假程序,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

作岗位。

  

(二) 员工事假当月效益工资按以下标准扣发:

  1、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的 20%;

  2、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二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50%;

  3、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三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80%;

  4、员工请事假月累计超过三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

  第十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必须由本人写出受伤经过,在场人员写出证明材

料,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办公室。

办公室根据员工受伤情况,

填写因工负伤登记表,送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确定为工伤者,按国家有关工伤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五天(包括节假日)。

行计划生育晚婚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增加婚假十天(不包括节假日)

婚假只限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且不得跨年,不得分期使用。

如配偶不在本地,需一天以上路程者,按路程的远近给路程假,路程

往返所需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必须亲自处理者,给予一次

丧假五天,如需一天以上路程者,按路程的远近给路程假,路程往返

所需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探亲假。

  

(一) 凡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

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次年可享受探亲假。

  

(二) 未婚员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七天(包括节假日在内,

下同);已婚员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假期十五天,每四年探望一次父

母,假期 15 天,费用自理。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内,工资照发。

亲假期间不发效益工资(跨月只影响一个月)。

  (三) 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

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条产假。

  

(一) 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顺产产假 98 天,难产产假 105 天,

多胞胎生育者,多生育一个子女另给产假 15 天,符合晚育年龄(24 周

岁以上)并保证只生一胎者,另加产假 30 天。

晚育者产假期间给男方

护理假 7 天视为出勤。

  

(二) 孕妇在预产期前,可安排两周时间休息,视同产假。

  (三) 对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员工,在一天工作时间内给予

两次喂奶时间;每次喂奶时间为 30 分钟,如路途比较远,两次喂奶时

间可合并使用为每天一小时(只限当天使用)。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假。

  

(一) 已结婚女员工采取了节育措施而失败的人工流产,凭指定

医院出具的证明,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未采取节育措施的手术

休息时间,第一次计为计划生育假,第二次计为病假,第三次计为事

假。

  

(二) 计划生育假视同全勤,期间效益工资按基本数计发。

  第十六条带薪年休假。

  

(一) 凡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均从下一

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 公司保障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

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待遇。

带薪年休假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

下,由各部门有计划地、合理地安排员工休假。

未经许可,不得打乱

年休计划。

  (三) 员工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 工作时间(年限)的确定:

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年限(计

算到月)为休假依据,不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年限需出具相关单位劳动

合同或证明等资料。

  (五)员工休假,需填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按员工管理权

限审批,未予审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公司所有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原则上必须在当年休完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不跨年使用。

  享受探亲假原则上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年休假折半。

  因工作需要确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申报,部门

审查,公司批准,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 200%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七) 员工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一经查实,按旷

工处理;员工休假期间外出旅游等一切费用自理。

  (八)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员工与公司因

年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补假。

  因工作需要由部门安排加班,按规定可给予补假的,由部门负责

人签发补假单,安排补休。

补休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第十八条加班。

  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节日需安排加班的,按本人基本工资为

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以日

工资的 300%支付报酬;在法定节日期间调休的公休日支付 200%的报酬。

日常加班支付 150%的报酬,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无法安排时必须支

付加班费,加班或年休假可冲减事假,但是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审议后,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经理签字:

抄送:

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各部门

2015 年 2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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