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中医医院奖罚管理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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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中医医院奖罚管理制1

龙州县中医医院奖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提高整体服务和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药服务,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全院干部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院干部职工(包括聘用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以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医术服务于病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条爱院、敬业、珍惜岗位,团结协作,提高整体医疗水平和完善医疗服务,共同维护医疗安全,防范医疗差错事故。

第四条本院奖罚条例自制定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一般情况下每3到5年讨论修订一次。

第五条本条例若有不尽事宜,由院办、院职代会商议通过后另行处理。

第六条健立健全医院人事管理组织,对奖罚情况及时正确落实、记录在案。

第二章 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奖励并载入档案:

一、综合荣誉奖

第七条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者,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及1000元奖励。

第八条被评为国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3000元;被评为省级、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一次奖励1000元;市级500元,被评为县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200元;被评为本县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一次性奖励200元;被评为本院先进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元;被评为本院先进科主任、护士长,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九条被评为年度先进科室者,一等奖奖励25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鼓励奖奖励1000元。

或结合年终收入结余情况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完成全院年度管理指标任务,医院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从院领导到各科室主任、护长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金额由每年年终院班子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对为医院的建设以及各项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及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经院务会研究审定后给予300~500元奖励。

第十二条积极撰稿宣传报道医院改革、建设、技术成就、精神文明和医德医风建设等,被正规媒体作宣传报道者,分别按每百字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以科室为单位参加医院组织举办的各种竞赛评比活动,获奖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个人参加医院组织举办的各种竞赛评比活动获得一等奖者奖励200元;二等奖者奖励100元;三等奖者奖励50元。

第十五条对参加县级以上各种比赛或科技活动获奖的,给予相当于获奖者在上级获得奖励的同等数额奖。

第十六条对不良现象和歪风邪气敢于作坚决斗争,勇于揭发、检举的干部、职工,给予精神奖励及50~500元奖金。

第十七条为维护公共财产及公民人身安全的见义勇为者,医院给予奖励和表彰。

奖金具体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受到病人及家属表扬,获得感谢信或锦旗的个人或科室,可作为年终评选先进个人或集体的一个依据。

二、业务技术奖

第十九条获得省级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一次性奖励5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40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000元。

市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0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000元。

县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7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二十条具备师承及带徒条件的骨干中医师,积极承担带徒者,医院给予奖励,奖金为每月200元。

第二十一条对积极引进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新疗法,取得显著效益,经查新和有关专家评定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首创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属于填补区内空白或首创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属于填补院内空白者,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第二十二条在国际性公认知名杂志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著者,按每千字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医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经验总结和综述者,按每篇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审稿费或版面费由医院支付;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临床医学论文,其版面费由医院支付。

第三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执行院、科分层管理。

本条例执行后,对于属管理连带责任的经济惩罚原则是:

上一级领导被处罚的金额是下一级领导被处罚金额的2%。

凡发生或违反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并载入档案:

一、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医德医风方面

第二十五条对由于不认真落实医疗核心制度造成医疗事故(包括严重医疗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事故等级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四级医疗事故者,扣罚责任人一个月的效益工资。

造成医院赔偿者,由所在科室负担赔偿金额的10%,责任人负担赔偿金额的5%。

(2)发生三级医疗事故者,扣罚责任人二个月的效益工资。

造成医院赔偿者,由所在科室负担赔偿金额的10%,责任人负担赔偿金额的5%。

(3)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者,扣罚责任人三个月的效益工资。

造成赔偿者,由所在科室负担赔偿金额的10%,责任人负担赔偿金额的5%。

(4)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者,责扣罚责任人六个月的效益工资,造成赔偿者,由所在科室负担赔偿金额的10%,责任人负担赔偿金额的5%。

(5)对发生医疗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引起医患争议(指未向外暴露的医疗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隐瞒不报者,按下一款(6)处罚。

(6)对发生医疗护理过失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医疗差错)但引起医患争议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书面检查。

①一般医疗差错:

一次性扣罚所在科室100元、扣罚当事人50元。

造成赔偿的,由科室负担10%,由当事人负担5%。

②严重医疗差错:

一次性扣罚所在科室500元、扣罚当事人200元。

造成赔偿者,科室负担10%,当事人负责5%。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人员因管理失职造成的,经济处罚与直接责任人员等同。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如实上报本县卫生局,根据卫生局的处分决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护理严重差错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医疗事故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晋升技术职称。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违反疾病诊断证明、诊断报告规定,出具假证明、假诊断结论报告者,给予当事人扣罚200元,停止开具疾病证明、报告权半年。

以此谋取私利者,给予处罚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冷落病人者,给予首诊医师罚款200元/次,由此而延误病情者,视情况加重处罚。

造成医疗事故者,按医疗事故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条每月不定期抽查处方点评,发现不合格处方者,罚处方医生10元/张。

第三十一条每月不定期抽查门诊病历(每位医生至少5份),不合格者,处罚20元/份。

第三十二条每月不定期抽查住院运行病历,(每位医生至少5份),未按时完成入院记录者,处罚50元/份,未按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者,处罚30元/份,未按时完成日常病程记录者(含手术记录、抢救记录、术前小结等),处罚20元/次。

按时完成,但存在质量缺陷的,处罚10元/项。

第三十三条每月随机抽查终末病历(每位医生至少5份)进行质评,属丙级病历者,处罚当事人300元/份,乙级病历者,处罚当事人100元/份。

第三十四条质控不合格退回的病历,责任人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病案室修改,并在3天内修善上交。

超过时限不上交者,处罚当事人10元/天/份,超过10天的按丙级病历处理,处理后仍不上交的,予以停止处方权、转岗、待岗或解聘处理。

第三十五条病人出院3天内病历要完成归档上交病案室,不按时归档者,处罚当事人10元/天/份。

超过10天的按丙级病历处理,处理后仍不上交的,予以停止处方权、转岗、待岗或解聘处理。

第三十六条每月不定期督查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至少2次),发现不执行者,处罚当事人50元/项/次。

第三十七条每月不定期督查发现违反偱证医学、诊疗常规或指南规定的不合理用药和不合理检查者,处罚当事人50元/次。

屡犯不改者(2次以上),予以停止处方权、转岗、待岗或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每月不定期督查发现违反抗菌药物应用与指导原则或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有关规定的,处罚当事人50元/次,屡犯不改者(2次以上),予以停止处方权、转岗、待岗或解聘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西成药品比例,鼓励使用中药饮片,超过药收比例(西药、中成药)1~5%者,每超一个点扣责任医生100元,超过5%的,每超一个点扣责任医生200元。

中药饮片比例不达标的,下降1~5%者,每降1点扣责任医生50元,降幅超过5%者,每降1点扣责任医生100元。

住院部先以科室为核算单位,超标或者不达标者除以个人为核算单位统计处罚责任医生外,处罚科主任50元/每点(达标者不处罚)。

门急诊医生除了以个人为核算单位统计处罚责任医生外,出现超标或不达标的门急诊室一次性处罚科主任100元/月。

屡犯不改者(2次以上)取消科室及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停止处方权、转岗、待岗或解聘处理。

第四十条发生医疗争议(包括费用争议)时,因病案书写、各种记录不按时、不完整、缺陷(包括门诊病历的诊治记录、处方等)及病案丢失造成处理争议时使医院处于不利地位或败诉造成赔偿者,由科室负担10%,由责任人(1人或2人以上共同)负担5%(注:

此项与前款之医疗差错、事故处罚条例一起为双重或多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擅自将病人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住院者(指非正常转诊),经查实,给予当事人扣罚1000元/次,并降低一级技术职称聘用1年。

第四十二条私自将医院仪器、设备、材料等带到院外使用或租借给他人使用者,按每次(不够天按次)或每天1000~5000元给予罚款;已耗损的材料按市场价标准的10倍收费。

设备损坏的按市场价的2倍赔偿。

第四十三条未经医务科批准利用上班时间私自到院外会诊、手术、体检、讲学或参加器械、产品、药品演示会、推广会、介绍会等活动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并每次扣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十四条未经医务科批准,科室擅自接收进修生、实习生者,除责令立即退回外,每接收一名扣罚所在科室500元。

第四十五条未经医务科批准,私自将病案资料借出、复印者,每次扣500元。

因此造成医疗争议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视情况加重处罚及给予行政处分。

(注:

查借阅及复印病历资料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及本院《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冒用病人名义,或用他人的医疗证为本人或他人作检查、治疗、取药者,按总费用的5倍给予当事人罚款。

第四十七条检查治疗病人有意不收费者,按应收款的10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第四十八条严禁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保健品、及其他商品,违者属科室出售者给科室扣罚5000元/次;属个人出售者扣罚当事人6个月的效益工资/次,待岗3个月。

第四十九条当危、急、重病人入院时,医务人员没有护送到病房者发现一次,扣罚所在科室200元,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条没有处方权、报告权而开处方、发报告者,按每张处方、每张报告单扣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十一条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取药械商、病人及家属钱(含红包)物者,按所收钱物(折价)的10倍罚款,暗示或要求药械商、病人及家属宴请或组织活动者,除所有费用由组织者或科室负责外,并按实际耗资的10倍罚款,实行“行风不正一票否决”制度,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因服务态度差,被病人投诉者,经核实,扣当事人50元/次;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工作纪律及行政后勤管理方面

第五十三条在岗工作不挂牌服务,每次扣除5元。

第五十四条上班迟到、早退者(按作息时间为准),第一次扣罚20元,第二次扣罚50元,三次以上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五十五条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含效益工资)的50%,旷工不到1天按1天计。

旷工2天以上者取消当月工资(含效益工资)。

旷工1天扣年终奖30%,旷工2~4天,扣年终奖50%,旷工5天者取消全年年终奖。

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按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五十六条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紧急私事待处理时,可请事假。

职工事假一般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及劳务费。

一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者,取消当年年终(出勤)奖。

第五十七条交接班必须到位交接,下一班人员未到位前,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因岗位问题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追究交接班人员双方责任。

第五十八条上班脱岗、串岗、干私活、睡觉(医生或药技人员值夜班可在值班室休息除外),打扑克、下棋等,发现一次,扣罚50元,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理。

第五十九条利用上班时间经商、炒股、谈彩票或从事其他中介活动者,除按旷工处理外,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扣罚100元,给予处在科室扣罚200元。

第六十条酒后上岗被病人或家属投诉者,每次罚款200元。

非值班、上班人员酒后到科室干扰医院正常工作,按酒后上岗处理,由此影响正常业务开展,造成医疗差错事故或劳动生产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职、解聘、辞退等处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公职处理。

第六十一条凡急诊出车(呼叫后立即出车,最长不得超过5分钟)、急诊抢救(5分钟内处置)不按时者,扣当事人50元/次。

违反此规定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十二条无故不参加开会、学习者(如全院性会议、政治学习等)一次性扣当事人50元/次,请假未经批准就自行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三条科室领导无故不参与或不按时参加院办或职能科室组织会议的,扣当月职务津贴;年内连续2次以上(含2次)无故有此现象者,解聘其现职。

第六十四条科室领导参加院办或职能组织会议回科室后不传达或不正确传达者及无故不执行所布置的工作计划及任务者,扣当月职务津贴;年内连续2次以上(含2次)有此现象者,解聘其现职。

职工(包括临时工)无故不执行所布置的工作计划及任务者,扣当月效益工资,年内有2次以上者,予待岗一年处理。

第六十五条临床科室无故不例行医生、护士晨会交班,每发现一次,扣科室当月效益工资总额的2%。

第六十六条无故不参加全院性或科内业务讲课学习或基本技能培训者每次扣罚50元。

第六十七条无故不参加全院性“三基”考试或全院性其他考试及考核一次扣罚50元。

第六十八条全院职工必须爱护公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或侵占公物,违者视情节轻重按损坏或侵占的公物的价格处以2~5倍的罚款,待岗3~6个月;属侵占公物的,要如数退还占有的公物。

各科室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有责任维护科室所有设备、器械、设施的正常运转,如有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保养、维修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者,除承担维修费用外,处予罚款(以停工损失及社会效益损失计)、调离原工作岗位、待岗等处理。

第六十九条办公电脑不得安装游戏娱乐软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各种应用软件,不得使用来路不明的光盘、u盘、磁盘等,发现违反者,罚当事人100~500元/次;任何时候不得用办公电脑玩电脑游戏,发现者罚当事人100~500元/次。

造成信息系统崩溃加重处罚。

第七十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者,除立即停发当月个人效益工资外,属合同制工人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临时工人者辞退,属干部、职工者解聘现职,待岗3~6个月。

第七十一条对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不好,故意刁难本科室同志或其他科室同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待岗等处理。

第七十二条违反医院行政管理规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吵架、打架斗殴、赌博等影响医院工作和生活秩序者(包括领导个人工作和生活秩序),给予当事人及参与人每人一次性罚款500元。

若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科室的剩余药品拿到药房、药库换取其它药品,不得个人自用,不得私分,不得变卖,剩余药品要按规定退回药房。

违者除如数退还所得钱物外,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待岗3~6个月。

如是换药,换药者及药剂科给予换药的当事人同等处罚。

第七十四条任何个人不经院领导批准,不得到药房或药库借用药品及其它材料,违者给双方当事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要其及时如数退回所借的药品材料。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急用时,由借药人写好书面借条,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但必须在一周内还清。

否则,交由院办按所借药品款额从个人工资扣除。

第七十五条科室因管理不善、防盗不严,造成灾害(如火灾等)、被盗或违反采购计划造成物品过期变质报废,扣发科室当月效益工资总额的5%,扣发当事人1~3个月的效益工资。

所造成的损失由科室或当事人赔偿。

第七十六条科室内不得装电炉(除某些临床一线科室需要,经打报告批准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累次不改加倍处罚。

第七十七条科室或个人弄虚作假假报或多报工作量者,除责令更正外,扣发科室当月效益工资总额,扣罚科室负责人50%职务津贴。

第七十八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乱丢垃圾者,每发现一次扣罚户主或当事人劳务费100元。

凡组织检查卫生责任区不合格者,第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九条违反收费标准及规定而造成的罚款,由当事科室或当事人负全责。

第八十条医院的一切收费须通过财务科派定的收费人员按规定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收费;个人不得利用医院的设备、药品、车辆谋取私利和向病人索取钱物等,违者以发生额的两倍扣罚当事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1000~5000元罚款,待岗3~6个月。

(鼓励院内外人士检举揭发,凡证据属实接发生额的100%奖给检举者,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盘点药品材料短缺,按发生额40%从科室的结余中扣除,60%扣罚保管人员。

第八十二条财务、收费人员如发生少收、多收、漏收,查处时发现短款(含挪用、擅自外借、违反制度被盗),财务科按发生额两倍从当事人的个人待遇中扣回。

被盗金额待公安机关破案追回后,以追回金额的80%退回当事人所有。

累次出现差错及情节严重者或有赌博者不得再从事财务收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待岗、转岗处理。

(对挪用、擅自外借行为造成后果视情节轻重及是否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三条在休息时间(中午1:

00~下午3:

00,晚上23:

00以后),在医院公共场所及住宅区猜拳划令,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电视或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者,每次给当事人、参与人及住宅户主罚款200元。

第八十四条医院要求院内各住宅户应加强住宅设施中各种公共安全隐患的防范,凡因住宅户防盗网脱落或其他杂物掉落发生事故者由住宅户负责。

第八十五条未经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搬入公房居住的,按非法占用公房处理,每平方米每月收费30元。

第八十六条住房内不得乱接电线,违者出现电事故由当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七条凡偷电偷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第八十八条住房内的水、电表及供水供电设施,损坏后由居住人自负。

第八十九条水电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者,每次扣50~100元。

第九十条凡旷工及符合本条例第26、40、41、42、45、46、48、51、70、72、80、87、89条处罚者,当年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

第九十一条医院保卫人员不得擅自脱岗、串岗、干私活、睡觉,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不定时巡逻院内存放贵重物品的部门和地点,若违反此规定造成贵重物品被盗的,违者以发生额的两倍扣罚当事人,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待岗、转岗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奖罚条例于2013年3月份开始修订,经多次民主讨论、院务会研究及经院职代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实施的《龙州县中医医院奖罚条例》同时废止。

本奖罚条例实施前已经处理的奖罚情况,不再重新处理。

第九十三条本奖罚条例所涉及的扣罚、处罚金额从科室收入或个人收入中扣除,罚金纳入医院建设基金或奖励基金。

龙州中医医院

请假及假期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院的请假休假审批程序和假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及销假

1、凡本院干部职工拟暂停上岗工作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或休假)手续。

2、职工请假须亲自书写请假单。

医务人员请假的,三天以内由所属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请假四天至七天先由科室领导批示后再经医务科或护理部审批。

请假八天以上的除履行上述两级手续外还须交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行政后勤人员请假的,三天以内由所属科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除经科室领导批示外还需经分管副院长审批。

科室领导请假须经分管副院长批示后再由院长审批,同时请假者要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汇报本科室工作安排情况。

3、各级领导有权根据本科室及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职工的请假要求作出批准、不批准或暂缓批准的决定,并对职工请假的理由、假期的属性及请假日期做好记录备查。

4、请假者要将由各级领导审批的请假单原件交到院办存档备查后方能视为请假手续已经办妥。

请假手续未办妥即离开工作岗位者将作为旷工处理。

5、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延长假期者,必须在原申请的假期满前通过书面(含传真、邮件两种方式,但在边远地区条件受限只能通过电话申请续假者除外)依照第2款的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得到同意后方能延长假期,否则所延期的时段将被作为旷工处理。

6、职工度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向院办和本科室领导办理销假手续备查。

否则因此引起的有关纠纷和后果应由未办销假手续的个人负责。

7、院办人事管理人员负责全院职工的请假记录、考勤等资料的编制,财务科依据上述资料进行工资和劳务费核算。

二、假期的类型、待遇及请假的条件

1、探亲假

凡是在本院工作满三年的①在编已婚职工,配偶不在本县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

但夫妻双方每年只能有一方享受上述假期。

②在编的未婚职工与父母亲不在本县住在一起,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20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但职工与父母亲中任何一方能够在节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亲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内,按标准照发全部工资(不含劳务费)。

2、婚假

在编职工初婚时给予婚假三天,但当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初婚的,另增加晚婚假12天。

婚假期间按标准照发全部工资(不含劳务费)。

3、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另增加产假20天,产假期间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劳务费。

4、病假

患病职工要持有专科主治医师(含主治医师)以上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方能请病假。

患急病的职工可先治疗,后补假。

职工请病假超过七天以上的,应由医务科指定两位具有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含主治医师)会诊共同作出鉴定后方能请假。

职工病假在六个月内或超过六个月,分别按国家规定发给病假工资,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认为自己身体已恢复健康要求上班的,要经过医师作出健康鉴定亦可上班,并连续坚持全天工作满三十天才发全勤工资,否则仍发给病假工资。

病假期间不享受劳务费。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者,取消当年年终(出勤)奖。

5、事假

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紧急私事待处理时,可请事假。

职工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及劳务费。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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