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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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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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按规定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政府专户管理。

第五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八条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一)补贴对象。

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成功就业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进行档案保管的,按照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费限额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

“人社部门”)共同核定。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用工备案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根据其完成同级人社部门下达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三类。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可由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实施培训的企业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依据同级人社部门制定的年度目标要求,对各类劳动者开展其他各类职业培训(含创业意识培训),经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后给予补助;对人社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及业务管理等职业培训工作由同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一)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1。

补贴对象。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被征地农民、本市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或毕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补贴标准

(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资金补贴包括培训费、教材费和实习材料费。

培训费补贴按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其中:

获得就业结业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00元/人、初级工6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教材资料费按实补贴;实习材料费按照《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苏价费〔2004〕465号)有关分类确定,其中第二类为培训费的30%,第三、四类为培训费的25%,第五、六类为培训费补贴的20%。

对通用性强、需求量大、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单个职业(工种)确定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2)大学生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大学生参加高级工以上培训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补贴标准分别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

大学生可享受一次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

补贴分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就业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已就业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结业证,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是对企业新录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的上岗培训。

2.补贴标准。

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四类补贴对象,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同一对象在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1。

补贴对象.参加创业能力系列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的大学生(指高校毕业生、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有创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2。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取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或未就业城乡各类劳动者,6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按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获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对已就业或创业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获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或新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个人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元/人、初级工130元/人、中级工170元/人、高级工230元/人、技师270元/人、高级技师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对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但处于就业状态的职工,企业通过采取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经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短期内(6个月内)又重新录用的方式来达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目的的,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对按规定办理企业裁员手续,6个月内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的情况除外.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再次失业并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等五类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仍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被认定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但不再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市区范围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仅限定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经市人社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

5.市区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1.被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仅限定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2.从事灵活就业和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3。

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国企改革中分流的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和续保人员可按劳务协议),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一)补贴对象.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400元.

第十三条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单位),吸纳应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在校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大学生给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就业见习实训大学生生活费补贴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50%的标准支付.见习实训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150元的带教费补贴.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各级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

贴息对象。

高校毕业生、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本市户籍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2。

贴息标准。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30万元.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财政给予60%贴息。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1。

贴息对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申请贷款贴息。

2.贴息标准.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第十五条创业引导扶持资金

创业引导扶持资金包含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大学生创业租房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服务补贴以及其它创业相关扶持资金等,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关于促进全民创业政策有关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锡人社发〔201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其他支出

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其他公共就业活动经费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十八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批准的预算,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等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审核中充分采用信息管理系统、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通过绩效论证、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决算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定期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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