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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议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讨论建议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讨论通过权。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

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八条评议监督权。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也可以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

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廉、绩等五个方面。

主要程序:

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被评议领导干部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经教代会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学校党组织;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领导干部见面;向教代表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对被评议领导干部的奖惩建议;学校党组织将评议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教代会的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或系(所、年级)或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教代会代表应按以下比例确定:

教职工80—200人者代表为35%—25%左右;教职工201—500人者代表为25%—20%;教职工501—1000人者代表为20%—10%;教职工1001—5000人者代表为10%—6%;教职工5000人以上者代表为8%—5%。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民族地区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

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四条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是: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代会代表的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四、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执行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等。

其成员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

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高等院校应在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工会或部门工会作为其工作机构。

乡镇中心小学所属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在30人以上的应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五、教代会的筹备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召开或换届,由学校工会提出会议方案,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

第二十八条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组织组、材料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第二十九条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组织干部部门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负责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如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等;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程、日程、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拟定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提案的征集。

学校工会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

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

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

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

第三十四条提案的立案。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审查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五条提案的办理。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校党组织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由学校党组织发文。

学校工会同时将会议召开的方案于会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5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六、教代会的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5、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6、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七、教代会的正式会议

第三十九条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四十一条大会主要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学校领导致辞;

3、上级领导讲话;

4、作学校工作报告;

5、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6、作工会工作报告;

7、作提案工作报告;

8、行政方面对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议案的说明;

9、主席团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报告上一届(次)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10、以代表团(小组)为单位,讨论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方案、决议草案等;

11、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也可以在闭会后进行);

12、对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并分别作出决议;

13、学校领导讲话;

14、大会闭幕。

在以上会议程序中,作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是每次教代会必不可少的议程,其他会议议程,各校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

八、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全权作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工会会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内容包括:

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九、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教代会可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调查研究制度。

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

2、代表听证制度。

学校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相关教代会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从而更好地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

3、咨询和沟通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组)长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与学校领导进行沟通协商。

4、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

组织代表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5、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

规定每季度(月)的一天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接待教职工来访,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6、提案评选制度。

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届(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7、代表培训制度。

学校工会应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形势任务、民主管理等基本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十、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四十七条学校党组织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

学校党组织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教代会要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

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

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一、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第五十一条学校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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