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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基础知识

美学基础知识

美是什么?

什么是美?

美是人从客观事物的外部形态上获得的一种快乐感觉。

美是怎样产生的?

人在主观上认为某种客观事物能够满足自己的某种主观需求,该客观事物的外部形态就会使人感觉到某种美。

也就是说,美是人针对客观事物的外部形态产生出的主观感觉。

美的本质,就是客观事物外部形态所反映出的客观事物对人的主观需求所具有的功利价值。

客观事物在客观上并没有美、丑之分。

一定的客观事物能够使人产生美感,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的观念。

人具有了一定形态的观念,就会针对一定的客观事物产生一定的主观需求。

当人在主观上需要某种客观事物时,该种客观事物就会以其特有的客观形态使人产生美感。

当人在主观上不需要某种客观事物时,该种客观事物的外部形态就不能够使人感觉到美。

当人对于某种客观事物的主观需求不能够及时满足时,人在主观上就会针对该客观事物产生缺憾感。

人对某一客观事物的缺憾感越是强烈,该客观事物的形态特征使人产生的美感就会越是强烈。

不同人的观念形态是不同的,并且每个人的观念形态总是在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的。

人的观念改变了,主观需求就会随之改变,一定的客观事物给人的美感就会改变。

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人认为美的事物另一些人却认为不美,人们过去认为美的事物现在却认为不美的根本原因。

这就是发生美感现象的基本原理。

这个原理,应该是能够说清楚任何美感现象的产生原因和变化规律。

正确理解“好感”及“美感”的本质区别和正确区分客观事物的“好感”及“美感”,对于正确理解美学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好感”是功利价值的本质体现,“美感”是功利价值的外观反映。

要善于把握相同的客观事物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功利价值。

一片山花,一片彩霞,普通人感觉到的只是视觉的愉悦,再没有其他的功利价值。

而对于摄影和绘画爱好者,就有了产生作品的功利价值。

所以,山花和彩霞,带给普通人的只是好感,带给摄影和绘画爱好者的还有美感。

只有造诣较深的劳动者和善于总结生活经验的人,才能够很好地感受到“均衡”“对称”“规整”给人的美感。

对于色彩亮丽的事物,人们往往爱说“真美呀”,这是因为以前人们并没有在意区分事物给人的“好感”及“美感”的不同的。

大自然馈赠给我们形形色色的美,人类文明给我们创造了缤纷多彩的美,我们日益生活在一个高度审美化了的世界中。

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各样的美,如果我们凝思发问:

美到底是什么?

想必是极其自然、也是极其合理的。

   伴随着对历史上各种美的定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教训的反思和现代科学思想从确定走向不确定,从求真走向求效的转变,近代以来,西方美学从形而上走向形而下,从本质主义走向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出现了一种美学取消主义和艺术解构主义的声浪。

如狄德罗说:

“我和一切对美有过著作的作家一样,首先注意到人们谈论得最多的东西,每每注定是人们知道得很少的东面,而美的性质则是其中之一……几乎所有的人都同意有美,并且只要哪儿有美,就会有许多人强烈感觉到它,而知道什么是美的人竟如此之少。

”韦兹说:

关于艺术,“一切美学理论试图建立一个正确的理论,便在原则上犯了错误……它们以为‘艺术'能有一个真正的或任何真实的定义,这是错误的。

”“我们所要开始的问题不是‘艺术是什么',而是‘艺术究竟是何种概念’……在美学中,首先的问题便是对艺术概念的实际运用的说明,给予这个概念的实际功能一个逻辑的描述。

   应当说,取消主义美学认识到美的本质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打破了传统美学乐观主义的梦想,也给传统美学的简单化的思维方式当头一棒,这是美学的进步。

然而,它对自己所信奉的否定主义美本质观过于偏执,以致嘲笑、剥夺别人思考美之为美的权利,从而把自己推进了荒谬可笑的绝境。

   美学取消主义一方面认为美不可界定,另一方面又在对美作界定,这个定义即“无”。

而肯定自己否定主义的美学见解事实上也是一种“有”。

正如大乘佛教所勘破的那样:

执物为有故是有,执物为空也是有,只有把"色即是空"的见解也空掉("空空"),才是真正的空。

真正的美学取消主义应当什么也不说。

它既然要有所言说,并竭力要人们放弃其他美的定义,信奉它的否定主义美学定义,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美学取消主义取消美本质的研究转而走向美的具体形态的描述及分析,事实上,在对某一门类的美学资料进行选择、分析时,在对某种美学形态、审美文化加以取舍、评价时,又必然暗含、体现了自己的某种对美的看法。

这种对美的看法恰恰是及否定主义的美本质观直接对立的。

事实上我们看到,在“美学史”一类的形而下的描述性研究著作中,如果编著者缺少对美的一以贯之的思考,就会在评述中出现自打嘴巴的情况和“看人挑担不知重”的不负责任的现象。

   因为美之难解,于是干脆放弃思考,这也是美学研究中的鸵鸟行为。

事实上“美是什么的问题”是回避不了的基本问题。

搞美学研究不回答“美是什么”,正如搞经济学拒绝回答“商品是什么”、搞伦理学拒绝回答“什么是善”、搞哲学拒绝回答“什么是真”一样荒唐可笑。

一个美本质缺席的美学理论体系是残缺不全的,一个对美本质毫无已见的美学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人类对于事物本质的从识,始于不知,中于知,终于不知。

自然科学尚且如此,社会科学更复如此。

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绝对真理,有的只是包含的绝对真理颗粒多一点的相对真理。

对于“美是什么”的思考和回答也只能以此相求。

取消主义美学一方面从思维的开放性否定过去种种自我封闭的美学定义,一方面又将自己否定主义的美本质观封闭起来,要别人把它当作绝对真理而放弃美本质的思考,体现了"当局者迷"式的愚蠢,任其扩散,只会阻碍美学研究的进步。

其实,只要我们不过于求全,认识到任何学说建构只是相对真理的探索,人们顺着"美是什么"的思路作些新的思考又何妨呢?

题:

美的合理定义

美的合理定义应是:

美是事物中使人产生愉快的当时的部分。

其中的“愉快”,是人的舒服、满足、高兴、欢乐、愉快之类心情的缩略称,它包括生理上的快感和精神上的愉悦快慰在内。

此定义表明,美之所指,是事物中的部分;事物中的任何部分,就其本身而言,无论怎么说都不可以称之为美,但是,当事物中的部分被人感受并使人产生愉快时,它就成为感受者的美了;美具有当时性,只存在于使人产生愉快的当时,是及感受者的愉快共存亡的:

随愉快的产生而产生,随愉快的消失而消失。

一、美应指事物中的部分而言。

“美是事物中使人产生愉快的当时的部分”定义明确地表明,美之所指,是“事物中……的部分”。

这里所说的事物,及一般的用法一样,含义为世间可被无依附地指称的东西,如地球、山、水、花、理论和想法等等。

当人们感到这样的事物美时,这美就是指其中的部分而言的,如张三说一朵花美,美就指花的部分如使张三产生愉快的花的颜色。

在这里面,事物是花,事物中的部分是花的颜色。

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还有一种做法是把这里的“花的颜色”当作事物看待,显然,此事物已非同一般即已不再是可被无依附地指称的东西了,因指称时必须依附于“花”。

应当看到,即使把不是可被无依附地指称的“花的颜色”当作事物看待,美也依然是事物中的部分,只不过这“部分”已处于极端的状态即已达极限,已等同于“整体”了。

显而易见,不管我们怎样看待“事物”,美之所指无例外地都是事物中的部分。

把美之所指,也就是把定义中的属概念,说为事物中的部分,这是从事实中来并且完全符合于事实的表述。

请看看世上所有的美吧,有哪一个不是指着事物中的部分而言的?

我们不妨举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谈谈。

例一是,当许多人看一幅画美时,各人心中的美之所指,大凡都不是画的全部,比如通常是不涉及画料的化学组成方面的东西的,也不包括画中未被看到或者根本看不到的其他一些东西,而只是指眼睛所及的画中的某部分,如有的指画之色彩,有的指画之布局,有的指画之神态,有的指画之作者名字等等,所有这些所指即画之色彩、画之布局、画之神态和画之作者名字等等,都只是整幅画中的部分。

例二是,一些人说山美,就可能有因山的形态而言的,有因山的轮廓而言的,有因山中的瀑布而言的,有因山腰的草木而言的,有因山体的颜色而言的,如此等等,山芯的岩石泥土和山间的飞蝇爬虫之类东西一般都及之无缘,其中山的形态、山的轮廓、山中的瀑布、山腰的草木和山体的颜色等等,也都只是山中的部分。

例三是,人们说《三国演义》中的空城计美,就可能甲因计策的结构而生,乙因谋略的脉络而生,丙因孔明的运筹而生,丁因述计的语言而生……其中计策的结构、谋略的脉络、孔明的运筹和述计的语言等,无不为《三国演义》中的空城计这一事物中的部分。

关于事物中的部分,还须作一点说明,那就是所说的“部分”只有在“事物中”的限制,而却无大小之分。

当我们说山中的瀑布、山腰的草木和山体的颜色三者各为山中的部分时,并不意味着它们两者或三者合起来就不能作为山中的部分。

在不同的情形中,“部分”这一表述虽同,但其所包含的东西却有别。

于是就很明显,不论一个事物中的多少东西或什么样的东西使人产生愉快,都可说成是事物中的部分使人产生愉快。

关于美之所指,历史上有过很多说法,如有说是“东西”的,有说是“物质”的,有说是“外物”的,有说是“事物的形式”的,也有说是事物的“属性”的,还有说是事物的“那种特质”的,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这些说法虽各有一定的道理,分别符合一些事实情况,但却全都不确切。

举例说,“东西”有过于含糊之嫌,“物质”用以指“计策的结构、谋略的脉络、孔明的运筹和述计的语言”等等显然不妥,“属性”和“那种特质”则不能准确地指说“画之作者名字”、“山中的瀑布”和“山腰的草木”。

——很明显,除了“事物中的部分”,再也找不出什么说法能把美之所指准确明白地表达出来了。

我们知道,“部分”是相对于“整体”而言的,事物中的部分,是事物整体中的一块,可大可小,可此可彼,可实可虚,既能包含人们曾经使用过的所有说法中的合理内容,又能包含被它们遗漏的任何有用成份,完全可把美之所指恰如其分地表达出来。

二  事物中的任何部分,就其本身而言,无论怎么说都不可以称之为美,但是,当事物中的部分被人感受并使人产生愉快时,它就成为感受者的美了。

在这里应加说明的是,使美及愉快联系,不是我的发现,而是从人们已有的见解中筛选出来的。

在古今中外浩如烟海的美学著作中,把美及愉快联系起来的陈述已多到恐怕谁也说不清有多少的地步。

我把愉快及美的联系筛选出来并在定义中使用,当然也是根据事实情况审慎确定的,在使用时,我还给“愉快”到底应指什么作了明确的说明。

如上面已经提到过的,定义中的“愉快”是由事物引起的人的舒服、满足、高兴、欢乐、愉快之类心情的缩略称,它包括生理上的快感和精神上的愉悦快慰在内。

我以前还曾说过,人的生理快感的产生,由人的生物学特性决定,而影响到精神上愉悦快慰的因素却很复杂,有生理方面的因素,更有世界观、社会经历、文化素养以及当时的环境、心境等等诸多其他主客观方面的因素。

愉快,是上述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由于这些因素方面的原因,使得不同的人感受同一对象时有些会产生出愉快来而有些却不会,即使同一个人,对同一对象也可能有时会产生愉快而有时却不会,于是就会出现美的因人而异和因时而异现象。

这些现象正是这里说到的诸多因素的不同及其变化所造成的。

当然,美也会因物而异,而其原因则在于事物或者说“事物中的部分”不同。

——从中可以看出,美的因人、因时、因物而异诸现象的出现,都能在“美是事物中使人产生愉快的当时的部分”定义中得到很好的说明。

应当指出,“愉快”是个谁都能明白的东西。

人们在感受任何事物的过程中,是不是产生了“愉快”,单靠直觉就能明白,而无需去考虑即无需通过其他的描述或者说明去确定,大人如此,小孩如此,甚至连婴儿也不例外。

襁褓中的婴儿,一吮到奶头,愉快之情就溢于眉眼,而当受到针刺时,马上就哇哇大哭,一脸的不愉快即呈人前。

连襁褓中的婴儿都能明白的“愉快”,恐怕是没有人会搞不清楚的了。

愉快及美联系着,应是大家都亲历过的事情。

在人类的活动中,当事物通过人的感官作用于人时,就会引起人的一些反应,此时,事物要是使人产生了愉快,那么人就会觉得这事物中有美:

事物的哪个部分使人产生愉快,它的哪个部分就是美。

世间所有的美都是这样形成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美是“事物中的部分”及“感受者的愉快”两者结合的产物。

这里的问题还可以这样来理解:

美不是固定地存在于事物中的东西,而是一种在一定的条件下出现的东西;美要是出现了,就一定出现于事物之中,同时能被人真实地感受到;事物中的部分之所以会成为美,显然是因为它使感受到它的人产生了愉快。

在美及愉快关系的问题上,不但先前的一些研究者们已经明白,而且当今的许多人也是很清楚的。

不过从网上的讨论看,仍不乏有持异议者在,较为典型的是,有人曾以现实中有悲剧美而对定义提出质疑,也有人因它不分美感及快感而觉得其不妥。

下面分别就这两方面的问题谈点意见。

1.有许多人认为悲剧美中的美不及愉快合拍,而却是及悲或痛苦等等联系的。

应当指出,这样地看问题是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所致。

悲剧美是“剧”美而非“悲”美,即不是悲苦所产生的美,而却是“悲剧”艺术的令人满意或者舒服而形成的美。

当然,这种满意或者舒服有时会有一定的悲伴随着,但这悲显然不是美之缘起。

事实上,悲是无论如何悲不出美来的,只有“愉快”(在这里是满意或舒服)才能“愉快”出美来。

要是悲能悲出美来,那么,痛苦、木讷、呆滞、哀怨、恸哭等等就都可和美联系上了,于是,美就既对应着愉快,又对应着愉快负面的东西,天下还会有不美的东西在吗?

请想想,现实中会有这种所触皆美的事吗?

很明显,对于感到一个“悲剧”中有美的人来说,美一定不在使人伤心流泪之“悲”,而却在使感受者感到满意或者舒服的映悲之“剧”。

要是悲剧美中的悲能悲出美来,那么悲剧美就不宜叫做“悲剧美”而却应改名为“悲美”了!

应当指出,“悲剧美”不指世上所有的“悲剧”都会产生美,也不指一个“悲剧”对所有的人都会产生出美来。

一个“悲剧”能不能对感受者产生美,要看这“悲剧”能不能使感受者产生“愉快”即产生满意或者舒服等等。

显然,有关悲剧美的正确认识,可有力地支持“美是事物中使人产生愉快的当时的部分”定义。

2.有朋友认为,定义美时必须区分美感及快感并有所取舍,不然的话,美的范围就被扩大了。

在持有这种观点的人看来,美只及美感联系,而却不及快感联系;及美感联系的美即“美学研究的美”才叫美,而及快感联系的美即“生活之美”尽管也可被人们称为美,如“美食”、“美味”、“美事”中的美,但却不是真美;不是真美的“美”只是美的“非标准用法”或“不正常用法”。

这是非常小气非常偏狭的观点,既让人莫名其妙,又完全站不住脚。

首先,只把“美学研究的美”当作美,而把“生活之美”排除于美的行列之外,不但有违事实,而且也找不出任何正当的理由。

美食、美味和美事中的美是人们一直都说为美的一些美,这是铁打的事实,请问有什么理由可任意地把它们不当成美?

事物的美不美怎么可以按是不是已被美学研究过这种事来区分?

其次,把愉快分为美感及快感,这是历史形成的美学研究的需要。

应当看到,这种划分是人为的并且仅仅是大致上可行的。

须知美感及快感互相交融着,想在彼此之间划出明确的分界,永远不可能实现。

着意于把及美感联系的所谓“美学研究的美”当成美,而把及快感联系的“生活之美”当作“不正常”的或“非标准”的美从而认为它们应从美的行列中被剔除出去,如此捏成的美连界限都难以搞清,怎么可能是个合理的东西呢?

“美学研究的美”的范围究竟应划到哪里为止,又有谁能确定得了?

如果认为“美”只指“美学研究的美”,那么这“美”就会因寻求不到确切的范围而走上不能被准确认识的绝路。

实际上,对于美的定义即对于说明美是怎样的东西而言,只有包括着美感和快感的“愉快”才适用。

愉快是个很清晰的概念,是不是愉快,人人清楚,及愉快联系的美,也界限分明,谁都不会感到含糊。

显然,把愉快及美联系在一起,丝毫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毛病。

其实,这种联系还是存在了不知多少时间的事实了呢。

生活之美涉及到人们每一天的生活,从量上要远远大于“美学研究的美”。

其实,艺术之美要以生活之美作为基础,没有生活之美的“美”是无根之美,是跛足之美,认为只有艺术之美才叫美的做法散发着让人感到沉闷的学究气,也明显地反映出了主张者在相应见解上的幼稚。

其实,美如同浩瀚的大海,其中既有鲜亮的生活之美,又有更高的艺术之美也即“美学研究的美”。

美学着重于研究艺术之美而少顾和不顾此外的美,这是现行美学的个性,其出现和存在都很正常。

应当明白,美学看重艺术之美根本无碍于生活之美之为美。

请问凭什么要把现行的美学研究未及之美驱逐出美的行列?

只有包括生活之美和艺术之美在内的美才是完整的美。

我们给美下定义,目的在于把语言中的美是怎样的东西说清楚,无疑应让所下的定义适合于天下所有的美。

定义美不应让美只局限于某些人想当然的圈子,如果给出的定义只适合于某些人不知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喜好的一部分美,那么应认为这种定义不能成立才对,怎么可以反倒认为能适合所有美的定义不妥呢?

因而就很明显,认为在定义美的过程中要对“愉快”作美感及快感上的区分,实不可取。

以上所说的这些表明,美及不论指美感还是指快感的“愉快”联系,既能在道理上通顺,又能及客观事实符合。

看来,“美是事物中使人产生愉快的当时的部分”定义应是一个合理的定义。

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上,所有的美都必定是“事物中使人产生愉快的当时的部分”,而所有的“事物中使人产生愉快的当时的部分”也都可称为美。

请朋友们看看,对之能不能举出反例来?

哪怕只是一个!

要是举不出,就说明这一定义是及事实完全符合的,即是合理的或者说是正确的。

美感的形成原理

美感是怎样形成的

美是对人的主观需求有功利价值的客观事物的外部形态特征使人产生出的一种快乐感觉。

也就是说:

人认为能够满足自己主观需求的客观事物,其外部形态就会使人感觉到美;人认为不能够满足自己主观需求的客观事物,其外部形态就不会使人感觉到美;人认为对自己的主观需求会造成利益上的损害的客观事物,其外部形态就会使人感觉到丑。

美又称为人对客观事物的美感。

人的主观感觉的产生,是以人的观念形态为根据的。

不同的人,观念形态是不同的,不同的观念形态构成了不同人特有的“自我”形态,并且每个人的观念形态又总是在不同程度地发生着变化。

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人认为美的事物另一些人却认为不美,人们过去认为美的事物现在却认为不美的根本原因。

教育人们形成合理的观念形态,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合理的主观愿望和主观需求,正是观念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正是社会美育的基本课题。

美学,不应该属于哲学的范畴。

美学的基本任务,应该是根据人们已经确定的处于主流地位或先进地位的社会观念文化,创造出相应的造美技术,为人们确立的社会生活形态创造出更多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具有强烈美感的文化事物,在促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为人们创造出更多的生活愉悦。

美感  好感  缺憾感  观念形态

什么是美,美是怎样产生的?

为什么有的客观事物能够使人感觉到美,有的客观事物不能够使人感觉到美?

为什么有些人认为美的事物,另一些人却认为不美?

为什么过去人们认为美的一些事物,现在又认为不美了?

对于这些关于美学现象的最普通的问题,从来都是那些善于思考问题的人们非常关注的。

从古到今,曾有许多人用超人的智慧和努力来试图圆满地解答这个问题。

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个看似非常普通的问题仍然没有被任何人真正解决。

三,主观感觉

人以主观需求为根据,对客观事物产生的感觉行为现象,称为人的主观感觉。

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感觉主要有两种形态,这就是“快乐感觉”和及其相对立的“痛苦感觉”。

快乐感觉又分为“好感”和“美感”,痛苦感觉又分为“坏感”、“丑感”和“缺憾感”。

当人感觉到客观事物满足了人的主观需求时,客观事物使人产生出的快乐感觉,称为“好感”。

如,一个喜欢吃卤猪肘的人在吃卤猪肘时,卤猪肘使人所产生的快乐感觉,就称为好感。

当人感觉到能够满足人的主观需求的客观事物的存在时,客观事物的形态特征使人产生出的快乐感觉,称为“美感”。

如,一个喜欢吃卤猪肘的人看到一只刚出锅的卤猪肘时,卤猪肘的形状、色泽、香味和热气等使人所产生的快乐感觉,就称为美感。

当所需求的客观事物没有满足人的观需求时,人在焦急等待快乐感觉时所产生的痛苦感觉,称为“缺憾感”。

如,一个喜欢吃卤猪肘的人在非常想吃卤猪肘而没有吃到时,针对卤猪肘的渴望的痛苦感觉,就称为缺憾感。

当人感觉到客观事物损害了人的主观利益时,客观事物使人产生出的痛苦感觉,称为“坏感”。

如,一个人被蛇咬伤后所产生出的痛苦感觉,就称为坏感。

当人感觉到能够损害人的主观利益的客观事物的存在时,客观事物的形态特征使人产生出的痛苦感觉,称为“丑感”。

如,一个怕蛇的人看到蛇时,蛇的花纹、形状和动作使人所产生出的痛苦感觉,就称为丑感。

另外,当人感觉到能够损害自己主观利益的客观事物远离自己或不存在时所产生出的快乐感觉,称为“安全感”。

如,一个怕蛇的人被告知“没有蛇”时所产生出的快乐感觉,就称为安全感。

安全感属于好感的范畴。

同文化观念的形成一样,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感觉的形成也分经验积累和文化交流两种途径。

通过经验积累形成的主观感觉,称为经验型主观感觉。

如,从没吃过卤猪肘的人,吃了卤猪肘后,通常就会认为卤猪肘很好吃,并且以后很想再吃。

此后,卤猪肘使人产生的好感、美感和缺憾感,就称为人对卤猪肘的经验型主观感觉。

经验型主观感觉的本质特征,是其的产生完全依赖于人及客观事物发生关系的“亲身经历”。

通过文化交流形成的主观感觉,称为文化型主观感觉。

如,从没有吃过芒果的人,听他人说芒果是如何的好吃,如何的珍贵,或是看到他人吃芒果的美好神情,人就会认识到芒果很好吃和很有必要吃,并且很想吃。

此后,芒果的出现,就会使人产生美感和缺憾感,有时甚至影响吃到后的好感。

这就称为人对芒果的文化型主观感觉。

文化型主观感觉的本质特征,是其的产生完全依赖于人及他人的文化交流。

文化交流包括交流思想和交流情感。

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感觉分为经验型和文化型。

相应地,人对客观事物具体的好感、坏感、美感、丑感、缺憾感等,也都分为经验型和文化型。

五,好感及美感

好感及美感,都是客观事物给人带来的快乐感觉。

但是,这的两种快乐感觉,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又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好感及美感的本质区别在于:

当客观事物满足了人的主观需求时,人所产生的快乐感觉才是好感。

客观事物给人的好感,通常使人在主观上以及相对应的器官上感觉到“舒服”“痛快”“过瘾”“爽”“沉醉”等等。

当人感觉到能够满足自己主观需求的客观事物的存在,但并没有满足人的主观需求时,客观事物的形态特征使人产生的快乐感觉才是美感。

客观事物给人的美感,通常使人在主观上感觉到“迷人”“诱人”“动人”“牵魂摄魄”“令人神往”“心里痒痒”及相应器官上的“饥渴感”等等。

好感是客观事物对人的功利价值的“真实”的存在和表现,美感是客观事物对人的功利价值的“虚幻”的可能。

如,吃卤猪肘真实地满足了人的主观需求,使人产生出好感。

而看卤猪肘则不能够真实地满足人的主观需求,只能是有可能满足人的主观需求,就只能使人产生美感。

通常情况下,人在主观上的第一需求是吃卤猪肘,而不只是看看卤猪肘而已。

当然,在吃不到卤猪肘的情况下,看看卤猪肘也是非常需要的。

好感及美感的内在联系在于:

使人产生好感的客观事物就一定会使人产生美感。

任何客观事物,只要使人产生了好感,其形态特征就一定会使人产生美感。

客观事物给人的好感越是强烈,其形态特征给人的美感通常也会越是强烈。

客观事物的美感,通常会激励人的主观意志去努力争取该客观事物,并且会使该客观事物带给人的好感在程度上有所增加。

然而,具有美感的客观事物并不是都能够给人带来好感的。

如,一只涂上颜料的生猪肘在外观上也会是很诱人的,但它却会给食用者带来痛苦感觉。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具有美感的客观事物是否能给人带来好感,人们都会满怀激情、义无返顾地追求具有美感的客观事物,以期获得相同程度的好感。

客观事物的美感虽然是虚幻的,但它却能够非常有效地激励人们的生活热情,明显地增强人们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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