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成本核算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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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成本核算,加强产品成本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司属单位”)。

第三条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或提供的劳务。

产品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产品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不包括期间费用。

第四条司属单位应当加强产品成本核算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司属单位应当根据受益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司属单位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产品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司属单位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生产支出、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在取得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能按受益原则认定的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九条产品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和周转材料等各种材料成本,以及外购燃料和动力成本。

(二)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以下支出:

1、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

2、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

3、产品生产用固定资产或生产场地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4、生产车间的办公费、水电费等;

5、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6、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税费;

7、有关资源的使用费;

8、排污费等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支出;

9、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设计费,以及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

10、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成本的检验、检测及计量等支出。

(三)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受益原则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一条司属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产品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司属单位应按品种法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按生产工序设立车间的,按工序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工序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司属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产品成本管理要求,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性质设置成本项目。

第十四条按照成本支出的经济性质,成本核算项目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原材料,包括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外购的燃料和动力。

职工薪酬,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间接生产费用。

包括:

职工薪酬、机物料消耗、折旧及摊销、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保险费、排污费及其他。

第十五条司属单位应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按用途归集各项成本,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根据本单位产品成本构成分别设置具体明细项目。

第十六条公司成本核算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是公司成本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制度的建立,组织开展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工作,指导、帮助司属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监督、检查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

公司生产计划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帮助司属单位建立设备、材料、劳动等成本定额,监督、检查成本定额的制定及执行。

第十七条司属单位要建立成本核算管理体系,制定成本核算管理制度,严格成本核算管理。

依据生产工序及产品构成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核算范围、成本构成及成本核算方法。

制定各产品的内部标准成本及核算业务流程。

明确成本核算管理各有关部门、车间的职责,加强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各成本项目的支出,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后计入产品成本。

司属单位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十九条材料的归集和分配。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等,应当直接计入各产品的生产成本,不能直接计入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后计入各产品的生产成本。

在消耗定额比较准确的情况下,应采用材料定额消耗量比例或材料定额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率=材料总消耗量(或实际成本)÷

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之和×

100%

某产品应分配的材料数量(或成本)=该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

分配率

除上述分配方法外,还可以采用产量或重量等其他方法分配。

第二十条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归集和分配。

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支出在各车间之间进行分配,生产车间生产多种产品的,还要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计入各产品的生产成本。

对于生产车间直接使用的燃料和动力,计入生产成本,生产车间间接使用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

燃料和动力费用在各车间之间采用仪表记录、生产工时等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各产品之间应承担的费用参照材料分配方法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

能够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后计入生产成本;

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员工的职工薪酬,应当计入制造费用。

如果生产多种产品的,各产品之间应承担的人工成本参照材料分配方法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司属单位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非直接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水电费、租赁费、环境保护费、试验检验费等各项间接支出,应当计入制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司属单位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司属单位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车间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后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

相互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按照受益原则直接分配给基本生产单位。

第二十五条司属单位发出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二十六条司属单位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定额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分别计算当月实际差异率。

材料的类别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

第二十七条司属单位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

不存在在产品或其数量、金额不重要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二十八条司属单位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二十九条司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成本核算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司属单位采用的成本核算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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