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作业指导书有见证取样与送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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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作业指导书有见证取样与送检版

文件调整说明

1、依据工程管理部转发文件2014-05(京建发【2014】1号)“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2014-10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2014年3月1日起,对《见证记录》表样进行修改);

2、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对附件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部分增加了“建筑桩基混凝土试块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人防混凝土试块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补充说明;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冬期施工混凝土试件留置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对附件一的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相关内容进行了动态调整和补充。

3、根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2013年12月01日实施),对附件一(七)防水部分增加了“住宅室内防水材料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4、依据工程管理部转发文件2014-0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3]536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不合格建筑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对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退场提出具体要求;

5、依据《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DB11/T584-2013)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依据《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2013(2014年2月1日实施)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建筑外窗复试项目”进行了调整。

依据“关于2013年7月建设工程设备安装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查处问题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3】424号,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散热器复试项目”的“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和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见证项目和要求。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科[2012]16号),对保温材料增加了燃烧性能抽样复验的要求。

6、依据北京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指标判定的通知”,增加了进场材料质量指标的要求。

7、依据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79号)对附件一的(十九)民用建筑地板采暖工程塑料管材管件的组批原则进行了补充。

8、依据《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补充了见证人员网上查询检测结果的具体工作要求。

9、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3.0.4规定,增加了可按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等相关规定。

相关调整内容见文中阴影部分。

施工监理作业指导书

—有见证取样与送检(2014年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京建发[2010]344号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3)建设部颁发的[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4)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京建质[2002]年908号文件《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地板采暖工程塑料管材管件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8]718号)

(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

(9)《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12)《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

(13)《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

(1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消监字﹝2008﹞216号)

(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墙体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做法和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做法》(DB11/T537-2008)

(16)《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加固混凝土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DB11/T645-2009)

(17)《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18)《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9)《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0)《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21)《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

(22)《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23)京建发[2010]111号文件《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23)京建发【2014】1号文件《关于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

(24)《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2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7)京建发[2013]536号文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不合格建筑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

(28)北京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指标判定的通知”

(29)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冬期施工混凝土试件留置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30)关于2013年7月建设工程设备安装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查处问题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3】424号

(3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2)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79号)

(33)《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

(3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科[2012]16号)

(3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36)《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DB11/T584-2013)

1.2编制目的

1.2.1进一步规范见证人员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过程。

1.2.2综合现行文件与新规范和标准对有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

1.3有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范围及比例

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外埠工程执行建设部30%和地方规定):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依据(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依据同上)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依据同上)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依据同上)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依据同上)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料和外加剂;(依据同上)

(七)防水材料;(依据同上)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十一)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和结构实体检验中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依据GB50204-2002(2011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0.1.1);

(十二)后张法施工的预应力张拉(依据GB520204-2002(2011年版)第3.0.3及6.4.3);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依据GB52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G);

(十四)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跨度为40米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的高强螺栓表面硬度)(依据GB50205-2001附录G)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十五)网架节点(承载力)(依据GB50205-2001附录G);

(十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依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京建质[2002]908号文件)。

(十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1)B1、B2级纺织织物;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3.0.3)。

(注:

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

A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不燃性;B1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难燃性;B2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可燃性;B3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易燃性;以下同)

(2)B1级木质材料;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4.0.3)。

(3)B2级木质材料(依据消监字(2008)216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附表)

(4)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5.0.3)。

(5)B1、B2级复合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6.0.3)。

(6)B1、B2级材料(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7.0.1及7.0.3)。

(十八)建筑节能材料

(1)墙体节能工程原材料、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和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4.2.3、《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DB11/T584-2013)、《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

(2)幕墙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幕墙试件(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5.2.3、5.2.4)。

(3)建筑外窗及现场实体检测(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6.2.3及14.1.4、14.1.6)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3.2.5、5.1.3及《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2013的7.2.1、7.4.7、7.4.8)。

(4)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7.2.3)。

(5)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8.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的4.12.11)。

(6)采暖系统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及保温材料(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9.2.2)。

(7)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及绝热材料、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0.2.2、11.2.2)。

(8)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2.2.2)。

注:

依据《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97-2005)10.0.3条规定,应对外墙传热系数进行现场检测。

但京建材字[2007]5号《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对于住宅类建筑,节能工程中的现场检测部分,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检测或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考虑检测费用及必要性,建议建设单位选择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十九)民用建筑地板采暖工程塑料管材管件(依据京建材[2008]718《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地板采暖工程塑料管材管件质量管理的通知》

(二十)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加固用钢绞线(抗拉强度)、聚合物砂浆(正拉粘接强度(标养试块和结构实体试块)、抗折强度、抗压强度、耐火性能)(依据DB11/T645-2009《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加固混凝土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的10.1.2)

(二十一)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用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承重杆件《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的3.2.2)

(二十二)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照片的见证

(京建发[2010]111号文件《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四

(二))

(二十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用水泥、钢筋、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等、预应力加固用专用钢材、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绕丝用的钢丝、结构加固用钢丝绳网片、结构加固用焊接材料、加固工程用结构胶粘剂、封闭裂缝用结构胶粘剂、碳纤维织物(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成型板以及玻璃纤维织物、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裂缝修补用注浆料、混凝土用结构界面胶(剂)、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配制各种加固材料用水、锚栓、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锚板、新增混凝土、新增灌浆料与细石混凝土的混合料混凝土强度、设计有复验要求的新旧混凝土粘接部位新旧混凝土的正拉粘接强度、加固材料与基材混凝土(包括纤维复合材)正拉接粘接强度、加固材料与基材砌体)正拉接粘接强度、聚合物砂浆、普通砂浆、复合砂浆、撑杆张拉混凝土裂缝修补灌注胶(浆)质量、现场植筋锚固质量(依据(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二十四)屋面工程用防水保温材料(《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二十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十六)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依据GB50210-2001第3.2.6条);

(二十七)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依据GB50210-2001第3.2.6条);

2、工作程序与要求

2.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检测试验计划

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工程检测试验计划,检测试验计划,包括见证取样计划,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核。

(依据《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5.0.1及京建质[2009]289号的第五条)项目监理部应对检测试验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试验计划中的试验项目、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应符合相应规范、规程以及设计图纸的要求。

(其中见证试验检测项目、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有关规定见本作业指导书附件《工程见证检测一览表》)

(2)计划内容应明确,内容包括取样项目、取样部位、施工试验项目名称、规格、取样数量及单位、试验组数、试验员、见证组数、部位,对试验组数受进场次数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明确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

2.2编制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

(1)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部应依据“附件二项目监理部编制的《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格式”、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和设计图纸制定《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对见证项目明确见证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依据《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5.0.1)。

另外,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3.0.4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2)项目监理部将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的《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抄送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该计划执行。

(3)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编制调整计划或调整说明。

1)设计变更;

2)建设单位另有要求时;

3)见证人员有变化时。

2.3考察、确定有见证试验室

(1)对有见证试验室的考察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正式施工前完成。

(2)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政机关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六条、京建发(2010)344号第二十三条)

(3)对有见证试验室的考察内容应包括:

(参照: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编制的《工程复验/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指南》)

1)检查2证(必备)及有效性: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准许使用徽标CMA,可确保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含“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项目是否本包含工程见证范围。

2)为选择更好的试验室,还应检查1证(推荐):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徽标CNAS。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本工程施工期该试验室的业务饱满度等。

(4)有见证试验室经考察后,宜编制考察报告,参加考察单位人员会签,各方备案。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根据工程部转发文件2009-30(消监字(2008)216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对于建筑内部装修涉及的防火材料目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有两个:

其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

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联系电话:

64517759、64517766

其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

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园内(受理地址:

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联系电话:

60216324-233

2.4办理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或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每个单位工程应按土建、电气、设备、安全分别设定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人员,见证人员由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由该工程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下表,此表外埠地区使用)/《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下表,此表北京地区使用),并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备案,同时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依据《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4.5.2及京建质[2009]289号的第七条)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此表限于外埠地区使用)

质量监督站:

试验室: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见证人签字

(公司配发)

(应由见证人本人签字,不可复制或复印)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全称)xxx年x月x日

监理单位名称(盖章):

(全称)xxx年x月x日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

xxxxxx年x月x日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依据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此表限于北京地区使用)

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见证人签字

(公司配发)

(应由见证人本人签字,不可复制或复印)

建设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xxx年x月x日

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xxx年x月x日

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xxx年x月x日

2.5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对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的材料,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试验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见证取样前,见证人员应认真熟悉设计图纸、规范和见证取样组批原则与取样规定,在规定的取样地点进行见证取样。

(2)为确保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见证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或照片。

并做到影像资料或照片与见证记录内容一致

(3)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样品名称、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日期、试样编号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

“试样编号”应采用试样名称拼音简写及数字形式,确保试样编号的唯一性、连续性,不得空号、重号。

(4)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下表),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试验人员一起填写,见证人员签字与《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相应签字相同:

“记录编号”应采用试样名称拼音简写及数字形式,确保“记录编号”的唯一性、连续性,不得空号、重号;见证检测复验项目应符合附件一:

《工程见证检测一览表》相关试验项目要求;针对材料产品标准与质量验收规范中材料技术指标存在不一致情况,为保障工程质量,确保进场材料符合验收规范,项目监理人员应掌握设计和《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在“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栏,按下列要求委托见证检测:

1)凡设计图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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