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商院经济法非法学类课外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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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商院经济法非法学类课外作业

杭商院经济法(非法学类)课外作业

一、名词解释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5、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6、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7、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9、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10、产品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消费者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保证:

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1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5、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6、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17、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18、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9、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22、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简答题

1、《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什么规定?

⏹1.自愿转让

Ø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Ø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Ø③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Ø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Ø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作了什么规定?

Ø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Ø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Ø(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行贿、受贿论处?

该法对折扣、佣金有什么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8、哪些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

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9、什么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有哪些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10、简述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中生产者的免责范围。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1、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2、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种类。

1、人身.2、知悉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1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哪些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15、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6、《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属于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哪些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8、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违反先合同义务

2、有过失(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因一方过失至合同无效的

(六)因一方过失至合同被撤销的

3、造成对方损失---即无损失无责任

19、《担保法》规定哪些主体不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0、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成为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1、简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

(1)独占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家使用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

(2)许可使用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通过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22、简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3、哪些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4、简述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需要满足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主要为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

实质条件主要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论述题

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股东内部: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谈谈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3、试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Ø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Ø2)关联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Ø3)同业竞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试论《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Ø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Ø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Ø(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Ø(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Ø(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试论述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

组成人员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形式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3、

出资方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

竞业禁止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同合伙组织交易

不得同本普通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

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其行为无效?

,?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

转让财产份额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

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

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

利润与亏损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新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1、

法定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

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普通合伙的第二种“个人丧失代偿能力”情形

12、

退货后债务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3、

继承

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即继承人可以继承,直接取得资格

14、

相互转换

普通转为有限 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但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转为普通 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但无限连带责任

6、论《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规定。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义务

Ø

(1)产品必须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明示担保义务)

Ø

(2)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安全性默示担保义务)

Ø(3)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适用性默示担保义务)

⏹2.产品合法标识义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Ø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Ø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Ø(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Ø(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Ø(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Ø3、特殊产品合法包装义务

Ø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7、试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a.生产者:

适用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不考虑生产者的主观状态,不考虑生产者造成他人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者生产者是否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避免对他人的损害,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如下三个要件,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Ø1.产品在购买前存在缺陷

Ø2.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

Ø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除非生产者能举证自己有以下几种法定的免责情形: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Ø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Ø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Ø(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为了鼓励产品制造商努力开发新产品,鼓励科技创新)

Ø另外严格责任原则允许生产者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责任。

⏹b.销售者:

适用过失责任兼具严格责任

Ø①过失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Ø②严格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试论合同通知解除(单方解除)的条件及后果。

(二)合同的解除方式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Ø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Ø

(2)债务人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Ø(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Ø(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Ø(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Ø(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Ø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Ø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Ø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9、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Ø1、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Ø2、意思表示一致

Ø3、能够履行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Ø1、口头合同

Ø2、书面合同

Ø3、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Ø1、承诺生效的地点

Ø2、合同书形式

Ø3、数据电文形式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Ø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Ø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Ø2、意思表示真实

Ø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Ø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Ø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Ø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Ø3、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Ø4、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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