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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2

A.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止。

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

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无论哪种情况,对于业务员、保险公司、客户,都有很多隐患存在。

C.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D.贾玉石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任职,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贾玉石先生为自己设计一番,觉得值得投保。

于是,2004年4月,贾玉石先生投保了90万养老保险,年缴保险费6500多元。

这样,到退休时,贾玉石先生可以一次性得到90万元的养老金。

2007年,贾玉石先生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理由是:

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项保险的,一律要求退保。

贾玉石先生坚决不同意退保。

说,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就诉诸于法律。

保险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2007年4月1日,李德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终身寿险,指定其子李小良为受益人。

李德良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而且超过了60天的缴费宽限期,保险合同于2008年6月1日失效。

2008年6月10日,李德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复效,并且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和利息。

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合同于2008年11月10日恢复。

由于工作、生活十分紧张,李德良精神压力太大,2010年1月3日,李德良自杀身亡。

其子李小良作为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

保险合同复效日期为2008年11月10日,李德良是在2010年1月3日自杀,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李小良不服,起诉于法院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和继续,所以,合同复效后,所有的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效力都应该恢复到合同成立时的状态。

因此,2年自杀期间的计算,应该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即2007年4月1日。

这样,李德良自杀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即行中断。

保险合同恢复以后,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包括自杀的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因此,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

故,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F.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

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

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G.投保人为两岁的外甥女投保了人寿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谋杀了自己的外甥女。

于是,孩子的父母起诉保险人,理由是保险人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将保单不适当的出具给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结果导致孩子被谋杀死亡。

法庭认为,该保单无效,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是,出具保单是导致谋杀孩子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父母75,000美元。

H.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

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L.李某2009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10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1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

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

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I.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

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

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年。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

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检查过身体。

故应该赔付保险金。

参考结论

保险公司没有问及牛皮癣一病,所以,没有投保人相关的告知义务,因此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J.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K.2009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2010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L.2007年10月,张玉村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杜云杰和女儿张琳、张晓晓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先后买下了“99鸿福”终身保险3份,交纳保费共计1.88元,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1份和5万元2份。

同年12月,张玉村被诊断患有胃癌。

在此后的三年间,张玉村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直至2010年5月病故。

保险事故发生后,杜云杰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对方以张玉村投保时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为此,杜云杰母女3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陵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张玉村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曾派人去看望并了解其病情。

而在此后的三年间,保险公司明知张玉村患有胃癌,却未与其解除保险合同,并继续收取保费。

况且当初在办理这笔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不但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就连保单中要求投保人填写“是否患有下列病症”的条款,也由他们代劳。

“下放”给投保人张玉村的“权利”,就是在保单上签字。

据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杜云杰等3人保险赔偿金共计23万元。

M.何卿,男,42岁,系平顶山市区某单位职工,2012年5月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国泰民康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险费100元;2012年10月20日下午何的家人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称何卿在家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赶到何卿的家中,查看尸体,全身皮肤没有擦伤、出血的痕迹;保险公司对何卿的家人及邻居进行了询问中了解到何卿在10月19日下午18:

00左右骑摩托到家,下摩托时感动头痛,随即就晕倒在地,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何卿已经死亡;何卿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

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到急救中心见到当时出诊医生,其讲述接到初诊电话后10分钟赶到患者家中,患者呼吸停止,进行常规抢救无效死亡,因患者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这次是心肌梗塞导致的猝死。

理赔结论:

通过调查保险公司认定导致何卿死亡的原因是猝死,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国泰民康意外伤害保险单中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对其不予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现金价值。

N.王某于2010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12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O.2009年6月14日,三星公司为本公司一台出租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13日止,保险金额为15万元(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2010年2月24日,驾驶员龙斌在驾驶被投保的车辆时,被谭威等罪犯抢劫。

罪犯将车辆行驶至盖州市红旗镇时将车烧毁。

三星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烧毁的车辆按火灾险赔付15万元,被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答辩中称,因三星公司没有投保盗抢险,故不同意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对投保车辆在抢劫后被他人纵火烧毁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三星公司的解释,即应将车辆被抢后被他人纵火烧毁的情况解释为属于车辆损失险中“火灾”这一保险事故。

因此,罪犯纵火将车烧毁属于三星公司投保车辆损失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向三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P.2010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

铁路运输,共2车皮。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

2011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12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

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

直接损失6480元。

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

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起诉于法院。

法院认为:

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

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货物损害的原因有3种:

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

盗窃是前因,棉被破损是后因,又是天气寒冷的前因,天气寒冷是后因。

天气寒冷冻坏货物是盗窃的必然的结果,合理的连续,自然延续的结果。

法院判决准确。

Q.张某201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1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分析:

(1)因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因为,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损失)为40万元

U,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7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3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多少?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2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

分析:

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700万元。

若发生部分损失,赔偿金额=2000×2700/3000=1800万元

R.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

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

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

S.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

T.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

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背包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

(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又应如何处理?

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10万元,故追得的8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2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

V.

李中文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中文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公司客户唐天子,遂说,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先找保险公司赔偿,然后再说。

找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赔偿后,要求李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李某如实告知。

之后,李中文对唐天子说,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不要他赔了。

保险公司向唐天子行使代位索赔权时,唐天子说,李中文不要我陪了。

双方坚持自己的意见。

1、李中文不要唐天子赔偿,该行为有效吗?

2、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索赔权吗?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所以:

(1)李中文行为无效。

(2)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索赔权。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W.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

X.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

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

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

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因为物上代位的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Y.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

(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式、计算公式)

限额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赔款限额/所有保险公司赔款限额总额=5×5÷(5+4)=25/9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赔款限额/所有保险公司赔款限额总额=5×4÷(5+4)=20/9万元

比例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5×6÷(6+4)=3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5×4÷(6+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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